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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医保〔2026〕42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省医疗保障监测和电子结算中心:现将《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十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福建省医疗保障局2026年6月26日(此件主动公开)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十条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立足医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充分发挥医保政策引导、保障、激励作用,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就医用药需求,现提出以下工作措施。一、建立健全省市联动产业服务工作机制。各级医保部门应完善服务产业发展工作机制,畅通常态化沟通交流渠道,鼓励各地探索在重点医药园区设置医保服务点等模式,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业务指导、问题反馈“一站式”服务。健全省市信息共享和联动会商服务机制,强化重点产品、重点项目关键环节靠前服务对接,加强对企业参加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谈判、药械集中带量采购等方面指导。完善医保服务产业政策措施监测评估机制,及时总结成效和发现问题,推动政策落地见效。二、优化药械产品挂网采购机制。加大对创新药械产品的挂网支持,调整优化药品和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采购机制,实行动态申报、集中受理,鼓励并支持创新药械产品快速挂网,原则上产品挂网在集中受理后15个工作日完成。健全“透明办、高效办、便捷办、清廉办”的药械采购服务模式,落实药械产品挂网全国联审通办,完善招采子系统功能,实现规则内嵌、依规即办,切实提高挂网环节全流程服务效率。三、支持医药产品自主合理定价。落实创新药等新上市药品首发价格机制,引导医药企业开展新上市药品自评,支持企业综合临床价值、市场供求、竞争格局、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合理定价。对创新程度高、临床价值大的高水平创新药,支持在上市初期制定与高投入、高风险相符的价格,在一定时期内保持价格相对稳定。四、增强医疗服务供给能力。加快对接落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合理确定项目价格,强化落地宣传培训,支持创新成果尽快转化为临床应用。对填补重大疾病诊疗空白的创新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快速受理审核。支持符合条件的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国际医疗部试点,拓宽创新医药产品使用渠道。五、优化医保目录服务管理。加强医保药品目录准入政策指导,积极支持企业参加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谈判和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申报。支持符合条件的诊疗项目、医用耗材、中药饮片和医疗机构制剂,按程序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健全医保药品单列门诊统筹管理,动态调整单列门诊统筹药品目录。积极支持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药品,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不计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保自费率指标和集采中选可替代品种监测范围,相关商业健康保险保障范围内商保创新药目录中的创新药应用病例可不纳入医保按病种付费范围。支持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配备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内药品。六、完善医保“双通道”药品管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国谈药品纳入“双通道”管理。将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情况纳入协议,并与年度考核挂钩。完善“双通道”药品电子处方流转,保障“双通道”药品合理规范使用。对因合理使用国谈药品而超出年度总额控制指标的,合理调整年度总额。七、提升医保支付精准性。对合理使用创新医药的病例,不适合按病种标准支付的,支持医疗机构自主申报特例单议,医保部门按季度或月组织专家对特例单议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对相关病例实行按项目付费或调整该病例支付标准。八、提高多层次保障能力。鼓励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将创新医药产品纳入保障范围。协同有关部门推动和引导惠闽宝等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与基本医保衔接互补、差异化发展,支持使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及通过家庭共济购买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优化结算服务,在实现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快速理赔基础上,探索在试点医疗机构开展同步结算。指导各地因地制宜推进商业保险“一站式”结算。九、推进真实世界医保综合价值评价。积极推动纳入国家可信评价点的医疗机构参与真实世界医保综合价值评价研究工作。探索将真实世界医保综合价值评价结果应用于医保决策参考,引导企业聚焦临床需求开展真创新,助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十、提升药械货款直接结算质效。推进电子税票应用赋能直接结算,提高审核结算效率,优化药械货款直接结算工作流程,压缩我省药械货款直接结算周期,加快医药供应企业回款。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实际探索将非集采医用耗材纳入货款直接结算范围,进一步减轻医药企业垫资压力。

    法规 / 其它 / 药品 福建省
  • 广东省国家药品标准颁布件(202606)

