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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关于发布人工智能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22年第8号)

    为进一步规范人工智能医疗器械的管理,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组织制定了《人工智能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现予发布。特此通告。附件:人工智能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2年3月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医疗器械 全国
  • 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关于发布眼科激光光凝机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22年第6号)

    为进一步规范眼科激光光凝机的管理,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组织制定了《眼科激光光凝机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现予发布。特此通告。附件:眼科激光光凝机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2年3月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医疗器械 全国
  •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山东省医疗器械多仓协同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我省医疗器械经营监管工作,加强监管创新,省药监局制定了《山东省医疗器械多仓协同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3月25日前反馈至邮箱xie@shandong.cn。山东省医疗器械多仓协同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进一步发展医疗器械经营新模式,规范医疗器械多仓协同经营行为,整合医疗器械仓储运输资源,推动医疗器械产业创新发展,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冷链(运输、贮存)管理指南》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器械多仓协同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是对医疗器械多仓协同经营的特殊规定,医疗器械经营活动还应当遵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规定。第三条【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医疗器械多仓协同经营,是指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整合其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的仓储和运输资源,协同承担医疗器械采购、查验、贮存、运输等活动。第四条【基本条件】 从事医疗器械多仓协同经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3家以上参与医疗器械多仓协同经营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且全部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二)具有2个以上协同仓库,且贮存条件与医疗器械多仓协同经营规模和范围相适应。(三)具有统一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和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覆盖医疗器械多仓协同经营全过程。第五条【告知要求】 从事医疗器械多仓协同经营,应当由牵头企业书面告知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实施医疗器械多仓协同经营告知文件;(二)参与医疗器械多仓协同经营的企业名单及隶属关系证明材料;(三)设立协同仓库名单及贮存、运输能力情况说明,包括仓库平面图、仓库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主要贮存设施设备、运输装备、质量保障和风险管理措施等;(四)医疗器械多仓协同经营运行方案及可行性说明;(五)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责任说明;(六)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功能说明;(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牵头企业应当是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对参与医疗器械多仓协同经营的企业具有管理权限。第六条【信息通报】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指导牵头企业完善相关资料,必要时开展现场指导。