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7日至2026年5月18日期间,我局通过局网站发布公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江苏省第二类医疗器械创新产品注册程序(征求意见稿)》、《江苏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注册程序(征求意见稿)》、《江苏省第二类医疗器械应急注册程序(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征求期间,我局共收到意见建议8条。经研究,我局采纳了其中1条意见建议。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局工作的大力支持。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7月8日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为持续完善全省慢特病门诊保障制度,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的意见》(黔府办发〔2024〕19号)、《省医保局 省财政厅关于统一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障政策的通知》(黔医保发〔2025〕16号)、《省医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慢特病门诊保障制度的通知》(黔医保发〔2021〕49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及原则延续黔医保发〔2021〕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基金承受能力和诊疗技术发展情况,坚持统一规范、分类保障、平稳过渡的原则,适时推进全省慢特病门诊病种范围、认定标准、支付范围、待遇标准全省规范统一。区分慢性病、特殊疾病两大保障类型,落实缴费与待遇挂钩的原则,对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实施分类保障。持续健全政策动态调整机制,着力健全政策统一、待遇均衡、经办便捷、基金安全的慢特病门诊保障机制。二、优化统一保障病种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全省各统筹区慢特病门诊病种范围、认定标准及保障水平,综合研判各地慢特病门诊病种就诊人次、基金支出、病种设置合理性等因素,结合医保基金运行实际,将部分群众诉求集中的病种纳入全省统一慢特病门诊保障范围。同时,对既有病种中的脑卒中慢特病资格办理标准进行调整。(具体病种及待遇标准详见附件1)全省各统筹区要严格执行黔医保发〔2021〕49号、黔医保发〔2025〕16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严格落实全省统一的慢特病门诊待遇执行口径和标准,推动政策落地尺度一致。三、建立健全动态调整机制(一)基本调整原则按照“学科发展、安全有效、价格合理、基金安全”的原则,根据基金运行状况、可支付月数、医学技术发展、药品目录调整等情况,适时对病种范围、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及年度支付限额等进行调整。(二)规范调整程序坚持立足临床实际、结合群众需求,坚持基金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履行多方意见征集、组织专家评估、开展基金收支测算等程序,有序进行病种目录优化调整工作,实现慢特病门诊保障病种目录常态化规范动态管理。(三)常态化监测分析开展慢特病门诊病种调整后基金运行监测,定期分析病种诊疗人次、费用水平、基金支出等情况,为政策优化调整提供参考依据,并对运行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保障基金安全。四、做好衔接过渡有关工作各统筹区系统梳理本地现有慢特病病种,对照全省统一病种目录逐项比对核查。结合疾病病因、病症特征、诊疗方式等共性条件,完成地方病种与省级统一病种精准匹配、一一映射,建立新旧病种名称、编码对应衔接关系。对纳入省级统一目录的病种,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认定标准、待遇政策及经办流程,逐步落实省级规范化管理要求。结合全省医保基金运行实际,适时分步推进“政策统一、标准统一、经办统一”,持续缩减各统筹区间政策差异,稳步推进全省慢特病门诊“统病种、统待遇、统办理标准、统经办流程”建设。五、实施要求各统筹区要认真开展风险评估,根据既往政策实施情况,围绕衔接过渡的具体举措开展研究,制定具体过渡方案,实现政策有序衔接、平稳过渡。同时,要用好官网、官微等平台,通过经办机构业务窗口、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窗口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群众关切。省医保局负责统一推进慢特病病种待遇政策的相关工作;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牵头推进全省慢特病门诊病种及编码贯标与日常维护;各统筹区做好地方性政策配置。本通知自2027年1月1日起实施。既往相关政策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附件:1.慢特病门诊病种目录.docx2.慢特病门诊病种办理标准.docx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贵州省财政厅2026年6月29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根据三门峡国华医药有限公司申请,现注销三门峡国华医药有限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豫AA3989658)。特此公告。附件:三门峡国华医药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有关信息表2026年7月8日附件三门峡国华医药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有关信息表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证书编号三门峡国华医药有限公司李会敏李会敏李俊批发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除疫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城东产业园经二路一号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金源公司川口城东工业集聚区4幢标准化厂房《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豫AA3989658)
