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我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全品种全链条药品信息化追溯工作,我局组织起草了《湖南省全面推进全品种全链条药品信息化追溯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附件1),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6年4月23日前填写《意见反馈表》(附件2),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反馈至省药监局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处,邮件请注明“湖南省全面推进全品种全链条药品信息化追溯工作实施方案反馈意见”。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金星中路469号电子邮箱:hunanfdaltc@163.com传真:0731-88633396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3月23日 相关附件:附件1:湖南省全面推进全品种全链条药品信息化追溯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 下载相关附件:附件2:意见反馈表.docx
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根据企业申请,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注销深圳赛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特此通告。 附件:企业信息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3月20日 附件企业信息序号企业名称许可证编号生产地址1深圳赛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粤药监械生产许20255676号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塘尾社区恒泰裕大厦3栋3A 7-11层2深威(深圳)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粤药监械生产许20224741号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沙田社区沙田开沃新能源汽车基地C12013清远新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药监械生产许20255868号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广州(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广意路7号广东尚美科技生产基地项目-1号厂房五楼六楼4深圳市鑫华佳科技有限公司粤药监械生产许20245613号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应人石社区应人石社区永新街文韬工业园G栋二层5辰浩医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粤药监械生产许20255698号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展城社区福园一路156号高新科技园8栋202-203号、3楼
各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拉萨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格尔木藏青工业园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药品批发企业: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严格落实《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公告》(2024年第48号)要求,进一步规范药品批发企业异地设库、委托储存配送行为,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全链条质量管控,保障药品质量安全,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异地设库(委托储存)人员与仓储物流管理 (一)人员配备管理要求。一是跨省增设异地库或开展委托储存配送的企业,注册地应确保质量负责人或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以及药品质量管理、财务、信息管理人员至少各1名在岗履职。上述所有人员应熟悉药品流通领域法律法规,全面掌握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经营全过程管控等要求。二是异地库房应配备符合GSP要求,与岗位职责相匹配的验收、养护、仓储管理人员,能够严格落实药品入库验收、在库养护、出库复核等职责,确保药品储存质量可控、全程可追溯。 (二)仓储物流管理要求。一是企业因经营规模扩大需增设仓库,可在原仓库地址外新增仓库(含新建、租用或整合区内集团内仓库),以满足经营需要。二是企业跨省增设仓库,应符合我区及仓库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的仓储设置条件,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局)与所在地监管部门协商,满足条件的向区局提出仓库地址变更申请,符合要求的,按《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程序办理。三是企业不得以增设异地仓库、开展委托储存配送业务为由,擅自改变已许可仓库的用途、减少使用面积、降低人员配备要求。 二、区外药品批发企业在藏设置异地库管理 区外药品批发企业在我区设置异地仓库(配送中心)的,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是仓库条件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GSP要求及区局关于药品现代物流条件有关事宜的通知(2024年60号)要求。二是企业应向区局提交仓库设置申请及相关材料,符合条件的,企业方可按规定办理仓库许可变更手续。 三、药品委托储存配送管理要求 (一)受托方资质要求。跨省委托储存运输的,应符合受托方所在地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现代物流要求和药品储存场所和设施设备。 (二)委托备案流程。