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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管理,强化风险分级管控,提升管理效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分级管理规定(试行)》,现予以印发,自2026年7月20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0日
黑龙江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分级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管理,强化风险分级管控,提升管理效能,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条件和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已备案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以下简称“试验机构”),开展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活动分级评定管理工作。
第三条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监局),根据试验机构的基本情况、伦理审查情况、临床试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结合评定结果及相关投诉举报情况等因素,综合评定风险等级,实施分级管理的活动。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四条 省药监局统筹试验机构分级管理工作,制定分级评定标准、管理措施。组织开展分级评定、动态调整,确定机构管理等级。
第五条 试验机构落实分级管理要求,保障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配合等级评定与信息报送工作,持续规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开展。
第三章 分级评定标准
第六条 依据风险由低到高,将试验机构划分为A级(低风险)、B级(中风险)、C级(高风险)三个等级,实施动态评定、动态调整。
第七条 评定要素:
1. 备案条件持续符合性;
2. 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
3. 伦理审查与研究参与者权益保护合规性;
4.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开展规范性、数据可溯源性;
5. 既往评定结果、缺陷整改情况;
6. 投诉举报、不良事件、违规违纪、处置情况;
7. 信息报送主动合规等情况。
第八条 等级评定标准:
(一)A级(低风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A级管理:
1. 上一周期监督检查中,试验机构综合评定结论为符合要求,且无新增备案试验专业;
2. 上一周期监督检查中,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综合评定结论为符合要求;
3. 评定周期年度内未开展任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活动。
(二)B级(中风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B级管理:
1. 上一周期监督检查试验机构综合评定结论为符合要求,且存在新增备案试验专业;
2. 上一周期监督检查中,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综合评定结论为存在规范性问题,但未达到严重不符合要求程度;
3. 评定周期年度内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且不符合A级、C级评定情形的。
(三)C级(高风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C级管理:
1. 本年度新备案机构;
2. 机构完成备案后,本年度首次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3. 上一周期监督检查中,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综合评定结论存在严重不符合要求问题;
4. 上一周期监督检查后,未按监管要求的时限及时完成问题整改;
5. 机构累计超过3年未开展任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之后恢复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
6. 本年度内被药品监管部门约谈或者予以通报的;
7. 其他能够表明试验机构可能存在较高管理风险的情形。
第九条 常规年度评定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确定下一年度各试验机构的监督管理等级。
试验机构在运行过程中出现重大合规问题、监督检查评定结论变更、收到监管处置措施等情形时,及时调整等级,上调至对应高风险等级。
机构完成问题整改并经监管部门复核通过,可根据实际情况下调监督管理等级。
第四章 分级管理措施
第十条 A级(低风险)管理。实施简化监管措施,对该类机构每三年至少1次现场检查。
第十一条 B级(中风险)管理。实施常规监管措施,两年至少1次现场检查。
第十二条 C级(高风险)管理。严格管理,每年至少1次现场检查,必要时增加频次。
第十三条 等级调整后,省药监局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机构,同步更新管理档案与后续检查计划,自调整之日起执行对应等级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 分级管理遵循动态评定、动态管理的原则。试验机构做好机构基本信息、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信息等的归集、维护工作,主动报送质量管理体系风险和运行情况等有关信息,按照等级评定标准,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自评,报省药监局复核后确定下年度管理评级。
第十五条 分级评定结果作为配置管理资源的内部参考依据,不向社会公开发布。评定结果告知相应试验机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省级药监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限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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