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提问
老师,您好,我司是经营企业,没有自己的工厂,现有一款保健食品批件需注册转备案,对于《保健食品备案工作指南》中对于备案资料的要求“第5.5.1 应提供经中试及以上规模的工艺生产的三批产品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卫生学、稳定性等检验报告。”,申请注册转备案时,该项检验报告是否可以提供注册时提交的原检验报告?
您好,感谢您关注CIO在线平台!根据《保健食品备案工作指南》“5.5.3:原注册人调整产品配方或产品技术要求申请备案的,应按5.5.1提供相关资料;未调整产品配方和产品技术要求的,可以提供原申报时提交的检验报告,并予以说明。” 如贵司有更多需求,请联系CIO合规保障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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