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根据化妆品监管工作需要,国家药监局批准《丁基乙酰氨基丙酸乙酯》化妆品标准立项。 请你单位按照《化妆品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的有关要求,采用快速程序开展标准制定工作,做好标准的起草、验证、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等工作,保证标准制定质量。 附件: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6年7月7日附件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项目名称制修订类型承担项目的标委会分技术委员会起草单位丁基乙酰氨基丙酸乙酯制定通用技术要求分技术委员会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为服务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类器官/器官芯片等新方法(New Approach Methodologies,NAMs)的研究和在药物研发中的应用,药审中心将启动“推进新方法(NAMs)研究和应用试点计划”,即“先锋计划”(Propel Innovation and Operation of NAMs to Enhance Efficiency in R&D, PIONEER)。 我中心现对“先锋计划”的申报指南、申请表、实施框架公开征求意见。我们诚挚地欢迎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以便后续完善。征求意见时限为自发布之日起1个月。 请将您的反馈意见发到以下联系人的邮箱: 联系人:孙涛、尹华静 联系方式:sunt@cde.org.cn、yinhj@cde.org.cn 感谢您的参与和大力支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2026年7月7日 相关附件:https://www.cde.org.cn/main/news/viewInfoCommon/84bd78d4d9d92a28cca032d13f7aa66a
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卫生健康局(委)、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部署,落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工作要求,加快促进我省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推进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医疗器械源头创新,完善以临床需求为起点的医工协同创新机制,省药品监管局联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制定了《广东省推进医疗器械临床创新成果转化“春雨行动”实施方案(2026-2028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7月2日 广东省推进医疗器械临床创新成果转化“春雨行动”实施方案(2026-2028年) 为推进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医疗器械源头创新,聚焦医工深度融合,促进更多临床创新成果向医疗器械产品转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53号)、《2026年推动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要点》(粤工信消费函〔2026〕8号)以及《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医疗器械临床创新成果转化“春雨行动”的通知》(药监综械注〔2026〕28号)有关要求,通过广泛挖掘医疗机构临床创新成果,建立健全“征集筛选—对接匹配—辅导培育—转化落地”全链条工作机制,加快构建“临床创意源头供给—医工协同技术攻关—央地联动培育赋能”的创新生态,畅通临床创新成果转化路径,培育一批具有显著临床应用价值的医工融合标志性产品上市,更好满足临床需求,保障人民群众健康。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三年(2026-2028年)持续建设,构建运行有效、路径畅通、服务精准的医疗器械临床创新成果转化服务机制,力争实现以下目标: (一)征集筛选一批临床创新成果。每年征集300项以上临床创新成果,至2028年底征集900项以上纳入“春雨行动”项目清单,筛选一批符合条件的重点转化项目。 (二)对接服务一批重点转化项目。每年开展12次以上医疗机构临床创新成果转化注册辅导会,至2028年底推动150个以上重点转化项目完成产品定型,服务100个以上重点转化项目进入注册环节。 (三)引领形成一批典型示范成果。平均每年推动25个以上重点转化项目进入国家/省级创新或优先注册通道,至2028年底推动形成8个以上示范性临床研究成果转化服务平台。 三、工作任务 (一)广泛组织申报动员。省药品监管局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积极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聚焦临床痛点,主动挖掘、推荐具有临床价值的医疗器械创新成果。在年度科研课题申报、继续教育培训等工作中加强“春雨行动”动员宣传,组织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积极申报。支持有条件、有需求的公立医疗机构按程序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成果转化平台公司,积极报送优质成果转化项目。 (二)建设申报咨询系统。省药品监管局联合省卫生健康委搭建“春雨行动”双平台。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登录“广东省临床医学科学数据平台”(https://cmsdc.gdhealth.net.cn)的“春雨行动”信息采集模块,完成创新成果转化项目数据信息的填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搭建“春雨行动”申报咨询平台(http://gdcec.gd.gov.cn),在线提供创新成果转化项目申报(表格见附件)、政策咨询、注册辅导、匹配对接等服务。两部门按照省级政务数据共享管理要求,实现平台数据共享。 (三)建立筛选工作机制。省药品监管局制定完善项目筛选标准,细化项目筛选流程,及时组织筛选出具有临床应用价值、技术创新性和市场前景的优质项目,征求省直相关部门意见后,形成重点转化项目清单并动态管理。 (四)组织企业对接匹配。依托省药品监管局“春雨行动”申报咨询平台,开通与生产企业对接模块,实现项目需求发布、企业精准检索、双向选择匹配等功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百企百院粤医行”系列活动中开设专场对接活动,省药品监管局定期在医疗机构、产业聚集区组织召开专题医企对接会。对成功匹配生产企业的“春雨行动”转化项目,医疗器械检测机构优先安排注册检验。 (五)加强注册辅导培育。省药品监管局会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检查大湾区分中心加强对转化项目的辅导培育。其中,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备案指导;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的,省药品监管局按照“专人辅导、全程跟踪”工作原则,提供从研发设计到注册的全流程服务;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按照央地联合服务机制开展前置服务,省药品监管局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产品进入国家前置审评服务通道。 (六)支持港澳临床转化。充分发挥粤港澳大湾区医疗器械产业协同优势,支持省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与港澳医疗机构(含医务人员)联合开展医疗器械临床创新成果转化。积极探索真实世界数据在港澳医疗机构转化项目临床价值评估中的应用,为医疗器械产品在内地注册上市提供科学依据。 (七)推动服务平台建设。围绕医疗器械临床创新成果转化过程中的技术服务需求,推动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等产业集聚区建设一批示范性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合同研究组织(CRO)、合同研发生产组织(CDMO)等服务平台,助力加速转化产品。鼓励高水平医疗机构以联盟形式开展多中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八)加快开展临床应用。对“春雨行动”转化项目获批上市的创新产品,省医保局按有关规定纳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审核绿色通道,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鼓励医疗机构优先采购临床创新成果转化产品,率先使用本机构临床创新成果转化产品。 (九)强化正向激励引导。鼓励医疗机构建立以“春雨行动”项目转化为导向的激励制度,将临床创新成果成功转化作为科研工作量、职称评定、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科研人员、成果团队将临床创新成果成功转化为医疗器械注册上市的,优先推荐参加职称评审,在评先评优、岗位聘任中予以指标权重倾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药品监管局建立“春雨行动”专项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难点问题,确保各项工作高效推进。各地级以上市可根据工作需要参照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将“春雨行动”纳入年度重点工作任务。 (二)加大宣传引导。加强政策宣贯,广泛宣传项目申报条件、转化路径及激励政策。充分利用政务新媒体、部门门户网站及主流媒体,定期发布“春雨行动”工作动态和优秀案例,营造鼓励创新、支持转化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政策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市结合实际制定“春雨行动”配套支持措施,支持产业集聚区在项目资金、平台建设等方面予以倾斜。落实成果转化收益分配、职称评定、尽职免责等现行政策,激发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参与临床创新成果转化的内生动力。 附件:医疗器械临床创新成果转化项目信息表
为规范全省药品生产企业整体搬迁行为,统一搬迁全过程合规管理标准,指导企业有序开展搬迁规划、技术转移、变更管控、申报审评等全链条工作,防范搬迁期间药品质量安全风险,结合我省实际,我局起草了《药品生产企业整体搬迁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若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6年8月10日前,书面或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联系人及电话:刘长明,0551-62999241。通讯地址: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509号省政务大厦B区1305室,邮政编码:230051。电子邮箱:40430145@qq.com。附件:1.药品生产企业整体搬迁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doc2.药品生产企业整体搬迁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3.征求意见反馈表.doc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现将我省2026年第二季度119个保健食品备案信息予以公布。保健食品备案人对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溯源性负责。 我省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具体信息,可通过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在线系统—河南省食品许可备案公示查询服务平台—保健食品备案公示”进行查询。 特此公告。 附件:河南省2026年第二季度保健食品备案信息表 2026年7月6日
