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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1〕36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推动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药监局反映。省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31日广东省推动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医疗器械产业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我省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核心竞争力,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特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我省医疗器械产业优势,突出聚焦重点、补齐短板、完善创新生态,努力实现产业链整合、价值链提升,实现医疗器械创新发展。(二)发展目标。紧扣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主题,强化规划引导和政策支持,加强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构建以创新引领产业发展的医疗器械创新生态,努力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增强关键零部件及关键原材料的自主可控能力,推动我省医疗器械监管能力率先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力争到2023年,医疗器械制造业营业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达20%以上,规模以上医疗器械制造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700亿元;获批国家创新医疗器械注册证达到30个;资本市场上市企业达到30家;形成以广州、深圳为双核心的高端医疗器械产业集群。力争到2025年,医疗器械制造业营业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达20%以上,规模以上医疗器械制造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500亿元;获批国家创新医疗器械注册证达到50个;培育资本市场上市企业达到35家,上市市值超过千亿元示范企业2—3家,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领军企业3—5家,超过50亿元的龙头企业5—8家;打造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自主品牌骨干企业,形成对标世界一流水平的高端医疗器械产业集群。二、重点任务(一)提高医疗器械创新链整体效能。1.完善创新体系建设。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医疗器械技术创新体系。大力提升高端医疗器械源头创新能力,聚焦前沿技术领域,在高端医学影像与先进治疗设备、高端体外诊断仪器及试剂、高端植(介)入器械与生物医用材料等领域加快核心关键技术攻关与应用研究。优化创新医疗器械研审联动工作机制,优化沟通交流方式和渠道,强化对申请主体的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省科技厅牵头,省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搭建医学成果转化平台,在学科、人才、项目、转化等方面借助平台发力,推动医学成果的产业化。支持医疗器械研发与转化机构承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具有显著应用前景和创新性的研究成果。加速医疗器械新技术、新产品落地应用。建立成果转化各参与方的责权利合理分配机制。加强医疗器械知识产权保护,建立专利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的协同保护体系;及时提供商标注册、知识产权分析评估、知识产权快融贷服务,促进知识产权交易。(省科技厅牵头,省教育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3.强化医工结合协同创新。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临床医生参与医疗器械技术创新,积极开展医疗器械协同研发相关工作;将临床试验机构建设纳入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发展的重要内容,建立临床试验伦理协作审查工作机制,探索实施临床试验机构和临床试验实施医务人员的激励机制,推动医疗器械产业创新。(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药监局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4.引导高端医疗器械产业创新发展。在生物医用材料、植(介)入器械、基因检测、手术机器人、人工智能医疗器械、医用内窥镜等重点领域培育一批重大产业项目。支持我省细分领域内领军企业建设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发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检查大湾区分中心的优势,推进大湾区医疗器械创新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药监局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推动医疗器械产业链优化升级。5.着力解决产业链中“卡脖子”问题。布局加强关键材料、核心零部件(元器件)、先进工艺等能力建设。支持医疗器械企业与上游企业跨行业协同技术攻关,上游企业享受同等政策待遇。补齐补强医疗器械相关领域短板。涉及的医疗器械注册事项,纳入优先审评审批服务范围。(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药监局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6.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加大对医疗器械企业技术改造的扶持力度,鼓励企业采用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进行技术改造,推动企业扩大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投资,对制造业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其设备购置额、技术改造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扶持。加强对医疗器械行业智能制造水平的研究和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财政厅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7.支持产业化研发。支持我省医疗器械行业细分领域领军企业建设产品研发中心。加快推进相关领域的研发和产业化,提升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提高医疗器械产业化发展水平。加强先进中医医疗器械的研发,推动中医医疗器械现代化发展。(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卫生健康委、药监局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8.建设国家级应用示范基地。推动建设健康医疗大数据及国产创新医疗器械产品示范应用中心。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的先进医疗装备应用示范项目、5G+医疗健康应用试点项目为依托,支持相关企业与医疗机构建立具有区域辐射影响力的示范基地,形成研发-应用-反馈-改进-推广的良性机制,帮助企业产品迭代升级。(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实施医疗器械企业梯次培育。9.强化龙头企业引领。鼓励龙头企业瞄准产业链关键环节和核心技术,开展合资合作、兼并重组,整合资源、优势互补,强化品牌培育,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和行业带动力。优化服务,将承接产业转移的医疗器械产品纳入优先审评审批服务范围,简化转移产品的申报资料要求。(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10.促进中小企业成长。引导医疗器械中小型企业以临床价值为导向,专注关键核心技术,提升创新能力和市场占有率,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培育一批医疗器械细分领域“小巨人”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纳入优先审评审批服务范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药监局牵头,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11.推进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提升龙头骨干企业带动作用,强化专业化协作和配套能力,进一步促进产业集群发展。扶持集群促进机构,大力推进“深广高端医疗器械”国家级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促进优势资源要素集聚、跨行业协同。支持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强对先进制造业集群项目的协调与指导。(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药监局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大力支持企业做优做强。12.促进产品规范应用。加快创新医疗器械临床推广和使用。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动态调整医保医用耗材目录和医疗服务价格,及时按规定将医用耗材新产品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完善医保支付标准与集中采购价格协同机制,积极推进医保基金与医用耗材企业直接结算。加强医疗器械智慧监管信息化系统建设,健全数据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招标采购工作效率。(省医保局牵头,省财政厅、卫生健康委、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13.支持产品临床使用。鼓励医疗机构加大对功效确切、质量可控、供应稳定的国产医疗器械采购使用。支持高端医疗装备首台(套)在我省进行生产,对在我省落户生产的列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大型医疗设备,按照国产设备首台(套)有关文件要求执行。(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财政厅、医保局、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14.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持续推动优质企业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股权融资、公司信用类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扩大直接融资渠道。引导各类股权投资机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投向医疗器械产业。提升政府引导基金在企业种子期、天使期的投资,鼓励有医疗产业背景团队或由产业公司发起成立创业投资基金、天使基金等早期医疗产业子基金。将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及已完成辅导备案的拟上市公司纳入优先审评审批服务范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药监局,广东证监局、深圳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五)推动国际交流合作。15.促进出口稳健发展。落实和完善出口退税、出口信贷政策,支持医疗器械产品对外出口。鼓励通过线上展销等营销新业态加快推广,健全与新业态营销健康发展相适应的监管机制。鼓励企业参加境外医疗器械展会和学术会议,支持举办国际性医疗器械展会和学术会议。(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16.推动打造国际化品牌。支持自主品牌医疗器械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鼓励企业境外设立研发中心和生产基地,加速全球布局。建立商标品牌综合服务平台,支持自主商标企业实施商标战略,支持企业积极注册境外商标,扩大自主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17.着力引进重大项目。加强项目合作、技术与人才交流,积极引进国际重大医疗器械产业项目;鼓励内资企业与境外先进企业和科研机构合作;引进境外大型企业集团、处于产业高端环节和关键环节的大型项目、先进制造技术落地我省;吸引国际著名跨国公司和科研机构在我省设立总部和研发中心。鼓励各地对重点引进项目和企业实行“一企一策”,一站式服务。(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18.加强国际监管交流。借鉴国际先进管理经验,加强国际监管法规研究,推动医疗器械生产用进口关键零部件、关键原材料的境外现场检查工作,保障医疗器械产品质量安全;加强国际医疗器械标准研究,推动与国际接轨,提升标准技术支撑能力;鼓励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通过其在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我省生产医疗器械产品。(省药监局牵头,省委外办,省财政厅、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加快医疗器械技术引进和人才培养。19.引进先进技术。瞄准医疗器械世界科技前沿领域和顶尖水平,引进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重点引进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带动新兴学科的战略型人才和创新创业的领军人才及团队。(省科技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大力引进专业人才。支持高等院校、企业等引进医疗器械领域高层次人才,放宽在粤就业、创业条件。为高端人才办理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提供便利措施;对已在北京、上海地区取得高端人才(A类)工作许可的人才来我省工作给予简化审查手续,提升高端人才引进与留育力度。(省科技厅牵头,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21.提升产学研复合型人才培养能力。完善产学研合作培养创新人才模式,依托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推动医学学科与工程学科交叉融合,向产业输送技术人才;深化校企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鼓励在符合条件的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平台或教学实训基地,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破除体制壁垒,进一步打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的高水平技术人才流通渠道;支持企业开展医工复合型人才培养。