    序号批件号名称文件数量1ZGB2026-50甘果含片22ZGB2026-43金樱首乌汁23ZGB2026-37阿胶参芪酒24ZGB2026-41加味感冒丸25ZGB2026-40复方余甘子利咽含片26ZGB2026-42万氏牛黄清心片27ZGB2026-48小儿吐泻宁(散)28ZGB2026-49血复生片2附件:26年6月标准挂网(https://mpa.gd.gov.cn/zwgk/jgsz/zcc/zlbzj/content/post_4920437.html)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广东省
  • 河北省《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之规定,保定市环东医用制氧厂和安国市祁州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符合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法定条件和有关规定,依法准予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特此公告。 附件:《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名单(共计2家)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6月30日附件 《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名单(共计2家)企业名称分类码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生产负责人生产地址和生产范围许可证编号保定市环东医用制氧厂Aq91130606106054699P蒲娟蒲娟张学超张学超张航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颉庄乡康庄路615号:医用气体(医用氧(分装))***冀20260008安国市祁州中药饮片有限公司Ay91130683108702354W刘玉峰刘玉峰霍龙涛霍龙涛金锁河北省安国市药都街道河西工业园区信康路1号:中药饮片(净制、切制、蒸制、煮制、燀制、炒制、制炭、炙制、煨制)***冀20260009

    法规 / 其它 / 药品 河北省
  • 上海市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平台经济的决策部署,更好地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行为,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共二十条,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一是扩大法律调整范围。在当前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平台经济其他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二是健全平台责任制度。在当前的定额罚、责令停业整顿的基础上,丰富规制手段,支撑常态化监管。三是明确监管合力工作机制。针对平台经济跨界混业经营,增加线下线上业务归口管理一致原则,强化部门联动、央地协同的一体化监管。四是规范电子商务突出违法行为。聚焦实践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对相应条款进行修改完善,切实回应社会关切。五是深化电子商务开放合作。推动电子商务领域规则、规制、管理、标准同国际相通相容,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有序出海,增加对外反制措施,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情况完善修正草案,并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尽快修改出台,为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夯实法治基础。

    法规 / 征求意见 / 药品 上海市
  •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药品经营监管改革促进药品零售连锁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障局:现将《关于进一步深化药品经营监管改革促进药品零售连锁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抓好贯彻落实。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医疗保障局2026年6月29日关于进一步深化药品经营监管改革促进药品零售连锁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为进一步提升我省药品零售企业规范化水平,不断促进医药零售规模化、集约化、便利化,更好地保障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可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促进药品零售连锁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举措:一、优化许可准入,放大政务服务增值效能1.鼓励连锁企业兼并重组。鼓励药品零售连锁总部通过并购等方式做大做强。进一步优化行政许可程序,药品零售连锁总部通过并购等方式整合其他药品零售企业时,被整合的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执照》无需注销后重新办理(即“一注一开”)的,可以直接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被整合的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执照》需要“一注一开”的,可以在重新办理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载明原企业相关信息。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变更时,经营(仓库)地址、经营场所(仓库)等许可事项未发生变化的,可以简化现场检查。药品零售企业整合时,双方通过签订药品质量安全保证协议,被整合的药品零售企业可以继续销售原有库存合法的药品。各地医保部门根据规定,对涉及重大事项变更的医保定点药店,从严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可以延续原有医保定点资格。2.优化医保定点药店准入机制。根据群众购药需要、医疗保障基金收支、参保人员用药需求等,支持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申请纳入医保定点。