企业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仓库地址,并经受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同意后,提交委托协议、双方资质材料、受托方评估报告、受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意见、委托范围及期限等材料。未批准变更的,不得擅自开展委托业务。终止委托协议的,应及时向区局申请变更或注销。 四、资料票据追溯管理 (一)资料存放要求。企业注册地应集中存放资质文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经营票据(符合要求的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效力)等,不得异地存放。 (二)资料归集要求。企业应至少每30日收集出库运输单据和凭证(原件)、随货同行单(原件),做到票、账、货相符,确保药品流通全过程信息真实、完整、可追溯。委托第三方储存配送的随货同行单(票)应完整、准确载明委托方与受托方相关信息,并按规定加盖双方单位有效印章。 五、注册地仓库空库管理 企业注册地仓库未储存药品,且闲置6个月以上,须向区局申请空库备案,不得擅自改变仓库用途。闲置期间免于开展温湿度监测系统、设施设备定期验证。仓库启用前,应完成仓库温湿度监测系统、设施设备的确认或验证,并向区局提交启用仓库申请,通过符合性检查后,方可储存药品。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批发企业管理的通知》(藏食药监〔2017〕127号)同时废止。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3月23日
各相关医药企业:依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医保办发〔2025〕10号)的规定,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省医疗保障局的指导和监督下,对相关医药企业在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内有悖诚实信用的行为开展信用等级评定。现就领取《关于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预评级结果的告知函》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企业范围相关医药企业(名单附后)。二、领取《告知函》工作安排(一)领取方式:相关企业的被授权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和企业法人授权书原件现场领取。(二)领取时间:2026年3月23日至2026年3月27日,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注:未在此期间领取《告知函》的视为已送达。)(三)领取地点: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130-2号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大厅一楼“医药咨询”服务窗口。(四)联系电话:0451-85975688。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2026年3月23日领取企业名单序号企业名称1黑龙江省德福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2黑龙江省正贤医药有限公司3哈尔滨步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4黑龙江省汉唐医药有限公司5哈尔滨德森茂医疗技术有限公司6新乡市惠之鑫商贸有限公司7绥化市医药有限公司
近年来,北京市药监局坚持以风险管理为核心,聚焦创新医疗器械技术前沿与监管难点,在机制、标准、手段三个维度持续发力,不断推动监管创新与产业创新同频共振,有力保障了首都医疗器械产业创新高质量发展。 一、夯基固本,靶向监管效能显著提升 坚持机制创新与监管服务深度融合,持续夯实创新医疗器械监管基础。一是强化前沿领域检查指南引领,针对手术机器人、人工智能、植介入器械、增材制造等创新热点领域,在全国率先制定发布相关检查指南22项,既为规范检查行为、统一监管尺度提供了“北京标准”,也为企业建立健全与产品特性相匹配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提供了清晰指引。二是深化分级风险会商机制,持续完善“国家局—市局—分局”三级联动的风险会商体系,对新获批创新医疗器械实施全覆盖风险会商,精准识别生产工艺复杂、设计变更管控、软件更新合规等核心风险点,严格落实“一企一策”闭环管理措施,确保风险早发现、早研判、早处置,靶向监管效能得到显著提升。 二、标准引领,多元共治格局加速形成 在国家药监局的统筹指导下,立足首都产业特点与监管实际,积极探索“政府主导”与“行业自律”深度融合的新路径。选取创新型、高风险重点企业,率先开展企业内部风险会商试点,及时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指导行业组织发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内部会商工作指南》团体标准。该标准的实施,有效引导创新医疗器械企业系统性建立内部闭环管控机制,将风险管理主体责任从监管要求转化为企业内生的管理行动,压实到生产一线,有力促进了“政府主导、企业负责、行业自律、社会协同”的风险共治格局加速形成。 三、技术赋能,全链条管理水平持续提升 聚焦高风险、高技术集成创新医疗器械,持续加大技术监督投入,不断强化科学监管支撑。一是深入开展针对性检测评价。近三年来,组织专业力量对20家无菌植入、手术机器人等领域的创新医疗器械企业,对其洁净生产环境、工艺用水、医用电气安全等关键项目开展现场检测评价,全面、客观地核查企业质量安全保障能力。二是完善创新医疗器械监测体系。以创新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为核心,建立创新医疗器械产品专属数据库,动态归集国家及本市创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督促创新产品注册人严格落实不良事件监测主体责任,对相关报告进行全面深入评价,有效提升了企业监测意识和实操能力,切实提高了对创新医疗器械的监测水平。 