(省教育厅牵头,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22.优化职称评价。优化医疗器械专业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工作,鼓励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积极参加职称评价,对实践性、操作性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应用型人才的评价,破除唯论文、唯奖项标准,设立符合岗位实际的合理考核指标。(省药监局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七)优化医疗器械营商环境。23.构建多层次检验检测体系。鼓励企业建设研发注册自检实验室,提升自检能力;构建互为补充、各具特色的多元化第三方检验检测平台;加强法定检验检测技术支撑机构能力建设,强化其公益属性、技术权威属性、技术服务属性,持续缩短检验检测时间。(省药监局牵头,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4.创新审评审批服务方式。探索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改革。实施审评审批全过程信息化管理,持续提升审评能力和效率,优化审评审批流程,建立立卷审查制度,完善注册补正资料沟通机制,建立从注册受理日到最终发证日的审评审批效率评估体系,积极推动缩短技术审评时限和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周期。(省药监局牵头,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5.规范行业秩序。持续强化监管能力提升,创新监管机制,强化省市县协同监管,形成监管工作全省一盘棋格局。加强省市县在检验检测、审评审批、日常监管、稽查办案和监测评价等方面的联动。完善基于企业信用与产品风险的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推进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监管,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使用行为,形成更加有利于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监管生态。(省药监局牵头,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6.发挥行业组织作用。支持行业组织分领域牵头建立产业联盟,鼓励企业参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支持行业组织开展产业发展数据采集和监测分析,形成各类分析报告,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政策制定、产业引导、重大项目引进、技能人才培训、区域品牌、产业园区建设等方面的服务作用。引导行业组织建立供应链采购平台,提高“卡脖子”产品的谈判能力,鼓励企业通过平台采购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省药监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八)打造专业化医疗器械产业园区。27.统筹推进产业园区规范建设。协同招商引资、研发创新、设计制造、品牌打造、展贸展会、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等方面扶持政策在园区落地生效,打造医疗器械产业链资源共享平台,吸引创新型、龙头型、互补型研发平台落户,促进高质量医疗器械成果在我省转化落地。(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8.给予园区用地保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医疗器械专业产业园区建设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加强专项用地供给。对将“三旧”改造用地用于医疗器械产业科技创新类项目的地区,按照省有关规定奖励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可采取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方式提供差别化用地保障。(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29.加强园区专业化运营。以专业园区为核心聚集产业发展资源要素,提升资源配置效能,推动共性技术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入驻专业园区。各地探索实行“重点园区派驻制”,落实专门人员,提供政策和技术服务,支持专业园区差异化、规模化发展。(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30.提升园区项目孵化能力。引导专业型孵化器建设,引进专业化的运营机构,引入专业化的公共技术平台;采取外部引进和内部裂变相结合方式,支持细分领域的上市企业和龙头企业利用自身优势打造孵化器;支持专业化投资机构对所投项目集中孵化,地方相关部门与行业组织进行专业化辅导。(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牵头,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最严”要求,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实现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和医疗器械高水平安全。依托省政府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集群“链长制”工作推进机制,统筹协调我省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全局性工作,加强战略谋划和资源统筹,协调各部门建立联动协调推进机制。各地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动的工作协调机制,研究产业发展相关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推进中的重大问题。(二)加大政策扶持。落实落细助企惠企政策,统筹有关专项资金,加大对医疗器械企业的支持力度,形成以市为主、省市联动的资金支持机制,落实好支持医疗器械产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重点保障医疗器械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市场推广及市场准入等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全面落地。对重点展会、论坛的本地主办及早期医疗产业子基金按规定给予扶持。(三)强化责任落实。各牵头部门要围绕目标任务,根据职能分工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建立专项工作台账,全面落实重点任务。各地要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制定综合配套政策、方案,推动形成系统完备、省市联动的促进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体系,加快政策落地,确保实现预期发展目标。延伸阅读:《广东省推动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解读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医疗器械 广东省
  •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贴敷类医疗器械中17种化学药物识别及含量测定补充检验方法的公告(2022年 第12号)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国家药监局审核批准《贴敷类医疗器械中17种化学药物识别及含量测定补充检验方法》,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贴敷类医疗器械中17种化学药物识别及含量测定补充检验方法     国家药监局   2022年1月2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附件贴敷类医疗器械中17种化学药物识别及含量测定补充检验方法1 适用产品范围本方法适用于以物理升温、物理退热、穴位压力刺激或者磁场作用等原理的贴敷类医疗器械。品名举例:远红外治疗贴、医用冷敷贴、医用退热贴、冷敷凝胶、磁疗贴、穴位压力刺激贴等。本方法不适用于以铁粉氧化升温致热为工作原理的热疗贴、热灸贴等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3 通则3.1本方法中的室温,如无特殊规定,应为10 ℃~30 ℃。3.2本方法中试验用水应符合GB/T 6682的要求。3.3本方法中所用容器如无特殊规定,应为硅硼酸盐玻璃容器。3.4本方法中所涉及的量取,应使用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规定的准确度要求的移液管量取。4 测定方法4.1 概述高效液相色谱仪的二极管阵列检测器(DAD)能够进行全波长扫描,灵敏度较高,且应用普遍、易于操作。高分辨的一级(MS)、二级质谱(MS2)数据能够给出更加准确可靠的结构信息。本方法采用高效液相色谱法(HPLC)进行初筛,高分辨液质联用法(HRMS/MS)或等效的液质联用法进行验证,验证后的阳性样品采用高效液相色谱法(HPLC)进行含量测定。4.2 供试液的制备取样品1贴,撕开不粘层,展开,贴在定量滤纸上,用剪刀裁去多余滤纸,然后将样品剪成0.5 cm×0.5 cm的小片,置于150 mL烧瓶中,加入甲醇适量将样品完全浸没,70 ℃回流两次,每次2 h。将浸提液转移至100 mL容量瓶中,用少量甲醇洗涤样品三次,合并洗涤液至容量瓶中,用甲醇定容至刻度,摇匀。取上述溶液经0.2 μm微孔滤膜过滤后作为供试液,必要时可进行适当倍数的稀释。4.3高效液相色谱法4.3.1 仪器与试剂4.3.1.1 仪器高效液相色谱仪,配有二极管阵列检测器。4.3.1.2 试剂a)甲醇:色谱纯,CAS# 67-56-1;b)乙腈:色谱纯,CAS# 75-05-8;c)磷酸:分析纯,CAS# 7664-38-2;d)17种药物信息见表1。表1 17种药物信息编号名称CAS号分子式1氨基比林58-15-1C13H17N3O2甲氧苄啶738-70-5C14H18N4O33对乙酰氨基酚103-90-2C8H9NO24泼尼松53-03-2C21H26O55氢化可的松50-23-7C21H30O56地塞米松50-02-2C22H29FO57水杨酸甲酯119-36-8C8H8O38醋酸泼尼松125-10-0C23H28O69醋酸可的松50-04-4C23H30O610酮洛芬22171-81-5C16H14O311萘普生22204-53-1C14H14O312醋酸地塞米松1177-87-3C24H31FO613保泰松50-33-9C19H20N2O214氟比洛芬5104-49-4C15H13FO215布洛芬15687-27-1C13H18O216吲哚美辛53-86-1C19H17ClNO417双氯芬酸钠15307-79-6C14H10Cl2NNaO24.3.2药物对照品储备溶液的配制分别取4.3.1.2中17种药物对照品各约10 mg,精密称定,置10 mL棕色容量瓶中,加入甲醇溶解后定容,摇匀,配制成浓度为1 mg/mL的药物对照品储备溶液。4.3.3高效液相色谱条件(推荐)4.3.3.1色谱柱:XBridge BEH Shield RP18 2.5 μm 4.6×150 mm,或其他等效色谱柱。4.3.3.2柱温:35 ℃,样品室温度:10 ℃;4.3.3.3流速:1 mL/min;4.3.3.4检测波长:220 nm,扫描范围:190 nm~400 nm;4.3.3.5进样量:10 μL。4.3.3.6流动相:A(pH 3.0的磷酸水溶液)B(甲醇:乙腈 1:1),梯度条件见表2。表2 HPLC法流动相梯度条件时间(min)A(%)B(%)09468455520455525109026109026.5946309464.3.4系统适应性试验4.3.4.1 分离度取4.3.2中17种药物对照品储备溶液各0.1 mL于10 mL容量瓶中,加甲醇稀释至刻度,制成浓度为10 mg/L的混合对照溶液,取10 μL注入液相色谱仪,记录色谱图,17种对照品的色谱峰与相邻色谱峰之间的分离度应大于1.5。4.3.4.2 灵敏度取4.3.2中17种药物对照品储备溶液适量,分别用甲醇稀释至表3中“检出限(LOD)”的浓度,取10 μL注入液相色谱仪,记录色谱图,17种对照品的色谱峰信噪比(S/N)均应大于3:1。表317种药物灵敏度要求编号名称检出限LOD (mg/L)1氨基比林1.52甲氧苄啶0.23对乙酰氨基酚0.24泼尼松0.25氢化可的松0.26地塞米松0.27水杨酸甲酯0.58醋酸泼尼松0.59醋酸可的松0.510酮洛芬0.211萘普生0.0512醋酸地塞米松0.513保泰松0.514氟比洛芬0.515布洛芬0.516吲哚美辛0.517双氯芬酸钠0.24.4高分辨液质联用法4.4.1 仪器与试剂4.4.1.1 仪器高分辨液质联用仪4.4.1.2 试剂a)甲醇:质谱纯,CAS# 67-56-1;b)乙酸铵:质谱纯,CAS# 631-61-8;c)17种药物对照品同4.3.1.2 d)。4.4.2对照品溶液配制同4.3.4.1中浓度为10 mg/L的混合对照溶液配制。4.4.3色谱条件(示例)4.4.3.1色谱柱:Hypersil Gold 100×2.1 mm 1.9 μm,或其他等效色谱柱。4.4.3.2 柱温:40 ℃,样品室温度:10 ℃;4.4.3.3 流速:0.2 mL/min;4.4.3.4 检测波长:220 nm;4.4.3.5进样量:2 μL。4.4.3.6 流动相:A(10 mmol/L乙酸铵的水溶液)B(甲醇),梯度条件见表4。表4 HPLC-HRMS/MS法流动相梯度条件时间(min)A (%)B (%)09010190107595115951290101590104.4.4质谱条件(示例)4.4.4.1 仪器型号:Themo Q-Exactive Focus型高分辨液质联用仪。4.4.4.2 离子源:ESI 扫描模式:正负切换;4.4.4.3 鞘气:30 arb 辅助气:8 arb 吹扫气:0 arb;4.4.4.4 电喷雾电压:3.0 kV;4.4.4.5 毛细管温度:320 ℃;4.4.4.6 传输透镜电压:55.0 %;4.4.4.7 辅助气加热温度:300 ℃;4.4.4.8 17种药物测定参数见表5。表5 17种药物检测模式、二级能量及碎片离子编号名称检测模式m/z碎片信息能量(NCE)1氨基比林﹢232.1444113*,139,187,217202甲氧苄啶﹢291.1452123*,201,245,261,275503对乙酰氨基酚﹢152.070665,92,110*,134504泼尼松﹢359.1853147*,237,313,341255氢化可的松﹢363.217697,121*,173,267,309,327,345256地塞米松+393.2072147,237,319,337,355*,373157水杨酸甲酯﹣151.039075,91*,93,119,121608醋酸泼尼松﹢401.1959147,237,295*,313,341,383189醋酸可的松﹢403.2115101,163 *,325,343,3612510酮洛芬﹢255.1017105,177,209*2111萘普生﹢231.1017170,185*2012醋酸地塞米松﹢435.2177147,237,309,397*,4151513保泰松﹢309.1598120,146,160 *,2113514氟比洛芬-243.0817199*2015布洛芬﹣205.1223159*1016吲哚美辛﹣356.0684111,297,312*1017双氯芬酸钠﹣294.0094250*10注:*为基峰4.5药物识别及其含量测定取4.2制备的供试液及4.3.4.1制备的10 mg/L的混合对照溶液,按照4.3.3的方法进样分析。将二者结果进行对比,以保留时间(tR)及190 nm~400 nm的紫外光谱图一致性作为初筛依据。取可能含有药物的供试液及相应药物对照品溶液,按照4.4.3、4.4.4的方法进样分析。将供试液与对照品溶液的母离子及碎片离子信息进行对比,二者一致则确认该样品中含有相应的药物成分。取4.3.2中阳性样品中所含药物的对照品储备溶液,配制成系列浓度的标准溶液,按照4.3.3的方法进样分析。绘制浓度-峰面积标准曲线,根据峰面积计算样品中药物的量。图1给出了17种药物的典型色谱图。图117种药物典型色谱图4.6其他药物识别方法本方法中给出了17种药物的识别和含量测定方法,如关注其他可能添加的药物,也可采用经方法学验证的方法进行分析。5 结果判定供试液中不得检出上述17种药物成分(检出限见表3)。起草单位:山东省医疗器械和药品包装检验研究院复核单位: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 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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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年已发布的指导原则清单

