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1、办理部门: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办理方式:网上办理
3、办理地点: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1号楼3楼社会事务区C01窗口 - C01窗口
4、药监咨询:业务:0531-51795031;领证:0531-82083189;0531-68966267 CIO咨询:400-003-0818
受理条件
申请非药品生产企业咖啡因原料购用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本省内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油漆等非药品生产企业。
2、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办理流程
流程文字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4个工作日。
1、申请: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申请人首先通过省局企业行政许可服务平台进行许可申报。
2、受理: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3、办结:8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获取审批决定书。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申请材料
1、企业所在市或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现场检查报告;
2、加盖企业公章产品证明;
3、企业咖啡因管理的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职责以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4、企业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注明咖啡因的位置);
5、咖啡因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目录;
6、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该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7、其他材料。
结果样本
咖啡因购用证明。
常见问题
问题1:非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使用咖啡因作为原料的需要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吗?
答: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005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油漆等非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使用咖啡因作为原料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申请人提出本条例规定的审批事项申请,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相关资料。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发给许可证明文件或者在相关许可证明文件上加注许可事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本办事指南摘自药监局官网,如有变动,以官方发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