相关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的部门和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第七条【许可、备案变更】 牵头企业应当及时组织参与医疗器械多仓协同经营的企业,向所在地负责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的部门办理协同仓库及地址变更。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变更后,方可从事医疗器械多仓协同经营活动。负责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的部门应当参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跨行政区域设置库房办理事项的通告》(2018年第108号)规定,办理协同仓库及地址变更手续。符合规定的,应当在《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者《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上体现所有协同仓库,并在相应仓库地址后标注“协同仓库”。第八条【信息推送】 负责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的部门应当及时将协同仓库及地址变更信息推送到当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第九条【变更事项】 参与医疗器械多仓协同经营的企业、协同仓库发生变化,或者终止医疗器械多仓协同经营的,牵头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组织办理相关许可、备案变更。第十条【牵头责任】 牵头企业应当承担医疗器械多仓协同经营质量管理主体责任,并负责以下事项:(一)建立统一的、覆盖医疗器械多仓协同经营全过程、全部参与企业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制度和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并保持有效运行;(二)建立统一的数据中心,负责医疗器械基础数据(包括供应商和产品资质、产品随货同行单、冷链交接单、进货查验记录、出入库记录、冷链全程温度记录、销售记录、运输记录、售后服务记录、退货记录等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数据)的管理工作;(三)建立统一的风险管控机制,主动梳理风险点,加强风险防控措施,对协同仓库的贮存、运输、配送条件及质量保障能力等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审计,包括对风险降低或控制措施的追踪,保证医疗器械在多仓协同经营过程中风险持续可控。(四)对协同仓库医疗器械的收货、查验、入库、贮存、检查、出库、配送、退回等各环节实施统一质量管理;(五)定期对参与医疗器械多仓协同经营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及时总结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不足,不断完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积极探索从供货企业到配送服务单位的有效管理途径。(六)每年年底前向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医疗器械多仓协同经营实施情况。第十一条【参与责任】 参与医疗器械多仓协同经营的企业应当承担所经营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并负责以下事项:(一)按照统一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制度和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医疗器械经营活动。(二)及时办理协同仓库及地址变更手续。(三)统筹安排医疗器械采购计划,合理备货,科学安排采购频次、分销频次和货物发送频次,降低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等级。(四)主动梳理医疗器械多仓协同经营风险点,研究风险防控措施并及时向牵头企业反馈。第十二条【储运要求】 医疗器械多仓协同经营储运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支持参与医疗器械多仓协同经营的企业实时查阅仓库温湿度和名下产品储运情况。(二)验收入库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协同仓库所在企业和货主企业医疗器械经营范围。(三)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应当准确、真实、安全,不得随意篡改数据。(四)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人工差错,减少储运过程耗损。鼓励采用高层货架、出入库自动输送系统、自动分拣系统以及其他自动化设施建设自动化医疗器械仓库。第十三条【调货管理】 参与医疗器械多仓协同经营的企业间进行调货,货位未发生实质性变更的,可免予收货验收,直接通过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货主转移,但必须索取购销发票,保证票、帐、货、款一致。调货不得超出双方的医疗器械经营范围。第十四条【监管事权】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医疗器械多仓协同经营的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器械多仓协同经营的日常监管。