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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体名称 | 诸暨市延和大药房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诸市监处罚﹝2025﹞92号 |
| 处罚类别 | 没收违法所得 |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5-01-27 |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之规定,属于销售假药之行为,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库存的201克不符合规定中药饮片白薇;2、没收违法所得255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0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 | 0.02550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行为类型 | 诸暨市延和大药房销售假药案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4年5月13日从杭州鑫业医药有限公司以0.136元/克的价格购进2001克产品批号:2230815,生产日期:2023/8/15的芍花堂国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中药饮片白薇,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皖20160167,在自己经营场所以0.17元/克的价格零售。2024年9月24号,我局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中药饮片白薇监督抽检。2024年12月12日,我局收到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PZ202400507R),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中药饮片白薇被检验为不符合规定。具体为:根粗细不一,直径0.1-0.6cm,表面深棕色。切面皮部黄棕色,木部较皮部宽广,黄白色。质脆。气清香,味微甜。系伪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于2024年12月13日被我局查获。当事人提供了供货方杭州鑫业医药有限公司的资质资料汇编,白薇销售清单,税务发票,检验不合格同批次白薇供货方提供的检验报告,检验不合格同批次白薇销售记录,装斗记录,养护记录,处方,白薇的采购记录,验收记录,当事人确实不知道所购白薇是不符合规定的中药饮片。截至查获时止,当事人已以0.17元/克的价格分17次零售1500克,免费提供用于抽检300克;库存201克。上述假药计货值金额340.17元,违法所得255元。2024年12月13日,本局依法扣押当事人库存的上述不符合规定的中药饮片。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之规定,属于销售假药之行为,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库存的201克不符合规定中药饮片白薇;2、没收违法所得25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 处罚机关 |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681307304121J |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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