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各处室、检查分局、直属单位: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四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重点项目名单已经省药监局2026年第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监管服务,助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请市(州)市场监管局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对工作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可随时向省药监局反映。附件:(附件1).第四批药品重点项目推荐名单 (附件2).第四批医疗器械重点项目推荐名单 (附件3).第四批化妆品重点项目推荐名单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办公室 2026年5月14日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各处室、检查分局、直属单位:《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服务医药产业“一项目一专班”“一园区一专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药监局2026年第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办公室 2026年5月14日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服务医药产业“一项目一专班”“一园区一专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医药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强化药品监管,提升服务质效,优化营商环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药监局服务医药产业发展坚持依法合规、主动服务原则,履行政策引导和专业指导职能,推动政产学研用一体化,助力创新成果转化、促进企业做大做强,为产业发展蓄势聚能。第三条 省药监局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重点项目、重点园区实施“一项目一专班”“一园区一专人”服务,设立重点项目和重点园区管理办公室,成员单位包括相关处室、各检查分局及直属单位,由省药监局医药产业办负责统筹协调和日常联络工作。第四条 “一项目一专班”服务,是指省药监局对遴选出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重点项目,分别由药品注册处、医疗器械注册处、化妆品监管处牵头,组织注册、审评、检查、检验等处室(单位)人员建立工作专班并确定负责人提供专班服务。“一园区一专人”服务,是指省药监局对选取的重点医药园区,确定一名副处级以上专业人员担任联络员予以对口联系服务,重点园区及所在市(州)市场监管局分别确定相应联络人员,建立省、市药品监管部门及园区联动服务机制。第五条 重点项目专班承担以下工作:(一)全面了解重点项目情况,及时与重点项目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对接,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二)按照“提前介入、一企一策、全程指导、研审联动”原则,在重点项目设计开发、临床试验、注册申报、检验检测、审评审批等环节提供政策咨询、技术指导服务。(三)及时回应、解决项目主体诉求,简单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对复杂疑难问题,集体会商解决,必要时积极协调国家药监局相关部门加以解决,加快审评审批进度。(四)收集、汇总、上报重点项目推进情况,对专班服务资料、工作台账、反馈意见等进行整理归档留存。第六条 重点园区专人承担以下工作:(一)省药监局联络人员1.与对口联系的重点园区及所在市(州)市场监管局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2.统筹协调省级部门、直属单位技术资源、市(州)市场监管局力量,对重点园区企业在药械化研发、临床试验、注册申报、检验检测、审评审批、生产许可、质量管理等方面的疑难问题诉求,提供政策咨询、技术指导等服务,推动问题解决。3.汇总、上报园区医药产业发展动态及服务情况。(二)市(州)市场监管局及重点园区联络人员1.定期收集、跟踪、上报园区产业发展动态,园区内重点项目、在研在报产品情况;收集、上报园区内企业服务需求、疑难问题诉求,跟踪反馈企业诉求办理进度与结果。2.组织本辖区技术服务力量,日常开展药械化产品注册、生产许可等相关的申报流程指导、研制过程规范性、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等常规问题咨询与解决。3.有效衔接省、市、园区各级资源,做好省药监局与重点园区、企业之间的信息沟通桥梁作用。在省药监局及相关部门指导下,协调解决企业疑难问题、诉求、沟通、反馈等;协助开展产业调研、数据统计等工作。第七条 重点项目专班和重点园区专人定期对接服务对象,每年至少一次现场了解重点项目、重点园区情况,开展咨询、调研、交流、指导工作。重点项目专班和重点园区专人之间加强沟通、协同,对重点项目和园区企业的诉求,建立台账,细化分解工作内容,明确完成任务时限节点,记录全流程工作情况,确保闭环推进。每季度向省药监局重点项目和重点园区管理办公室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重点项目专班发现入选项目符合《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重点项目遴选程序》退出条件的,应及时报告。突发紧急情况、重大问题立即报告。第八条 省药监局医药产业办每季度收集、汇总重点项目和重点园区服务工作进展情况;每半年向省药监局重点项目和重点园区管理办公室汇报一次工作情况。第九条 省药监局重点项目和重点园区管理办公室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重点项目和重点园区服务工作进展情况汇报以及意见建议,分析研判存在问题,研究总结工作经验,不断优化服务举措,提升工作质效。第十条 省药监局对重点项目专班和重点园区专人服务对象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第十一条 省药监局依据服务对象反馈意见、工作成效对重点项目、重点园区服务进行年度测评,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第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负责做好本部门(单位)重点项目专班人员和重点园区专人的廉政教育。省药监局机关纪委对重点项目专班人员和重点园区专人的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药监局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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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省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企业及试点门店现场评估工作,省药监局组织起草了《山东省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企业和试点门店现场评估标准》,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有关意见于2026年6月19日前反馈至电子邮箱yut001@shandong.cn。邮件主题请注明“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现场评估标准的意见反馈”。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18日附件:山东省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企业和试点门店现场评估标准.doc
