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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7修正)

文档简介:(2004年2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公布 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专家名称: 罗汉果
更新日期:2019-11-11
类别:药品/政策法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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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地区: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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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17 修正 ) 发布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已撤销 )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7 号 发布日期 :20171117 实施日期 :201711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药品管理 唯一 ID:chl_305240 法规正文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2004 年 2月 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 6号公布 根据 2017 年 11 月 7日国家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经营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中华人 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药品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 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药品 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 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四条 按照《药品管理法》第 14 条规定,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应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 药品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并符合以下设置标准: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 )企业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 、质量管理负责人无 《 药品管理法 》第 75 条 、第 82 条规定的情形; (三)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质量管理负责人具有大学以上学历, 且必须是执业药师; (四)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 冷库。仓库中具有适合药品储存的专用货架和实现药品入库、传送、分检、上架、出库现代物 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 (五)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内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以及经营和 质量控制的全过程;能全面记录企业经营管理及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方面的信息; 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经营各环节的要求,并具有可以实现接受当地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条件; (六 )具有符合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对药品营业场所及辅助 、办公用房以及仓库管理 、 仓库内药品质量安全保障和进出库、在库储存与养护方面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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