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提升医疗器械注册与许可工作质效,依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程序提升医疗器械注册与许可质效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1年12月24日前将有关意见反馈至邮箱hubeiccd@163.com。附件: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程序提升医疗器械注册与许可质效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6日 附件: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程序提升医疗器械注册与许可质效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提升医疗器械注册与许可工作质效,依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优化国产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与许可审批程序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推行医疗器械注册并联评查。统筹调配全省监管系统检查员资源,调整优化工作流程,将技术审评与注册核查串联模式调整为并联实施,同步开展技术审评和注册核查,分别作出技术审评结论和注册核查结论,加快办理进度。省局审评中心发出补正资料通知书前,应加强与申请人沟通交流,依法科学作出审评结论。 二、建立医疗器械注册分路审评机制。细分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等难易程度,省局审评中心优化内部机构设置,合理配置审评资源,实行分路审评。对复杂产品注册的相关申请,实行小组审评加专家审评的集体审评模式;对普通产品注册的相关申请,实行主审加复审的一般审评模式;对于延续注册等申请,实行单一主审的简易审评模式。三、实行医疗器械注册与生产许可关联审批。推行医疗器械注册核查与生产许可核查结果互认,对同一产品注册核查通过且时间不超过两年的,其申报医疗器械生产许可时,可免于现场检查。对申请人同时提出多个产品注册或生产许可申请的,派出一个检查组,一次性完成全部现场检查任务。四、推行医疗器械注册合并审评审批。申请人在办理产品延续注册时,如有其它注册变更事项同时申请,实行合并办理模式,省局相关部门同步开展技术审评,一并完成多项审批。五、实施减免检查。做好我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延续“承诺制”审批工作,符合要求的免于现场检查。申请增加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属于原生产范围,并且与原许可生产产品的生产工艺和生产条件等要求相似的,该产品申报医疗器械生产许可时可免于现场检查。对需开展体系核查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若企业在一年内接受过国家局或省局相同或涵盖其内容的检查,不再重复检查。对按照注册人制度跨省委托生产的,认可外省现场检查结论,不再重复检查。六、建立全流程沟通交流机制。针对创新产品和优先审批产品,按照“全程参与、研审联动”的工作原则,省局建立覆盖产品申报前、审评和体系核查中、补正和整改资料提交前等全流程沟通交流机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有呼必应,全方位为企业提供指导服务,帮助提升产品研发质量和注册效率。七、建立审评提示和审评共识常态化发布机制。针对产品研发存在的普遍性、代表性问题,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和技术指导原则等要求,定期发布审评提示,指导企业掌握政策要求,熟悉技术标准,高效开展研发注册。针对相关企业同类别产品在研发注册中存在的共性、复杂性问题,组织开展专题研讨,统一审评标准尺度,形成审评共识。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 日 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加强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进一步提高注册审查质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体外膜氧合(ECMO)循环套包注册审查指导原则》《一次性使用腹部穿刺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听小骨假体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人工韧带注册审查指导原则》《漏斗胸成形系统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1.体外膜氧合(ECMO)循环套包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2.一次性使用腹部穿刺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3.听小骨假体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4.人工韧带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5.漏斗胸成形系统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国家药监局 2021年12月1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加强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进一步提高注册审查质量,根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超声软组织切割止血系统同品种临床评价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等4项技术指导原则(见附件),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1.超声软组织切割止血系统同品种临床评价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口腔种植手术导航定位系统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3.微波消融设备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4.内窥镜手术动力设备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国家药监局 2021年11月2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YY/T 0500-2021《心血管植入物 血管假体 管状血管移植物和血管补片》等19项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已经审定通过,现予以公布。标准编号、名称、适用范围和实施日期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医疗器械行业标准信息表 国家药监局 2021年12月6日附件医疗器械行业标准信息表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制修订替代标准适用范围实施日期1YY/T 0500-2021心血管植入物 血管假体 管状血管移植物和血管补片修订YY 0500-2004本标准规定了评估血管假体的要求以及术语、设计属性和制造商提供信息相关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采用直视外科手术植入(而非射线或其他非直接成像技术,如CT或核磁共振),预期用于血管系统节段间的置换、形成旁路或分流的无菌管状血管移植物,以及用于修补和重建血管系统的血管补片。本标准适用于采用合成编织型材料以及合成非编织型材料制成的血管假体。本标准适用于全部或部分采用非活性生物源性材料制成的血管假体,包括组织工程血管假体,但本标准未包含生物源性材料的采购、获取、制造以及所有试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复合、涂层、组合和外部强化的血管假体。本标准不适用于采用经导管输送和非直视外科植入的血管内假体。本标准包括移植物材料适当试验方法开发相关的信息。本标准不适用于由管状血管移植物和瓣膜组成的带瓣管道及其瓣膜部分,可用于对其中管状血管移植物部分进行评价,但本标准未描述该类器械的特定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标准不适用于心脏和心包补片、血管支架、辅件器械(如吻合器械、缝合器、隧道器和缝线)和垫片。本标准不适用于细胞接种相关的要求。本标准未包含药物洗脱或药物涂层血管假体的药理学内容。本标准未包含可吸收血管假体的降解、组织长入和/或组织替换及其它与时间有关方面的内容。2022年12月1日2YY/T 0647-2021无源外科植入物 乳房植入物的专用要求修订YY 0647-2008本标准规定了乳房植入物的专用要求。本标准给出了预期性能、设计属性、材料、设计评价、制造、包装、灭菌和由制造商提供的信息等具体说明,同时考虑了植入物的安全性因素。2022年12月1日3YY/T 0701-2021血液分析仪用校准物修订YY/T 0701-2008本标准规定了血液分析仪用校准物(以下简称为校准物)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标志、标签和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血液分析仪用校准物。本校准物只用于校准血液分析仪(又称血细胞分析仪)的白细胞计数(WBC)、红细胞计数(RBC)、血红蛋白测定(HGB)、平均红细胞容积(MCV)/红细胞比容测定(HCT)、血小板计数(PLT)五个参数,从而建立血液分析仪测量结果的计量学溯源性。2023年5月1日4YY/T 1160-2021癌胚抗原(CEA)测定试剂盒修订YY/T 1160-2009本标准规定了癌胚抗原(CEA)测定试剂盒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以双抗体夹心法为原理定量测定癌胚抗原的试剂盒,包括化学发光、电化学发光、荧光等标记方法的发光免疫试剂盒和酶联免疫试剂盒。本标准不适用于用125I等放射性同位素标记的各类癌胚抗原放射免疫或免疫放射试剂盒。