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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益康药业有限公司东莞南城雅筑分店未能提供其购进及销售的药品案(东市监处罚〔2024〕201107020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广东益康药业有限公司东莞南城雅筑分店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1900MA4X605W0844***********93法人代表姓名:苗绍辉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市监处罚〔2024〕2011070202号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价格、购销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广东益康药业有限公司东莞南城雅筑分店未能提供其购进及销售的药品“肺力咳合剂”(批号:202210210)的供货商资质、进货凭证等资料,构成未从正规渠道购进药品。另查明,当事人未履行药品进销存登记记录。、经查明,当事人广东益康药业有限公司东莞南城雅筑分店未能提供其购进及销售的药品“肺力咳合剂”(批号:202210210)的供货商资质、进货凭证等资料,构成未从正规渠道购进药品。另查明,当事人未履行药品进销存登记记录。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内容:1、广东益康药业有限公司东莞南城雅筑分店:警告、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玖拾元整(590)、合计罚没人民币伍万零伍佰玖拾元整(50590)。罚款金额(万元):5.0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0.059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11-07公示截止期:2027-11-07处罚机关: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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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慈溪市泽顺大药房其它违法行为案

    主体名称慈溪市泽顺大药房处罚决定书文号慈市监处罚﹝2024﹞1353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11-07处罚内容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解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金额(万元)5.000000没收违法所得0.000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慈溪市泽顺大药房其它违法行为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条;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7月23日,本局发现当事人在知道在杨某某为某学校在职员工的情况下,仍聘任其担任药店执业药师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按规定聘用执业药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解聘杨某某,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50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282095537395H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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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慈溪市胜山源达正源药品连锁店其它违法行为案

    主体名称慈溪市胜山源达正源药品连锁店处罚决定书文号慈市监处罚﹝2024﹞1328号处罚类别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时间2024-11-06处罚内容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资格;罚款金额(万元)0.000000没收违法所得0.0029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慈溪市胜山源达正源药品连锁店其它违法行为案处罚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7月4日,当事人售出1盒氢溴酸右美沙芬糖浆(100ml;150mg)。当事人无法提供执业医师出具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凭执业医师出具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行为,违反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决定从轻处罚如下:1.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9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282095537395H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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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鸿奕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

    行政相对人名称南京鸿奕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MA27KD3R1Y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赵玲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2****************X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宁检械处字〔2024〕10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违法事实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处罚款50000元。罚款金额(万元)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11/06处罚有效期2025/05/05公示截止期2027/11/06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公示截止期依据文件: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罚款金额已确认。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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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千佛手医药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医疗器械

    行政相对人名称南京千佛手医药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634081359C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赵培华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8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宁检械处字〔2024〕11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违法事实未按照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医疗器械。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内容1.处罚款38385元;2.没收违法所得38385元。罚款金额(万元)3.838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3.8385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11/06处罚有效期2025/05/05公示截止期2027/11/06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公示截止期依据文件: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罚款金额已确认。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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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莞市时珍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厚街汀山第二分店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东市监处罚〔2024〕061029B26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东莞市时珍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厚街汀山第二分店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1900MA51F0NJ0244***********81法人代表姓名:向春花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市监处罚〔2024〕061029B265号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查封、扣押,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的“感冒清片”(批号:4230032,购进日期:2024年3月19日)是当事人从“耀共盈医药连锁(深圳)有限公司”购进的,并可以提供“感冒清片”(批号:4230032,购进日期:2024年3月19日)的进货凭证。“复方鱼腥草片”(批号:20240110,购进日期:2024年7月5日)、“益母草颗粒”(批号:240302,购进日期:2024年7月5日)、“元胡止痛片”(批号:240103,购进日期:2024年8月22日)、“双氯芬酸钠肠溶片”(批号:240201,购进日期:2024年8月7日)、“对乙酰氨基酚片”(批号:11240202,购进日期:2024年7月26日)是从“东莞市星康大药房有限公司虎门永源分店”进货的。当事人共购进“感冒清片”(批号:4230032)10瓶,进货价为8.8元/瓶,“复方鱼腥草片”(批号:20240110)10瓶,进货价为4.76元/瓶,“益母草颗粒”(批号:240302)5盒,进货价为5.67元/盒,“元胡止痛片”(批号:240103)10瓶,进货价为1.76元/瓶,“双氯芬酸钠肠溶片”(批号:240201)10瓶,进货价为2.12元/瓶,“对乙酰氨基酚片”(批号:11240202)5瓶,进货价为3.72/瓶。当事人共销售“感冒清片”(批号:4230032)6瓶,销售价为9.5元/瓶,“复方鱼腥草片”(批号:20240110)3瓶,销售价为5元/瓶,“益母草颗粒”(批号:240302)1盒,销售价为8元/盒,“元胡止痛片”(批号:240103)1瓶,销售价为3元/瓶,“对乙酰氨基酚片”(批号:11240202)1瓶,销售价为4元/瓶。“双氯芬酸钠肠溶片”(批号:240201)销售价为2.5元/瓶,没有销售出去。当事人“感冒清片”(批号:4230032)库存4瓶,“复方鱼腥草片”(批号:20240110)库存7瓶、“益母草颗粒”(批号:240302)库存4盒、“元胡止痛片”(批号:240103)库存9瓶、“双氯芬酸钠肠溶片”(批号:240201)库存10瓶、“对乙酰氨基酚片”(批号:11240202)库存4瓶,已被执法人员扣押。货值一共为260元,其中销售金额为87元。当事人可以提供“耀共盈医药连锁(深圳)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因“东莞市星康大药房有限公司虎门永源分店”已办理注销,现无法提供该分店相关证照。因总公司系统一直在更新,当事人购进上述药品后无法做入库记录和销售记录。综上,当事人存在未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和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10000)、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拾柒圆整(87),合计罚没人民币壹万零捌拾柒圆整(10087)。罚款金额(万元):1.0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0.0087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11-06公示截止期:2027-11-06处罚机关: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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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锦州福寿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案(辽药监(稽七)罚〔2024〕3号)

    案件名称锦州福寿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案处罚决定书文号辽药监(稽七)罚〔2024〕3号被处罚企业名称锦州福寿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085334797B法定代表人于喜洋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营业执照》住所核准变更后三十日内未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注册地址变更。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处罚结果罚款1万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当事人已于2024年11月06日履行完毕。作出处罚的日期2024-10-28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辽宁省
  • 沈阳众和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沈苏市监处罚﹝2024﹞191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日期:2024-11-05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98.3元; 2、罚款30000元。 罚没款合计30198.3元,一并上缴财政。"罚款金额(万元):3违法行为类型:药品违法事实: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处罚机关:苏家屯区市场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1113407985739数据来源单位:沈阳市苏家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1113407985739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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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贺州瑞康连锁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款冬花案)

    相关附件:桂药监流稽罚〔2024〕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贺州瑞康连锁药业有限公司)-公示板.pdf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
  • 苏州和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使用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苏州和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596935615L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陈菲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5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苏)械罚〔2022〕005号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版)第八条规定违法事实涉嫌生产、使用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版)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没收涉案医疗器械19400人份、没收违法所得268606.54元,并处罚款70000元罚款金额(万元)7.0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26.86065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11/05处罚有效期2024/11/20公示截止期2025/02/05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按《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公示期应为三个月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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