为规范统一各统筹地区按病种付费评价监测政策,提升医保基金使用绩效,经研究,我们草拟了《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评价监测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7月7日—7月20日。如有意见建议请反馈至邮箱840562128@qq.com。属于个人建议,请签署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属于单位建议,请加盖单位公章,注明联系方式。附件:附件1: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评价监测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评价监测暂行办法指标体系(征求意见稿).xlsx 附件3: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评价监测暂行办法操作手册(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4: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评价监测暂行办法指标体系(非必要入院参考病种目录).xlsx 附件5: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评价监测暂行办法指标体系(三四级手术目录).xlsx贵州省医疗保障局2026年7月6日
省内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说明书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革试点工作要求,鼓励省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积极参与药品说明书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革试点工作,有意愿参与试点的持有人可按照《关于发布药品说明书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公告》(公告 2023第142号)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并认真填报《药品说明书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革试点报名信息汇总表》(见附件),于2026年7月17日前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zhucechu203@163.com。联系人:郑建军,电话:0451-88313065。附件:药品说明书适老化无障碍改革试点报名信息汇总表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7月7日
一、起草背景药品零售行业是国家医药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药品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药品安全工作,围绕保障人民健康、强化药品安全监管等方面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持续深化我国药品监管体制改革,促进药品产业的高质量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引导药品零售连锁经营。国务院办公厅陆续出台《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提高零售连锁率,提升医药产业合规水平,更好满足人民群众高质量医药健康的需求。从省内实际看,近几年我省的药品安全形势稳定向好,但是主体责任缺失、质量管理缺位等风险依然存在,投诉举报纠纷、药品零售“闭店潮”等现象也随着网络销售等新业态的快速发展而持续演进,滋生新的风险。推动药品零售行业健康、规范发展,不仅是行业自身的要求,更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对提升药品零售连锁率的有关要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优化我省药品流通产业结构,提升行业整体合规水平,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医疗保障局谋划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深化药品经营监管改革促进药品零售连锁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以下简称《若干举措》)。二、制定依据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3.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6年)第28号〕;5.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公告(2024年第48号);6.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7.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医发〔2018〕25号);8.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第3号);9.关于加强药品追溯码在医疗保障和工伤保险领域采集应用的通知(医保发〔2025〕7号);10.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11.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促进药品零售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商消费函〔2026〕12号)。三、主要内容《若干举措》共五个方面十七条。一是在优化许可方面,制定了鼓励兼并重组、优化定点准入、优化经营规范3项具体措施,在保障公平前提下,对许可程序、许可审批时限、医保定点规则等进行全面优化。二是在改革赋能方面,制定了规范调剂、规范远程审方、优化网售模式3项具体措施,允许零售连锁总部为其所属门店提供更多的人力支持、技术支持等,进一步放大降本增效成果。三是在推动转型方面,通过支持批零一体、支持处方流转与医保统筹支付、鼓励多元化发展、助推数字化转型4项具体措施,推动药品零售企业多元发展,助推其转型升级,实现良性发展。四是促进合规方面,以夯实基金使用管理责任、推动有序经营、规范药学服务3项具体措施为抓手,进一步督促药品零售企业履行医保基金使用、药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主体责任,推动药品零售企业持续合法、规范经营。五是在保障安全方面,通过强化履约管理、加强信用管理、强化协同监管、加大行刑行纪衔接4项具体措施,推动药品(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强化部门协同,共同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四、特别说明国家历来重视药品零售企业健康有序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鼓励、引导药品零售连锁经营;2017年2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要求鼓励药品流通企业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推进零售药店分级分类管理,提高零售连锁率;2024年12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优化许可流程,提高零售连锁率。本文件贯彻落实国家对提升药品零售连锁率、优化药品流通产业结构的有关要求,统筹安全与发展,聚焦行业发展堵点痛点提出具体举措,相关举措既包括鼓励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的,也有助推所有零售企业数字化转型的,还涵盖规范药品经营行为的,以期通过深化改革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五、施行日期《若干举措》于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后续国家、省政府出台有关规定的,从其规定。六、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处,咨询人:常辰,来昕;0571-88903251,0571-88903353。