第十五条【监管帮扶】 设区的市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将参与医疗器械多仓协同经营的企业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加强沟通、协调、交流、服务,采取审慎监管、协同检查、延伸检查等措施,密切关注可能出现的风险隐患,及时总结有效监管措施和监管机制,每年年底前向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书面报告多仓协同经营监管情况。第十六条【风险控制】 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多仓协同经营条件的,牵头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停止实施医疗器械多仓协同经营,并报告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未停止实施的,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权终止实施医疗器械多仓协同经营。参与医疗器械多仓协同经营的企业因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吊销经营许可证或取消备案凭证的,或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影响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权终止其从事医疗器械多仓协同经营。第十七条【适应性】 本办法相关内容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新出台医疗器械经营监管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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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关于发布增材制造口腔修复用激光选区熔化金属材料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22年第5号)

    为进一步规范增材制造口腔修复用激光选区熔化金属材料的管理,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组织制定了《增材制造口腔修复用激光选区熔化金属材料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现予发布。特此通告。附件:增材制造口腔修复用激光选区熔化金属材料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2年3月3日增材制造口腔修复用激光选区熔化金属材料注册审查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增材制造口腔修复用激光选区熔化金属材料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审评提供参考。本指导原则是对增材制造口腔修复用激光选区熔化金属材料注册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需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参考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需在遵循相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口腔修复体制作用激光选区熔化(Selective laser melting)金属材料,如钴铬合金、纯钛及钛合金金属粉。采用其他增材制造工艺技术制作的口腔修复用金属材料不属于本指导原则的范围,注册申请人可根据产品的具体设计原理、结构组成特征及应用技术,参照本指导原则中适用的内容。二、注册审查要点(一)监管信息1.产品名称的要求产品名称需根据《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相关要求,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的通用名称,以产品的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或预期用途为依据命名,至少包括产品的主要化学成分和适用的加工工艺(激光选区熔化)。例如:牙科用激光选区熔化钴铬合金粉、增材制造口腔修复用激光选区熔化纯钛金属材料、牙科用激光选区熔化钛合金粉、牙科用激光选区熔化钴铬钼钨烤瓷合金粉。2.分类编码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及有关的分类界定文件,产品属于口腔义齿制造材料中的义齿用金属材料及制品。管理类别为Ⅲ类,分类编码为17-06-00。3.注册单元划分原则产品注册单元划分需符合《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要求,原则上以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性能指标和适用范围为划分依据,建议遵循以下原则:(1)材质不同的产品需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如:钴铬合金粉、纯钛粉、钛合金粉等)。(2)金属粉末制备工艺不同的产品需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如:气雾化法、等离子体旋转电极雾化法、射频等离子体球化法等)。(二)综述资料1.