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2017 修正 )
发布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已撤销 )
发文字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7 号
发布日期 :20171117
实施日期 :201711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互联网 ;药品管理
法规正文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2004 年 7月 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 9号公布 根据 2017 年 11 月 7日国家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保证互联网药品信息的真实 、
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
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
等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
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
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 ,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
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
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
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第六条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
务的互联网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
第七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格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八条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 ,应当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注 《 互联网药品信息
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
第九条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所登载的药品信息必须科学 、准确 ,必须符合国家的法
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规定。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
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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