     2021年,为加强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进一步提高注册申报资料质量,提升审评效率,器审中心组织拟订了64项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已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实施。2021年发布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清单序号导则名称公文号1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同品种临床评价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2号通告2影像型超声诊断设备同品种临床评价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2号通告3肺炎支原体IgM/IgG抗体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4号通告4遗传性耳聋相关基因突变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4号通告5隐球菌荚膜多糖抗原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4号通告6医用磁共振成像系统同品种临床评价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12号通告7B群链球菌核酸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24号通告8基于同类治疗药物的肿瘤伴随诊断试剂说明书更新与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24号通告9轮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24号通告10人细小病毒B19 IgM/IgG抗体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24号通告11实时荧光PCR分析仪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24号通告12柠檬酸消毒液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30号通告13牙科玻璃离子水门汀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30号通告14一次性使用无菌闭合夹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30号通告15一次性使用注射笔配套用针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30号通告16乳腺X射线系统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42号通告17视力筛查仪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42号通告18应用纳米材料的医疗器械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价指导原则第一部分:体系框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 第65号通告19血管内导管同品种对比临床评价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68号通告20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2021年修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72号通告21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73号通告22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73号通告23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等同性论证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73号通告24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1年修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73号通告25医疗器械注册申报临床评价报告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73号通告26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74号通告27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第一部分:决策原则(2021年修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75号通告28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第二部分:试验设计、实施质量保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75号通告29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数据递交要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91号通告30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数据递交要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91号通告31神经和心血管手术器械-刀、剪及针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92号通告32超声软组织切割止血系统同品种临床评价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93号通告33口腔种植手术导航定位系统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93号通告34微波消融设备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93号通告35内窥镜手术动力设备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93号通告36抗肿瘤药物的非原研伴随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95号通告37使用体外诊断试剂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95号通告38非血管腔道导丝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102号通告39麻醉面罩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102号通告40一次性使用微创筋膜闭合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102号通告41正畸丝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102号通告42一次性使用输尿管导引鞘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102号通告43关节镜下无源手术器械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102号通告44包皮切割吻合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102号通告45牙科脱敏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102号通告46漏斗胸成形系统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103号通告47人工韧带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103号通告48听小骨假体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103号通告49一次性使用腹部穿刺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103号通告50体外膜氧合(ECMO)循环套包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103号通告51荧光免疫层析分析仪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104号通告52网式雾化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104号通告53含儿科应用的医用诊断X射线设备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104号通告54超声经颅多普勒血流分析仪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104号通告55过氧化氢灭菌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104号通告56新生儿蓝光治疗仪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104号通告57根管预备机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104号通告58血细胞分析仪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104号通告59步态训练设备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104号通告60胃蛋白酶原I/II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104号通告61凝血酶原时间/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凝血酶时间/纤维蛋白原检测试剂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104号通告62视黄醇结合蛋白测定试剂盒(免疫比浊法)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104号通告63叶酸测定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104号通告64抗缪勒管激素测定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104号通告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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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省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解读

    一、制定目的和依据现行《山东省医疗器械抽查检验管理办法》2015年1月1日实施,对于规范全省医疗器械抽检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医疗器械监管体制机制和抽检法规要求发生了较大变化,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国家局《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对抽检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器械抽检工作,充分发挥抽检在风险防控中的作用,省药监局起草了《山东省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二、起草背景和过程按照新修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要求,省药监局医疗器械处起草了《山东省医疗器械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先后征求了医疗器械监管、执法监察、抽样、检验等领域相关人员的意见并进行修改,并挂网公开征求意见。经省药监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提交法制机构进行了合法性审核。三、修订主要内容《办法》共分为8章53条,包括总则、计划制定、检查抽样、检验和报告、复检和申诉、核查处置、监督管理、附则,适用于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省级医疗器械质量抽检工作。(一)法规依据。制定依据修改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39号)和《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二)工作职责。省药监局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省级医疗器械质量抽检工作,对生产环节开展抽样。市级药品监管部门按照省局统一安排,负责辖区内经营使用环节抽样及处置工作。(三)计划制定。省级医疗器械抽检计划制定坚持与国家抽检计划目标一致、各有侧重、互为补充、避免重复原则,以本省注册备案、临床用量较大和使用范围较广等10项内容为重点,在每年第一季度制定并组织实施。(四)工作程序。对计划制定、现场抽样、样品寄递、检验报告传递、核查处置等环节工作程序进行了明确。(五)抽样过程。对抽样实施单位、抽样人员、抽样地点、样品条件、抽样规则、问题处置等做了明确规定,明确了不属于抽样范围的4种情形,确保抽样规范性。(六)退样情形。明确了包装封签不完整、储运条件不符合规定等可能影响样品真实性、质量和检验结果的9种退样情形。(七)复检和申诉。明确申请人向省局或者其上一级负责药品监管的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存在异议可以向省局提出申诉。(八)核查处置。对处置原则、报告传递、核查时限、核查内容、主体责任等进行了规定。(九)信息公开。明确了省局负责检验结果的信息公开工作,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医疗器械抽查检验信息,在质量通告发布前进行评估研判。延伸阅读: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药监规〔2022〕3号)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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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对《关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集意见的反馈

