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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发事宜政策咨询》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答复如下:
一、你公司为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旗下药店同时兼营医疗器械,委托同一法人企业湖北益丰医药有限公司(为药品批发企业且同时兼营医疗器械,并已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批发证)采购及配送。你公司下属门店经营有第三类医疗器械,且均已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零售证。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原总局令第8号)第七条等法规规章规定,你公司需申办《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二、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原总局令第8号)第三十三条、《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原总局2014年第1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湖北省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鄂食药监规〔2017〕5号)第十二条第(一)项及第十四条相关规定,你公司需分别申办批发、零售《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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