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办理部门: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理方式:网上办理
办理地点:各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咨询电话:020-12345 CIO咨询:400-003-0818
受理条件
(1)监管部门辖区内的化妆品生产企业;
(2)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文字性变化(地理位置等不变)或企业住所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能力、生产技术和工艺等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3)申报资料合法、完整和规范。
办理流程
流程文字说明
法定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1.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全网办流程:受理人员在网上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审查(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全网办流程:根据上级工作要求,变更事项里包含需要现场检查(简称A)和不需要现场检查(简称B)两种情形。需要开展现场检查的许可事项的承诺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不需要开展现场检查的许可事项承诺时限为3个工作日.均不包含制证送达时限5个工作日以及申请人补正材料、整改及现场核查等所需的时间。A情形受理后,广州市市场督管理局应组织2名以上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做出是否通过现场核查的结论。 审查人员整合审查资料并在系统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B情形资料审查后在系统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3.决定(时限:2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作出是否通过的审批决定,在系统中签署意见转入制证签发环节。
4.制证(时限:4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审批决定予以通过,将通过系统制证签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电子证照;审批不予以通过,通过系统制作签发电子版《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审批决定予以通过,将通过系统制证签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电子证照;审批不予以通过,通过系统制作签发电子版《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1.厂区总平面图(包括厂区周围30米范围内环境卫生情况)及生产车间(含各功能车间布局)、检验部门、仓库的建筑平面图;
2.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表;>>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表
3.生产设备配置图;
4.工商营业执照(生产地址文字性变化而地理位置等不变更的,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企业所在地公安机构或街道办、管委会等部门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
5.生产场所合法使用的证明材料(如土地所有权证书、房产证书或租赁协议等);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7.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递交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签订的委托书;
8.企业质量管理文件;
9.工艺流程简述及简图;
10.施工装修说明;
11.证明生产环境条件符合需求的检测报告;
12.企业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开展自查并撰写的自查报告;
13.有效期内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原件;
14.质量安全负责人简历;
15.企业关于申请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结果样本
常见问题
问题1:变更事项分为几类?
答:变更事项分为两类: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本办事指南摘自药监局官网,如有变动,以官方发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