下一步,市药监局将继续坚持首善标准,深化监管创新实践,持续提升科学监管能力,为守护人民群众用械安全、服务北京医药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湖北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提升监管效能,持续优化医药产业法治化营商环境,3月18日省药监局印发《湖北省药品监管局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检查计划》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两品一械”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省局工作要点制定,按照不同环节进行规定,分别为药品注册监管、药品生产监管、药品流通监管、医疗器械注册、医疗器械生产、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和化妆品监管7个方面,各环节检查计划由检查对象、检查安排及重点、检查依据等三个要素组成。《检查计划》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药监局关于规范涉企执法的工作部署,按照“一个计划管总、一个文件对外、一个程序实施、一套文书记录”要求,优化检查流程,合并检查内容,减少检查频次,为我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赋能蓄势。(信息来源:政策法规处)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药监局启动全区城乡接合部和农村牧区药品质量风险监测工作,这是自治区立足群众用药安全需求,首次在全区范围内针对性开展的监测工作,旨在精准补齐基层药品监管短板、打通药品安全保障“最后一公里”,切实守护城乡居民尤其是农村牧区群众用药安全。本次监测重点围绕城乡接合部、农村牧区等监管力量相对薄弱、风险隐患易发多发的偏远区域,以零售药店、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等为重点场所,选取老年群体、儿童群体、孕产妇群体、农村牧区体力劳动者四类人群常用的12种药品,通过“分散抽样、集中检验”的靶向监测方式,全面排查偏远区域药品安全潜在隐患。下一步,自治区药监局将持续跟踪监测进展,督促各盟市、各检验机构压实工作责任,严把风险监测质量关。同时,强化监测结果分析研判,梳理监管风险点和薄弱环节,及时发布风险提示,不断完善风险监测工作机制,始终坚持以群众需求为导向,全力守护群众用药安全。
为规范全区药品经营仓储、运输活动,加强药品经营环节质量安全监管,支持企业整合仓储运输资源,优化药品流通布局,促进医药产业规范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可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公告》(2024年第48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结合药品经营仓储运输监管工作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经营仓储运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3月23日—2026年4月8日。如有修改意见,请将《意见反馈表》发送至指定邮箱。联系人:袁超 联系电话:0471-4507127电子邮箱:nmgyhltjgc@sina.com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经营仓储运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经营仓储运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3.意见反馈表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3月20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2026年云南省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计划,现予以发布。附件:2026年云南省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计划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3月18日
为持续巩固2025年药品经营环节“清源”行动整治成果,进一步筑牢药品经营质量安全防线,近日,宁夏药监局立足监管实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经营环节“清源”巩固提升行动方案》,自3月开始在全区范围内部署开展为期6个月的药品经营环节“清源”巩固提升行动。此次巩固提升行动聚焦监管重点对象及重点问题,突出“精准性、创新性、协同性、长效性”四维发力,扎实有序推进各项工作任务。一是精准施策排查风险,聚焦重点靶向发力。建立重点问题排查清单,针对性排查非法渠道购药、销售假劣药品、违规网售等突出问题,尤其强化慢病进口原研药品购进渠道核查,严防仿冒药品流入合法市场。强化药品网售监管,实施“线上巡查+线下检查”“专项整治+日常监管”双结合,推行“神秘买家”网络抽样,切实规范网络药品交易秩序。二是技术赋能创新监管,提升质效破解难题。运用“阳光药店”数据分析,靶向开展监督检查,提高检查精准性。全面推行“智通宁药”药监AI大模型实战应用,结合“码上稽查”APP靶向筛查追溯信息异常药品,实现监管模式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预警”转型。三是严管严治压实责任,构建协同共治格局。严把准入标准,制定零售药店、药品现代物流建设验收细则,从严审批高风险品种经营范围。规范企业注销程序,严防企业突击注销逃避责任。严厉打击执业药师“挂证”行为,开展关键岗位人员培训,引导企业从被动合规转向主动合规。深化“区市县”三级联动,加强跨部门协同,完善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将行动成效与医保基金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清朗药监”有机结合,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同、齐抓共管”的监管合力。四是长效机制同步推进,持续提升监管效能。坚持“当下治”与“长久立”结合,完善药品网络销售风险会商机制、跨区域联合办案机制,实施风险隐患清单化闭环管理,适时开展“回头看”,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加强宣传引导和科普教育,畅通举报渠道,落实举报奖励制度,营造“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良好共治氛围。下一步,宁夏药监局将以此次“清源”巩固提升行动为抓手,聚焦渠道合规性、产品合法性、过程可溯性开展全面风险排查,严厉打击药品领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巩固药品安全稳定向好局面,切实守护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为“十五五”药品监管工作开好局、起好步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