2022年12月1日5YY/T 1164-2021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检测试剂盒(胶体金免疫层析法)修订YY/T 1164-2009本标准规定了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uman Chorionic Gonadotropin,HCG)检测试剂盒(胶体金免疫层析法)(以下简称HCG试纸)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胶体金免疫层析法为原理对人体尿液样本中HCG含量进行定性、半定量检测的试剂盒。2022年12月1日6YY/T 1180-2021人类白细胞抗原(HLA)基因分型检测试剂盒修订YY/T 1180-2010本标准规定了人类白细胞抗原(HLA)基因分型检测试剂盒产品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标识、标签、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人类白细胞抗原(HLA)的基因分型检测试剂盒(以下简称试剂盒)的质量控制。该试剂盒主要用于HLAI类A、B和C位点及II类DRB和DQB等多位点、单一血清学组或等位基因的基因分型。该试剂盒方法学包含但不限于聚合酶链反应-序列特异性引物法(PCR-SSP)、聚合酶链反应-序列特异性寡核苷酸探针法(PCR-SSO)、聚合酶链反应-基因测序分型法(PCR-SBT)、荧光PCR法、PCR熔解曲线法等。临床用途包括移植或输血的供体与受体匹配、疾病的辅助诊断等。本标准不适用于采用高通量测序方法检测人类白细胞抗原(HLA)的基因分型试剂盒。2023年5月1日7YY/T 1204-2021总胆汁酸测定试剂盒(酶循环法)修订YY/T 1204-2013本标准规定了总胆汁酸测定试剂盒(酶循环法)的测定原理、要求、试验方法、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酶循环法对人体血清或血浆中的总胆汁酸进行定量测定的试剂盒,包括手工和半自动、全自动生化分析仪上使用的试剂。2022年12月1日8YY/T 1747-2021神经血管植入物 颅内动脉支架制定/本标准规定了颅内动脉支架的通用要求、预期性能、设计属性、材料、实验室设计评估、上市后监督、制造、灭菌、包装。本标准适用于在颅内动脉使用的治疗出血或缺血症状的支架类产品,包括支架及配套使用的输送系统。但本标准不包含用于输送支架的通路器械(如微导管)及其他配套器械。本标准不适用于颅内动脉瘤血流导向装置。本标准不包括生物可吸收支架、聚合物支架、支架涂层的降解,以及其他时间依从性方面的内容。本标准不包括颅内动脉支架植入前的程序和器械。2023年5月1日9YY/T 1784-2021血气分析仪制定/本标准规定了血气分析仪的基本参数、要求、试验方法、标志、标签、使用说明书和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采用选择性电极为传感器,通过电化学技术,对人体血液样本或其他体液样本进行血气项目酸碱度(pH)、二氧化碳分压(pCO2)、氧分压(pO2)检测的血气分析仪。2023年5月1日10YY/T 1789.2-2021体外诊断检验系统 性能评价方法 第2部分:正确度制定/本标准规定了体外诊断检验系统的正确度性能评价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制造商对定量检验的体外诊断检验系统进行性能评价。本标准不适用于结果报告为名义标度和序数标度的体外诊断检验系统,例如用于血细胞鉴定、微生物分型、核酸序列鉴定、尿液颗粒鉴定,结果报告为阴性、阳性或1+、2+、3+的体外诊断检验系统的性能评价。本标准也不适用于基于定量测量并通过阈值判断结果的定性体外诊断检验系统(例如酶联免疫吸附法的病原微生物抗原或抗体检测试剂盒)的性能评价。本标准不适用于医学实验室正确度性能验证,也不适用于产品型式检验。2023年5月1日11YY/T 1791-2021乙型肝炎病毒e抗体检测试剂盒(发光免疫分析法)制定/本标准规定了乙型肝炎病毒e抗体检测试剂盒(发光免疫分析法)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标识、标签、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采用竞争法等原理,利用发光分析技术,定量或定性检测人血清、血浆中乙型肝炎病毒e抗体(以下简称“HBeAb”)的试剂盒。包括化学发光、微粒子化学发光、电化学发光、光激化学发光和时间分辨荧光等方法。本标准不适用于:a)拟用于单独销售的乙型肝炎病毒e抗体校准品和乙型肝炎病毒e抗体质控品;b)以发光免疫分析为原理的生物芯片。2023年5月1日12YY/T 1801-2021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21三体、18三体和13三体检测试剂盒(高通量测序法)制定/本标准规定了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21三体、18三体和13三体检测试剂盒(高通量测序法)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采用测序深度不足以准确检测单碱基变异的低深度全基因组高通量测序法进行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21三体、18三体和13三体检测的试剂盒。该试剂盒在临床上用于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本标准不适用于采用高深度目标片段测序法、单核苷酸多态性(SNP)位点测序法和甲基化基因位点测序法等其他高通量测序法进行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21三体、18三体和13三体检测的试剂盒。2023年5月1日13YY/T 1820-2021特异性抗核抗体IgG检测试剂盒(免疫印迹法)制定/本标准规定了特异性抗核抗体IgG检测试剂盒(免疫印迹法)(以下简称试剂盒)的要求、试验方法、标识、标签、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免疫印迹法为原理的定性检测人血清或血浆中针对细胞核与细胞浆特定靶抗原的抗核抗体特异性自身抗体IgG的试剂盒,包括手工操作法和仪器自动操作法产品。本标准不适用于抗核抗体总抗体的检测试剂盒。2023年5月1日14YY/T 1824-2021EB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盒(荧光PCR法)制定/本标准规定了EB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盒(荧光PCR法)(以下简称试剂盒)的要求、试验方法、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荧光PCR法为原理,定性/定量检测人体全血、血清/血浆中EB病毒核酸的试剂盒。2022年12月1日15YY/T 1825-2021红细胞和白细胞计数参考测量程序定值结果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指南制定/本标准给出了评定红细胞和白细胞计数参考测量程序定值结果测量不确定度的指南。本标准适用于血细胞分析参考测量实验室评定红细胞和白细胞计数参考测量程序定值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2022年12月1日16YY/T 1826-2021B群链球菌核酸检测试剂盒(荧光PCR法)制定/本标准规定了B群链球菌核酸检测试剂盒的要求、试验方法、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通过荧光PCR法原理,定性检测新生儿特定部位或女性阴道、直肠分泌物及其培养物中的B群链球菌核酸的诊断试剂盒。2022年12月1日17YY/T 1828-2021抗缪勒管激素测定试剂盒(化学发光免疫分析法)制定/本标准规定了抗缪勒管激素测定试剂盒(化学发光免疫分析法)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为原理测定抗缪勒管激素的试剂盒。2023年5月1日18YY/T 1831-2021梅毒螺旋体抗体检测试剂盒(免疫层析法)制定/本标准规定了梅毒螺旋体抗体检测试剂盒(免疫层析法)的要求、试验方法、标识、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通过免疫层析法为原理,对人血清、血浆或全血中的梅毒螺旋体抗体进行定性测定的胶体金法、乳胶法等梅毒螺旋体抗体检测试剂盒。2023年5月1日19YY/T 1836-2021呼吸道病毒多重核酸检测试剂盒制定/本标准规定了呼吸道病毒多重核酸检测试剂盒(以下简称试剂盒)的要求、试验方法、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呼吸道病毒多重核酸检测试剂盒的质量控制,试剂盒适用的样本类型包括但不限于:鼻咽拭子、鼻拭子、咽拭子、肺泡灌洗液、痰液或其他呼吸道分泌物;适用的待检测的呼吸道病毒包括但不限于:甲型流感病毒(Influenza A,IFV A)、乙型流感病毒(Influenza B,IFV B)、呼吸道合胞病毒(Respiratory Syncytial Virus,RSV)、副流感病毒(Parainfluenza Virus,PIV)、人偏肺病毒(Human Metapneumovirus,hMPV)、腺病毒(Adenovirus,Adv)、呼吸道感染肠道病毒(肠道病毒/鼻病毒)(Enterovirus,EV/ Rhinovirus, RhV)、冠状病毒(Coronavirus,CoV);适用的检测方法包括但不限于:荧光PCR法、液相/固相芯片法、PCR熔解曲线法、等温扩增法、PCR毛细电泳片段分析法及第二代测序技术等。2022年12月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指导我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序开展医疗器械延续注册申报工作,现将2022年9月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到期的产品目录予以发布。相关生产企业应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在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提交相关资料;逾期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将不再受理;在有效期届满时,将其医疗器械注册证予以注销。特此通告。 