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沈苏市监处罚﹝2024﹞199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日期:2024-11-08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21.5元; 2、罚款30000元。 罚没款合计30121.5元,一并上缴财政。"罚款金额(万元):3违法行为类型:药品违法事实: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处罚机关:苏家屯区市场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1113407985739数据来源单位:沈阳市苏家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1113407985739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宾县安顺堂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25MABT270B3T法定代表人赵德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宾县市监处罚〔2024〕10027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销售劣药行为违法事实2024年9月20日,我局开展百日行动专项检查,检查发现宾县安顺堂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使用“天王补心丸”批号:210402;生产日期:2021年4月19日;有效期:2024年3月31日共计2盒。“缬沙坦分散片”批号:20220804;生产日期:2022年8月9日;有效期:2024年7月31日共计2盒,均超过有效期。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11日对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说明上述药品从进货到现在一直都没有出售过,故未产生违法所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一十七条 / 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使用的劣药缬沙坦分散片2盒、天王补心丸2盒; 2、罚款2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金额(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11-12处罚有效期2026-11-12公示截止期2027-11-12处罚机关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齐齐哈尔市齐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光荣药店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4MA1B77XF90法定代表人桑红岩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齐铁市监处罚〔2024〕10008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的行为违法事实经查,2024年10月14日,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处方药品1盒“速效救心丸”(国药准字Z12020025,规格40mg*180粒/盒,产品批号6123611; 生产厂家:津药达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医师所开具该药品的处方,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截至2024年10月1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仍未改正违法行为,销售的处方药仍不能提供出医师处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4年10月14日,2024年10月1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各1份,证明 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 2.2024年10月1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制作的《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责令当事人改正的依据、内容、时限; 3.2024年10月1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负责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制作笔录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交代的违法事实。 4.2024年10月16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行业许可资质、合法身份; 2024年10月14日,2024年10月16日当事人提供的处方药品销售票据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处方药品的事实。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七十二条 / 第一项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作出处罚如下: 罚款:5000.00元。罚款金额(万元)0.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11-12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11-12处罚机关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宾县民泰大药房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25MABP7RX01Y法定代表人韩志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宾县市监处罚〔2024〕10028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销售劣药行为违法事实2024年9月19日,我局开展百日行动专项检查。发现宾县民泰大药房有限公司使用“木耳舒筋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184006;批号:026211001;生产日期:2021/10/6;有效期至:2024/3;共计3盒。“抗宫炎分散片”批准文号:Z20090163;批号:220501;生产日期:2022/5/24;有效期至2024/4;见共计5盒,均已超过有效期。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12日对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法定代表人提供了“木耳舒筋丸”的随货同行单和“抗宫炎分散片”的随货同行单,从随货同行单上该公司购进了“木耳舒筋丸”5盒、“抗宫炎分散片”5盒。于2024年10月17日对田军进行询问笔录,证明该公司出售的2盒“木耳舒筋丸”是在有效期内销售的,故未产生违法所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一十七条 / 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使用的劣药抗宫炎分散片5盒、木耳舒筋丸2盒; 2、罚款2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金额(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11-12处罚有效期2026-11-12公示截止期2027-11-12处罚机关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主体名称金华市一旭医药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金开市监处罚﹝2024﹞634号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时间2024-11-11处罚内容没收药品、生产专用设备及原料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处罚款。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拘留。;罚款金额(万元)0.000000没收违法所得0.0295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金华市一旭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3月25日,当事人从安徽省芮珺药业有限公司采购涉案批次北柴胡157kg,单价128元/kg,金额20096元。2024年5月2日,当事人向常山县严宇仙中医诊所销售涉案批次北柴胡5kg,单价175元/kg,金额875元;2024年5月26日,当事人向武义惠馨中医诊所销售涉案批次北柴胡3kg,单价168元/kg,金额504元;2024年6月3日,当事人向浙江源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售涉案批次北柴胡2kg,单价158元/kg,金额316元;2024年6月12日,当事人向浦江深溪王国药馆有限公司销售涉案批次北柴胡2kg,单价168元/kg,金额336元。当事人共销售涉案批次北柴胡12kg,销售收入共计2031元,剩余145kg涉案批次北柴胡未销售。2024年6月5日,开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浙江源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经营的涉案批次北柴胡进行抽检。2024年7月15日,浙江源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收到衢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签发报告编号:Y20240357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显示:涉案批次北柴胡经检验,检验项目:性状;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结论:本品按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2024年7月15日,当事人得知涉案批次北柴胡经抽检性状项目不符合规定。2024年7月18日,当事人发布召回通知,对销售的涉案批次的北柴胡进行召回。2024年7月18日,当事人从武义惠馨中医诊所召回涉案批次北柴胡3kg,并退还其504元;从浦江深溪王国药馆有限公司召回涉案批次北柴胡2kg,并退还其336元。当事人销售给常山县严宇仙中医诊所的5kg涉案北柴胡,其中0.2kg无偿提供给常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使用,4.8kg已销售完,无法召回。当事人销售给浙江源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的2kg涉案批次北柴胡,其中0.2kg被开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买走,1.8kg被开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综上,当事人共召回了5kg涉案批次北柴胡,7kg未召回。当事人于2024年7月20日将涉案批次北柴胡共150kg退回安徽省芮珺药业有限公司。截至案发,当事人实际销售涉案批次北柴胡7kg,违法所得295元。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之规定,属于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能提供供货单位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检验报告书、药品购销记录等证明材料,当事人无主观过错,不知道所销售的涉案北柴胡是劣药,积极采取召回措施,实际销售数量少。参照《浙江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八条第一款“积极采取改正、产品召回等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95元,上缴国库;2.免除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7003370107141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湘药监药罚〔2024〕42号当事人湖南家人康医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43010034484539XY法定代表人曹令华违法行为类型销售劣药环孢素软胶囊案行政处罚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公司给予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462.49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0月25日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立即执行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湘药监药罚〔2024〕41号当事人湖南和美德成医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430104722573732K法定代表人张海武违法行为类型销售劣药环孢素软胶囊案行政处罚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公司给予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717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0月25日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立即执行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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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违法行为类型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内容行政处罚的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日期1鄂药监武药处罚〔2024〕17号武汉健强时代医药有限公司龚庆云914201123334210307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罚款《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主动履行,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湖北省药品监督管局2024年10月23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沈苏市监处罚﹝2024﹞195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决定日期:2024-11-07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购进的拜唐苹(规格:50mg,批号:BJ78156,数量:4盒,上市许可持有人/分包装企业: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拜新同(规格:7片装,批号:BJ79408,数量:5盒,上市许可持有人/分包装企业: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格列美脲片,规格:15片,批号:DBJB046,数量:2盒,批号:DBJB043,数量:2盒,批号:DBJB042,数量:1盒,上市许可持有人/分包装企业:赛诺菲(北京)制药有限公司);颈腰康胶囊(规格:90粒,批号:240214,数量:4盒); 2、没收违法所得124元; 3、罚款30000元。 罚没款合计30124元,一并上缴财政。"罚款金额(万元):3违法行为类型:药品违法事实: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处罚机关:苏家屯区市场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1113407985739数据来源单位:沈阳市苏家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1113407985739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