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黑药监综药〔2022〕11号)
省局各稽查处、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为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进一步指导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建立年度报告制度,现将国家药监局印发的《关于印发〈药品年度报告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22〕16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为保障药品年度报告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监管处室应督促各辖区持有人落实药品年度报告的主体责任。通过规范持有人的年度报告行为,进一步督促持有人落实全过程质量管理主体责任。各监管处室应配备专人负责推进落实药品年度报告工作,宣传和监督指导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按时完成药品年度报告。
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药品年度报告管理规定》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年度报告工作,完善内部报告管理制度,对年度报告的内容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填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并登录药品年度报告采集模块分企业端完成上传报送工作。
三、鉴于我国首次实施药品年度报告制度,药品年度报告采集模块尚处于试运行阶段,填报过程中难免要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各使用单位要加强横向纵向联系,全省一盘棋,高质量完成2022年药品年度报告工作。
四、各监管处室要结合监督检查等工作安排,对持有人年度报告内容进行审核,对不按规定进行年度报告的持有人依法查处,并纳入药品安全信用档案。
五、2021年度报告信息填报时间截止为2022年8月31日;从明年开始,每年4月30日之前填报上一年度报告信息。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财务处
202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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