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re
至
CIO在线为您找到 18708 条相关结果
  • 龙港市延身药房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

    主体名称龙港市延身药房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龙市监处罚﹝2024﹞537号处罚类别警告;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11-04处罚内容没收药品、生产专用设备及原料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处罚款。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拘留。;罚款金额(万元)2.000000没收违法所得0.000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龙港市延身药房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9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池浦路59号一楼龙港市延身药房有限公司查获超过有效期的“立卫克”奥美拉唑肠溶胶囊13盒和“维尔固”盐酸氨基葡萄糖胶囊3盒药品。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药品销售、陈列检查、不合格药品处理等相关记录,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未能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劣药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销售劣药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一、对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违法行为处以警告;二、没收案涉劣药“立卫克”奥美拉唑肠溶胶囊13盒、“维尔固”盐酸氨基葡萄糖胶囊药品3盒;三、处以罚款20000元,上缴财政。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83MB1D79277F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浙江省
  • 嵊州市民康大药房有限公司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主体名称嵊州市民康大药房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嵊市监处罚﹝2024﹞640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时间2024-11-04处罚内容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罚款金额(万元)25.000000没收违法所得0.67195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嵊州市民康大药房有限公司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3年3月,当事人经业务员(现已无法取得联系)推销购进2000克上述批次平贝母,购进价为1.3元/克,购进后放在店内对外销售,当事人根据消费者药方上的剂量配平贝母入药,销售价为3.8元/克。至2024年4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止,仍有231.7克上述批次平贝母在售,被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上述批次平贝母的外包装上无产品标签标识和相关药品信息,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进货凭证和销售记录等材料。截至2024年4月29日被本局执法人员查获时止,当事人销售上述批次平贝母的货值金额为7600元,违法所得为6719.54元。另查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批次平贝母经抽样送检(抽样数量为200克),检验结论为,经检测,所检项目结果符合标准规定,确认为平贝母。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一)、当事人销售未从正规渠道购进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应予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但明知属于违法产品仍销售的,综合考量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上述批次平贝母231.7克;2、没收违法所得6719.54元;3、罚款250000元。(二)、当事人销售无标签标识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应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不再予以行政处罚。综上(一)(二),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上述批次平贝母231.7克;2、没收违法所得6719.54元;3、罚款250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683002585882R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浙江省
  • 湖北智勇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违法行为类型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内容行政处罚的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日期1鄂药监武药处罚〔2024〕19号湖北智勇医药有限公司许传勇91420104758186523L销售劣药当事人销售劣药环孢素软胶囊(批号:20230209)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主动履行,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10月2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湖北省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粤药监药罚[2024]200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岭南XXXX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XXXXXX857995A法定代表人赖X英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440923XXXXXXXX0750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药监药罚[2024]2009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规定中药饮片违法事实当事人2024年1月4日生产的山药(批号:2401002)先后经佛山市顺德区药品检验所、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判定为不符合《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标准规定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经查,当事人共生产上述产品249.5公斤,销售108公斤(召回36公斤,实际销售72公斤),销售价介于70元至112.1元/公斤之间,货值少于10万元。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当事人此批山药的生产货值以10万元计算。当事人以112.1元、93元、76元、73元、70元每公斤的单价实际分别销售35公斤、10公斤、11公斤、13公斤、3公斤,销售货值为6848.5元,违法所得认定为6848.5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标准规定产品,处以罚款。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中药饮片的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山药(批号:2401002)177.275公斤;2.没收违法所得6848.5元;3.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罚款,即罚款100万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006848.5元。罚款金额(万元)10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68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10月12日处罚有效期3年处罚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MB2D034421数据来源单位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MB2D034421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广东省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粤药监药罚[2024]2010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广东XX医药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XXXXXXXX19U法定代表人甘X泉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440923XXXXXXXX0750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药监药罚[2024]2010号违法行为类型销售不符合标准规定中药饮片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4年2月1日从岭南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购进70Kg该公司生产的山药(批号:2401002)销售。上述产品被佛山市顺德区药品检验所、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判定为不符合《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标准规定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按照以销售价118元/公斤销售30.5公斤、112.1元/公斤销售4.5公斤计算,当事人销售此批产品的违法所得为4103.45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免除其他行政处罚。处罚内容作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4103.45元,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万元)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41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10月12日处罚有效期3个月处罚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MB2D034421数据来源单位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MB2D034421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广东省
  •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鲁药监处罚〔2024〕Y205号

    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山东省
  • 黑龙江省鑫旭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望奎和平分店未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行政相对人名称黑龙江省鑫旭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望奎和平分店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21MA1CM0N81L法定代表人刘艳萍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望市监处罚〔2024〕10016号违法行为类型药品零售企业未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法事实黑龙江省鑫旭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望奎和平分店室内销售的药品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承认销售的药品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此行为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正从事经营的现场。 2、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承认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3、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4、《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 5、《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 6、药品销售记录及处方记录,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七十二条 / 第一项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罚款。罚款金额(万元)0.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11-01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5-02-01处罚机关望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黑龙江省
  • 望奎县太和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行政相对人名称望奎县太和堂大药房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21MA19GMCP51法定代表人王金波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望市监处罚〔2024〕10015号违法行为类型药品零售企业未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法事实2024年9月1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银杏叶分散片(生产企业: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规格:30片,批号:230604)销售数量:1盒),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4年10月1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第二次现场检查,当事人销售的处方药吡拉西坦片(生产企业:安徽金太阳生化药业有限公司、规格:0.4g×100片,批号:2212153)销售数量:1盒)仍未凭医师处方销售。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承认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此行为涉嫌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遂立案调查。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七十二条 / 第一项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罚款。罚款金额(万元)0.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11-01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5-02-01处罚机关望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黑龙江省
  • 东莞市时珍本草医药有限公司麻涌南洲分店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东市监罚〔2024〕04211010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东莞市时珍本草医药有限公司麻涌南洲分店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1900MA7HW5MY1A44***********64法人代表姓名:曾雄军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市监罚〔2024〕042110104号违法行为类型:《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违法事实:当事人是一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内资分公司,以上证照均在有效期内。当事人现场提供了处方药“头孢拉定胶囊”(国药准字H20063308,生产批号:240402)的购进记录,但未能提供上述处方药销售记录和医师处方单。当事人未留存医师处方,相关处方药销售登记不完整,不符合有关规定,在经营过程中未按规定凭处方进行销售处方药,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于2024年9月6日被我局查获,此前因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被我局责令改正。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罚款1000.00元罚款金额(万元):0.1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11-01公示截止期:2027-11-01处罚机关: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广东省
  • 葫芦岛明远魏氏药业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疗器械穴位压力刺激贴案( 葫芦岛明远魏氏药业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疗器械穴位压力刺激贴案)

    案件名称葫芦岛明远魏氏药业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疗器械穴位压力刺激贴案处罚决定文书号辽药监(稽十四)罚〔2024〕2号被处罚企业名称葫芦岛明远魏氏药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2MA0QD4PD8E法定代表人辛玉杰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的穴位压力刺激贴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没收违法生产的穴位压力刺激贴;罚款。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处罚结果1.没收违法生产的穴位压力刺激贴273盒;2.并处罚款53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当事人已于2024年10月28日履行完毕。作出处罚的日期2024-10-24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辽宁省
在线咨询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