      2022年1月5日至1月14日,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市政府门户网站(“首都之窗”)和本单位门户网站对《关于实施有关事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经统计,共收到社会各界意见建议2条,经逐条认真分析研究,现将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序号涉及条款及内容建议内容是否采纳及原因1自2022年1月1日起,首次注册和变更注册的注册证有效期起始日执行《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修改建议:自2022年1月1日起,首次注册的注册证有效期起始日为注册证上的生效日期,变更注册的注册证有效期起始日与批准日期相同,有迭代关系的变更部分,有效期起始日以最新批准日期的批件为准。采纳2注册申请人开展自检工作应当具备相应自检能力,并经过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确认能力后方可提交自检报告。修改建议:建议进一步明确逻辑关系,注册时提交自检报告后,方可开展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采纳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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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生物安全柜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等2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108号)

    为加强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进一步提高注册审查质量,根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生物安全柜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等2项技术指导原则(见附件),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1.生物安全柜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2.正电子发射/X射线计算机断层成像系统(数字化技术专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国家药监局2021年12月3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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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药监规〔2022〕3号)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各检查分局、各直属单位:《山东省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已经省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17日山东省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工作,提高省级医疗器械抽查检验工作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保障公众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国药监械管〔2020〕9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省级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法、公正的原则。第四条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根据监管目的分为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抽查检验(以下简称监测抽检)。监督抽检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定标准或者产品技术要求组织开展的抽查检验。监测抽检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评估某类或者一定区域内医疗器械质量状况,应用法定标准、产品技术要求或者以外的检验项目、检测方法,组织开展的对法定标准、技术要求和潜在风险的评价性、研究性抽查检验。监测抽检检验结果不作为行政处罚和质量通告的依据。第五条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监局)负责全省医疗器械抽查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定省级年度抽查检验工作方案,发布质量公告,开展抽查检验结果分析、绩效考核和评估等工作,组织对辖区内生产监管环节开展抽查检验,并对全省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工作进行指导。可以委托具备相应工作能力的医疗器械监管技术机构进行抽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省药监局的统一安排,负责组织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的抽样和检验不符合规定产品的核查处置工作。第六条山东省医疗器械和药品包装检验研究院负责对全省医疗器械抽样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负责汇总、分析、报送全省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数据,组织开展风险信号传递和探索性研究等工作,定期报送质量分析报告。具有相应检验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承担相关检验任务,负责质量抽查检验的样品贮存、检验、出具和传递检验报告,组织实施省级医疗器械抽查检验结果分析的具体工作。第七条省药监局负责省级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结果的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发布医疗器械抽查检验质量通告。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相关信息。信息发布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执行。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医疗器械抽查检验信息,在发布质量通告前,应当进行评估研判。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八条对抽查检验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进口产品代理人以及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控制风险,保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第九条省药监局组织建设省级医疗器械抽查检验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抽系统),各抽样单位和承检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省抽系统开展相关工作,并及时报送省级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相关数据。第二章计划制定第十条省药监局应当按照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统筹兼顾的要求,在每年第一季度制定年度医疗器械抽检计划(以下简称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省药监局制定的抽检计划,应当与国家医疗器械抽检计划目标一致、各有侧重、互为补充、避免重复。根据监管情况的变化,省药监局可以对抽检计划进行调整。第十一条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省药监局制定的抽检计划,结合监管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符合属地监管工作要求。第十二条抽检计划应合理安排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抽查检验覆盖面及批次比例,并将以下医疗器械作为重点:(一)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生产、经营企业的相关产品;(二)未列入国家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年度计划,且产品安全风险较高的;(三)上一年度抽查检验不符合规定的,以及列入上一年抽检计划但实际未抽到样品的;(四)日常监管、不良事件监测等发现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五)投诉举报较多、舆情关注度高的;(六)临床用量较大、使用范围较广的;(七)质量标准发生重大变更的;(八)新批准注册投入生产以及长期停产恢复生产的;(九)国家和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的;(十)其他认为有必要列入抽检计划的。第十三条省药监局应当根据抽检计划制定检验方案,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应主动配合。检验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抽检类别、检验品种、抽样数量和拟抽查企业范围;(二)检验依据和检验项目、判定原则;(三)承担检验的机构。第十四条医疗器械抽查检验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第三章检查抽样第十五条抽样人员应当熟悉医疗器械专业知识和医疗器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现场抽样任务时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被抽样单位出示抽样工作证明文件和抽样人员身份证明文件。原则上同一人不应当同时承担当次抽样和检验工作。第十六条抽样人员在执行抽样任务时,应当核查被抽样单位的证照信息。在抽样过程中,可以通过拍照、录像、留存相关票据等方式对抽样关键环节、样品信息、抽样环境等信息予以记录,相关数据应当及时录入省抽系统。发现未经许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无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应当终止本次抽样,将有关情况通报具有管辖权的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处置。第十七条监督抽检抽样场所应当由抽样人员根据被抽样单位类型确定。从生产环节抽样的,一般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受托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进行;从经营环节抽样的,一般应当在经营企业的医疗器械仓库或者零售企业的营业场所进行;从使用单位抽样的,一般应当在医疗器械仓库进行。第十八条原则上抽检样品应距有效期满6个月以上,是已经验收合格入库的待销售(使用)产品,并经被抽样单位确认。样品应当随机抽取,不得由被抽样单位自行选择提供。除生产环节抽样任务以外,在经营或使用抽样环节可随机选取被抽样单位开展抽样。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属于抽样范围:(一)被抽样单位无抽检计划所列产品;(二)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样产品是用于科学研究等非销售目的;(三)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样产品为企业仅用于出口;(四)产品或者包装、标签、说明书标有“试制”“样品”等字样。第二十条抽样人员应当索取抽查检验所需的资料和配套必需品。被抽样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主动提供以下材料:(一)产品注册证/备案凭证复印件;(二)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三)生产经营使用有关记录;(四)开展检验所需配套必需品。第二十一条在医疗器械经营或者使用单位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与被抽样单位共同填写资料和配套必需品清单,由被抽样单位寄送至样品标示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者进口产品代理人,并通知其按文书要求向相关检验机构提供资料和配套必需品。对逾期不配合的,承检机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者进口产品代理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二十二条抽样人员应当使用专用封签现场签封样品,按要求填写医疗器械抽样记录及凭证,并分别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加盖抽样单位和被抽样单位有效印章。被抽样单位拒绝签字或者盖章时,抽样人员应当在医疗器械抽样记录及凭证上注明并签字。第二十三条被抽样单位因故不能提供样品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抽样人员应当填写相关记录。抽样人员查阅有关生产、销售及使用记录后,可以组织对该单位再次抽样或者追踪到其他环节抽样。相应单位所在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配合。第二十四条抽样单位应当按规定时限将样品、抽样文书及相关资料送达至承检机构;抽取的样品应当按照其规定的储运条件进行储存和运输。第四章检验和报告第二十五条承检机构应当对所承担的抽查检验工作负责,按照医疗器械检验工作规范和相关技术规范开展检验工作,按照产品标签和说明书要求储存送检样品。第二十六条承检机构应当对送检样品的外观、状态、封签、包装等可能影响检验结果的情况,以及抽样凭证、防拆封措施、签字盖章等情况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予以签收。发现《抽样记录凭证》、省抽系统中样品信息等与实物不一致的,应当及时通知抽样单位并提出更正意见。在省抽系统如实记录相关更正过程和信息。修改记录作为《抽样记录凭证》的补充,与《抽样记录凭证》合并使用。第二十七条有下列可能影响检验结果判定情形之一的,承检机构应当拒绝接收样品,向抽样单位说明理由,退返样品,并承担退返样品费用。(一)样品外观发生破损、污染的;(二)样品封签包装不完整的;(三)《抽样记录及凭证》填写信息不准确、不完整、与样品实物明显不符的;(四)有证据证明储运条件不符合规定可能影响样品质量的;(五)样品数量明显不符合计划要求的;(六)品种类别与当次抽检计划不符的;(七)《抽样记录凭证》、省抽系统中样品信息等与实物不一致拒不更正的;(八)距样品有效期满不足6个月的;(九)其他可能影响样品真实性、样品质量和检验结果的情形。第二十八条检验应当严格按照抽检方案规定的依据、项目、方法和工作要求执行。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承检机构应当如实记录,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并将有关情况报送省药监局。第二十九条对在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产品代理人处抽到的样品,承检机构应当做到样品随收随检、检验报告随出随录。对在经营或者使用单位抽到的样品,承检机构应当根据抽查检验方案中规定的抽检所需资料和配套必需品索取情况,参照上述要求完成检验工作。除抽检计划另有规定外,承检机构原则上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特殊情况需延期的,应当报省药监局批准。