定点评估向零售连锁门店倾斜,对申请企业经营方式属于已定点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直营门店的,直接给予一定分值加分。引导医保定点药店有序竞争,推进医保定点药店合理布局。3.优化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规范。支持各市县根据本地区发展实际、产业特点、监管需要,进一步制修订本地区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规范。进一步提升审批效率,优化连锁企业(连锁总部、连锁门店)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限,力争到2026年底,全省零售连锁行政许可时限较法定时限压缩40%以上。二、加强改革创新,赋能零售企业降本增效4.规范连锁门店间药品调剂。同一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的门店之间,在确保药品质量前提下,可以在经营范围内按需调剂除冷冻冷藏和特殊管理以外的药品。调剂药品前应当经连锁总部允许,并在计算机管理系统做好调拨药品的信息更新;连锁总部应当建立门店间调剂管理制度,监督调剂过程持续符合药品储存、运输要求,并保证药品流向可追溯。5.规范连锁企业远程审方服务。在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依法配备执业(中)药师的基础上,鼓励连锁总部为所属门店提供远程药事(审方)服务,作为连锁门店的补充。连锁总部提供远程药事(审方)服务的,配备的执业(中)药师应当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不得由其他岗位人员代为履行审方职责。6.优化连锁企业药品网售模式。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开展药品网络销售的,应当符合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在保证全过程符合药品储存、运输和追溯要求基础上,可以采取“网订店送”“网订店取”方式销售药品,也可以由连锁总部提供药品储存、配送等业务。三、培育新质动能,助推零售企业转型升级7.规范批零一体化发展。同一法人主体同时取得批发和零售连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分别建立药品批发和零售质量管理体系,配备符合药品经营全过程管理和质量控制要求的计算机,可以整合满足批发、零售连锁经营所需的仓库、设施设备及相关人员,提升仓储运输效率。8.支持处方流转与医保统筹支付。完善全省统一的电子处方流转平台功能,鼓励符合条件的医保定点药店与实体医疗机构、互联网医院对接,实现处方信息实时流转与核对。规范处方流转,药品零售企业按规范开展医疗机构外配处方药品调剂,严禁伪造、篡改外配处方。9.鼓励连锁企业多元化发展。鼓励有条件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网订店送”“DTP药店/药房”等服务;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依法开办乙类非处方药专营药店;持续推进民生药事服务,在保障药品供应基础上,拓展便民服务功能,促进经济效益与民生效益统一。10.助推零售企业数字化转型。督促指导药品零售企业依法履行药品追溯义务,实现药品全品种追溯码采集、上传、核对等工作;鼓励企业通过电子化传递首营资料、票据等资料。医保定点药店应当按照医保信息系统要求,完成信息系统接口改造,实时上传医保结算费用明细、电子票据、药品追溯码、视频监控及进销存等全量数据信息,支持医保码全流程应用,正确接收、保存和上传各类处方信息。对于未完成系统改造或验收不合格的药品零售企业,不得新增为医保定点。四、落实主体责任,提升行业整体合规水平11.夯实定点药店医保基金使用管理责任。强化行业自律,加强对医保定点药店相关法规宣贯,主动增强医保基金使用风险防范意识。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定点药店内部管理制度,强化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提升法律意识和执业能力,杜绝虚假处方、先药后方、串换药品、诱导套现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合理使用。12.推动线上线下有序经营。督促药品零售企业严格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加强零售连锁企业“七统一”管理,严禁连锁门店自行采购药品。强化药品网售管理,确保网络销售药品来源合法、信息真实、配送安全。督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与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确保药品在适宜的温湿度环境下储存。加强药品零售配送质量管理,确保药品配送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6:药品零售配送质量管理》要求。13.规范药学服务模式。督促药品零售企业按要求配备符合条件的执业药师和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引导执业药师切实履行职责,为患者提供科学、准确的用药指导服务,防止发生执业药师“代考勤”“代上岗”。持续加大对执业药师执业活动的监管力度,对查实的“挂证”执业药师,依法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对药品零售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骗取行政许可的,依法给予处罚。五、强化协同共治,推动药品供应安全有序14.强化医保协议履约管理。督促定点药店严格按照协议要求规范服务行为,做好药品调配、处方流转管理、系统对接、资料留存、全程追溯扫码等相关工作。综合运用日常履约核查、费用审核和专项巡查等方式,加大定点药店督导力度,将协议履约情况与医保资金拨付、协议综合清算挂钩。15.加强药品零售领域信用管理。鼓励各地积极融入“信用浙江”建设,根据《浙江省药品经营企业药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地实际具体制定药品零售企业信用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信用评定结果运用,探索打造药品零售环节信用管理高水平应用场景,推动形成知信、重信、守信的良好氛围。16.强化部门协同监管。药品监管、卫生健康、医保部门要加强“三医”协同力度,加强许可、定点、违法线索等信息共通共享,深入推动联合监督检查、协同执法办案,进一步形成监管合力。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对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药品安全隐患的企业,依法实施告诫、约谈、限期整改等措施;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公立医疗机构外配处方行为。