附件: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即将到期的产品目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12月10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湖北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申请核发事宜政策咨询》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答复如下:一、你公司为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旗下药店同时兼营医疗器械,委托同一法人企业湖北益丰医药有限公司(为药品批发企业且同时兼营医疗器械,并已取得批发证)采购及配送。你公司下属门店经营有第三类医疗器械,且均已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零售证。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原总局令第8号)第七条等法规规章规定,你公司需申办《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二、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原总局令第8号)第三十三条、《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原总局2014年第1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湖北省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鄂食药监规〔2017〕5号)第十二条第(一)项及第十四条相关规定,你公司需分别申办批发、零售《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8日 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YY/T 0500-2021《心血管植入物 血管假体 管状血管移植物和血管补片》等19项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已经审定通过,现予以公布。标准编号、名称、适用范围和实施日期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医疗器械行业标准表 国家药监局 2021年12月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进一步指导对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无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指南(2016版)》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指南(2016版)》进行了修订,形成相关指南的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附件2),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1年12月3日至12月12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邮寄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70号中环广场A座1302室医疗器械生产监管处,邮政编码:100053。 2.电子邮件:邮件主题请注明“无菌植入医疗器械检查要点指南反馈意见”,邮箱地址:qxscc@yjj.beijing.gov.cn。 3.传真:010-83560730。 附件: 1.无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指南 (2021版) 2.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指南 (2021版) 3.征求意见反馈表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3日无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指南(2021版)为加强对无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及其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贯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范实施具体要求,依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本指南针对《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中重点检查条款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归纳明确了无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中重点环节的审查要求,作为《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有益补充,旨在帮助北京市医疗器械监管人员对无菌医疗器械产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认知和掌握,指导全市医疗器械监管人员对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同时,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展无菌医疗器械生产管理活动提供参考。本指南可作为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的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核查、《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等各项检查的参考资料。本指南主要针对的无菌医疗器械包括通过最终灭菌的方法或通过无菌加工技术使产品无任何存活微生物的医疗器械。高分子材料类医疗器械的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可参考《高分子材料类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指南》。对于注册人企业应明确注册人及受托方质量责任,明确各自在运行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当国家相关法规、标准、检查要求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讨论以确保本指南持续符合要求。一、机构与人员生产企业应当明确与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相关的管理职责,对管理职责进行文件和制度上的规定,目的是评价具有行政责任的管理者(决策层)能否确保企业建立一个充分和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在生产企业开展无菌医疗器械生产管理活动中,应当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生产负责人的相应职责,确定管理者代表在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中的作用。应注意以下问题:(一)组织机构1.企业应当建立与医疗器械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明确质量管理职能以及相互沟通的关系,并形成文件,确保企业建立充分的、有效的、适宜的质量管理体系。2.企业一般应设置生产、质量、技术、采购、销售等管理部门,且生产和检验应由不同部门负责,生产和质量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3.质量管理部门应具有独立性,应能独立行使保持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行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性的职能。其中,企业形成产品的过程中所包含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等过程均须由质量管理部门的人员进行签字确认,并经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或经企业任命的有能力对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有足够的识别和判断能力的人员行使产品质量最终放行权。(二)企业负责人1.企业负责人应负责组织制定本企业的质量方针,质量方针要表明企业关于质量方面的全部意图和方向。企业应提出执行质量方针的具体措施意见及内涵解释,以便让全体员工充分理解。2.企业负责人应负责组织制定企业的质量目标,质量目标应具有可操作性,可测量性,并要有具体的实施措施、计算方法、考核方法。此外,企业不宜以法规、标准、日常工作的要求作为质量目标,质量目标内容应在质量方针框架下制定。3. 企业负责人应负责配备与质量方针、质量目标相适应,能满足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和生产管理的需要的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4. 企业负责人应负责组织进行管理评审,制定定期进行管理评审的工作计划,规定一定的时间间隔由企业负责人开展管理评审。管理评审作为一个过程,应该明确过程的输入、输出,并应该保持评审的记录。5.企业负责人应在管理层中指定管理者代表。管理者代表要确保各个过程的建立、实施和保持,并向企业负责人报告体系运行的情况、体系的业绩和任何改进的需求,管理者代表须全程参与现场考核。(三)其他人员1. 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水平、工作技能、实践经验。企业应制定对其进行考核、评价和再评价的制度,并保存相关评价记录。2.企业应确定影响医疗器械质量的岗位,规定岗位人员所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水平、工作技能、实践经验,保持人员相应的培训和评价记录。这些岗位人员包括产品设计开发人员、从事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的生产人员、检验人员等。无菌医疗器械生产的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一般包括暗室操作、激光雕刻、焊接、丝网印刷等。3.