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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富锦市安康药店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行为

    行政相对人名称富锦市安康药店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82308583732L法定代表人胡玉娟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富市监处罚〔2024〕10023号违法行为类型药品经营企业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行为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08年09月11日取得《营业执照》,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宏胜镇经营富锦市安康药店。2024年9月23日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富锦市安康药店未按规定配备专(兼)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人员。执法人员对其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富市监责改〔2024〕XL7号),责令其于2024年9月30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达了《富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富市监当罚〔2024〕XL1号)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给予警告。2024年10月8号,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检查,发现其仍未按规定配备专(兼)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人员。 (参见证据:一、二、三、四、五)。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2024年9月23日10时01分,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现场情况以及未按规定配备专(兼)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人员; (二)2024年10月8日9时40分,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现场情况以及仍未按规定配备专(兼)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人员; (三)2024年10月9日9时20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及经过; (四)2024年10月9日9时20分,当事人提供其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投资人的基本身份情况; (五)2024年10月9日9时20分,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处罚依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 / 第五十九条 / 第一项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元,上缴财政。罚款金额(万元)0.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11-05处罚有效期2026-11-05公示截止期2025-02-05处罚机关富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黑龙江省
  • 苏州元美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申请变更化妆品生产许可

    行政相对人名称苏州元美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20LL6439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丁绍春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2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苏)妆罚〔2024〕022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违法事实涉嫌未按规定申请变更化妆品生产许可处罚依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处罚类别警告;罚款处罚内容警告;罚款20000元罚款金额(万元)2.0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11/04处罚有效期2024/11/19公示截止期2025/02/04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按《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公示期应为三个月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江苏省
  • 苏州洋博士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

    行政相对人名称苏州洋博士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7827145846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刘惠芬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4****************X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苏)妆罚〔2024〕001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违法事实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4065.26元;没收不合格产品“奇力康洋博士防脱育发露”2632盒;罚款133392.19元罚款金额(万元)13.339219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406526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11/04处罚有效期2024/11/19公示截止期2025/02/04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按《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公示期应为三个月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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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易心堂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案

    主体名称易心堂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嵊市监处罚﹝2024﹞639号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时间2024-11-04处罚内容没收药品、生产专用设备及原料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处罚款。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拘留。;罚款金额(万元)0.000000没收违法所得0.034007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易心堂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易心堂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马桥药房销售的鸡骨草(标示生产单位:安徽仁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标示批号:230301;包装规格:0.5kg/袋)抽样并送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不合格项目为性状及鉴别。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购进并销售不合格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的药品为劣药、假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不合格鸡骨草7.029kg。2、没收违法所得340.07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683002585882R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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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港市鸿恩堂药店有限公司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主体名称龙港市鸿恩堂药店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龙市监处罚﹝2024﹞534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11-04处罚内容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罚款金额(万元)2.000000没收违法所得0.000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龙港市鸿恩堂药店有限公司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案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  ;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9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在龙港市洪口路**号一层龙港市鸿恩堂药店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内查获正在销售过期的“文兰”纱布叠片医疗器械42包。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构成经营过期医疗器械违法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一、没收案涉过期的“文兰”纱布叠片42包;二、处以罚款20000元,上缴财政。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83MB1D79277F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浙江省
  • 龙港市仁善堂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

    主体名称龙港市仁善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龙市监处罚﹝2024﹞541号处罚类别警告;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11-04处罚内容没收药品、生产专用设备及原料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处罚款。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拘留。;罚款金额(万元)3.000000没收违法所得0.000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龙港市仁善堂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0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光明路6-8号龙港市仁善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查获过期的处方药“易启康”伊曲康唑胶囊等3种药品。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药品采购、验收、销售、陈列检查、不合格药品处理等相关记录,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未能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劣药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销售劣药违法行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凭有效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及《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一、对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违法行为处以警告;二、没收案涉劣药“易启康”伊曲康唑胶囊4盒、“震元”克拉霉素片4盒、“依诺达”阿奇霉素干混悬液3盒;三、处以罚款30000元,上缴财政。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83MB1D79277F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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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港市爱德大药房有限公司擅自设立药品仓库违法行为案

    主体名称龙港市爱德大药房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龙市监处罚﹝2024﹞543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11-04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罚款金额(万元)3.000000没收违法所得0.000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龙港市爱德大药房有限公司擅自设立药品仓库违法行为案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9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龙翔路1394号一层后半间、二层查获龙港市爱德大药房有限公司仓库擅自设立药品仓库,涉嫌未按规定办理许可事项变更登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擅自设立药品仓库,未按规定办理许可事项变更登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未依法办理许可事项变更登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0000元,上缴财政。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83MB1D79277F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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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港市延身药房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

    主体名称龙港市延身药房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龙市监处罚﹝2024﹞537号处罚类别警告;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11-04处罚内容没收药品、生产专用设备及原料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处罚款。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拘留。;罚款金额(万元)2.000000没收违法所得0.000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龙港市延身药房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9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池浦路59号一楼龙港市延身药房有限公司查获超过有效期的“立卫克”奥美拉唑肠溶胶囊13盒和“维尔固”盐酸氨基葡萄糖胶囊3盒药品。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药品销售、陈列检查、不合格药品处理等相关记录,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未能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劣药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销售劣药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一、对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违法行为处以警告;二、没收案涉劣药“立卫克”奥美拉唑肠溶胶囊13盒、“维尔固”盐酸氨基葡萄糖胶囊药品3盒;三、处以罚款20000元,上缴财政。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83MB1D79277F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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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莞市创嘉药业有限公司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案(东市监处罚〔2024〕18110418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东莞市创嘉药业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1900747050954844***********78法人代表姓名:叶建华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市监处罚〔2024〕181104186号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4月17日从药品生产厂家永州市永靛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进货45kg“蒲公英”中药饮片(批号:20240202、规格:0.5kg/包)进行销售,进货价15.8元/kg,进货时有履行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至案发时,已全部以销售价21元/kg售出。上述药品流通至东莞南城心明元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时在2024年6月市场监管部门对其进行的药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被检出水分项目不符合《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的规定,《检验报告》编号YP24A00099。当事人经营上述不符合药品标准药品货值金额945元,取得违法所得234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叁拾肆圆整(234)。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0.023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11-04公示截止期:2027-11-04处罚机关: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广东省
  • 黑龙江省九州通鹤都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在药品经营过程中违反《药品管理法》销售劣药

    行政相对人名称黑龙江省九州通鹤都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2MA7N2N784N法定代表人刘玉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黑药监处罚〔2024〕二处012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违法事实在药品经营过程中违反《药品管理法》销售劣药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800.00元; 2.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万元)无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18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11-04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11-04处罚机关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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