结构组成需明确母合金或各元素金属原材料(以下简称“母材”)、材料的组成成分及百分含量、金属粉末的粒径、粉末制备工艺、修复体成型工艺、交付状态等。2.型号规格对于存在多种型号规格的产品,需明确各型号规格的区别,采用对比表及带有说明性文字的图片、图表,对各种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产品特征、性能指标、功能等方面加以描述。3.器械及操作原理描述(1)粉末性能描述粉末材料的性能描述需描述器械特征、性能参数、竞争优势等,至少包括粉末的基本形貌、粉末的化学成分、粉末纯度、氧含量、粉末粒径及粒径分布、粉末球形度、流动性及松装密度等信息。(2)制粉工艺原理增材制造口腔修复用激光选区熔化金属材料为球形金属粉末,通过不同的制备工艺将母材加工成适用于激光选区熔化的金属粉末(以下简称“金属粉末”),粉末制备工艺主要有气雾化法、等离子旋转电极雾化法,射频等离子体球化法等。需根据金属粉末的制备工艺阐述制粉原理,并针对不同工艺的优缺点,阐明申报产品在制备工艺过程中的优化过程。如气雾化法作为最常用的球形粉末生产工艺之一,由于需坩埚融化,易引入杂质,同时雾化过程中易产生空心粉和卫星球等缺陷,且喷嘴的设计、雾化的工艺参数对粉末性能影响较大,需调整喷嘴直径、熔炼温度和雾化压力等雾化参数对产品性能优化时,注册申请人需对优化思路及结果进行阐述。(3)打印工作原理和打印参数需明确与产品兼容的打印设备,各设备系统的打印参数,包括激光功率/激光能量密度、光斑直径、扫描间距、铺粉厚度、扫描速度、器械或组件在打印空间中的放置位置、打印方向、器械间距、打印支撑物的位置、类型和数量等。需明确产品打印后的后处理工艺,包括机加工、热等静压、热处理、支撑物或残留粉末去除、表面处理等。(4)打印制件性能描述需描述各方向打印制件的机械强度,如硬度、拉伸性能和弯曲性能。还需尽量模拟口腔修复体在临床应用中的实际使用情况,描述其疲劳和抗反复弯折的能力,并明确打印制件的金相组织、耐腐蚀性、孔隙度和翘曲性能。4.适用范围依据产品打印制件的机械性能,将口腔修复用金属材料分为6种类型,6种类型金属材料的适用范围如下:0型:用于承受低应力的单牙固定修复体,如小贴面单面嵌体、饰面冠;1型:用于承受低应力的单牙固定修复体,如有贴面或无贴面的单面嵌体、饰面冠;2型:用于单牙固定修复体,如冠或嵌体(不限制表面数量);3型:用于多单位固定修复体,如桥;4型:用于承受极高应力的附有薄型部件的修复体,如可摘局部义齿、卡环、薄饰面冠、跨度大或横截面小的固定修复体、杆、附着体以及种植体的上部结构;5型:用于需要高硬度和高强度的修复体,如薄的可摘局部义齿、横截面小的部位、卡环。适用范围的表述需客观、清晰,使用有明确定义或行业公认的术语或名词,需描述产品适用于制作的修复体类型。5.包装说明需以图片和文字相结合的方式明示申报产品的包装信息,以列表形式说明所有包装内容物。提供包装材料的信息,评价包装材料对材料储存过程的影响。标明产品包装装量。6.与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的比较信息需提供同类产品(国内外已上市)或前代产品(如有)的信息,阐述申请注册产品的研发背景和目的。对于同类产品,应当说明选择其作为研发参考的原因。需综述同类产品国内外研究、临床使用现状及发展趋势。同时列表比较说明申报产品与参考产品(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在材料成分及含量、制粉工艺、成型工艺、粉末粒径及球形度、打印件性能指标、适用范围、应用技术等方面的异同。明确产品有无使用了新材料、活性成分、新技术、新设计或具有新作用机理、新功能。(三)非临床资料1.产品风险管理资料建议按照YY/T 03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要求,对母材采购、生产加工过程、产品包装、运输、贮存、使用等产品生命周期全过程实施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报告需包括风险分析、风险评价、风险控制等产品风险管理的相关资料,需至少包括产品安全特征清单、产品可预见的危害及危害分析清单(说明危害、可预见事件序列即危害成因分析)、危害处境和可能发生的损害之间的关系、风险评价、风险控制措施以及剩余风险评价汇总表。提供的风险管理资料需至少包括以下信息:1.1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性的特征问题清单需参考YY/T 0316附录C的要求判定医疗器械与安全性有关特征的问题,但识别风险的来源并不局限于此。需对该类产品进行充分的风险识别,风险识别的信息来源需要具体列出,可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途径:类似产品的投诉/抱怨数据、医学文献、实验室检测、产品标签标识等。对于风险识别信息的来源注册申请人需具体说明,并提交有关支持文件或文献。1.2产品有关危害的清单需详细列出与产品有关的已知和可预见危害的清单,以及对每个危害如何造成损害的分析(包括可预见的事件序列、危害处境和可能发生的损害)。需明确拟申报产品所特有的任何额外风险,说明风险分析的方法。已识别的风险应至少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方面:1.2.1材料的生物学和化学危害:材料的化学组成及来源;材料的生物相容性。1.2.2生产加工过程可能产生的危害:污染;添加剂(助剂)的残留;生产环境洁净度;生产工艺配方或关键工艺参数的改变。1.2.3产品使用风险因素:修复体打印过程中生产人员防护粉末吸入、金属粉末氧化、燃爆;临床应用过程中对患者的刺激性、致敏性,以及修复体机械失效、功能失效。1.2.4使用信息不充分产生的危害:说明书警示信息不明确;使用操作说明不规范。1.2.5不正确使用产生的危害:使用产品时未按照说明书中操作方法操作;忽视说明书中适用范围及禁忌症、警示信息内容。1.2.6产品包装可能产生的危害:包装破损;标识不清;与贮存和运输过程不适宜。