企业对从事影响产品质量的工作人员,特别是产品设计开发人员、从事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的生产人员、检验人员等,应制定包含相关法律法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操作技能、过程质量控制技能及质量检验技能培训的制度,并保存相应记录。4.企业对生产操作和质量检验岗位的操作人员,特别是关键工序、特殊岗位操作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应制定评价和再评价制度,并应保存相关记录。5.企业对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应进行卫生和微生物学基础知识、洁净技术方面的培训及考核。应保持年度培训计划及进入洁净室(区)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记录,培训记录应能体现对卫生和微生物基础知识、洁净技术方面的内容。临时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企业应当对其进行指导和监督。(四)人员健康、卫生管理1.人员健康要求企业应明确生产人员健康、定期体检的要求,制定人员卫生管理文件及进入洁净间工作守则。直接接触物料和产品的操作人员每年应至少体检一次,对其他相关人员的体检项目及频次应满足企业实际需要,并与产品风险相匹配。患有肝炎、肺结核、皮肤病等传染性和感染性疾病的患者和体表有伤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产品的工作。日常发现的生产检验人员存在发烧、流行感冒、痢疾、皮肤受伤等情况,不应进入洁净室(区),并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2.人员净化要求企业应明确洁净环境工作人员清洁的要求,一般应经常理发、洗澡、剪指甲、不准化妆、不准佩戴饰物、严禁将个人物品带入洁净室等,并应明确检查人员。企业应明确人员进入洁净室的净化程序,一般应包含以下内容:(1)人流走向应科学合理,避免交叉往复,应严格遵守从低洁净度区域向高洁净度区域方向流动。(2)人员净化室应包括一更(存外衣室)、二更(换洁净或无菌工作服、鞋)室、盥洗(手消毒)室、气闸室或空气风淋室等,气闸室的出入门应有防止同时打开的措施,并标明警示标识。(3)设置单人空气风淋室时,应按最大班人数每30人设一台,设置单人空气风淋室时洁净室工作人员超过5人时,空气风淋室一侧应设单向旁通门。(4)穿戴洁净工作服顺序为从上至下,一般顺序为工作帽、口罩、上衣、下衣、工作鞋。(5)净化区域的换鞋处,不同洁净级别的鞋不应交叉污染,宜采用双侧鞋柜进行有效隔离或地面标识,在洁净室内不宜穿着不便于清洁或易产生脱落碎屑的洁净工作鞋。(6)盥洗室水龙头按最大班人数每10人设1个,龙头开闭不宜采用手动式。洁净室(区)内裸手接触产品的操作人员应每隔一定时间对手进行消毒,并应规定员工手消毒的方法和频次。3.人员服装要求企业应明确所有与产品质量有关的人员服装要求,制定洁净工作服和无菌工作服的管理文件。(1)洁净工作服和无菌工作服应选择质地光滑、不产生静电、不脱落纤维和颗粒性物质的材料制作。洁净工作服和工作帽应有效遮盖内衣、毛发,对于无菌工作服还应能包盖脚部,并能阻留人体脱落物。(2)不同洁净度级别洁净室(区)使用的洁净工作服应定期在相应级别洁净环境中分别清洗、干燥和整理,并区别使用。无菌工作服可在十万级洁净室(区)内清洗,但应在万级洁净室(区)内整理,洁净工作服和一般的无菌工作服应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但在万级下的局部百级洁净室(区)内使用的无菌工作服应进行灭菌处理。洁净工作服和一般无菌工作服的末道清洗用水至少为纯化水;有热原要求并在万级下的局部百级洁净室(区)内进行无菌加工使用的无菌工作服的末道清洗用水应为注射用水。(3)洁净室(区)工作鞋的清洗,应与洁净工作服的清洗分开,防止交叉污染。二、厂房与设施企业的资源管理包括对工作环境和基础设施的管理,应满足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需要。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具有与所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工作环境和基础设施,并应满足与产品的生产规模和质量管理要求相符合的生产能力。(一)环境控制总体要求1.企业所具有的生产环境应做到卫生条件好、空气清新、大气含尘、含菌浓度低、无有害气体、自然环境好。生产厂房周围应达到四无(无积水、无杂草、无垃圾、无蚊蝇孳生地),宜无裸露土地。厂区周围应绿化,不应种植易发散花粉的植物。厂区主要道路的设置,应符合人流与物流分流的要求。周围道路面层,应采用整体性好,发尘少的材料。生产区、生活区、行政区及辅助区布局应合理,不应对净化厂房造成污染,应避免有空气或水等的污染源,并应远离交通干道、货场等。灭菌车间应设在僻静安全位置,并应有相应的安全、通风等安全设施,其设计建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2.企业应根据所生产的无菌医疗器械的质量要求,确定在相应级别洁净室(区)内进行生产的过程,避免生产中的污染。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相邻房间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5帕,洁净室(区)与非洁净室(区)的静压差应大于10帕,阳性间与周围区域应保持相对负压。必要时,相同洁净级别的不同功能区域(操作间)之间也应当保持适当的压差梯度。不同洁净度级别洁净室(区)之间应有指示压差的装置,洁净室(区)空气洁净度应从高到低、由内向外布置,洁净间内门的开启方向不应对洁净度高的区域造成污染,相邻房间的静压差不宜过高,以免产生乱流。洁净室的压差设置应合理,压差监测装置应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便于观测,并具有检定标识。3.企业应明确洁净环境内的温湿度要求、监测频次和记录的要求。无特殊规定的,洁净室内的温度应控制在18℃~28℃,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65%,并按班次监测。如有特殊要求的,温湿度应与产品及生产工艺相适应,温湿度监测装置应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且具有检定标识。监测点应包括洁净室内每个房间,并易于观测;空气净化送回风系统应有温湿度控制设施。4.洁净室(区)内人流、物流应合理,不应有交叉往复现象。人流通道应设置净化室,物流通道应设置净化设施,对生产过程中容易造成污染的物料应设置专用出入口,宜采用带风淋的双层传递窗,利于降低物料的微粒污染和微生物负载水平。不同级别洁净室之间相互联系应有防止污染的措施,如气闸室或双层传递窗;洁净室(区)与非洁净室(区)之间应设置双层传递窗;传递窗或(和)气闸室应有防止同时打开的措施,措施一般采用联锁结构,或标注两边不可同时开启的警示性标识;不同空气洁净度区域之间的物料传递如采用传送带时,为防止交叉污染,传送带不宜穿越隔墙,宜在隔墙两侧分段传送;物料传递路线尽量要短,以利于操作和过程控制;传递窗、气闸室等物流通道应有如紫外灯等对产品消毒的要求和措施。5.企业的原料库、中间产品存放区(或库)和成品库等库房应与生产产品及规模相适应,应能满足产品生产规模和质量控制的要求。企业应制定库房管理的相关文件,明确储存条件的要求,并做好记录。企业应对库房保持一定的环境监控措施,必要时应有环境控制的措施或设施。对于不同储存要求的物料应配备不同储存条件的区域或设施进行储存。6.企业的检验室和产品留样室(区)应与生产的产品及规范的要求相适应,留样产品的储存环境应与成品储存环境一致。企业所具备的检验和试验仪器设备及过程监视设备应能满足产品生产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以及质量控制的需要。7.企业应制定生产设施维护保养规定,包括维护频次、维护方法等内容,保存基础设施维护保养记录和测试记录。若基础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外包(如净化厂房维护、制水系统维护),应保存基础设施外包维护的协议或技术要求,并保存相应记录。(二)环境污染控制要求1.在生产或使用中活性物质、灭活物质的污染(包括热原)对产品产生重要影响的无菌医疗器械,应对工作环境进行控制,对灭活的方法应予验证并保存记录。此类产品的生产和包装应在有规范要求的、可控的环境下进行。2.对需要控制产品初始污染菌的医疗器械,如果通过确认的产品清洁、包装过程,能将污染降低并保持一致的控制水平,应建立一个受控的环境来包含该确认的清洁和包装过程。生产企业可参考《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规范》(YY0033-2000)标准或自行验证并确定产品的生产洁净级别。3.应对受污染或易于污染的产品进行控制。应对受污染或易于污染的产品、工作台面或人员建立搬运、清洁和除污染的文件。(三)洁净室(区)控制要求1.材料洁净室(区)地面一般采用自流平或PVC等耐酸耐磨的材料;墙面一般采用彩钢板,应平整光滑,接口应严密,无裂缝;门窗不应采用木制材料。工艺用水管路的材料应无毒、 耐腐蚀、易消毒,可根据需要选择不锈钢管、聚丙烯、ABS工程塑料等材料。2.密闭性洁净室内门窗、墙壁、顶棚、地面的构造和施工缝隙应采取密闭措施,不宜设置门槛;洁净室窗户或玻璃安全门与室外环境相连时应采用双层设计。空调机组进风口应设置如止回阀等防倒灌装置。3.安全门安全门应有明显标识,应向安全疏散方向开启;安全门可采用落地玻璃封闭,并配备安全锤等开启工具;安全通道应无障碍。4.防异物设施生产厂房应配有如灭蝇灯、门帘、纱窗、粘鼠板、挡鼠板等防尘、防虫和其他动物、异物进入的设施。企业还应对空调机组进风口采取防止异物进入的相应措施。洁净环境的管理可参考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医疗器械洁净室(区)检查要点指南》。三、设备(一)生产设备企业应结合自身产品的生产工艺等实际情况配备满足生产要求的相关设备,并建立生产设备台帐。企业生产产品的生产规模应当和质量管理的要求相符合。工艺装备常包括机械切削加工中的夹具、注塑工艺的模具、电子设备调试时的调试台、零件运输过程中的容器或保护装置等。1.安装在洁净室(区)内的设备,除满足产品品种、生产规模及其生产工艺参数要求外,还应布局合理,便于操作、维修和保养,不应有漏油、漏气、漏水等现象,应符合洁净环境控制的要求。对容易产生尘埃的生产材料或设备应有相应的防尘和防扩散措施。结构简单、噪音低、运转不发尘。对于不平整的表面,或传动结构,或暴露在外的部件,宜采用不锈钢或其他符合净化车间要求的材料进行装饰性处理,以防设备在运行中影响环境的洁净度。2.与物料或产品直接接触的设备、工艺装备及管道表面应无毒、耐腐蚀,不与物料或产品发生化学反应和粘连,应无死角并易于清洗、消毒或灭菌。3.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保障产品或零配件运送、传递和储存时免受污染和损害,应使用工位器具,如采用周转箱、托盘等。企业应制定工位器具的管理文件并保存记录,明确使用、标识、清洗和消毒等要求。