第三十条监督抽检原则上应当出具电子检验报告,与出具的纸质检验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承检机构应当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检验报告应当格式规范、内容真实完整、数据准确、结论明确。遇特殊情况无法出具电子检验报告的,承检机构应当提前报告省药监局。出具纸质检验报告的,应当通过彩色扫描,参照电子检验报告流程进行传递。检验原始记录、检验报告的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第三十一条承检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时间传递检验报告。监督抽检检验结果为符合规定的,应当通过省抽系统定期传递给抽样单位;检验结果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检验报告签发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省抽系统将检验报告传递给省药监局执法监察局。监测抽检发现质量安全风险的,应当出具《山东省医疗器械监测抽检风险提示函》,并于签发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省抽系统传递给省药监局。第三十二条承检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时,应当立即将相关信息报告省药监局,标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者进口产品代理人为外省的,同时报送其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实施抽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风险需立即采取控制措施的;(二)涉嫌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的;(三)同一企业多批次产品检验不符合规定,质量体系可能存在严重问题的。第三十三条检验结果为符合规定的,样品应当在检验报告签发3个月后及时退还被抽样单位。样品因检验造成破坏、失效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的,应当向被抽样单位说明情况。检验结果为不符合规定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通告发布满3个月后退还至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者进口产品代理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被抽样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接收样品。逾期不配合的,样品可以由检验机构自行处理。第五章复检和申诉第三十四条被抽样单位或者标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进口产品代理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报告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省药监局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部门在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逾期提出申请的,不予受理。监测抽检检验结果不予复检。第三十五条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检验机构;相关检验项目只有一家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的,复检时应当变更承检部门或者检验人员。做出受理复检决定后,复检申请人不得撤回申请。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第三十六条申请复检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检申请文书及授权书;(二)初检报告全本复印件;(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四)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检申请的时限证明资料;(五)经营单位、使用单位提出复检申请的,应当出具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者进口产品代理人的知情同意书;(六)其他需要说明的资料。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复检申请:(一)抽检方案中规定不予复检的检验项目;(二)样品不能满足复检需要量、超过效期或者效期内不足以完成复检的;(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者复检已被受理的;(四)特殊原因导致留存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第三十八条复检机构应当自受理检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初检机构发出调样通知,初检机构应当在收到调样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样品。双方检验机构应当按照产品储存运输条件要求转移样品。第三十九条复检仅针对初检不符合规定项目,复检机构应当对从初检机构调取的样品,按照原抽检方案规定的检验要求和判定原则出具检验报告。原则上不得采用新的样品和资料。复检机构一般应当在收到样品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检结论,并自检验报告签发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寄送给复检申请人、初检机构和省药监局,由初检机构将复检结果上传至省抽系统。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报请作出复检受理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第四十条注册人、备案人和进口产品代理人对检验结果、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存在异议,且无法通过复检进行验证的,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起10个工作日内向负责现场核查的机构提出异议申诉,并提供书面异议申诉材料,经核查机构审核并做出审核意见,报省药监局。逾期未提出异议申诉或者未提供有效材料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第六章核查处置第四十一条监督抽检不符合规定医疗器械核查处置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履责、统一规范、闭环管理原则,确保不符合规定医疗器械控制到位,源头追溯到位,依法处罚到位,原因排查到位,整改落实到位。第四十二条对省内注册人、备案人、进口产品代理人不符合规定产品进行核查处置内容包括:检验报告送达、核查确认标示注册人/备案人、监督召回、风险控制、立案查处、整改落实和信息报送等工作。对省外注册人、备案人、进口产品代理人不符合规定产品进行核查内容包括:检验报告送达、核查确认标示注册人/备案人等工作。向外省药监局发出的不符合规定医疗器械协查函,核查期限原则上为20个工作日。第四十三条省药监局执法监察局应当自收到不符合规定的检验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将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样单位和标示注册人、备案人或者进口产品代理人,依法组织开展调查、核实、处置,对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传至省抽系统。省药监局应当自收到《山东省医疗器械监测抽检风险提示函》5个工作日内,组织将风险提示函送达标示注册人、备案人或者进口产品代理人,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第四十四条标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者进口产品代理人认为所抽样品非其产品的,应当自收到不符合规定的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负责现场核查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未能按时提交材料的,视为确认所抽样品为其产品。第四十五条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进口产品代理人和被抽样单位获知产品不符合规定后,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实施产品召回并发布召回信息;(二)进行自查,分析原因,进行风险评估;(三)根据调查评估情况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申请复检期间,应当继续实施对不符合规定产品的风险控制措施。第四十六条检验不符合规定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应当在相关工作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由相关单位负责录入省抽系统。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省抽系统中的数据,开展汇总分析,及时发现和控制医疗器械安全系统性风险。第四十八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器械抽检、监测、风险会商与交流预警机制,强化联合执法协调配合,及时排查风险隐患,解决突出问题。第四十九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或备案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进口产品代理人以及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工作,不得干扰、阻挠或者拒绝,不得转移、藏匿医疗器械,不得拒绝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抽查检验的,由实施医疗器械抽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将有关情况录入信用档案,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第五十条参与抽查检验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规范工作行为,不得有以下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要求的行为:(一)样品签封后擅自拆封或者更换样品;(二)泄露被抽样单位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三)擅自发布或泄露抽查检验相关信息;(四)接受被抽样单位的馈赠;(五)利用抽查检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六)其他影响抽查检验公正性的行为。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一条根据医疗器械监管工作需要,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抽检等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因监督检查、监测评价、稽查执法等工作需要开展抽样、检验的,不受抽样数量、地点、样品状态等限制,具体程序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十二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器械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食药监发〔2014〕48号)同时废止。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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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Y 9706.274-2022《医用电气设备 第 2-74 部分:呼吸湿化设备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专用要求》等3项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已经审定通过,现予以公布。标准编号、名称、适用范围和实施日期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医疗器械行业标准信息表     国家药监局  2022年1月13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医疗器械 全国
  •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以医疗器械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等2项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 (2022年第3号)

    为加强对药械组合产品注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进一步鼓励具有临床价值的药械组合产品上市,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药械组合产品的管理模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药械组合产品技术评价作为监管科学研究项目,组织制定了《以医疗器械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以医疗器械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中药物定性定量及体外释放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现予发布。特此通告。  附件1 以医疗器械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 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附件2 以医疗器械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中 药物定性、定量及体外释放研究 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附件1:以医疗器械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以医疗器械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本指导原则简称为药械组合医疗器械),预期可能使产品在疾病的预防、治疗等过程中更加安全和有效,但也可能会引发新的技术关注点,因此为了进一步指导申请人对药械组合医疗器械注册申报的准备,鼓励该类产品的创新发展,制订本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系对药械组合医疗器械注册审查的一般指导文件。由于该类产品品种多样,本指导原则主要对药械组合医疗器械中药物相关要求提供了指导,申请人可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资料进行充实和细化。本指导原则虽然为该类产品的注册申报提供了初步指导和建议,但不会限制医疗器械相关管理部门及该类产品的技术审评、行政审批,以及申请人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订的,随着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药械组合医疗器械技术的发展和提高,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调整。