为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药监政务服务效能,助推全区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近日,自治区药监局深化“互联网+药监政务服务”,依托智慧药监建设,在局“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开设“企业服务需求”专栏,搭建“两品一械”企业专属线上需求收集平台。平台整合原有诉求渠道,统一线上服务入口,畅通企业诉求反馈渠道,构建“线上一键申报、后台分类分流、技术专班帮扶、限时闭环办结、全程溯源反馈”全链条服务体系,推动服务更加智能、精细、常态。一是全域覆盖,申报便捷高效。平台面向全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企业开放。企业可登录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或“内蒙古药监”公众号,通过“办事服务”栏目跳转至自治区政务服务网,通过个人登录/法人登录后,在“互联网+政府服务”平台的“其他申报办理”模块进入“企业服务需求”端口,按指引即可提交诉求。企业可全天线上申报审批咨询、技术帮扶、政策解读、合规疑问、发展难题及产业建议等事项,同步支持上传佐证材料,全程零跑腿、免重复填报,有效解决传统渠道分散、响应滞后的问题,实现企业诉求“全天候、零距离、线上办”。二是精准分流,专人专班处置。建立诉求智能分类处置机制,按药械、化妆品、蒙医药、审批服务、监管合规、产业政策等维度分类标注,结合人工复核精准分派至对应业务部门或技术审评部门。明确责任人、办理标准和办结时限,实行简单咨询即时答复、常规诉求限时办结、疑难问题统筹会商、复杂事项联动处置,依托全局技术力量开展一对一精准帮扶,坚决杜绝诉求积压、推诿拖延。三是全程可溯,闭环落地见效。平台实现诉求办理全流程公开透明,企业可实时查询流转节点、办理进度和处置结果。对办结事项统一归档留存,常态化开展企业回访,核验办理质效、收集后续需求,形成“收集—处置—反馈—提质”完整闭环,确保企业诉求事事有回应、件件有落实。四是数据赋能,精准施策发力。依托平台大数据分析能力,定期梳理企业高频诉求、共性难题和产业堵点,精准研判医药产业发展痛点及政策落地难点,为惠企政策优化、监管服务升级、产业精准招商、重点项目培育提供数据支撑。以数字化赋能药监服务提质增效,持续激发产业发展活力,切实提升企业获得感和营商环境满意度。
为规范全省药品生产企业整体搬迁行为,统一搬迁全过程合规管理标准,指导企业有序开展搬迁规划、技术转移、变更管控、申报审评等全链条工作,防范搬迁期间药品质量安全风险,结合我省实际,我局起草了《药品生产企业整体搬迁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若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6年8月10日前,书面或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联系人及电话:刘长明,0551-62999241。通讯地址: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509号省政务大厦B区1305室,邮政编码:230051。电子邮箱:40430145@qq.com。附件(下载地址:https://mpa.ah.gov.cn/content/article/123431111):1.药品生产企业整体搬迁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doc2.药品生产企业整体搬迁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3.征求意见反馈表.doc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7日
近期,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扬州市普菲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苏药监械生产许20230213号)、扬州市俊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苏药监械生产许20140075号)的质量管理体系存在关键缺陷项,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现对扬州市普菲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扬州市俊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采取暂停生产的风险控制措施。特此公告。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7月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注销海鸿恒隆(海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自注销之日起,该企业停止药品经营活动,请社会各界监督。企业名称经营地址仓库地址经营范围许可证编号备注海鸿恒隆(海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海南省海口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鹿工业园C8栋B区第2层2-2号南侧海南省海口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鹿工业园C8栋B区第2层2-2号北侧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以上不含冷藏、冷冻药品)***琼AA8980563企业主动申请注销特此公告。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7月6日(此件主动公开)
为规范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加工及中药生产企业采购行为,我局结合新颁布实施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药生产监督管理专门规定》等要求及监管实践,修订形成《山东省规范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加工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6年8月5日前,将有关意见建议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局,邮件主题请注明“山东省规范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加工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反馈”。邮箱:ypshengchanchu@shandong.cn附件:山东省规范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加工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