工位器具应能满足生产使用需要,满足产品防护要求,其表面应光洁、平整、不得有物质脱落,易于清洗和消毒。从原料开始到产品包装前,所有的物料、零配件和半成品都应放置在清洁的专用工位器具中。工位器具应按区域存放,尽可能固定岗位和体现专用,不同区域的工位器具应严格区别和分开,有明显标识。工位器具应按规定清洗消毒,避免污染和损伤产品。(二)空气净化系统企业应有对环境进行监测的要求及方法并有满足环境监测的相关设备,保存了环境监测记录并评估了检测设备失效导致环境不合格可能造成产品在使用中的风险。若工作环境条件对产品质量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应具有监视和保持工作环境所需的设施、设备、资源和文件,且便于监测。应评价每一个重要参数、指示项或控制项,以确定其失控可能增加的风险,并应在需要时确保产品所处环境的可追溯性。企业应对环境控制系统进行确认,进行定期检查以验证该环境系统的正确运行,并在一定周期后进行再确认。若停机后再次开启空气净化系统,应当进行必要的测试或验证,以确认仍能达到规定的洁净度级别要求。(三)制水设备企业应根据其所生产的产品工艺及特性确定所使用的工艺用水的种类、用量及要求,并经过有效验证。1.企业应明确工艺用水的制备、使用、存贮、管理等要求,并保存相关记录。2.企业应明确工艺用水制水设备使用管理的相关要求。工艺用水的输送或传递应能防止污染。若产品的加工过程需要工艺用水时,应配备了工艺用水的制备设备,并且当用量较大时通过管道输送到用水点,应按规定对工艺用水进行检测。应明确工艺用水的储罐和输送管道定期清洗、消毒的要求和方法,工艺用水的管道应采用不锈钢或其他无毒材料制成,产品生产工艺过程中需要用水的车间都应有出水口(如初洗、末道清洗、产品配制等)。3.若水是最终产品的组成成分时,应使用符合《药典》要求的注射用水;对于直接或间接接触心血管系统、淋巴系统或脑脊髓液或药液的无菌医疗器械,末道清洗应使用符合《药典》要求的注射用水或用超滤等其它方法产生的无菌、无热原的同等要求的注射用水;与人体组织、骨腔或自然腔体接触的无菌医疗器械,末道清洗用水应使用符合《药典》要求的纯化水。4.生产企业使用纯化水的,应自行制备;注射用水(灭菌注射用水)如用量较少时可以外购。工艺用水管理可参考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医疗器械工艺用水检查要点指南》、《医疗器械工艺用水系统确认检查要点指南》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医疗器械工艺用水质量管理指南》。(四)制气设备企业应对工艺用气的制备、使用、检验、管理制定相应要求。洁净室(区)内使用的压缩空气等工艺用气应有气体净化处理装置,其原理和结构应满足所生产无菌医疗器械的质量要求。对于与产品使用表面直接接触的工艺用气,应控制和验证工艺用气中所含微生物和微粒(包括液体微粒),并保存相关记录。对于不与产品使用表面直接接触,但是使用后排放到洁净室内的工艺用气,应控制和验证对环境的影响,可进行动态检测,并保存相关记录。工艺用气管理可参考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医疗器械工艺用气检查要点指南》(五)检验设备企业应建立检验设备的控制程序并形成文件,应具有检验设备台账,检验设备应满足企业规定的出厂检测项目、检验规程、环境监测和工艺用水监测的要求,企业应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进行配备。应当根据产品质量要求确定产品的初始污染菌和微粒污染的控制水平,定期对检测记录进行汇总和趋势分析。检测设备的控制程序中应对检测设备的搬运、维护和贮存过程中防护要求作出规定,以防止检验和试验结果失效。四、文件管理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所需要的文件和记录,应满足《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的相关内容。五、设计开发企业产品的设计开发的相关控制要求,应满足《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的相关内容。(一)设计开发控制程序文件中一般应明确设计策划、设计输入、设计输出、设计评审、设计验证、设计确认、设计更改、设计转换等方面的内容。(二)风险管理的要求可以作为设计开发程序的一部分,也可以制定单独的文件。应制定风险的可接受水平准则,并将医疗器械产品的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可参考《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YY/T0316-2016)。(三)设计开发的输入应明确设计开发新产品的预期用途、安全性能、使用性能和法律法规要求及针对风险应采取的控制措施。(四)应明确设计转换相关要求,并通过设计转换活动确定最终的生产工艺指导书、检验规程、原材料详细技术要求、生产设备清单。设计转换活动的有效性应进行评审。(五)应按照设计策划的要求进行设计验证。验证的方法可采用:产品检测/型式试验、变换方法计算、文件评审、与已经证实的类似设计比较。(六)应当明确灭菌工艺和无菌保障水平,并提供灭菌确认报告。如灭菌使用的方法容易出现残留,应明确残留物信息及采取的处理方法。六、采购(一)采购流程企业应编制采购程序文件,主要内容应包含企业采购作业流程。应重点明确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1.对不同的采购产品应规定不同的控制方式,并对采购文件的制定、评审、批准作出明确的规定。2.对合格供方的选择、评价和再评价应予以明确规定。3.对采购产品的符合性的验证方法进行规定。4.对采购过程的记录应进行保持的规定。5.实施采购和采购管理应进行规定。6.采购属于医疗器械的产品,应保存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并应遵守相应的规定。7.对原材料有相关强制性国行标的,采购产品的要求应不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需要进行生物学评价的材料,采购物品应当与经生物学评价的材料相同。(二)物料分类1.企业应具有物资分类明细表或物料清单,应至少包含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技术指标或质量要求、分类等级等内容。应涵盖企业产品所涉及的全部原材料及辅料、耗材。应根据产品分类情况,对供方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2.企业采购的原材料应能满足设计输出的要求,采购属于医疗器械的原材料,应保存有效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并应遵守相应的规定。对采购的产品有相关强制性国家、行业标准的,如输注器具组件、高分子材料(如医用软聚氯乙烯、硅橡胶、透明质酸钠等)、金属材料(如不锈钢、钴铬钼合金等)等,采购产品的要求应不低于标准要求。对于来源于动物的原、辅材料应对去除病毒进行控制要求。(三)供方管理企业应制定对供方进行选择、评价和再评价的准则,评价范围一般包括:质量、服务、人员能力、供货能力、企业资信等。应保存供方评价的结果和评价过程的记录,对于首次选择的供方应关注其资质及其样品试用情况的评价,对于非首次供方应关注生产、检验和采购部门对其产品使用情况的评价。企业应与合格供方应与之签订较为固定的供需合同或技术协议,以确保物料的质量和稳定性。对于涉及最终产品的安全性能的采购产品(如原材料、包装材料等),应保存对供方实施控制记录。采购文件中(可以在与供方的协议中形成)的表述应符合采购信息的要求,并应对采购信息可追溯性要求作出明确规定。企业可参考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供应商审核指南》,当产品委托生产时,应符合《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四)采购记录企业应保存采购过程活动记录,如采购计划、采购合同、入库单等信息等,应保证关键物料的正向及逆向追溯途径。(五)采购验证和确认1.企业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实施采购验证。应具有采购产品的进货检验规范,明确检验项目、抽样方法、判定准则等。验证方式一般包括供方的认证情况、符合性证明材料、检验报告等,并保存采购验证记录。2.企业对所用的初包装材料应进行选择和/或确认,所用初包装材料应不会在医疗器械的包装、运输、贮存和使用时对产品造成污染。3.初包装材料应符合《最终灭菌医疗器械的包装》(GB/T19633-2005)的要求,其生产环境应与产品的生产环境相适应。与无菌医疗器械的使用表面直接接触、不清洗即使用的初包装材料,其生产环境洁净度级别的设置宜遵循与产品生产环境的洁净度级别相同的原则,使初包装材料的质量满足所包装无菌医疗器械的要求,若初包装材料不与无菌医疗器械使用表面直接接触,应在不低于30万级洁净室(区)内生产。4.应对初包装材料进行验证,验证方案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密封抗拉强度、封口剥离特性、渗漏试验、封口参数试验、灭菌抵抗力试验、加速老化试验等,可参考《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第1部分加速老化试验指南》(YY/T0681.1-2009)。包装封口确认可参考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无菌包装封口过程确认检查要点指南》。七、生产管理(一)生产工艺识别1.企业应识别产品的全部特性和相应工艺流程,并依据产品特性要求进行实现过程的质量策划,还应明确产品实现各阶段控制要求和必要的资源条件。企业应评价产品实现过程的质量形成因素,识别对质量有影响的相关过程,识别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等内容。应制定形成文件的程序、要求、作业指导书以及引用资料和引用的测量程序。2.企业应制定关键工序、特殊过程验证的规定,实施关键工序、特殊过程验证确认工作计划。应依据确认的结果制定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工艺规范和作业指导书;并应按文件要求,保存活动记录。(二)产品防护1.企业应制定产品防护的程序文件。产品防护的程序文件应包括产品标识、搬运、包装、贮存和保护,以及对产品的组成部分防护的内容。应根据对产品质量影响的程度规定所生产的无菌医疗器械及材料的贮存条件,应控制和记录这些条件,并在产品技术文件、标签和使用说明书中注明。贮存场所应配备环境监控设施,并应对贮存条件进行记录。2.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烟雾、毒害物、射线和紫外线的厂房、设备,应安装除尘、排烟雾、除毒害物和射线防护装置(如喷砂、电解、钝化、荧光探伤、激光打标、涂层、EO气体排放、洁净室内焊接、注塑等过程)。企业应安装相应的防护和去除装置,若有害气体需排到大气中应进行适当的处理;必要时,企业应在文件中对有害物质限量做出规定。3.