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涉及的药械组合产品系指由药品与医疗器械共同组成,并作为一个单一实体生产的医疗产品,其中以医疗器械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简称药械组合医疗器械。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药械组合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和注册审查。本指导原则仅对产品中药物部分要求提出了建议。本指导原则不涉及药械组合医疗器械的界定程序及要求。二、基本要求药械组合医疗器械本质上为医疗器械产品,应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准备相关注册申报资料,并在注册申请表中注明“药械组合产品”。申请人应将药械组合医疗器械作为单一实体评估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需特别关注药物和/或医疗器械与药物相互作用等引入的潜在风险。申请人可结合已有的药物相关信息进行评估,但药械组合医疗器械中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可能不同于单独使用的药物。通常药械组合医疗器械重点关注药物局部应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但当组合应用后药物血药浓度大于常规药物使用的血药浓度时,也需对系统毒性进行评价。必要时,建议申请人同时参考适用的药品相关指导原则。三、特殊要求(一)电子申报资料项目提交要求申请人应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电子申报系统(eRPS)格式要求准备相关申报资料,并在CH3.8(其他资料)提交药物相关产品描述、药物和/或医疗器械与药物相互作用、药物含量/剂量选择资料。同时在CH3.8项提交相关研究总结,若具体研究资料在其他eRPS项目提交,需明确相应的eRPS项目编号及文件名称。如适用,建议其他项目中药物相关资料以附件形式提交,资料名称宜参照以下命名规则:图1 文件命名规则举例:药物相关-CH3.7.1 产品稳定性-附件1:实时老化研究报告(二)产品描述申请人需详细描述药械组合医疗器械产品中药物名称、预期使用目的、首要作用方式、来源及相关许可文件(如有)。1.药物基本信息申请人需明确产品中药物的名称。适用时,提供相关信息如化学结构式、分子量、性状、纯度、含量、剂量(如μg/mm2)、载体类型、与载体的配比、药物与器械结合方式等;提供理化性质参数如色泽、pH值、解离常数(pKa)、粒度、晶型、比旋度、光学异构体、熔点、水分、溶解度等;提供稳定性信息如对光、湿、热的稳定性,固、液态下的稳定性和相互作用的稳定性;提供药物已有的吸收、分布、代谢、消除等信息。如已上市药物发生相关不良事件或召回事件,建议提供相关信息。如药物已获得我国或生产国(地区)批准上市销售的,应提供上市销售证明性文件。如已有我国或生产国(地区)批准上市销售的药物,建议优先采用,未采用宜说明理由。如原料药已在某种或某些药物上市时通过关联审评或进行了主文档备案,建议提交关联/备案信息说明。2.预期使用原因申请人需提供采用药械组合方式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分析,如临床治疗需求,分析论述添加药物成分的受益和新增风险,提供相关支持性资料。如已有可参考的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宜提供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信息,说明与其差异并评估影响。如无明确证据表明适合开发为药械组合医疗器械,不宜采用药械组合方式。3.作用方式作用方式为产品实现预期治疗效果或作用的手段,药械组合医疗器械以医疗器械作用方式为主,药物在医疗器械主要作用基础上发挥作用。申请人需阐明药物在医疗器械中发挥作用的原理,实现预期适用范围的机理和作用的持续时间,并提供支持性资料。如作为药械组合医疗器械,产生新的作用机理、新的适应证、新的目标人群、新的使用方法等,申请人需予以说明。(三)医疗器械与药物的相互作用申请人通过化学、物理或其他方式等制造药械组合医疗器械产品时,宜在设计开发全过程中考虑医疗器械和药物间的潜在相互作用,如器械/药物性能间的相互增强或削弱。例如药物洗脱支架的药物涂层对支架的置入、生物相容性会产生影响;含药骨水泥的混合聚合过程可能对药物有效性产生影响。一些药械组合医疗器械可能会出现增效作用;一些药物由于器械能量发出而降低稳定性或活性;一些药物放射性导致器械材料退化,因此对于药械组合医疗器械而言,单独的器械部分或药物部分评估可能并不能充分评估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需进一步考虑两者间的相互潜在作用的影响并提供研究资料。(四)药物含量/剂量选择申请人需提供药械组合医疗器械中药物的含量/剂量选择/确定依据,如需控制药物释放的,还需提供配方信息如比例以及配方筛选依据。当参考前代产品或同类产品选择含量/剂量,需评估产品设计差异的影响,如释放速率不同。(五)化学和物理性能申请人需对药物潜在引入的化学、物理性能风险进行研究/评估,如单体或溶剂残留、添加剂/助剂/催化剂/交联剂等残留、药物含量、剂量/生物学活性、纯度、杂质、药物释放特性、涂层完整性、涂层耐久性、微粒等。药物若为申请人制备,如合成药物、生物制品、中药,申请人可参考药物相关药学研究指导原则提供资料,若申请人认为不必提交药学研究指导原则建议的某项或某些资料,应标明不适用,并提出充分依据。(六)生物学特性对于药械组合医疗器械,参考GB/T16886系列标准对终产品开展生物学评价,必要时开展生物学试验,宜考虑药物成分与试验系统的兼容性。药物可能会影响生物学试验的结果,申请人可结合药物的作用方式、临床风险/受益论证药物引入的生物学风险是否可接受。对于某些药械组合医疗器械,由于其中的药物接触时间可能不同于器械,所以仅采用一种接触时间方式评估生物学风险可能是不合理的,如结合药物的持续作用时间、药物代谢/半衰期等,必要时补充评估药物引入的长期/持久接触生物学风险。一般药械组合医疗器械中药物发挥局部作用,当产品含有某种已经获得批准用于其他用途的药物时,申请人可结合药物安全性资料评价产品的安全性,但需考虑新的组合方式是否会使已经确定的或已经了解的安全性、有效性发生改变。如产品使局部或系统的药物暴露大于已经批准的药物剂量范围,则可能还需要进一步补充安全性研究,如颅内应用器械可能导致的局部神经毒性等。对于某些药械组合医疗器械,可能需开展其他必要的试验以评估药物自身特殊的生物学风险(毒理学风险),如局部毒性试验、光敏毒性试验、依赖性试验、致突变试验或其他毒理学试验。不需额外开展试验的,可说明理由。(七)动物试验研究申请人可依据《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第一部分:决策原则》决策是否需开展动物试验研究。开展动物试验研究时宜符合《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第二部分:试验设计、实施质量保证》中相关建议。医疗器械动物试验是根据试验目的,选用符合试验要求的动物,在预先设计研究方案规定下,进行产品可行性和/或安全性和/或有效性研究,观察、记录动物的反应过程及结果,以确认医疗器械对生命活动的作用与影响。通常不需单独开展试验研究药物自身的药效学、药代动力学,一般在医疗器械动物试验中进行合并评价,并可设定药物相关的观察指标,宜可观察到药械组合医疗器械中药物的有效性,但并不是药效学研究。如有相关临床文献等资料,可一并提交论证。适当时,宜对药械组合医疗器械中药物的体内外药物释放动力学和体内的药代动力学开展研究。虽然药械组合医疗器械的血药浓度通常远远低于单独作为药物使用后的浓度,但局部组织浓度可能会远远高于药物的血药浓度,宜特别关注局部组织浓度变化情况。体内的药代动力学研究需考虑多个产品联合应用的情形如支架重叠使用,宜评估最高药物暴露剂量水平下的药代动力学。药械组合医疗器械中所含药物具有耐药性风险时,宜考虑耐药性对产品有效性及公众健康的影响。(八)稳定性研究适当时,申请人可参考《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货架有效期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提供产品的稳定性研究资料,对于组合产品中药物相关的稳定性,建议参考药品相关指导原则进行稳定性研究。(九)产品技术要求申请人需在技术要求中明确药物的名称、含量/剂量、分子量、化学结构式,宜根据药物的作用方式制定药物适用的指标要求,如药物定性、药物含量(生物活性)、体外药物释放、药物与器械结合牢固度、溶剂残留等。对于不能进行客观判定的或不属于成品的功能性、安全性指标,不需在产品技术要求中制定。(十)生产制造信息申请人宜根据药物及药物载体的理化特性和药物与载体的相互作用,选择合适的药物及药物载体,并制定合理的生产工艺,规定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及控制指标。申请人需在生产制造信息中明确生产工艺流程及关键工艺和特殊工艺控制点,宜提供药物与医疗器械结合工艺的研究资料,提供加工工艺如灭菌对药物性能影响的研究资料。由于需对生物制品的生产过程和中间产品进行特殊控制,当药械组合医疗器械中所含药物为生物制品时,宜参照生物制品相关导则开展研究。(十一)其他如产品中所含药物为麻醉、精神药物或放射性药物,应符合我国相关规定。产品说明书中应明确所含药物,并增加药物过敏等风险提示。四、临床评价要求药械组合医疗器械的临床评价应遵循组合产品研究和开发的基本规律,通过科学的过程来评估产品临床疗效和潜在风险,最终确定产品在预期用途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并为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撰写提供依据。器械上添加药物成分,目的常为改善产品功能或减少与产品使用相关的不良事件等,建议提交支持资料论证其临床风险/受益。在进行临床评价前,建议申请人明确组合产品的临床作用机理、预期用途、可能带来的风险、可能出现的不良事件等,并在临床评价时予以充分考虑,如:组合产品的器械部分或药物部分单独使用时的适用范围是否与组合产品的拟申报适用范围一致、类似或存在较大差异;组合产品是否扩大或超出了其组成部分原单独使用的适用范围,或宣称了更多的临床受益;对于使用组合产品的患者,组合产品所含药物部分的给药途径、释放或局部/系统药物暴露范围等与药物单独使用时相比是否发生改变,以及其改变可能带来的新增风险。申请人可参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医疗器械等同性论证技术指导原则》《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等相关要求开展组合产品的临床评价。建议申请人结合组合产品的风险和受益,选择合理的临床评价路径,论证其临床应用的安全有效性。组合产品的临床试验设计常涉及的主要问题包括样本量、统计方法、临床终点、适用范围/功效宣称、以及临床研究数量(若包含多个试验)等。在确定样本量、统计方法、观察指标、临床终点、评估药物-器械的相互作用时,建议结合组合产品的性能特点,论证组合产品临床研究方案设计的科学性和充分性。五、参考文献[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EB],2020.[2]U.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Guidance for Industry and FDA Staff:Early Development Considerations for Innovative Combination Products [EB],2006.[3]U.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Technical Considerations for Pen, Jet, and Related Injectors Intended for Use with Drugs and Biological Products [EB],2013.[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EB],2020.[5]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EB],2020.[6]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化学药物(原料药和制剂)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修订)[EB],2015.六、起草单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附件2以医疗器械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中药物定性、定量及体外释放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目前,以医疗器械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本指导原则简称为药械组合医疗器械)中,药物与医疗器械组合形式主要是将药物与医疗器械进行物理结合(如混合、涂覆等)或化学键合等。常见的药械组合医疗器械有带药物涂层的支架、带抗菌涂层的导管、含药避孕套、含药节育环等。本指导原则旨在帮助和指导申请人开展药械组合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资料中的药物定性、定量及体外释放研究,以满足技术审评的基本要求,同时有助于审评机构对该类产品进行科学规范的审评,提高审评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本指导原则虽然为该类产品提供了初步指导和建议,但不会限制医疗器械相关管理部门及该类产品的技术审评、行政审批,以及申请人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由于该类产品品种多样,申请人可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资料进行充实和细化。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订的,随着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药械组合医疗器械产品技术的发展和提高,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地调整。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涉及的药械组合产品系指由药品与医疗器械共同组成,并作为一个单一实体生产的医疗产品,其中以医疗器械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按照医疗器械有关要求申报注册,简称药械组合医疗器械。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药械组合医疗器械的药物定性、定量及体外释放研究,可为此类产品的研发、注册申报、技术审评等环节提供参考。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以药品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二、研究内容保证药械组合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质量可控是研发和评价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药械组合医疗器械中,所含药物起辅助作用,需整体评估组合产品的新增风险和风险受益比,充分考虑药物部分和器械部分的相互作用带来的影响,考虑药物部分较其单独使用时给药途径、剂量、预期作用等可能发生变化及带来的影响,因此建议基于药物和医疗器械的组合形式及临床预期用途,对该类产品进行药物相关性能的研究,如药物的定性、定量及体外释放等。一般情况下,药械组合医疗器械产品需进行药物定性、定量研究。对于通过将药物释放到预期部位(如采用缓释、控释或其他释放方式)而发挥效用的产品,如带药物涂层的支架、带药球囊扩张导管、含银敷料等,需进行药物体外释放研究。对于不通过将药物释放到预期部位而发挥效用的产品,如通过共价键结合添加肝素的人工血管等,则无需进行药物体外释放研究,但可通过体外释放研究评估产品的稳定性、涂层牢固度等。添加有生物活性物质的产品,如含生物活性物质的骨科器械和含肝素涂层的器械,需根据其作用机理开展相关研究,对主要成分进行鉴定,可通过含量、活性、效价等形式的研究进行定性、定量。