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名称温州市益典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温鹿市监处罚﹝2024﹞1738号处罚类别警告;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11-01处罚内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罚款金额(万元)0.080000没收违法所得0.000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温州市益典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建立查验、销售、不良事件监测等制度并执行案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4年6月份温州市益典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架美团外卖线上平台销售商品,店铺名为“益恒通医疗器械(温州店)”,其中“萝寇二类医用级械字号冷敷贴修护生物膜补水舒缓术后修复贴型创面敷料1/片”、“德康凯琳医用冷敷贴无菌激光子术后退红修护敏感肌补水保湿晒后面膜型30g/5贴”、“(李时珍)痛风关节疼痛冷敷贴凝胶痛风专用”广告存在宣称功效的确定性用语、安全性保证用语以及宣称治愈率的用语的违法行为,并于2024年6月15日至6月17日之间,在美团外卖上分别对上述三款产品的广告进行付费推广,6月16日推广费用66.68元,6月17日推广费用77.93元,6月18日推广费用52.82元,共计197.43元。另查明,该店上架在美团外平台的一款产品“舒奈美”透明酸钠敷料的产品,存在商品条码所承载的信息与实物不符、商品条码信息未按照规定通报的情况。同时,当事人能够提供出库单据以及相应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但未建立完整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处以一点五倍广告费用的罚款300元,上缴财政。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决定对当事人销售承载信息与实物不符、商品条码信息未按照规定通报的产品的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2.处以罚款500元,上缴财政。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2.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02307337759G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了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年度抽检计划和日常监管需要,我局组织对全区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开展了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现将抽查检验结果予以公告(详见附件)。对公告不符合规定产品,我局已组织相关监管部门采取控制措施,并依法查处。特此公告。附件:1.2024年第1期广西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公告情况汇总表2.不符合规定项目小知识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10月3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东莞市中立堂大药房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1900MAC345XL97441900********8法人代表姓名:文辉萍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市监处罚【2024】211031Y12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二)被污染的药品;(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违法事实:经查明,在当事人在经营药品时未按规定定期处理超过有效期限的药品,存在经营超过有效期限的药品的情况。超过有效期限的药品分别为“化瘀舒经胶囊”,有效期至2024.04,批号为220501,国药准字B20020187,共7盒;“足光散”,有效期至2024.06,批号为220723,国药准字Z20025434,共3盒;“补血当归精”,有效期至2024.06.26,批号为220603,国药准字Z45022328,共1盒;2024年7月23日,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违法行为被我局查获。根据现场查获的待售超过有效期药品计算,货值金额共136.16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处罚类别: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1.罚款1000.00元2.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0.1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10-31公示截止期:2027-10-31处罚机关: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东莞市铖心大药房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1900MAC8LXAL6844***********22法人代表姓名:郑玉娜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市监罚〔2024〕091022B206号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查封、扣押,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2日购进1盒标示为广西天天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四味脾胃舒颗粒”用于销售,销售价为58元/盒,该药品经检验为劣药,当事人上述行为于2024年8月7日被我局依法查获。本案经查实销售劣药的货值金额为58元,违法所得金额0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处罚类别: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10-31公示截止期:2027-10-31处罚机关: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广东国药医药连锁企业有限公司东莞大朗黄草朗分店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1900598990802744***********51法人代表姓名:游忠平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市监罚〔2024〕091022B205号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查封、扣押,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年初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于2024年8月12日被我局依法查获。本案经查实违法购进药品的货值金额为1135.2元,违法所得金额为501.8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1.罚款10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501.80元、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1.0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0.05018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10-31公示截止期:2027-10-31处罚机关: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东莞市十国药业有限公司中堂南潢分店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1900MA553GPC8B44***********30法人代表姓名:罗恒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市监处罚〔2024〕211031Y02号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法事实:经查明,在当事人在经营医疗器械时未按规定定期处理超过有效期限的医疗器械,存在经营超过有效期限的医疗器械的情况。超过有效期限的医疗器械为“海水鼻腔喷雾器”,川械注准20192140071,批号20220729,有效期至20240728;“医用冷敷贴”,黔/贵毕械备20170001号,批号20220308,有效期至20240308(2盒);“远红外活血止痛贴”,皖械注准20162090263,批号20220501,有效期至20240803;2024年9月24日,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有效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被我局查获。根据现场查获的经营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计算,货值金额共134元。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处罚类别: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1.罚款1000.00元2.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0.1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10-31公示截止期:2027-10-31处罚机关: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主体名称宁波舒怡大药房有限公司慈溪众安分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慈市监处罚﹝2024﹞1282号处罚类别警告;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10-31处罚内容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解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金额(万元)5.500000没收违法所得0.000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宁波舒怡大药房有限公司慈溪众安分公司其它违法行为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条;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货架上放置小儿氨酚烷胺颗粒,包装上有“【贮藏】密封,在阴凉(不超过20℃)干燥处保存”等字样,室内温湿度表显示温度为24℃。当事人聘用执业药师邹某某为负责人,但其在其他企业(宁波人健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班,不能保证在职在岗,无法做到负责本企业的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对于当事人未按药品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给予警告。对于当事人聘用挂证执业药师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解聘邹某某,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55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282095537395H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近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检查组对江苏为真生物医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苏药监械生产许20100039号)检查,检查发现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规定。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该企业采取暂停生产的风险控制措施。特此公告。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10月3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江苏高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69147263G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黄建平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5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泰检处字〔2024〕06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吸痰管(I型,4.0mm,批号:20240306)在2024年江苏省医疗器械监督抽检中,真空控制装置性能项目不符合产品技术要求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参照《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没收涉案不合格一次性使用吸痰管产品33970支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2.7176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10/30处罚有效期2025/04/30公示截止期2025/10/30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1桂药监流稽罚〔2024〕11号广西梧州市杰迅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红花((批号:230501))案广西梧州市杰迅医药有限公司91450400756533878X王静宇当事人销售的红花(上市许可持有人:广西民生堂中药研制有限公司;生产单位:广西民生堂中药研制有限公司;批号:230501;规格:中药饮片;包装规格:0.25kg/袋)经河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院(河南省疫苗批签中心)检验(报告编号:YP202401591),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经查,当事人向广西民生堂中药研制有限公司购进的红花(批号:230501)共计10kg,购进价格为168.00元/kg,违法所得合计为2184.2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劣药红花的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壹佰捌拾肆元贰角贰分(2184.22),免除其他行政处罚。主动履行2024年11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10月2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