生产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清洗剂不应对产品造成污染。应制定所用润滑剂、冷却剂、清洗剂的清单并规定选用要求;如有污染风险应采取相应防污染措施,并做好相应的验证。如果所用助剂会对产品造成污染,即使在洁净室(区)内加工的零配件也应使用合适的方式末道清洁。在洁净室(区)内通过模具成型后不清洗的零配件所用的脱模剂应无毒、无腐蚀,不会影响最终产品的质量。企业应通过验证的方式证实脱模剂不会影响产品质量,一般应评价脱模剂的生物和化学性能。脱模剂应耐高温,不会被注塑件吸附。4.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进行清洁处理,或者从产品上去除处理物时,应编制产品清洁要求的文件,并加以实施。企业应在工艺文件中应明确对产品的清洁方法(包括清洁工艺的相关参数、清洁所需的介质等)的相关要求,并保存产品清洁过程记录。产品清洁要求,一般指在临床使用前常规的清洁手段不能去除污染物,只有工厂采用专门方法和清洗剂才能有效去除。企业应根据产品的预期用途和生产工艺,明确产品微生物污染和微粒污染监视的要求,保存相关记录,进行趋势分析,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5.企业应根据产品质量要求和生产过程中的主要污染情况,采取适当的措施对进入到洁净室(区)的零配件、物料或产品进行清洁处理。应规定零配件、物料或产品进入洁净室(区)的净化程序并具备设施,净化程序和设施应能有效去除生产过程中的零配件或产品、外购物料或产品上的污染物。对于需清洁处理的无菌医疗器械的零配件,末道清洁处理应在相应级别的洁净室(区)内进行,所用的处理介质应能满足产品的质量要求。应有末道清洁工艺验证,保存验证记录。末道清洁处理室的洁净度应和进一步加工产品区域的洁净度级别相同,使用的处理介质包括液体溶剂、气体或工艺用水等应满足产品质量的要求,所用介质的化学残留物不能对产品造成污染从而影响产品性能。产品清洗过程确认可参考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相关医疗器械产品清洗过程确认检查要点指南》。(三)洁净室(区)卫生管理1.企业应明确洁净室(区)定期清洁、消毒的要求,对操作台面、墙面、地面、顶棚表面定期进行清洁。操作台应确保光滑、平整、无缝隙、不脱落尘粒和纤维,不易积尘并便于清洗消毒。与物料或产品直接接触的设备、工艺装备及管道表面应无毒、耐腐蚀,不与物料或产品发生化学反应和粘连,应无死角并易于清洗、消毒或灭菌。百级的洁净室(区)内不得设置地漏。在其他洁净室(区)内,水池或地漏应当有适当的设计和维护,并安装易于清洁且带有空气阻断功能的装置以防倒灌,同外部排水系统的连接方式应当能够防止微生物的侵入。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明确清洁消毒的项目、方法、频次的要求。(2)应明确如紫外灯、臭氧等空气消毒的方法、消毒时机、消毒频次、消毒时间、消毒记录等要求。紫外消毒应具有平面布置图和位置标识,应注意传递窗和气闸室内的消毒装置,保存使用记录。应对紫外和臭氧消毒的效果进行验证。(3)应明确洁具清洗、存放的要求,洁具不应存放在洁净室生产区域内,清洁工具的洗涤、干燥及洁具存放宜设于独立、卫生,且通风良好的洁具间。洁具间中清洁区、污染区标识应明显,卫生工具应无脱落物、易清洗、易消毒。(4)应明确洁净室(区)内洗衣机的清洁要求,并保存相关记录。(5)应明确消毒剂的使用管理的要求,结合消毒剂的有效成分,定期更换消毒剂,保存配制和使用记录,并对消毒效果进行评价或验证。(6)应当制定洁净室(区)的卫生管理文件,按照规定对洁净室(区)进行清洁处理和消毒,并保存记录。所用的消毒剂或消毒方法不得对设备、工艺装备、物料和产品造成污染。消毒剂品种应当定期更换,防止产生耐药菌株。2.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制定清场的管理规定并保存清场记录。产品清场过程应能有效防止产品交叉污染。清场后可采用标识来确认已清场,生产前也应确定无上次生产遗留物。应注意空调机组停止工作时,为了防止污染应将所有的产品进行清理;生产产品或过程更换时,为了防止交叉污染,应进行彻底的清场。清场记录可单独记录或与生产记录合并,如单独记录应可追溯到需清场的产品。(四)批号管理企业应建立批号管理文件,需明确原材料批、生产批、灭菌批、中间品批等批号的编写方法,规定生产批和灭菌批组批方法,并明确生产批号和灭菌批号的关系,生产批的划分应符合企业相关文件的规定。应注意大批号分解成多个小批号的接口管理问题,并应规定每批应形成的记录。(五)灭菌及委托灭菌1.企业应依据产品相关要求,选择适宜的灭菌方法和无菌加工技术,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并对灭菌方法或无菌加工技术适宜性进行验证确认或评价,还应考虑在灭菌对产品性能的影响。使用非标准规定的灭菌方法,应分析和提供该灭菌方法是否有科学依据,灭菌设备有无医疗器械注册证或相关允许上市的证明,并对灭菌过程进行确认,可参考《医疗器械的灭菌 微生物学方法 第2部分:确认灭菌过程的无菌试验》(GB/T 19973.2-2018)。2.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制定灭菌过程控制文件,包括:灭菌工艺文件;灭菌设备操作规程;灭菌设备的维护、保养规定;灭菌过程的确认和再确认;采用环氧乙烷灭菌时,环氧乙烷气体的进货及存放控制。3.在以下情形应进行灭菌确认:首次使用灭菌设备;新产品第一次使用该灭菌设备;经过一定的时间或灭菌条件:包括产品设计、产品包装、灭菌物品摆放方式、灭菌器、工艺参数发生变化等。4.采用环氧乙烷灭菌时,灭菌工艺文件应包括《医疗器械环氧乙烷灭菌确认和常规控制》(GB18279-2000)或其它灭菌控制标准中规定的各项确认的要求,例如:设备调试、保养、维修、报废处理等规定;EO进货和存放规定,记录EO供货商、浓度、供应量等内容;确认规定,包括方法、频次、时机等。5.灭菌过程应与灭菌工艺文件保持一致,灭菌实施过程的记录应与确认的工艺文件内容一致。其中,环氧乙烷灭菌过程记录至少应包括灭菌产品名称、灭菌产品批号、灭菌器的编号、操作人员、灭菌全过程工艺参数(如灭菌开始时间、投药量、灭菌结束时间、压力、湿度、温度)、环氧乙烷解析等信息;辐射灭菌记录应至少包含灭菌产品名称、灭菌产品批号、辐射源的编号、辐射剂量及剂量计溯源证明、辐射开始时间、辐射结束时间、操作人员姓名等;湿热灭菌记录应至少包含湿热灭菌方法、灭菌产品名称、灭菌产品批号、灭菌器编号、操作人员、灭菌全过程工艺参数(如灭菌开始时间、灭菌结束时间、有效灭菌持续时间及对应的压力、湿度、温度)等。6.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灭菌设备操作规程。应按规定对灭菌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灭菌设备应有自动监测及记录装置,灭菌过程和参数记录应完整、齐全,有可追溯性。设备记录输出参数项目应满足《医疗器械环氧乙烷灭菌确认和常规控制》(GB18279-2000)或其它灭菌控制标准规定的监控内容和要求,如温度、湿度、压力、EO浓度和灭菌时间等,应可追溯。灭菌管理可参考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医疗器械灭菌工艺检查要点指南》。7.委托方与受托方应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灭菌协议。企业应在充分考虑产品本身、产品包装物等因素的情况下,选择适宜的灭菌方法,并应制定对受托灭菌企业资质和能力进行评审的文件,并保存相关记录。企业应与受托方共同对委托灭菌产品的灭菌过程进行确认,并保存相关记录。应适时对灭菌过程进行再确认,并保存相关记录。受托方应具备所承担的灭菌能力,并能够对灭菌过程进行记录。企业还应与受托方确定适宜的方法,保存每一灭菌批的灭菌过程记录,灭菌记录应可到产品的每一生产批。委托方应明确产品灭菌批与生产批之间的关系。委托灭菌管理可参考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医疗器械产品委托灭菌方式检查要点指南》。(六)特殊过程确认1.企业应明确并充分识别关键工序、特殊过程等需要进行验证的生产工艺,形成文件,并明确特殊过程的工艺参数的验证范围、工艺验证的方案、记录以及报告的要求。特殊过程一般可包括铸造、锻造、热处理、钝化、电解、灭菌、无菌加工、制水、制气、焊接、冻干、末道清洗、初包装封口等;关键工序指对产品质量起决定性作用的工序,如通过加工形成关键、重要特性的工序,加工难度大、质量不稳定的工序等。2.过程确认方案和报告应包含每一重要参数过程验证记录。工艺规程或作业指导书中规定的参数应和验证结果一致。验证报告应由授权人签字批准。3.需确认的过程应按程序实施,关键工序、特殊过程的重要工艺参数应经过验证,并经审批后实施。过程确认活动一般包括四个阶段:(1)设备规范的评审与批准;(2)所使用设备和必要服务的提供的初始鉴定—安装鉴定(IQ);(3)证明过程将生产出可接受的结果及所建立的过程参数的限度(最不利的情况)—操作鉴定(OQ);(4)过程长期稳定性的建立—性能鉴定(PQ)。4.过程的确认方案和报告中应包括评价的计划、实施、记录和结论,应对过程确认的人员资格进行鉴定。如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中采用的计算机软件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应编制确认的程序,在初次应用以及软件的任何更改应用前予以确认并保存记录。5.企业应对生产过程中用到的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嵌入式或电脑用软件予以确认。软件的确认可以与设备确认共同完成,但应单独评价。6.企业应编制产品灭菌过程确认的程序文件(灭菌包括湿热灭菌、环氧乙烷灭菌、辐照灭菌、过滤灭菌等方式)。灭菌过程或无菌加工过程的确认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如《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GB18278~GB18280)系列标准,记录或报告应经过评审和批准。7.在初次对产品进行灭菌前应对灭菌过程进行确认,其中,EO灭菌确认包括试运行、物理鉴定和微生物鉴定,辐射灭菌确认包括辐照装置的安装鉴定、在已进行安装鉴定的辐照装置中进行产品运行鉴定、在已鉴定合格的设备中,用指定的产品或模拟产品进行性能鉴定、建立灭菌剂量、建立最大耐受剂量等。当相关的灭菌条件(如产品、灭菌器、工艺参数、包装等)发生变化时,企业应进行再确认。8.若采用无菌加工技术保证产品无菌,企业应按有关标准规定,如《医疗产品的无菌加工》(YY/T0567-2005),进行过程模拟试验。9.灭菌过程确认的记录应满足标准的要求。EO灭菌确认报告至少应包括:灭菌产品的详细说明(包括包装、灭菌器内被灭菌物品的放置形式);灭菌器的技术规格;试运行数据;物理性能鉴定和生物学性能鉴定的全部记录;进行性能鉴定时所有仪表、记录仪等经过校准的证明;复审和重新确认的规定;确认方案;所用程序的文件资料;所有人员的培训手册和记录;文件化操作规程,包括过程控制范围;维护与校准程序;确认结论。(七)生产记录企业应建立从原料投入到产品出厂过程的批生产记录,并按批保存归档。