需在产品生命全周期中对风险进行管理控制,以使剩余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可通过产品设计控制、母材选择、产品技术性能指标的制定、正确的标签标识、生产和检验控制、产品说明书等多项措施以降低风险至可接受水平,但不局限于以上所述。2.产品技术要求需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进行编写。同时结合YY/T 1702《牙科学增材制造口腔固定和活动修复用激光选区熔化金属材料》以及产品特点,明确保证产品安全、有效的各项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建议考虑但不限于以下内容:2.1金属粉末的物理性能:粉末外观、球形度、粉末粒度及分布、粉末流动性、粉末的松装密度、粉末的振实密度、固相线和液相线温度(合金)或熔点(商业用纯金属)。2.2检验方法产品的检验方法需根据技术性能指标设定,检验方法需优先采用公认的或已颁布的标准检验方法(可参考本指导原则参考文献中引用的相关标准);自建检验方法需提供相应的方法学依据及理论基础,同时保证检验方法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重现性,必要时可附相应图示进行说明,文本较大的可以附录形式提供。2.3附录金属粉末的化学成分。主要元素:标明大于1.0%(质量分数)的成分含量,精确至0.1%,明确对氧、氢、氮等影响产品性能的成分含量要求。0.1%~1.0%之间的成分需标出名称或符号;允许成分偏差;有害元素:需要指出含量。2.4其他如有不适用的项目,应予以说明。本章仅提供了常规产品的基本性能要求,给予参考。对于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设计或具有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所具有其他性能及注册申请人声称的其他性能要求,应在技术要求中明确。3.研究资料3.1理化和机械性能研究需提供产品性能研究资料以及产品技术要求的研究和编制说明,包括功能性、安全性指标的确定依据,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研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3.1.1金属粉末性能研究金属粉末性能研究需至少包括化学成分(氧、氢及杂质元素)、粉末形貌和球形度、粉末粒径及其分布、流动性、松装密度、振实密度等。对于部分可回收、再利用的金属粉末,需明确打印环境(热、氧气、湿度、紫外线等)对粉末的化学成分和物理性能(粉末流动性、粒径等)的影响,论证工艺稳定性和临床可接受性,确定重复使用的次数以及新粉和旧粉(非回收料)的混合比例,并提交相关研究验证资料。3.1.2打印设备参数研究根据产品的性能要求和预期用途,明确打印舱室环境以及材料成型关键参数,并论证合理性。同时,需验证设备的稳定性。需针对激光选区熔化工艺及工艺参数进行验证,关键工艺参数包括激光功率/激光能量密度、扫描速度、光斑直径、扫描间距、扫描策略、铺粉厚度、气氛保护、支撑结构、打印方向、成型室温度等,明确金属粉末性能最差情形和打印工艺的参数设置区间,关于最差情形的选择需提交合理性支持依据,证明满足预期性能。如工艺参数发生变化,需论证其性能不低于原有要求。需开展金属粉末与打印设备关键工艺参数的匹配性研究。3.1.3热处理工艺验证研究需评估热处理工艺对材料和终产品的安全、有效性的影响。验证资料包括热处理方法适宜性验证和评估、热处理参数确定的依据、热处理后结果的可接受性准则。关于热处理工艺验证,需考虑该工艺对打印制件理化性能、机械性能等的影响,提交包括升温时间、保温温度、保温时间等热处理参数的确定依据,明确产品推荐的热处理工艺。3.1.4打印制件理化性能研究打印制件性能反应了金属粉末与打印工艺匹配性能,是评价产品临床使用性能的重要指标。需按照口腔修复体的临床加工需要,按申报产品加工修复体类型分别与同品种产品进行性能研究和对比。对打印制件的理化性能进行研究,包括化学成分(打印前后变化情况)、表面粗糙度、尺寸、翘曲变形、硬度、拉伸性能、弯曲性能、夹杂物和孔隙率、密度、耐腐蚀性、抗晦暗、显微组织、密合性、线胀系数(如适用)、金属-陶瓷体系性能—剥离/萌生裂纹强度(如适用)等,需对不同打印方向对性能的影响进行研究。打印制件试样选取需覆盖打印方向,试样长轴平行于打印生长方向(Z轴方向)和试样长轴垂直于打印生长方向(X轴或Y轴方向)需分别进行研究验证。3.1.5打印制件功能性研究需根据注册产品的适用范围,结合产品口腔修复体在临床中的实际使用情况,考虑试件断裂、磨损、对对合牙损伤等风险,进行疲劳、抗反复弯折、抗翘曲变形和耐摩擦磨损等能力的研究。若产品适用于制作固定义齿,建议开展牙冠牙合面摩擦磨损试验,对于多单位牙桥建议考虑桥体疲劳性能;若产品适用于制作活动支架,建议开展卡环及大连接体的疲劳试验。可根据产品适用的标准要求确定需要的功能试验项目、试验方法。性能研究需进行合理分组,可设置同品种产品作为对照组,进行性能比对,产品性能应不差于对照组产品。研究资料中需明确各项性能指标的确定依据,提交研究资料说明性能指标的稳定性和合理性。各修复体类型产品最差情况的选择应当根据产品的临床应用特点、修复体结构设计、加工工艺等方面确定,提交验证资料。3.2生物学特性研究按照预期与人体接触方式、接触时间,根据GB/T 16886.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YY/T0268《牙科学口腔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单元:评价与试验》及《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相关要求,生物相容性评价资料可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3.2.