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疑问、问专家
提问
E邀专家
| 主体名称 | 诸暨市乾泰药店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诸市监处罚﹝2025﹞94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5-01-27 |
| 处罚内容 |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带有上述标签内容的“雄人”牌精品别直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之规定,属经营标签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给予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2.罚款50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5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 | 0.15000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行为类型 | 诸暨市乾泰药店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行为案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19年12月7日,当事人诸暨市乾泰药店从某某保健品有限公司处以3.8元/克的价格购进20盒“雄人”牌精品别直参(每盒1条共20条,总重量为300克)。上述别直参的生产商为某某保健品有限公司,其外包装的标签上标注了“【功能】大补元气、复脉固脱,补脾益肺,生津止渴、安神益智”的字样,故该食品的标签信息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当事人在明知上述“雄人”牌精品别直参的食品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于购进当天开始将上述“雄人”牌精品别直参放在位于浙江省诸暨市大唐街道***号的经营场所中,以整盒的规格称重后对外销售,具体价格为5元/克。于2024年5月29日被本局查获。至查获时止,当事人已将上述20盒共300克“雄人”牌精品别直参销售完毕,共计货值金额1500元,违法所得150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带有上述标签内容的“雄人”牌精品别直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之规定,属经营标签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给予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2.罚款5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 处罚机关 |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681307304121J |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