为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进一步优化制度供给、强化法治保障,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 379 号),我局起草了《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意见,精准、规范、高效开展清理工作,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于2026年5月19日19:00至2026年5月26日17:00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电子邮箱:1738700016@qq.com;通讯地址:湖北省医疗保障局923室(武汉市武昌区长江产业大厦);邮编:430071。来函请在电子邮件标题或信封上注明“关于《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2026年5月15日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省医疗保障局对75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4件)因主要内容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完全相适应,出台了新的规范性文件,以下4件宣布废止:1.《省医保局关于做好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准入及其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鄂医保发〔2021〕46号2.《湖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鄂医保发〔2022〕75号3.《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省财政厅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 鄂医保办〔2023〕42号4.《湖北省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 鄂医保发〔2024〕7号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3件)(一)因主要内容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完全相适应,出台了新的规范性文件,以下1件宣布失效:1.《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鄂医保发〔2022〕7号(二)因主要内容试行已超过两年时间,以下2件宣布失效:1.《省医疗保障局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的通知》鄂医保发〔2022〕58号2.《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鄂医保办〔2023〕4号三、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68件)因文件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适应医疗保障改革发展要求,且仍具有指导意义和现实必要性,以下68件继续有效:1.《湖北省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管理暂行办法》鄂医保规〔2021〕2号2.《在鄂中央企业和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鄂医保发〔2021〕36号3.《在鄂中央企业和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试行)》鄂医保发〔2021〕56号4.《在鄂中央企业和单位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鄂医保发〔2021〕62号5.《在鄂中央企业和单位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鄂医保发〔2021〕67号6.《省医疗保障局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 省乡村振兴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银保监局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鄂医保发〔2021〕68号7.《省医疗保障局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造瘘护理等医疗服务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医保发〔2022〕6号8.《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鄂医保发〔2022〕25号9.《省医保局关于完善在鄂中央企业和单位职工医保门诊慢特病有关政策的通知》鄂医保发〔2022〕43号10.《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异地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鄂医保发〔2022〕50号11.《省医疗保障局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关于湖北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实施意见》鄂医保发〔2022〕51号12.《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鄂医保发〔2022〕52号13.《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 中国银保监会湖北监管局关于加强惠民型商业医疗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鄂医保发〔2022〕80号14.《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鄂医保发〔2022〕81号15.《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鄂医保办〔2023〕5号16.《省医疗保障局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口腔种植医疗服务项目整合和价格调控的通知》鄂医保发〔2023〕16号17.