应规定每批应形成的记录,内容应完整齐全。生产记录的更改应受控,不得随意更改内容或涂改。(八)标识及可追溯性1.在产品实现的全过程中应按规定方法对产品进行标识。标识应明显、牢固、唯一,便于区分和识别,能够防止混用并能实现追溯。应制定产品检验和试验状态进行标识的程序文件,并确保只有所要求的检验和试验合格的产品才能被放行。2.可追溯性程序文件应符合要求,批记录应证实可实现追溯过程记录,内容应能满足原料采购、生产数量、入库数量、销售数量的追溯要求。可追溯要求记录应当包括可能导致最终产品不满足其规定要求的所用的原材料、生产设备、操作人员和生产环境等记录。3.无菌医疗器械应标记生产企业名称、批号,以保证其可追溯性。如果标记会影响产品的预期性能,或因产品体积或物理特性难以清晰标记,上述信息应使用标签或其它方法标示。4.每一个产品都有唯一的标识符(如:序列号、日期、批代码、批号)可以追溯到操作源头,是否向前可追溯到顾客,向后可追溯到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组件、原材料、设备、工作环境和操作人员。对直接或间接接触心血管系统、淋巴系统或脑脊髓液或药液的零配件应当至少能追溯到产品生产所用的原材料、灭菌设备和生产环境。八、质量控制(一)设备校验企业应特别注意定期对检测设备进行校准或检定,并应予以标识和保存记录。企业应对计量器具的管理和控制形成文件,并根据文件的要求制定计量器具的台帐和计量校准计划,保存检定或校准的记录及检定证书等。对于企业自校的检测设备,程序中应对校准方法作出规定并保持记录。对于校准的计量器具,企业应对该计量器具的测量公差及不确定度是否满足检测要求进行评价,并保持记录。当检验和试验装置不符合要求时,应对以往检验和试验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对该设备和任何受影响的产品采取适当的措施,并保持对设备进行校准和验证的记录。(二)软件确认对产品检验中使用的对检测结果有影响的计算机软件,企业应在使用前进行确认,并备注软件版本信息。当软件更改、受计算机病毒侵害等情况发生时,企业应进行再确认。检测过程中用到的对检测结果有影响的软件都应在确认范围内,包括嵌入式软件或电脑用软件等,如气相色谱仪、三坐标测量仪等设备的使用软件。软件数据应满足可复现,不可复写的要求,由专人管理使用,配备账号密码等访问使用权限。(三)实验室管理企业应具有与生产的产品和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无菌检测室。对于新建实验室的,企业应分别建立万级下局部百级的无菌检验室、微生物限度室和阳性对照室,并应确保人流、物流的相对独立。阳性对照室应配备生物安全柜。企业应建立有满足出厂检测能力的试验室,并应对产品按批进行出厂检验。特殊检验项目可验证原材料检验报告,但必须通过论证,例如人工关节产品出厂检验要求中的材料可验证原材料检验报告,金属材料铸造可提供每炉质保书或委托检测的报告,锻造件应提供材质报告,铸造件内部的质量应逐件进行X射线检查等。应特别注意,对产品按批进行出厂检验时,企业应记录所有检验和试验人员的姓名、职务和检验日期。(四)检验和试验企业应建立产品检验和试验的程序文件,并制定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等检验和试验规范。检验规范应明确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抽样原则、检验方法及接收准则等内容,并应特别注意以下内容:1. 产品检验规程应明确覆盖产品技术要求的全部技术参数要求。对于不进行出厂检验的项目,可通过原材料检验或过程检验等方式进行,也可通过一定周期的检验或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企业应注意无菌检验、环氧乙烷残留量检验及细菌内毒素检验应作为出厂检测项目且不允许委托检测。2.环氧乙烷残留量检测应采用气相色谱仪或者分光光度计,如使用分光光度计应与气相色谱法建立方法学对比。3.企业如规定无菌检测是对产品本身进行检测则应该按照要求执行。企业如采用检验菌片+替代品的方式对产品进行无菌放行时,应分别从包装、材质、结构、生产工艺、微生物负载情况、灭菌工艺及参数等方面充分评价检验替代品的适宜性和有效性。对于自行具备产品灭菌能力的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企业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中无菌检验如对产品进行检验,应按照要求执行;如规定检测生物指示剂(菌片),企业除对灭菌过程进行验证外,可采取检测菌片方式进行产品放行。无菌检查法可参考《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 第2部分:生物学试验方法》(GB/T 14233.2-2008)或《药典》中的相关内容。4.企业应按照检验和试验的程序文件及规范的规定,对产品进行检验和试验。其企业一般应保存检测的原始记录值,不应只记录平均值和经过计算所得的结果。采用环氧乙烷进行灭菌的,环氧乙烷残留量检测记录应包含标准曲线的绘制记录。5.无菌检查、微生物限度检查和产品初始污染菌检查常用设备器具包括超净工作台、培养箱(细菌培养箱和真菌培养箱)、压力蒸汽灭菌器、薄膜过滤设备等。环氧乙烷残留量检测常用设备包括紫外分光光度计或气相色谱仪。工艺用水检验常用设备一般包括电导率仪、水浴锅、超净工作台、培养箱、总有机碳测试仪等。环境监测设备器具包括尘埃粒子计数器、风速仪、风量罩、温湿度计、压差计、超净工作台、培养箱、培养皿等。6.企业应明确对不同洁净级别压差、监测频次的要求,规定洁净室(区)的监测项目、标准和频次等要求,保存监测记录。企业应制定沉降菌或浮游菌、尘埃粒子、换气次数(风速)的操作规程及采样点图,且符合医药工业洁净室(区)悬浮粒子的测试方法(GB/T16292-2010)、医药工业洁净室(区)浮游菌的测试方法(GB/T16293-2010)、医药工业洁净室(区)沉降菌的测试方法(GB/T16294-2010)、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591-2010)等相关标准要求。企业应明确洁净室(区)不连续使用的时间范围,并应在相应生产间隔后进行洁净室(区)全项目检测。洁净室不连续使用的时间范围依据企业的确认结果确定。(五)产品放行企业生产所需的外购、外协零配件、原辅材料和过程产品应在检验或验证合格后才投入使用或转入下道工序。最终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应与企业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及要求一致,并在其全部出厂检验项目合格后由经授权的检验人员及放行人员签字。企业应保持产品符合要求的证据(如检验或验证记录)。产品放行应经有权放行产品的人员的批准,应对有权放行产品的人员进行书面任命。最终产品的自测检验报告所代表的产品应与生产记录的产品批号相符。产品放行涉及无菌试验项目的可参考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医疗器械无菌试验检查要点指南》。(六)留样要求1.企业应建立留样室,并按规定进行留样。企业应建立与留样需求相适应的独立留样空间,留样室的环境应满足产品质量特性的要求,产品的留样数量及方式应与企业相关要求一致,并与留样台账一致。2.企业应根据产品及生产工艺特点,制定留样管理办法,明确留样的数量、时间、观察方法等内容,并保持留样观察记录。留样的产品一般作为产品稳定性试验或仲裁使用。留样可分为一般留样及重点留样。企业应根据留样目的选择留样方式及留样数量,但应确保无菌产品每个灭菌批均应留样。九、销售和售后服务(一)产品销售或投标前,企业应对与产品有关的要求(包括顾客、法规和附加的其他要求)进行评审,应保存评审记录。与产品有关的要求应形成文件,如合同、标书、订单或产品信息等。电话订货时,应保存包含产品要求的电话订货记录。产品要求发生变更时,应进行再评审,保存评审记录,将变更后的信息通知相关人员。(二)涉及安装活动的,应编制医疗器械安装的作业指导书和安装验证的接收准则。涉及服务要求时,企业应规定服务活动的内容和对服务活动的验证要求,并保存记录。企业对顾客产品使用的培训属于服务活动。(三)企业产品销售记录的数量与生产记录应一致,并满足追查每批产品的销售情况的要求。(四)企业应制定顾客投诉接收和处理程序文件。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接收和处理的职责;评价并确定投诉的主要原因;采取纠正及纠正措施;识别、处置顾客返回的产品;转入纠正措施路径。企业应执行顾客投诉接收和处理程序,保持顾客抱怨处理的记录。(五)企业应当要求其代理商或经销商保存医疗器械分销记录以便追溯,并保存货运包装收件人的名字和地址的记录。十、不合格品控制要求(一)企业应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并形成文件。程序文件应明确不合格品的种类和产生不合格品的情形,并规定对不合格品的控制要求,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隔离、评审、处置和记录的控制,以及不合格品处置的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二)企业应按照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文件的规定对不合格品进行标识、隔离和记录,并对不合格品进行评审和处置。交付或使用后发现的不合格品,应根据调查分析的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三)若产品需要返工,企业应编制返工文件,包括作业指导书及不合格品返工后的重新检验和重新评价等内容,并经过批准。在批准返工文件前应确定返工对产品的不利影响。企业对返工后的产品应进行重新检验或重新评价。对灭菌不合格需予返工的,企业应考虑重新灭菌对产品性能的影响,如环氧乙烷残留量、大剂量辐射后产品及包装材料的变性等。企业应对产品是否适宜采用重新灭菌进行评价和确认。十一、不良事件监测、分析和改进(一)不良事件监测企业应规定可疑不良事件管理人员的职责、报告原则、上报程序、上报时限,制定启动实施医疗器械再评价的程序和文件等,并符合《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及《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检查要点》》。企业应按照程序文件和相关法规的规定,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并保持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记录和相关档案。(二)反馈和数据统计分析企业应建立反馈系统程序并形成文件,规定监视的方法、反馈的途径、处理的程序、职责、频次等。通常获取顾客的要求是否得到满足的渠道包括:顾客和使用者调查结果、产品实物质量的反馈、顾客抱怨、顾客要求、合同信息、有关法规符合性、相关领域的刊物等。企业应保持产品符合性趋势、顾客反馈信息、供方业绩信息等记录,应保证数据来源的真实性、统计方法的科学性、结果输出的正确性。