医保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打击医保定点药店出现医保基金使用违法违规行为。17.加大行刑行纪衔接力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行政执法与纪检监察衔接机制,加强药品监管部门与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以及纪检监察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对监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药品违法案件以及党员干部违纪等行为,应移尽移,确保涉药违法犯罪行为和违纪行为依法得到严惩,维护药品市场正常秩序。本文件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政策文件: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药品经营监管改革促进药品零售连锁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下载地址:https://mpa.zj.gov.cn/col/col1229136205/art/2026/art_04440434606247fe96ee83c8a3fd11ea.html)

    法规 / 其它 / 药品 浙江省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国产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等2个事项试行电子证照的公告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提升行政审批效能,为企业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经研究决定,自2026年7月9日起,我局受理的国产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含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国产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审批(含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等2个事项,试行电子证照。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6年7月9日起,按照《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提出申请并获准注册的国产第二类医疗器械、国产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开始发放电子注册证。二、电子注册证与纸质注册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证照具有证书授权、扫码验真、在线验证、政务共享等多项功能,注册人应当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电子注册证。三、试行期间,申请人可登录山西省政务服务网(https://www.sxzwfw.gov.cn/icity/public/index),进入用户中心-我的资料,点击“我的证照”进行下载。电子证照与省药监局印制的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此前已发放的纸质证书在有效期内依然有效。四、申请人在使用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联系电话:0351-8383598、0351-8383766。五、正式实施电子注册证的时间,另行公告。特此公告。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7月3日(主动公开)

    法规 / 其它 / 医疗器械 山西省
  • 关于公开征求《<慢性乙型肝炎病毒感染治疗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问答文件(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和指导乙型肝炎病毒感染治疗药物临床试验,提供可参考的技术规范,我中心组织起草了《问答文件》,经中心内部讨论,现形成征求意见稿。 我们诚挚地欢迎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后续完善。征求意见时限为自发布之日起1个月。 您的反馈意见请发到以下联系人的邮箱: 联系人:赵建中,左书凝 联系方式:zhaojzh@cde.org.cn;zuoshn@cde.org.cn 感谢您的参与和大力支持。药品审评中心 2026年7月6日

    法规 / 征求意见 / 药品 全国
  • 关于征求《医疗美容用途超声产品分类界定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及个人: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会同浙江省药监局,组织医疗器械分类技术委员会相关专业组研究形成了《医疗美容用途超声产品分类界定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附件1)。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6年8月6日前将《征求意见反馈表》(附件2)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flmsc@nifdc.org.cn,邮件标题请注明“医美超声产品指导原则征求意见表+反馈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联系人:崔老师 电话:010-53852144。江老师 电话:010-53852614。器械标管中心2026年7月6日

    法规 / 征求意见 / 药品 全国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指夹式脉搏血氧仪等 68个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通告