《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保障工作的通知》鄂医保发〔2023〕21号18.《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鄂医保发〔2023〕24号19.《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鄂医保发〔2023〕33号20.《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鄂医保发〔2023〕34号21.《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鄂医保发〔2023〕35号22.《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省本级完善积极生育医疗保障支持措施的通知》鄂医保发〔2023〕37号23.《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省财政厅办公室 关于印发的通知》鄂医保办〔2023〕38号24.《关于规范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服务协议管理的通知》鄂医保发〔2023〕40号25.《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积极生育医疗保障支持措施的通知》鄂医保发〔2023〕45号26.《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鄂医保发〔2023〕52号27.《湖北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2023年版)》鄂医保办〔2023〕39号28.《湖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鄂医保发〔2023〕54号29.《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计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鄂医保发〔2024〕10号30.《湖北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操作规范(2024年版)》鄂医保发〔2024〕12号31.《关于做好病理类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鄂医保发〔2024〕13号32.《省本级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经办服务规程》 鄂医保发〔2024〕20号33.《关于开展生育住院医疗费用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通知》 鄂医保发〔2024〕27号34.《关于开展医保“双通道”和“单独支付”药品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通知》 鄂医保发〔2024〕28号35.《湖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省内跨统筹区家庭共济结算清算规程(试行)》鄂医保发〔2024〕32号36.《省本级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 鄂医保办〔2024〕33号37.《关于做好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整合和价格调整的通知》 鄂医保发〔2024〕35号38.《关于执行多学科协作诊疗(MDT)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鄂医保发〔2024〕37号39.《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调整管理办法》 鄂医保发〔2024〕39号40.《湖北省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鄂医保发〔2024〕42号41.《湖北省按病组(DRG)和病种分值(DIP)付费特例单议管理办法》 鄂医保发〔2024〕43号42.《湖北省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范本》 鄂医保发〔2024〕51号43.《湖北省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 鄂医保发〔2024〕54号44.《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鄂医保发〔2025〕5号45.《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鄂医保发〔2025〕7号46、《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内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纳入就医地按病组和病种分值付费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鄂医保发〔2025〕8号47.《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的通知》鄂医保办〔2025〕12号48.《省医疗保障局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鄂医保发〔2025〕15号49.《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鄂医保办〔2025〕16号50.《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划工作的通知》鄂医保发〔2025〕24号51.《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鄂医保发〔2025〕25号52.《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鄂医保发〔2025〕26号53.《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鄂医保办〔2025〕29号54.《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鄂医保发〔2025〕30号55.《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省财政厅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鄂医保办〔2025〕30号56.《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鄂医保办〔2025〕33号57.《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省财政厅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鄂医保办〔2025〕34号58.《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鄂医保办〔2025〕35号59.《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省财政厅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鄂医保办〔2025〕36号60.