申请人可根据产品的组合形式、预期用途、药物作用方式等参照此原则,选择合适的研究内容。本指导原则是对药械组合医疗器械药物定性、定量及体外释放研究的一般要求,对于具体产品,若有专门的指导原则或标准,建议参考相应的指导原则或标准的具体要求。申请人应依据组合产品的具体特性和研究目的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并对在研究过程中评价技术的设计、实施及结果应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行充分的阐述。三、药物定性、定量、体外释放及方法学验证(一)药物定性、定量药物定性的目的在于确定被分析物是目标物,而非其它物质。用于鉴别的分析方法应具有较强的专属性。药物定量的目的在于准确测定药械组合医疗器械产品中所载药物的量。常用的分析方法包括理化方法及生物学方法等。药物定性、定量分析方法应优先选用标准方法,如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等,在使用上述方法之前,可参照中国药典四部中9099《分析方法确认指导原则》、9100《分析方法转移指导原则》和9101《分析方法验证指导原则》等指导原则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方法确认或转移,以确保方法的适用性。如果无适用方法,可参照由知名技术组织或有关科技文献或期刊中公布的方法,开发适宜的新方法并进行全面的方法学验证。在某些情况下,如原材料的合成工艺改变、分析方法中某些参数发生改变如色谱柱型号、流动相、柱流速等,应考虑是否需要对分析方法再次进行全面的或部分的验证,以确保分析方法可行。对于可以直接在器械上或采用产品原液进行药物定性和定量进行试验的产品,可直接进行产品的药物定性、定量研究;需将药物从医疗器械中浸提(洗脱或分离)出来或适当稀释后进行试验的产品,提供浸提液/稀释液制备及分析方法确定的依据。建议申请人根据药物性质、组合形式、器械材质等产品特性,选择合适的处理方法并论述其适用性。对于需浸提后进行分析的产品,浸提液制备及分析方法可参照以下内容开展研究。1.浸提液的制备选择终产品进行试验,浸提样品宜尽可能选取所有含药部位,如截取含药组件的部分进行浸提,需论述其合理性。考察因素通常包括:(1)浸提溶剂:需考虑药物的溶解性、稳定性等,尤其是具有生物活性的物质在浸提液制备过程中应避免其活性的改变。(2)浸提比例:宜使溶液中药物浓度保持在适宜的范围内。(3)浸提程度:适用的制备方法应确保所含药物洗脱完全,以达到极限浸提为原则。(4)浸提方式:可采取静置、振荡、超声、回流等方式。必要时,可根据不同分析仪器及方法的要求,对浸提液处理(如离心、过滤等)后进行测定。除此之外,基于分析手段的多样性,也可先对药物进行衍生、酸解、酶解等处理后,进行测定。2.分析方法根据产品中所含药物的种类及分子结构、理化性质、生物活性等,选择适宜的定性、定量方法。药物定性一般与定量同时进行,常见的分析方法包括高效液相色谱法(HPLC)、紫外-可见分光光度法(UV-Vis)等。如含有紫杉醇、雷帕霉素、盐酸利多卡因等药物的医疗器械,可采用上述两种方法进行分析。采用高效液相色谱法时,可以通过保留时间(tR)和/或光谱相似度定性。用于定量时,可通过测定峰面积,使用内标法或外标法等进行计算。采用紫外-可见分光光度法时,可以通过特定波长范围内光谱图、最大吸收波长(λmax)或两个特定波长处的吸光度比值而定性。用于定量时,可在特定波长处测定吸光度,使用对照品比较法或吸收系数法等进行计算。除此之外,其他的分析方法也可用于药物的定性、定量分析,如药物官能团的特异性反应、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AAS)、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ICP)、气相色谱法(GC)、质谱法(MS)等,如含银的医疗器械,可采用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或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质谱法进行分析。(二)药物体外释放药物体外释放是在适宜的条件下,对药械组合医疗器械进行的药物体外释放速率及释放量的试验。其目的是考察药械组合医疗器械中药物在体外的释放情况及其规律,对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进行控制,同时也可为动物试验和临床评价提供参考。合理的药物体外释放行为是药械组合医疗器械质量控制的重要指标,对于保证产品临床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体外释放试验宜论证与体内释放试验的关联性,考虑产品临床使用情况,也可根据试验需求,进行加速释放试验。一般情况下,药物体外释放试验通过测定药械组合医疗器械在各时间点药物的释放率,来表征药物的体外释放行为。释放率可通过释放到介质中药物的含量和/或释放试验后产品上剩余药物含量计算而得。在药物体外释放试验中,应至少考虑以下因素:1.试验样品选择终产品进行试验,宜尽可能选取所有含药部位,如截取含药组件的部分进行浸提应论述其合理性。可适当增加测试样品数量以降低样品差异性引起的数据偏差。2.释放温度根据产品的预期使用部位,参考各国药典中相应内容,选择合适的温度。如无特殊要求,通常选择 37 ℃ ±1 ℃模拟人体正常体温,32 ℃±1 ℃模拟表皮温度。3.释放介质根据药械组合医疗器械预期使用部位的生理环境以及药物理化性质等因素确定释放介质,如生理盐水、磷酸盐缓冲液,或添加表面活性剂、有机溶剂、防腐剂、含相关生物酶的释放介质、血清等。4.时间点设置时间点的设置需充分考虑产品中药物在临床的释放情况。对于需要在体内快速释放的药物(如带药球囊扩张导管等)可设置一个时间点考察体外释放情况。对于需要缓释的器械(如带药物涂层的支架等),建议至少涵盖药物释放的初始阶段、中间阶段和最后阶段。初始阶段为药物释放的活跃期,用于考察是否存在突释效应;中间阶段用于确定释药特性;最后阶段表现药物释放的稳定期(又称平台期),用于考察药物释放是否完全,如冠状动脉药物洗脱支架一般要求至少释放80 %标称药物含量时达到平台期。如果体外释放预期为非全部释放,释放时间宜考虑能覆盖药物洗脱量达到稳定的时间点。药物体外释放试验中,药物的测定方法一般与定量方法一致,也可采用其他经验证的方法。如果药物为避光药物,应关注药物的避光要求。(三)方法学验证方法学验证的目的是证明建立的方法适合于相应检测的要求,根据研究目的,可能需要的验证指标有专属性、准确度、精密度、检测限、定量限、线性、范围、耐用性等。对于含有生物活性物质的生物学测定方法验证需参照相关指导原则开展方法学验证。需要说明的是,在方法开发和验证过程中,需要考虑基质效应的影响。基质效应指的是在对分析物的浓度或质量测定过程中,来自样品中一种或几种其他化合物的综合影响。需验证在采用开发的方法对药物进行测定时,不会因其他成分的存在而对拟研究药物造成干扰。1. 专属性专属性系指在其他成分(如杂质、降解产物、基质等)可能存在下,采用的分析方法能正确鉴定、检测出被测物的能力。宜采用适宜的方法对专属性进行验证,并排除其他成分的影响,如色谱方法中,应附典型图谱,标明被测物的位置,且分离度符合相应要求。药物定性、定量、体外释放研究的测定方法,均应考察其专属性。如专属性不强,应采用一种或多种不同原理的方法予以补充。2. 准确度 准确度系指用所建立方法测定的结果与真实值或参比值接近的程度,通常用回收率来评价。准确度应在规定的线性范围内试验。 用于回收率试验的样品宜采用不含待测成分的空白样品,可以采用加标回收率试验。根据分析目的和样品的浓度范围,在以下两种方法中任选其一:(1)在规定范围内,取同一浓度(相当于100 %浓度水平)的供试品,用至少6份样品的测定结果进行评价;(2)设计3种不同的浓度,覆盖线性范围的高、中、低浓度并考虑样品的浓度范围,每种浓度分别制备至少3份供试品溶液进行测定,计算回收率。不同分析水平的可接受回收率也不同。样品中待测成分含量和回收率限度关系可参考表1。在基质复杂、组分含量较低及多成分等分析中,回收率限度可适当放宽。表1 药械组合医疗器械中药物含量和回收率限度待测成分含量回收率限度(%)1000 μg/mL90~108100 μg/ mL85~11010 μg/ mL80~1151 μg/ mL75~1200.01 μg/ mL70~1253. 精密度精密度系指在规定的测定条件下,同一份均匀供试液,经多次取样测定所得结果之间的接近程度。精密度一般用偏差、标准偏差或相对标准偏差表示。药物定量测定应考察方法的精密度。根据分析目的和样品的浓度范围,在以下两种方法中任选其一:(1)在规定范围内,取同一浓度(相当于100 %浓度水平)的供试品,用至少6份样品的测定结果进行评价。(2)设计3种不同的浓度,覆盖线性范围的高、中、低浓度并考虑样品的浓度范围,每种浓度分别制备至少3份供试品溶液进行测定。精密度的数据结果应报告标准偏差、相对标准偏差或置信区间。样品中待测成分含量和精密度可接受范围可参考表2。在基质复杂、组分含量低于0.01 %及多成分等分析中,精密度限度可适当放宽。表2 药械组合医疗器械中药物含量与精密度可接受范围关系待测成分含量重复性(RSD,%)1000 μg/mL3100 μg/mL410 μg/mL61 μg/mL80.01 μg/mL154. 检测限 检测限系指样品中被测物能被检测出的最低量。检测限仅作为定性鉴别的依据,没有定量意义。常用的方法如下:(1)直观法用已知浓度的被测物,试验出能被可靠地检测出的最低浓度或量。(2)信噪比法适用于能显示基线噪音的分析方法,即把已知低浓度试样测出的信号与空白样品测出的信号进行比较,确定出能被可靠地检测出的被测物质最低浓度或量。一般以信噪比为3:1或2:1时相应浓度确定为检测限。(3)基于响应值标准偏差和标准曲线斜率法按照LOD=3.3δ/S公式计算,式中LOD为检测限、δ为响应值的偏差、S为标准曲线的斜率。δ可以通过下列方法测得:①测定空白值的标准偏差;②采用标准曲线的剩余标准偏差或是截距的标准偏差。以上计算方法获得的检测限数据须用含量相近的样品进行验证。附测定图谱,说明试验过程和检测限结果。5. 定量限 定量限系指试样中被测物能被定量测定的最低量,其测定结果应符合准确度和精密度的要求。药物含量测定方法,应确定方法的定量限。常用的方法如下:(1)直观法用已知浓度的被测物,试验出能被可靠地定量测定的最低浓度和量。(2)信噪比法适用于能显示基线噪音的分析方法,即将已知低浓度试样测出的信号与空白样品测出的信号进行比较,确定出能被可靠地定量的被测物质的最低浓度或量,一般以信噪比为10:1时相应浓度确定为定量限。(3)基于响应值标准偏差和标准曲线斜率法按照LOQ=10δ/S公式计算,式中LOQ为定量限、δ为响应值的偏差、S为标准曲线的斜率。δ可以通过下列方法测得:①测定空白值的标准偏差;②采用标准曲线的剩余标准偏差或是截距的标准偏差。以上计算方法获得的定量数据须用含量相近的样品进行验证。附测定图谱,说明试验过程和定量结果,包括准确度和精密度验证数据。6. 线性 线性系指在设计的范围内,线性试验结果与试验中被测物浓度直接呈比例关系的程度,是含量测定的基础。线性试验应至少包含5个不同浓度水平。以测得的响应信号与被测物浓度/含量作图,观察是否呈线性,再用最小二乘法进行线性回归。必要时,响应信号可经数学转换后进行线性回归计算,或采用描述浓度/含量-响应关系的非线性模型。线性数据应至少列出回归方程、相关系数、线性图(或其他数学模型)。7. 范围 范围系指分析方法能达到精密度、准确度和线性要求时的高低限浓度或量的区间。范围根据分析方法的具体应用及其线性、准确度、精密度结果和要求确定。选择的方法应保证待测药物浓度在其线性范围内,必要时可对浸提液进行稀释或浓缩。8. 耐用性耐用性系指在测定条件有小的变动时,测定结果不受影响的承受程度。如果测试条件要求苛刻,则应在方法中写明,并注明可以接受变动的范围。9. 系统适用性适用时,还应进行系统适用性考察。如高效液相色谱法的适用性试验通常包括理论塔板数、分离度、灵敏度、拖尾因子、重复性等。四、报告内容研究报告一般包括试验论述、试验方案、试验报告。其中,试验论述应说明产品基本信息(材料组成、人体接触途径及接触时间等)及药物基本信息、试验样品选择依据;浸提条件描述及其选择依据(如适用);测定方法来源、适用性论述或测定方法验证报告。试验方案应包括浸提液制备(如适用)及测试方法、数据分析方案。试验报告应报告详细的测试方法(包括设备及试剂来源、样品制备步骤,必要时附图)、测试结果、数据处理、结论及典型性图谱等。五、参考文献[1]国家药监局关于药械组合产品注册有关事宜的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52号)[Z].2021.[2]《冠状动脉药物洗脱支架临床前研究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8年第21号)[Z].2018.[3]《宫内节育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9年第25号)[Z].2019.[4]GB/T 39381.1-2020《心血管植入物 血管药械组合产品 第1部分:通用要求》[S].[5]ISO/TR 12417-2:2017,Cardiovascular implants and extracorporeal systems - Vascular device-drug combination products - Part 2: Local regulatory information [S][6]ASTM F2394 - 07(2017) Standard Guide for Measuring Securement of Balloon Expandable Vascular Stent Mounted on Delivery System [S][7]《中国药典》2020版 四部(国家药典委员会)[8]《医疗器械已知可沥滤物测定方法验证及确认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9年第78号)[Z].2019.[9]Guidelines for Single Laboratory Validation of Chemical Methods for Dietary Supplements and Botanicals(AOAC)[10]Validation of Analytical Procedures:Text and Methodology Q2(ICH Harmonised Tripartite Guideline)[11] GB/T 27417-2017《合格评定 化学分析方法确认和验证指南》[S].六、起草单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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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现场检查指导原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申请人医疗器械注册自检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我局起草了《广东省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现场检查指导原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1月15日前,将意见或建议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gdda_qxzcr@gd.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反馈意见”。  附件广东省医疗器械注册自检质量管理体系 现场检查指导原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12月31日广东省医疗器械注册自检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检查指导原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一、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医疗器械注册自检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核查工作,强化审评与核查环节的衔接,保证现场核查工作质量,根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指导原则。二、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医疗器械监管部门对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自检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核查。