    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根据医疗器械注册人申请,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销指夹式脉搏血氧仪等68个医疗器械注册证书(见附件)。  特此通告。  附件: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清单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7月1日附件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清单序号注册人名称注册证编号产品名称注销情形1深圳市小信号科技有限公司粤械注准20232071650指夹式脉搏血氧仪依申请注销2珠海伯轩医疗科仪有限公司粤械注准20172151702倾斜电动病床依申请注销3深圳市艾克瑞电气有限公司粤械注准20232060237数字X射线机依申请注销4深圳市艾克瑞电气有限公司粤械注准20212060766车载数字X射线机依申请注销5深圳市艾克瑞电气有限公司粤械注准20212060954数字X射线机依申请注销6深圳市艾克瑞电气有限公司粤械注准20172060015双能X射线骨密度仪依申请注销7深圳市艾克瑞电气有限公司粤械注准20232060236双能X射线骨密度仪依申请注销8深圳市尤迈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粤械注准20212081240医用超声雾化器依申请注销9珠海迪尔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粤械注准20222400010白介素—6测定试剂盒(磁微粒免疫荧光法)依申请注销10珠海迪尔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粤械注准20222400011血清淀粉样蛋白A测定试剂盒(磁微粒免疫荧光法)依申请注销11珠海迪尔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粤械注准20222400013C反应蛋白测定试剂盒(磁微粒免疫荧光法)依申请注销12珠海迪尔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粤械注准20222401081肌钙蛋白I测定试剂盒(免疫荧光法)依申请注销13珠海迪尔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粤械注准20222401068肌红蛋白测定试剂盒(免疫荧光法)依申请注销14珠海迪尔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粤械注准20222401070肌酸激酶同工酶测定试剂盒(免疫荧光法)依申请注销15珠海迪尔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粤械注准20222401069心脏型脂肪酸结合蛋白测定试剂盒(免疫荧光法)依申请注销16珠海迪尔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粤械注准20232401720癌胚抗原测定试剂盒(免疫荧光法)依申请注销17珠海迪尔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粤械注准20232401721鳞状上皮细胞癌抗原测定试剂盒(免疫荧光法)依申请注销18珠海迪尔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粤械注准20232401737细胞角蛋白19片段测定试剂盒(免疫荧光法)依申请注销19珠海迪尔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粤械注准20242400001胃蛋白酶原Ⅰ测定试剂盒(免疫荧光法)依申请注销20珠海迪尔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粤械注准20232402230胃蛋白酶原Ⅱ测定试剂盒(免疫荧光法)依申请注销21珠海迪尔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粤械注准20242400402胃泌素释放肽前体测定试剂盒(免疫荧光法)依申请注销22珠海迪尔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粤械注准20242400615神经元特异性烯醇化酶测定试剂盒(免疫荧光法)依申请注销23深圳市中科微光医疗器械技术有限公司粤械注准20192140800面部皮肤注射泵依申请注销24广东中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粤械注准20202141882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依申请注销25珠海科域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粤械注准20222401834N—末端脑钠肽前体(NT—proBNP)测定试剂盒 (磁微粒化学发光法)依申请注销26珠海科域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粤械注准20222401835降钙素原(PCT)测定试剂盒(磁微粒化学发光法)依申请注销27珠海科域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粤械注准20222401836超敏肌钙蛋白I(Hs—cTnI)测定试剂盒(磁微粒化学发光法)依申请注销28珠海科域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粤械注准20222401837D—二聚体(D—Dimer)测定试剂盒(磁微粒化学发光法)依申请注销29珠海科域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粤械注准20222401838白介素—6(IL—6)测定试剂盒 (磁微粒化学发光法)依申请注销30珠海科域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粤械注准20222401870肌红蛋白(MYO)测定试剂盒(磁微粒化学发光法)依申请注销31珠海科域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粤械注准20222222072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依申请注销32东莞市博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粤械注准20252090959强脉冲光治疗仪依申请注销33珠海科域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粤械注准20222401833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测定试剂盒(磁微粒化学发光法)依申请注销34珠海视新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粤械注准20222061384电子气管插管内窥镜依申请注销35呼研所生物安全科技(广州)股份有限公司粤械注准20242221751医用洁净工作台依申请注销36深圳市保安