《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报送》鄂医保发〔2025〕41号61.《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和的通知》鄂医保办〔2025〕43号62.《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鄂医保办〔2025〕45号63.《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鄂医保发〔2025〕45号64.《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医保发〔2026〕1号65.《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医保办〔2026〕1号66.《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医保发〔2026〕2号67.《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异地就医备案管理服务的通知》鄂医保发〔2026〕3号68.《省医保局 省公安厅 省卫健委 省市场监管局 省药监局关于印发巩固打击“回流药”成果有效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医保发〔2026〕4号下一步,省医疗保障局将继续开展规范性文件“立改废”工作,提升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质效,为进一步深化医保体制机制改革而优化制度供给、强化法治保障。
近日,由广西药监局指导,广西化妆品协会主办的广西化妆品与大健康创新原料技术应用交流会在南宁顺利召开。来自广西化妆品科研机构原料、化妆品原料供应企业及化妆品生产企业、注册备案人等20家单位共50人参加了交流会。本次活动旨在落实国家药监局化妆品原料创新发展政策,立足广西丰富的特色生物资源禀赋,聚焦化妆品与大健康领域原料创新与技术应用,加快推动广西化妆品新原料创新突破与技术落地转化。交流会上,广西科学院系统分享了广西特色资源创新技术研发成果与应用案例,为本土原料的科学开发与转化应用提供了理论与技术支撑;4家化妆品生产企业分别围绕前沿功能原料与金花茶、壮瑶药、白兰花等广西特色植物原料的研发工艺、应用场景展开分享。交流会还设置了产学研对接环节,为科研机构和企业搭建了高效沟通的平台。各方围绕原料研发瓶颈、技术转化难点、产业发展痛点开展深度交流,有效打通了科研成果与市场需求之间的壁垒,推动了技术、资源与市场的深度融合。下一步,广西药监局将继续整合现有资源,为全区化妆品行业搭建起“科研-产业-监管”协同对接的重要平台,鼓励引导广西区内化妆品生产企业、科研机构、化妆品注册备案人等开展新原料创新,打通从“从实验室研发”到“市场化应用”的关键路径,为推动广西化妆品产业转型升级、特色化发展注入强劲动力。供稿:化妆品监管处
5月14日,省药监局召开专题会议,深入调度“1+4+N”产业支持政策与“1号防线”安全监管要求落实情况。局党组书记、局长冀铁军主持会议。会议强调,要乘势而上、求真务实,推动服务与监管两套体系同频共振、同向发力,为海南自贸港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会议指出,过去一个月,全省药监系统坚持“双轮驱动”,“1+4+N”产业支持政策与“1号防线”安全监管要求两套政策体系落地见效开局良好、亮点纷呈。一是施工图清晰。细化175项落实措施,4月节点任务100%如期交账,实现良好开局;二是突破口精准。支持重点园区差异化发展,深化真实世界数据应用试点,推动新原料备案填补空白,实招硬招直击产业痛点;三是安全网严密。批发及连锁总部药品追溯码入驻率、授权率首次实现“双百”,探索智慧监管分类画像,重拳整治执业药师“挂证”,坚决让“1号防线”带电长牙、生出威慑。会议坚持问题导向,不遮不掩查摆短板弱项:一是落地推进存在“中梗阻”,部分措施落地见效存在“温差”,未能完全打通“最后一公里”;二是视野格局限于“天花板”,政策的首创性、引领性不足,缺乏具有全国影响力的“领跑”杀手锏;三是协同联动缺乏“紧密度”,与海南自贸港“45432”发展架构的深度嵌合、同频共振仍有欠缺。会议强调,当前海南自贸港建设生机勃发,生物医药产业正处于大有可为的战略机遇期。全省药监系统必须弘扬特区精神,以破局勇气打赢抓落实攻坚战。一要向“新”而行激活动能。主动对接四大主导产业,蓄满创新药械“水池”,打好南药黎药特色牌,以新质生产力赋能产业提质升级。二要向“特”而行赋能园区。坚持“一园一策”精准滴灌,擦亮“真研”金字招牌,做实重点园区创新服务,打造产业集聚高地。三要向“安”而行筑牢防线。做强智慧监管,做细分类监管,紧抓追溯体系“牛鼻子”,倒逼企业压实主体责任,坚决守牢药品安全底线。四要向“优”而行提升效能。持续减环节、降成本,提升药事服务国际化水平,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会议要求,各处室各单位要倒排工期、挂图作战,严守时间节点,打破部门壁垒。要牢固树立全省“一盘棋”思想,构建“监管+服务+发展”大棋局,以更加昂扬的斗志、更加务实的作风,为自由贸易港建设贡献药监力量。
根据《国家药监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发布特此通告。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5月15日附件 中药材GAP符合性延伸检查结果被检查主体被检查品种中药材品种基地建设单位基地面积(亩)基地地址经纬度坐标本次检查预计产量检查结果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通脉口服液(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174074)丹参山西振东道地药材开发有限公司300亩山西省运城市万荣县解店镇沟北村点位 1:35.46877°N,110.79505°E;点位2:35.45685N,110.78711E;点位 3:35.45367°N,110.78879°E;点位 4:35.45346°N,110.80269°E;点位 5:35.46692° N, 110.80085°E.210吨(干货)符合要求黑龙江羽迪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香丹注射液(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3020815)200亩其中100亩地理位置:点位1:35.45728°N,110.78218°E;点位2:35.47259°N, 110.78133°E;点位3:35.47294°N, 110.78819°E;点位4:35.47106°N,110.79549°E。另外100亩地理位置:点位1:35.46957°N,110.79553°E;点位2:35.47471°N,110.79823°E;点位3:35.47443°N,110.80535°E;点位4:35.46737°N,110.80819°E。140吨(干货)
为进一步规范中药变更受理的形式审查要求,更好地指导和服务申请人,药审中心组织修订了《中药变更受理审查指南(试行)》(见附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2026年5月15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中药变更受理审查指南(试行)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 2026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