分析的输出可作为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输入,例如设备的改进、工艺的改进、材料及供方的重新选择、技能的培训、程序的修改等。企业应采用适宜的统计方法分析产品质量性能趋势并保存记录,当用数据分析的方法发现产品性能偏离时,应按照程序反馈到相应的部门。(三)内部审核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程序,规定内部审核的职责、范围、频次、方法和记录的要求。内审记录通常包括内审计划、检查表、不合格报告、针对不合格项的原因分析记录、纠正措施、实施记录和验证记录、内审报告等。内审发现的不符合项应形成不合格项报告,应描述不合格的详细信息。应对内审提出的不符合项,应在相关人员批准后采取纠正预防措施并评价其有效性。(四)纠正预防措施1.纠正措施企业应建立纠正措施程序,形成文件,并保存记录。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评审不合格条件;确定不合格的原因;评价确保不合格不再发生的措施的需求;确定和实施所需的措施,包括更新文件(适当时);保存采取措施的记录;评审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2.预防措施企业应建立预防措施程序,形成文件,并保存记录。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潜在不合格的原因分析;预防措施的有效性验证。企业若对顾客投诉没有采取纠正和(或)预防措施,应按企业文件要求经批准并记录理由。3.产品召回及忠告性通知企业应编制发布忠告性通知和产品召回的程序文件,并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一般应明确以下内容:即使关键人员缺席,也能保证程序得以实施的管理安排;被授权采取纠正措施和确定受影响产品处理方法的管理者职位;确定退回产品处置方案,如返工、重新包装、报废的制度;沟通制度,应包括向地方或国家监管部门报告,组织沟通的方式和联络地点。召回通知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召回医疗器械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召回的原因;召回的要求:如立即暂停销售和使用该产品、将召回通知转发到相关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等;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方式。产品召回程序应符合《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号) 的有关规定。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成都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实施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4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将我局委托成都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部分行政职权事项公告如下。一、委托方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受托方成都市、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乐山市、南充市、宜宾市、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委托行政职权事项(一)对药品零售企业(仅限连锁总部)的监督检查;(二)对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三)对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行政处罚:1.对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列》规定备案;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2.对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医疗器械;委托不具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处罚。3.对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说明书、标签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处罚。4.对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处罚。5.对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仍然销售已暂停销售虚假广告的医疗器械的处罚。6.对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的处罚。7.对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附有合格证明文件;未按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未按照规定办理委托生产备案手续;医疗器械产品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未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查符合要求即恢复生产;向监督检查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资料的处罚。8.对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要求提供维护维修服务或未按要求提供维护维修所必需的材料和信息的处罚。9.对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不配合接受监督检查医疗器械,或者拒绝、隐瞒、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处罚。四、委托事项范围受托方所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五、委托事项权限受托方在委托事项范围内,依据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以委托方名义行使下列职权:(一)对药品零售企业(仅限连锁总部)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三)发现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违法行为,依法及时制止和纠正。(四)对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违法案件立案、调查取证、依法处罚或提出处理意见。(五)负责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务性工作。六、印章使用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实施行政职权事项统一使用委托方印章,印章名称为《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专用章(城市名)》,具有与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同等法律效力。七、委托事项责任(一)委托方责任1.承担受托方根据委托事项和权限实施行政职权行为所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2.对受托方实施行政职权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3.对受托方进行培训和业务指导。4.协调指导解决委托事项办理中遇到的问题。5.对受托方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职权行为予以纠正、撤销。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委托的事项、权限等予以调整或终止委托。(二)受托方责任1.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方名义实施行政职权行为,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受委托的行政职权。2.建立完善行政执法清单管理、全过程记录、公示等制度,并按规定落实。3.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四川省人民政府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行政职权行为。承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行政职权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4.接受委托方有关委托行政职权事项的监督检查。按照委托方的要求,报告行政职权实施情况。5.通过监督检查等方式发现药品零售企业(仅限连锁总部)的违法行为,及时移交省药监局(检查分局)处理或按照省药监局指定管辖依法查处。八、委托事项期限委托事项自2021年12月1日起长期有效。法律法规规章或委托方的上级机关对行政职权事项或者委托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特此公告。附件:495 20211201 2021年 第18号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11月3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加强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进一步提高注册审查质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神经和心血管手术器械-刀、剪及针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神经和心血管手术器械-刀、剪及针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国家药监局 2021年11月2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