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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O专家-远志
近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商务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将4-哌啶酮和1-叔丁氧羰基-4-哌啶酮列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将这两种化学品纳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管制范围,要求相关企业及单位依法落实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等环节的许可或备案制度,并加强流向监控。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旨在进一步防范两类物质被用于毒品制造的风险,完善易制毒化学品监管体系。
此次新增列管的两类化学品是合成哌嗪类物质的重要前体,而哌嗪类物质常被不法分子用于制作新型毒品。近年来,全球毒品问题呈现复杂化趋势,部分非列管化学品通过结构修饰或替代途径流入制毒渠道,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4-哌啶酮和1-叔丁氧羰基-4-哌啶酮作为医药、化工领域的合法原料,其流通若缺乏监管,可能被滥用为毒品的合成中间体。此次列管是监管部门针对毒品制造链条的“堵漏洞”举措,通过源头管控降低毒品扩散风险,符合国际禁毒公约的监管要求,也体现了我国禁毒工作的前瞻性。
对于企业和消费者而言,需重点关注《公告》带来的合规义务变化。相关生产企业需依法申请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建立专用台账并定期提交流向报告;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须核查交易对象的资质,确保采购、销售行为合法;物流运输环节需取得运输许可证或备案。消费者尤其是化工产品使用者应避免个人非法买卖或持有列管物质,防止因疏忽卷入违法行为。此外,两类物质在医药研发等领域的合法用途仍被允许,但需严格遵守审批程序。
在监管层面,各部门需通过协同机制强化全链条管理。一是依托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生产、交易、运输数据的动态监控,提升追溯效率;二是加强跨区域执法协作,针对重点行业、企业开展专项检查,打击非法生产或走私行为;三是推动行业自律,通过培训宣导帮助企业明确责任边界。同时,监管部门可结合国际毒品形势变化,动态评估其他潜在风险化学品的列管必要性,持续优化管制清单。
此次《公告》的发布是我国易制毒化学品精细化管理的又一重要步骤,既平衡了工业需求与禁毒目标,也为全球毒品治理提供了中国经验。相关主体应主动适应监管要求,共同筑牢禁毒防线,而监管部门也需在严格执法与便利合法使用之间寻求更科学的治理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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