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行为,统一经办标准、优化服务流程、提升经办质效,健全完善医保经办管理制度体系,切实保障参保群众合法权益,结合我区工作实际,我局组织修订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征求意见稿)。
为确保规程修订工作科学规范、贴合实际、操作性强,充分吸纳社会各界合理意见建议,现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规程(征求意见稿)》全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广大单位和个人积极建言献策。公众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向我局反馈意见建议,反馈材料请注明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联系方式。联系电话:5166093,电子邮箱:nxybjbfwzx@163.com。
特此公告。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规程(征求意见稿)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8月7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规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统筹管理,规范和统一全区业务经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意见》(宁政规发〔2019〕4号)《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规范我区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等待期设置工作的通知》(宁医保函发〔2025〕177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区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业务。
第三条 各级经办机构要科学合理设置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监督考核措施,形成经办职责明确清晰、经办权力相互制约、经办风险可防可控、经办痕迹可追可溯的管理体系。
第二章 参保登记
第四条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范围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意见》(宁政规发〔2019〕4号)规定执行。
第五条 居民医保实行户籍地管理,原则上在户籍地建立医保关系台账。首次参加居民医保的,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的经办机构、民生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也可在居住地辖区的各级政务(民生)服务中心及延伸机构就近办理参保登记。提供以下材料:
(一)我区户籍居民:户口簿原件、未进行户籍登记的新生婴儿持其父母户口簿、医学出生证明原件;
(二)外省户籍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我区居住证;
(三)港澳台侨胞:本人护照原件、我区居住证;
(四)外国人士: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原件、我区居住证。
第六条 高校在校学生参保工作按照《自治区医保局 教育厅关于印发〈“大学生参保缴费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宁医保发〔2026〕31号)执行。
第七条 各地医保部门要指导乡镇(街道)和村(社区)通过“一人一档”做好辖区新生儿参保登记、困难人员促保、未参保原因核实和死亡人员终止等各项业务。
第三章 暂停和注销
第八条 自治区内居民医保转为职工医保的,由医保系统自动办理暂停业务,个人无需申请。
第九条 自治区参保居民因参加外省基本医保、参军、服刑等原因需要暂停居民医保的,按照以下途径经原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办理:
(一)线下可由本人或者代办人携带参保人员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前往参保地经办机构、民生服务服务中心现场提交暂停参保申请,依规办理停保业务;
(二)线上可由本人通过支付宝APP提交暂停参保申请;跨省异地参保的,也可由新参保地经办机构依托全国医保业务平台发起暂停参保申请。
第十条 参保居民死亡、失踪、出国定居的,应注销医保关系,办理医保终止业务。参保居民或委托人向经办机构、民生服务中心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并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经审核后办理登记信息注销。
(一)参保人员、委托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二)参保人员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或公安机关的户籍注销证明;
(三)参保人员出国定居的,提供出国定居证明;
(四)参保人员失踪的,提供人民法院的宣告失踪判决。
第四章 信息变更
第十一条 参保居民因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到参保地的医保经办窗口、民生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并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经审核后办理登记信息变更。
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五章 缴费和退费
第十二条 参保居民在规定的缴费期内,按照确定的缴费标准经税务部门指定的缴费渠道完成缴费,由税务部门委托的代征银行向缴费人出具缴费凭证。
第十三条 已缴纳当年度居民医保费的参保人员,因出国定居、死亡及就业参加职工医保等情形,可在待遇享受期开始前持有效的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分别到参保地税务部门和医保部门申请居民医保退费。经税务和医保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划账退费至申请人指定银行账号。
第六章 就医管理
第十四条 参保居民就医实行实名制管理。暂未取得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的新生儿可持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公室及首诊医保医师应核实患者身份。
第十五条 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实行门诊首诊制度,按照《关于巩固拓展基本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进一步提升群众满意度工作措施的通知》(宁医保发〔2025〕12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按照《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经办服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宁医保规发〔2026〕6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参保居民在自治区内就医,实行“一站式”结算;自治区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按照《自治区医保局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宁医保规发〔2022〕3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费用审核与支付
第十八条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具备联网结算条件的,基金支付部分由经办机构通过结算系统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本人只承担自付部分。不具备联网结算条件的,先由本人垫付后,持以下材料向经办机构申请手工(零星)报销:
(一)门诊费用:1.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需开通金融功能,若无社会保障卡或社会保障卡未激活金融功能需提供参保人员身份证及银行卡);2.医院收费票据原件(含电子发票);3.门诊费用清单。
(二)住院费用:1.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需开通金融功能,若无社会保障卡或社会保障卡未激活金融功能需提供参保人员身份证及银行卡);2.医院收费票据原件(含电子发票);3.住院费用清单原件;4.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原件或出院证明。
经办机构在受理参保人员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费用审核、结算和资金支付工作。
第八章 内控管理
第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按照《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转发
第十章 统计分析
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定期根据统计指标和统计分组,对居民医保数据进行整理,建立统计台账,依据《社会保险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编制统计报表,具体内容如下:
(一)按照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统计部门规定的格式编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情况、基金征缴、财政补贴、医保待遇等统计报表;
(二)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编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业务报表。
第二十一条 建立居民医保运行分析制度。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运行分析指标体系规定的各项分析指标做好参保人员结构分析,基金收入、支出、结余趋势分析,医疗费支出结构趋势分析等,不断提高数据综合分析运用能力,定期对医疗保险运行情况进行分析评价,促进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十一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办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等法规规定,建立、健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设专兼职人员负责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结合本地业务开展情况,制定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及档案分类方案,并按照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进行业务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鉴定、统计、利用等各项工作,确保应归档保存的业务文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系统。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由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变更登记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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