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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体名称 | 诸暨市顺堂大药房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诸市监处罚﹝2025﹞95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5-01-27 |
| 处罚内容 |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铁皮枫斗时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且未保存进货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之规定,属于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责令改正,决定处罚如下:警告。当事人经营带有上述标签内容的铁皮枫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之规定,属经营标签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给予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2.罚款50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5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 | 0.10000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行为类型 | 诸暨市顺堂大药房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行为案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4年3月中旬,当事人诸暨市顺堂大药房从市场上以400元/罐的价格购进2罐铁皮枫斗。该产品系食用农产品,外包装的标签上标注了“【功效】益胃生津,滋阴清热。用于热病津伤,口干烦渴,胃阴不足,食少干呕,病后虚热不退,阴虚火旺,骨蒸劳热,目暗不明,筋骨萎软。”、“【使用方法】6-12g,入复方宜先煎,单用久煎”、“【贮藏方法】置通风干燥处,防潮。”、“【有效期】”、“《铁皮枫斗》又称铁皮石斛,它是一种名贵的中药材,是多年生草本植物,茎丛生,圆柱形,高10-30厘米,粗3-8毫米,在民间,被益为[救命仙草]药界的大熊猫”的字样,故上述标签信息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当事人在明知上述铁皮枫斗的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于购进当天开始,将上述铁皮枫斗放在位于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大唐街道***的经营场所中,以500元/罐的价格对外销售。于2024年6月6日被本局查获。至查获时止,当事人已于2024年4月24日将上述2罐铁皮枫斗销售完毕,共计货值金额1000元,违法所得1000元。另查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铁皮枫斗时,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也未保存进货凭证。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铁皮枫斗时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且未保存进货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之规定,属于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责令改正,决定处罚如下:警告。当事人经营带有上述标签内容的铁皮枫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之规定,属经营标签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给予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2.罚款5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 处罚机关 |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681307304121J |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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