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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决策部署,坚持行政处罚宽严相济原则,在全面总结2024年版试行规定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近日,自治区药监局修订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规定》及配套《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于202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次修订重点聚焦三个方面内容:
一是调整事项,精准确定免罚范围。坚持问题导向,对免罚事项进行动态调整。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增加1项无过错免罚事项;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新增1项网络销售者未按要求及时告知属地监管部门的轻微违法免罚事项;同时,删除原清单中不合格中药饮片轻微不罚的情形,严守药品安全底线。修订后清单共列不予处罚事项14项。
二是明确标准,统一执法裁量尺度。结合监管实际,参照外省实践,将“违法所得金额较小”一般认定为不超过500元,作为认定违法行为轻微的具体情形。同时,新增《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收缴物品清单》2个法律文书范本,为基层执法提供参考适用。
三是宽严相济,强化包容审慎监管。对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进一步明确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通过责令改正、说服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引导相对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同时,强调对触及药品安全底线、严重危害公民生命健康安全及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违法行为,不得不予处罚,确保药品安全“四个最严”根本遵循落到实处。
据统计,2024版规定实施以来,全区累计适用免罚案件45起,其中“轻微不罚”8起、“无过错不罚”21起、“首违不罚”16起,有效降低中小微市场主体和基层医疗机构合规成本与信用风险,充分释放包容审慎监管温度,实现行政执法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下一步,自治区药监局将通过案卷评查、执法监督检查等方式,督促免罚制度落地执行,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以高质量法治保障促进全区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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