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哈尔滨兑乾大药房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3MABNBEC96P法定代表人王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双城市监处罚〔2024〕10015号违法行为类型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行为违法事实2024年10月14日我局接到中共哈尔滨市双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移送问题线索函称哈尔滨兑乾大药房有限公司执业药师长期不在岗的情况。2024年10月16日哈尔滨市双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哈尔滨兑乾大药房有限公司对该药店现场进行检查,现场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示执法证件,在检查时发现执业药师邢立国未在岗工作,在检查当日销售记录时该药店售货员夏英丽在药师不在岗的情况下,利用医见通系统销售了1瓶头孢氨苄片(生产企业:哈药集团三精明水药业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明水三精医药工业园区,生产批号:202401006,生产日期:2024.01.20,有效期至:2025.12,规格:0.25g/30片),随后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该药店的微机系统,查询了头孢氨苄片的进货票据及随货同行单,2024年8月27日从哈尔滨市千亿堂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了10瓶,票号(XKP0013202408270013)库存3瓶,销售7瓶,销售价格为每瓶7元。现场提供了所销售7瓶头孢氨苄片的处方。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售出,不得退换。经双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王玉奎、赵亚丽调查核实,哈尔滨兑乾大药房有限公司在执业药师邢立国不在岗的情况下销售处方药,该药店销售人员夏丽英利用药店医见通系统销售1瓶头孢氨苄片,涉嫌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国家药品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销售药品。(二)销售药品时,应由执业药师或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后,方可依据处方调配、销售药品。无医师开具的处方不得销售处方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药品经营企业零售药品应当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应当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应当标明产地。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本企业的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认定该公司违法所得为7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处罚类别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内容1、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7元;罚款金额(万元)无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007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11-14处罚有效期2026-11-14公示截止期2025-02-14处罚机关哈尔滨市双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东莞市永康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企石西安路分店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1900MABMAWWA4L44***********68法人代表姓名:林育文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市监处罚〔2024〕311112002号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违法事实:现查明,当事人在我局送达《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整改通知书》(东市监责改[2024]310723001)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并且于2024年9月6日售出处方药“怡常?诺氟沙星胶囊”(生产日期:2024年4月19日,产品批号:240404,有效期至2026.03,规格:20粒/盒,条形码:6933290827207,售价:15元/盒)2盒,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处方药的处方笺,且销售上述处方药时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上述涉案药品货值30元,取得违法所得30元。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于2024年9月13日被我局查获,此前未受过行政处罚。、现查明,当事人在我局送达《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整改通知书》(东市监责改[2024]310723001)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并且于2024年9月6日售出处方药“怡常?诺氟沙星胶囊”(生产日期:2024年4月19日,产品批号:240404,有效期至2026.03,规格:20粒/盒,条形码:6933290827207,售价:15元/盒)2盒,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处方药的处方笺,且销售上述处方药时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上述涉案药品货值30元,取得违法所得30元。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于2024年9月13日被我局查获,此前未受过行政处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处罚类别:警告;罚款处罚内容:1、东莞市永康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企石西安路分店:警告、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罚款金额(万元):0.55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11-13公示截止期:2027-11-13处罚机关: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广东金汶药业有限公司东莞沙田环保城分店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1900MA563U8K4344***********16法人代表姓名:邓红芳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市监处罚〔2024〕151113091号违法行为类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违法事实:2024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并告知当事人广东金汶药业有限公司东莞沙田环保城分店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后,依法检查了该店。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处于营业状态,在该店药架上可见有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盐酸洛美沙星滴耳液”、“盐酸洛美沙星滴眼液”及“氧氟沙星滴耳液”,执法人员查找到上述药品的销售记录,但当事人现场无法出示上述药品的相关处方证明。另查明,当事人曾于2024年1月18日因未按照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被我局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2024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当事人承认该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罚款金额(万元):0.5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11-13公示截止期:2027-11-13处罚机关: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湘药监械罚〔2024〕77号当事人湖南欣达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430300MA7HRW8E5U法定代表人杨珍违法类型生产不符合经注册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行政处罚内容1.没收一次性呼气末二氧化碳采集呼吸管路927套;2.处20000.00元罚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1月13日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湘药监械罚〔2024〕73号当事人长沙市智云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430111MA4R21E87E法定代表人邹健违法类型长沙市智云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说明书的内容与经注册的相关内容不一致的医疗器械案行政处罚内容1.责令长沙市智云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2.