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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生产监督管理专门规定的公告》(2025年第7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宁政办发〔2025〕29号)等文件最新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中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全社会征求修改意见。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期内以电子邮件形式进行反馈,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公示期:2026年1月27日—2026年2月4日
电 话:0951-5665636
邮 箱:yjjzcscc@163.com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中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指导意见.wps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7日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