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粤械注准20142220346一次性使用静脉血样采集容器依申请注销37深圳市保安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粤械注准20162060207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用标本袋依申请注销38深圳市保安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粤械注准20192081013一次性使用鼻氧管依申请注销39深圳市保安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粤械注准20202180899一次性使用阴道给药器依申请注销40深圳莫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粤械注准20202160237非接触式眼压计依申请注销41达安基因(中山)有限公司粤械注准20222401960C肽(CP)测定试剂盒(荧光免疫层析法)依申请注销42达安基因(中山)有限公司粤械注准20222401132白介素-6(IL-6)测定试剂盒(荧光免疫层析法)依申请注销43达安基因(中山)有限公司粤械注准20222401147降钙素原/白介素-6(PCT/IL-6)测定试剂盒(荧光免疫层析法)依申请注销44达安基因(中山)有限公司粤械注准20222401959降钙素原/C反应蛋白(PCT/CRP)测定试剂盒(荧光免疫层析法)依申请注销45达安基因(中山)有限公司粤械注准20222401630全程C反应蛋白/血清淀粉样蛋白A(CRP/SAA)测定试剂盒(荧光免疫层析法)依申请注销46达安基因(中山)有限公司粤械注准20222401136心肌肌钙蛋白I(cTnI)测定试剂盒(荧光免疫层析法)依申请注销47达安基因(中山)有限公司粤械注准20222401138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测定试剂盒(荧光免疫层析法)依申请注销48达安基因(中山)有限公司粤械注准20222401137肌红蛋白(MYO)测定试剂盒(荧光免疫层析法)依申请注销49达安基因(中山)有限公司粤械注准20222401139心脏型脂肪酸结合蛋白(H—FABP)测定试剂盒(荧光免疫层析法)依申请注销50达安基因(中山)有限公司粤械注准20222401170同型半胱氨酸(HCY)测定试剂盒(荧光免疫层析法)依申请注销51达安基因(中山)有限公司粤械注准20222401500肌钙蛋白T(cTnT)测定试剂盒(荧光免疫层析法)依申请注销52达安基因(中山)有限公司粤械注准20222401632心肌肌钙蛋白I/N末端心房利钠肽/D—二聚体(cTnI/NT—proBNP/DD)测定试剂盒(荧光免疫层析法)依申请注销53达安基因(中山)有限公司粤械注准20222401631心肌肌钙蛋白I/B型利钠肽/D—二聚体(cTnI/BNP/DD)测定试剂盒(荧光免疫层析法)依申请注销54达安基因(中山)有限公司粤械注准20252400031脂蛋白相关磷脂酶A2(Lp-PLA2)测定试剂盒(荧光免疫层析法)依申请注销55达安基因(中山)有限公司粤械注准20242401538可溶性生长刺激表达基因2蛋白(ST2)测定试剂盒(荧光免疫层析法)依申请注销56达安基因(中山)有限公司粤械注准20242401754C反应蛋白(CRP)质控品依申请注销57达安基因(中山)有限公司粤械注准20242401741血清淀粉样蛋白A(SAA)质控品依申请注销58达安基因(中山)有限公司粤械注准20242401742降钙素原(PCT)质控品依申请注销59达安基因(中山)有限公司粤械注准20242401756白介素-6(IL-6)质控品依申请注销60达安基因(中山)有限公司粤械注准20242401755心肌肌钙蛋白I(cTnI)质控品依申请注销61达安基因(中山)有限公司粤械注准20242401743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质控品依申请注销62达安基因(中山)有限公司粤械注准20242401774肌红蛋白(MYO)质控品依申请注销63达安基因(中山)有限公司粤械注准20242401775心脏型脂肪酸结合蛋白(H-FABP)质控品依申请注销64达安基因(中山)有限公司粤械注准20242401753N末端B型利钠肽前体(NT-proBNP)质控品依申请注销65达安基因(中山)有限公司粤械注准20242401752D-二聚体(D-Dimer)质控品依申请注销66达安基因(中山)有限公司粤械注准20242401761B型利钠肽(BNP)质控品依申请注销67达安基因(中山)有限公司粤械注准20242401757心肌肌钙蛋白T(cTnT)质控品依申请注销68达安基因(中山)有限公司粤械注准20242401740高敏C-反应蛋白(hsCRP)质控品依申请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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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公开征求《中药饮片追溯码编码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等两项信息化标准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升中药质量促进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5〕11号)等文件要求,推进中药饮片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组织起草《中药饮片追溯码编码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中药饮片追溯基本数据集(征求意见稿)》两项信息化标准(见附件1-2),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是2026年7月3日—8月3日。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填写意见反馈表(详见附件3),发送至电子邮箱xxbzc@nmpaic.org.cn,并请在电子邮件主题注明“中药饮片追溯标准意见反馈—单位或个人名称”。  附件:1.中药饮片追溯码编码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2.中药饮片追溯基本数据集(征求意见稿)     3.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  国家药监局信息中心  2026年7月3日附件1 中药饮片追溯码编码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附件2 中药饮片追溯基本数据集(征求意见稿)附件3 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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