为服务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类器官/器官芯片等新方法(New Approach Methodologies,NAMs)的研究和在药物研发中的应用,药审中心将启动“推进新方法(NAMs)研究和应用试点计划”,即“先锋计划”(Propel Innovation and Operation of NAMs to Enhance Efficiency in R&D, PIONEER)。 我中心现对“先锋计划”的申报指南、申请表、实施框架公开征求意见。我们诚挚地欢迎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以便后续完善。征求意见时限为自发布之日起1个月。 请将您的反馈意见发到以下联系人的邮箱: 联系人:孙涛、尹华静 联系方式:sunt@cde.org.cn、yinhj@cde.org.cn 感谢您的参与和大力支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2026年7月7日
各有关单位:为提升海南自由贸易港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服务的国际化水平,推动药品零售企业从传统药品销售终端向综合性健康驿站转型,我局组织制定了《海南省药品零售企业国际化药学服务指南》《中英文双语标识与服务用语规范》,现予以印发,供各有关单位在工作中参考。附件:1.海南省药品零售企业国际化药学服务指南2.中英文双语标识与服务用语规范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 南 省 药 师 协 会2026年6月30日(此件主动公开)
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规定,经国家药监局组织论证和审核,黄芪片由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品种名单(见附件1)及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见附件2)一并发布。 请相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于2027年4月1日前,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7号)等有关规定,就修订说明书事项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将说明书修订的内容及时通知相关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等单位。 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规定内容之外的说明书其他内容,按原批准证明文件执行。药品标签涉及相关内容的,应当一并修订。自补充申请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 特此公告。 附件:1.品种名单 2.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 国家药监局 2026年7月2日附件1 品种名单序号品 名规 格(组成)类别备注双跨申报类别1黄芪片每片重0.41克乙类双跨一类附件2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黄芪片说明书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药品名称]通用名称:黄芪片汉语拼音:[成份][性状][功能主治]补气固表。用于气短心悸,自汗。[规格]每片重0.41克[用法用量]口服。一次4片,一日2次。[不良反应] 监测数据显示,本品可见以下不良反应报告:恶心、呕吐、口干、腹泻、腹痛、腹胀、腹部不适、便秘、瘙痒、皮疹、头晕、乏力、胸闷、失眠等。[禁忌]对本品及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注意事项]1.忌辛辣、生冷、油腻食物。2.感冒病人不宜服用。3.本品宜饭前服用。4.按照用法用量服用,孕妇、哺乳期妇女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5.高血压、心脏病、肝病、糖尿病、肾病等患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6.服药2周或服药期间症状无改善,或症状加重,或出现新的严重症状,应立即停药并去医院就诊。7.过敏体质者慎用。8.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9.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10.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药物相互作用]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贮藏] [包装] [有效期] [执行标准] [批准文号] [说明书修订日期]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名 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网 址:[生产企业]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如有问题可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联系。(注:本说明书范本原则上不得删减,如原批准说明书的安全性内容较本范本内容更全面或者更严格的,应当保留原批准内容。)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决定将甲氧依托咪酯等3个品种增列入药用类精神药品目录(见附件),现予以发布,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药用类精神药品目录增列品种 国家药监局 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6年7月6日附件药用类精神药品目录增列品种第二类序号中文名英文名CAS号备注1甲氧依托咪酯Methoxyethyl Etomidate1567838-90-7在中国境内批准上市的含甲氧依托咪酯的药品制剂除外。2乐瑞托咪酯Lorotomidate2093287-60-4在中国境内批准上市的含乐瑞托咪酯的药品制剂除外。3索安非托Solriamfetol561069-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