三、基本原则(一)应当在遵循《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配套文件、《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二)应结合注册申报资料,重点关注与产品自检有关的“人员”、“设备和环境设施”、“样品管理”、“检验质量控制”“记录的控制”“自检依据”等内容,其中:“人员”重点关注检验人员是否专职专岗,“设备和环境设施”重点关注是否满足检验方法的要求,是否按有关规定使用和维护,“样品管理”重点关注是否建立并实施样品管理程序确保样品受控并保持相应状态,“检验质量控制”重点关注是否使用适当的方法和程序开展所有检验活动,“记录的控制”重点关注相关记录是否归档并按适当的期限保存,“自检依据”重点关注是否依据拟申报注册产品的产品技术要求进行检验;检验方法的制定是否与相应的性能指标相适应。真实性核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情况,核查自检过程合规和真实性应当全面、客观。(三)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开展自检的,应当按照有关检验工作和申报产品自检的要求,建立和实施与开展自检工作相适应的管理体系。自检工作应当纳入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注册申请人应当制定与自检工作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作业指导书等)、所开展检验工作的风险管理及医疗器械相关法规要求的文件等,并确保其有效实施和受控,保证自检过程数据真实可靠、完整、可追溯,并与注册申请资料相关内容一致。(四)核查结论的判定按照国家局、省局的核查工作程序要求执行。章节条款内容1.人员要求1.1应当具备与所开展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管理人员(含审核、批准人员)。应当配备专职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应当为正式聘用人员,并且只能在本企业从业。(1)查看岗位说明书、花名册等相关文件,是否配备检验人员和管理人员。(2)查看检验人员在职证明(如花名册、劳动/聘用合同、社保证明等),检验人员是否专职负责检验工作,且为正式聘用人员。(3)查看人员管理相关规定文件或劳动/聘用合同,是否明文规定检验人员只能在本企业从业。1.2检验人员的教育背景、技术能力和数量应当与产品检验工作相匹配。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产品技术要求,掌握检验方法原理、检测操作技能、作业指导书、质量控制要求、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知识、计量和数据处理知识等,并且应当经过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和有关专业技术的培训和考核。(1)查看检验人员任职资格要求相关文件,是否包括教育、经历、培训、技术知识、技能和经验等要求。(2)查看检验人员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工作履历、培训考核评价记录等档案资料,与检验人员进行面对面交流、提问等,确认是否符合要求。随机抽取自检项目,要求相应检验人员对自检样品或留样进行现场检验操作,确认是否应能按照产品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标准、检验或设备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重复检验全过程,考察检验方法、检验过程、检验结果是否符合要求。(3)查看花名册和产品检验记录,检验人员的数量是否与工作量相匹配。1.3检验人员、审核人员、批准人员等应当依规定授权。(1)查看检验人员、审核人员、批准人员授权或任命的文件。(2)查看人员资质和能力是否满足岗位任职资格规定的要求。2.设备和环境设施要求2.1应当配备满足检验方法要求的仪器设备和环境设施。建立和保存设备及环境设施的档案、操作规程、计量/校准证明、使用和维修记录,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量值溯源。开展特殊专业检验的实验室,如生物学评价、电磁兼容、生物安全性、体外诊断试剂实验室等,其环境设施条件应当符合其特定的专业要求。【环境设施】(1)查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是否将注册自检所必需的设施及环境条件要求(尤其是特殊专业检验的实验室要求)制定文件。必要时,是否制定控制环境条件的作业指导书或程序。(2)现场观察并核查环境设施产权证明文件,是否具备开展自检项目所必需的且能够独立支配使用的环境设施。(3)查看是否建立了主要环境设施的档案。查看实验室设施的档案和环境条件的监测记录,是否满足自检项目检验方法的要求、特殊专业检验实验室的要求和/或环境设施管理控制程序的要求。(4)查看检验区域是否与生产、生活区域进行有效隔离。是否明确需要控制的区域范围和有关危害的明显警示。检验区相邻区域是否存在相互干扰、交叉污染的风险。【设备】(1)核对检验设备(功能、测量范围、准确度、精度等)是否满足自检项目检验方法的要求。是否与注册申报资料中提交的《自检用设备配置表》中信息一致。核对检验设备的采购记录或租赁合同等文件,是否对设备有完全的支配使用权。(2)查看是否建立检验设备管理程序,包括设备的配置、运输、储存、检定/校准、使用和维护、维修、处理等规定,确保其功能正常并防止污染或性能退化。(3)查看是否建立和保存了主要检验设备的档案,是否包括设备唯一性标识、检定/校准证书(报告)、计量确认记录、设备使用、维护、维修记录等。(4)查看设备使用、维护记录,当检验仪器设备不符合要求的情况,确认是否对以往检测的结果进行了评价,并保存相关记录。(5)查看是否制定了主要检验设备操作规程。(6)查看设备的校准状态标识、检定/校准证书(报告)和使用记录等,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检定/校准和计量评价,是否满足检验和量值溯源的要求,是否在校准有效期限内使用。当校准数据中包含参考值或修正因子,参考值和修正因子是否得到适当的更新和应用。(7)对用于检验的计算机软件,应当进行确认。(8)查看是否建立标准物质管理程序,是否对标准物质的溯源、安全处置、运输、存储和使用作出规定。标准物质能否溯源到国际单位制(SI)单位和有证标准物质。(9)检验过程使用企业自制校准品、质控品、样本处理试剂等的,应核查相关操作规程、质量标准、配制和检验记录,关注校准品制备、量值传递规程、不确定度要求、稳定性研究等内容,关注质控品制备、赋值操作规程、靶值范围确定、稳定性研究等内容,确认是否满足检验方法和量值溯源的要求。3.样品管理要求3.1应当建立并实施检验样品管理程序,确保样品受控并保持相应状态。(1)查看是否建立检验样品管理程序,样品在取样、运输、接收、处置、保护、储存、保留、清理或返回过程中是否予以控制并记录。样品的存放是否符合要求。必要时,是否对样品存放环境进行监控和记录。(2)核对样品是否有唯一性标识和检验状态标识系统,并在检验过程中保留该标识,样品检验状态标识是否符合要求。3.2注册申请人应当确保检验样品的一致性。核对检验样品的一致性,包括核查注册人自行检验的样品、委托受托生产企业自检的样品和委托医疗器械检验机构检验的样品间的一致性,尤其是涉及多个受托方或检验机构时,或者涉及产品整改修复后再次检验时。4.检验质量控制要求4.1应当使用适当的方法和程序开展所有检验活动。适用时,包括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以及使用统计技术进行数据分析。(1)查看注册自检使用的方法、程序和支持文件,是否保持现行有效并易于检验人员取阅。查看是否使用最新有效版本的方法。必要时,是否补充方法使用的细则。(2)查看检验方法或程序是否与注册申报产品相适宜,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重复性。检验方法是否经过方法验证或确认。(3)核对检验记录,是否按照规定的检验方法或程序实施。如样品的抽取、样品制备或预处理、检验条件(环境条件、设备条件等)、检验步骤、检验数量、数据记录、数据处理、结果判定等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4)适用时,核查是否按方法和程序要求开展测量不确定评定或使用统计技术对检验数据进行分析。(5)核查内部质量控制记录,是否可以确保自检项目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稳定性。4.2鼓励参加由能力验证机构组织的有关检验能力验证/实验室间比对项目,提高检测能力和水平。查看自检项目是否参与可获得的能力验证机构组织的检验能力验证/实验室间比对,能力验证/实验室间比对结果是否满意(合格及以上等)。必要时,是否采取纠正措施并通过试验验证纠正措施的有效性。5.记录的控制要求5.1所有质量记录和原始检测记录以及有关证书/证书副本等技术记录均应当归档并按适当的期限保存。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设备使用记录、检验原始记录、检验用的原辅材料采购与验收记录等。记录的保存期限应当符合相关法规要求。(1)查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是否涵盖注册自检记录管理的相关规定,是否包括注册自检记录的标识、保管、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要求等。记录的保存期限至少不少于10年或符合相关法规要求。(2)查看与产品注册自检有关的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如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的档案、委托检验协议(或委托生产质量协议,如有)、对受托检验机构的评价记录、合格检验机构名录、检验设备和检验用的原辅料等的采购和验收记录、设备租赁协议、对检验工作质量的审核记录、能力验证或实验室比对记录、内部质量控制记录、方法验证、确认记录、检验环境条件记录、设备检定/校准、计量评价、使用、维护和维修记录、检验原始记录、检验报告、委托检验报告(如有)、检验样品的有效性相关材料等)是否归档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是否易于识别和检索,防止破损和丢失。(3)核对自检记录,是否真实、清晰、完整,信息充分,可以确保检验活动的可追溯性。记录应包括每项检验检测人员和结果校核人员的签字或等效标识。(4)核对自检记录是否随意涂改或销毁。记录的修改是否可以追溯到前一个版本或原始观察结果,是否保存原始的以及修改后的数据和文档,包括修改日期、标识修改的内容和修改的人员。6.管理体系要求6.1应当按照有关检验工作和申报产品自检的要求,建立和实施与开展自检工作相适应的管理体系。自检工作应当纳入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注册申请人应当制定与自检工作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作业指导书等)、所开展检验工作的风险管理及医疗器械相关法规要求的文件等,并确保其有效实施和受控。(1)核对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操作规程等),是否涵盖申报产品注册检验(自检)的相关规定。是否具有与注册自检相关的产品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程序、检验/检验设备操作规程等技术文件。(2)查看是否制定检验工作的风险管理文件并保留风险管理活动的相关记录。(3)查看是否制定医疗器械相关法规要求的文件。(4)查看文件控制程序,是否涵盖注册产品自检相关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编制、审核、批准、发放、标识、修订、替换或撤销、废止、归档、保存和销毁等规定。是否按照文件控制程序的规定管理。核对文件是否以适当的方式传达有关人员。现场文件是否是现行有效版本,能否识别其修订状态。文件的更新或修订是否经过评审和批准。(5)核实是否保留申报产品注册自检活动的相关记录。7.自检依据7.1应当依据拟申报注册产品的产品技术要求进行检验。查看注册人自检项目的报告、受托生产企业受托自检的报告和检验机构受托检验的报告有关内容,确认是否按照产品技术要求进行检验。7.2检验方法的制定应当与相应的性能指标相适应,优先考虑采用已颁布的标准检验方法或者公认的检验方法。(1)核查产品技术要求中规定的检验方法是否与对应的性能指标检验要求相适宜,是否可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重复性。(2)核查是否优先使用已颁布的标准检验方法(如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或者公认的检验方法(如知名技术组织或有关科技文献或期刊上公布的检验方法或者检验设备制造商规定的检验方法)。核查所引用的标准检验方法或公认的检验方法的完整性、现行有效性和与指标的适宜性。7.3检验方法应当进行验证或者确认,确保检验具有可重复性和可操作性。(1)核查标准方法的验证记录,是否能从人、机、料、法、环、测等方面验证能够正确地运用该方法,确保实现所需的方法性能,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标准方法发生了变化是否重新验证。(2)核查非标准检验方法(包括自制检验方法、超出预定范围使用的标准方法或其他修改的标准方法)的确认记录,确认记录是否包括使用的确认程序、规定的要求、确定的方法性能特性、获得的结果和方法有效性声明(并详述与预期用途的适宜性)。7.4对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检验方法中还应当明确说明采用的参考品/标准品、样本制备方法、使用的试剂批次和数量、试验次数、计算方法等。核对检验方法是否包括上述内容。8.其他事项8.1委托受托生产企业开展自检的,应由注册申请人出具相应自检报告。受托生产企业自检能力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1)核查注册自检报告是否由注册申请人出具并符合签章有关要求。是否涵盖了注册申报所需的所有检验项目。委托自检项目是否附有检验报告原件。(2)核查注册申请人是否在委托检验协议(或委托生产的质量协议等)中明确双方对注册检验质量的责任和义务,是否把产品技术要求以及相关检验标准、检验操作规程等技术文件有效转移给受托生产企业。对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审核报告是否覆盖产品注册委托自检相关内容。(3)按1~7章节的相关内容对受托生产企业自检能力进行核查。8.2境内注册申请人所在的境内集团公司或其子公司具有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实验室,或者境外注册申请人所在的境外集团公司或其子公司具有通过境外政府或政府认可的相应实验室资质认证机构认可的实验室的,经集团公司授权,可以由相应实验室为注册申请人开展自检,由注册申请人出具相应自检报告。(1)核查注册自检报告是否由注册申请人出具并符合签章有关要求。是否涵盖了注册申报所需的所有检验项目。委托自检项目是否附有检验报告原件。(2)核查委托自检是否经过集团公司的授权。核查是否存在跨境委托自检。(3)核查受托开展自检的实验室的资质和能力范围是否涵盖委托自检项目。8.3注册申请人若不具备产品技术要求中部分条款项目的检验能力,可以将相关条款项目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注册申请人应当在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对受托方的资质、检验能力符合性等进行评价,并建立合格受托方名录,保存评价记录和评价报告。注册申请人应当对受托方出具的报告进行汇总,结合注册申请人自行完成的检验项目,形成完整的自检报告。涉及委托检验的项目,除在备注栏中注明受托的检验机构外,还应当附有委托检验报告原件。(1)核查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对委托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开展注册检验的有关规定,是否明确了检验机构的资质和检验能力的要求。(2)是否保存了对受托检验机构的评价记录。是否建立了合格检验机构的名单。(3)核查注册自检报告是否由注册申请人出具并符合签章有关要求,是否涵盖了注册申报所需的所有检验项目。备注栏是否注明受托的检验机构。受托检验机构是否在合格检验机构名单内。委托检验项目是否附有检验报告原件。(4)核查受托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CMA)证书和能力范围是否涵盖受托检验项目。当受托检验项目/检验方法不涉及或部分涉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能直接作为资质认定许可的依据时,检验机构检验报告原件备注中是否声明实验室具备相应的承检能力。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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