给予该公司罚款30000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1月11日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加强药品质量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2024年,各市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全省药品抽检计划,组织开展了药品监督抽检工作。经检验,共发现不符合规定药品12批次(见附件),相关药品监管部门已依法组织开展查处。特此通告。附件:12批次抽检不符合规定药品信息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广东益康药业有限公司东莞南城新国正分店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1900MA553LL75Q44***********37法人代表姓名:苗绍辉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市监处罚〔2024〕2011150201号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广东益康药业有限公司东莞南城新国正分店未能提供其购进及销售的药品“艾普拉唑肠溶片”(批号为220703、220803)的供货商资质、进货凭证等资料,构成未从正规渠道购进药品。另查明,当事人未履行药品进销存登记记录。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陆佰柒拾伍元(¥1675);三、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罚款金额(万元):5.0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0.1675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11-12公示截止期:2027-11-12处罚机关: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东莞市金汶医药有限公司黄江鸡啼岗分店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1900MA52WDWK5R44***********06法人代表姓名:陈帝保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市监处罚[2024]27584号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违法事实: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四条的规定,作为连锁门店未执行“统一配送”而擅自采购药品,于2024年7月21日通过“药房网商城”网络平台的“廊坊市子康医药销售有限公司”购进5盒“维生素D滴剂”(国药准字H35021450,规格:400单位.10粒/板.6板/盒,批号129242045),用于销售。供货单位“廊坊市子康医药销售有限公司”药店为单体零售企业,不具有向零售药品企业销售药品资格。其中2盒赠与亲戚使用,剩余库存3盒未有售出,库存3盒被我局查扣;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应的入库及销售记录、供货者合法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购进票据。该药品为低风险的乙类非处方药,单价34.9元/盒,无违法所得,涉案货值共182元。当事人构成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购销药品没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和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购销药品没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第五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价格、购销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的规定,构成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和购销药品没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和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给予处罚。、于2024年9月11日,位于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金钱岭五街3号之五一栋101室的东莞市金汶医药有限公司黄江鸡啼岗分店涉嫌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购销药品没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当事人作为连锁门店擅自进行药品采购,未按规定进行药品统一采购配送、依法经营,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四条的规定,该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八十三条“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规范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的规定,当事人构成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规定进行处罚,初次拟给予警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八十三条“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规范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1、东莞市金汶医药有限公司黄江鸡啼岗分店:警告,对当事人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的行为、警告,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进行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没收非法财物,非法渠道购进的药品“维生素D滴剂”(国药准字H35021450,规格:400单位.10粒/板.6板/盒,批号129242045)3盒。罚款金额(万元):1.0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11-12公示截止期:2027-11-12处罚机关: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1闽药监榕稽办行罚〔2024〕14号闽药监榕稽办行罚〔2024〕14-1号闽药监榕稽办行罚〔2024〕14-2号闽药监榕稽办行罚〔2024〕14-3号福建蜂鸟医药有限公司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案福建蜂鸟医药有限公司a蔡*铠方*陈*平91350922315789499N蔡碧铠经查,2024年3月至5月间,当事人将138笔232种9244盒(支包袋瓶罐)药品的票据开给江苏省南通市胜益大药房,相关计算机系统数据也记录在该药店,但药品实际均未销售给该药店;当事人自述上述药品部份自行销毁、部份赠送员工,但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应证据,导致药品流向无法查明。经查明,当事人于5月下旬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飞检后对2笔(包含在上述138笔中)7种2177盒(支包袋瓶罐)未运输出库药品采取暂停销售措施,同时追回药品981盒(支包袋瓶罐)。经查实,当事人上述业务由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蔡*铠直接负责,并要求业务部门方*虚构上述药品销售流向。时任质量负责人陈*平疏于履职,对药品销售工作指导监督不到位。当事人上述行为,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四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和第九十一条规定不符,符合《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七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如下:1.处970000元罚款。2.责令停产停业整顿5天。3.没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蔡*铠2024年3月21日至2024年5月27日在当事人处所获收入19593.43元,并处所获收入35%的罚款6857.70元,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以上罚款合计26451.13 元。4.没收当事人销售员、开单员方*2024年3月21日至2024年5月27日在当事人处所获收入7751.25元,并处所获收入20%的罚款1550.25元。以上罚款合计 9301.5元。5.没收当事人时任质量负责人陈*平2024年3月21日至2024年5月27日在当事人处所获收入21079.93元,并处所获收入15%的罚款3161.99元。以上罚款合计24241.92元。当事人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携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行政罚没缴款通知书,至各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并将缴纳凭证送交我办。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2024年10月22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1桂药监流稽罚〔2024〕13号广西仁士康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假药五加皮案广西仁士康药业有限公司440822196501105734龙世军 当事人销售假药五加皮(批号:220301)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五加皮(批号:220301)3.2kg。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贰佰零伍元肆角(¥1205.4)。主动履行2024年11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11月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