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的策略和所含程序3.2.2医疗器械所用材料选择的描述3.2.3材料表征-医疗器械材料的定性与定量的说明或分析-医疗器械材料与市售产品的等同性比较3.2.4选择或放弃生物学试验的理由和论证3.2.5已有数据和试验结果的汇总3.2.6完成生物学评价所需的其他数据生物学评价终点一般包括细胞毒性、迟发型超敏反应、口腔粘膜刺激或皮内反应、遗传毒性、亚慢性全身毒性。必要时参照YY/T 0268《牙科学口腔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单元:评价与试验》进行生物学试验。3.3稳定性研究3.3.1产品货架有效期金属粉末比表面积大,需考虑密封、避潮贮存条件,货架有效期验证可依据适用的国内、国际标准和验证方案进行,提交产品的有效期验证报告。产品有效期可采用实时老化研究、加速老化研究验证。在有效期研究中,需监测整个有效期内确保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关键参数如在产品技术要求中所描述的参数(如化学成分、粉末粒度及分布、流动性等),并提交所选择测试方法的验证资料。若选择实时老化有效期验证试验,产品选择的老化环境条件应不低于产品说明书宣称的贮存、运输环境条件。若选择加速老化有效期验证试验,需说明所用加速条件的合理性。需提交在宣称的货架有效期内及包装完整性验证资料。包装材料的选择建议考虑以下因素:包装材料的物理化学性能;包装材料与产品的适应性;包装材料与成型和密封过程的适应性;包装材料所能提供的物理、化学保护;包装材料与标签系统的适应性;包装材料与贮存运输过程的适合性。包装验证的资料内容应与包装说明中给出的信息相符。对于不适用的因素应阐述不适用的依据。对于包装的货架有效期验证,建议注册申请人提交终产品初包装的初始完整性和维持完整性的验证资料。3.3.2运输稳定性需提交运输稳定性验证资料,可依据有关适用的国内、国际标准和验证方案进行,如:产品包装的跌落试验、振荡试验等,提交运输稳定性验证资料,证明在规定的运输条件下,运输过程中环境条件不会对医疗器械的特性和性能造成不利影响。(四)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产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需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例如YY/T 0466.1《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第1部分:通用要求》。除已批准信息外,说明书和标签中应当明确产品的热处理条件,打印设备的重要参数推荐范围如:铺粉层厚、光斑直径、激光功率/激光能量密度、激光功率、扫描速度、打印间距等,金属粉末重复使用次数及使用处理方法,在金属粉末使用过程中预防粉尘吸入的建议及其他需要补充的信息。(五)质量管理体系文件需提供金属粉末制备的生产加工工艺,注明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并阐明其过程控制点及控制参数,提供生产工艺的可控性、稳定性确认文件。明确制粉母材的材料信息(通用名称、化学名称、符合的标准及牌号、材料供应商、入厂检验标准等)和质控要求,明确生产加工过程中加工助剂的使用情况。提供金属粉末生产工艺(电极感应熔化气体雾化、等离子惰性气体雾化、真空感应熔化气体雾化、等离子旋转电极雾化等)中气体压力、流速和温度,气雾化喷嘴的内径和喷射角度,气雾化塔里的压力和氧含量,旋转电极雾化工艺的电流和转速等关键工艺参数,明确工艺参数确定依据。提供金属粉末筛分、混合和分装的工艺流程。阐述各步骤的工艺控制方法,特别针对超细粉末的筛分过程中的去除情况、气氛保护和污染防控、防爆控制进行描述。有多个研制、生产场地,应当概述每个研制、生产场地的实际情况。三、参考文献[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Z].2021.[2]《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Z].2021.[3]《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5号)[Z].2016.[4]《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Z].2014.[5]《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Z].2015.[6]《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73号)[Z].2021.[7]《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的通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07年第345号)[Z].2007.[8]《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121号)[Z].2021.[9]《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13号)[Z].2018.[10]《口腔材料学》(人民卫生出版社第5版;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第2版;人民军医出版社第3版)[M].2000.[11]GB 17168-2013,《牙科学固定和活动修复用金属材料》[S].[12]YY/T 1702-2020,《牙科学增材制造口腔固定和活动修复用激光选区熔化金属材料》[S].[13]GB/T 228.1-2010,《金属材料拉伸试验第1部分室温试验方法》[S].[14]GB/T 1482-2010,《金属粉末流动性的测定标准漏斗法(霍尔流速计)》[S].[15]GB/T 1479.1-2011,《金属粉末松装密度的测定第1部分:漏斗法》[S].[16]GB/T 5162-2006,《金属粉末振实密度的测定》[S].[17]GB/T 5314-2011,《粉末冶金用粉末取样方法》[S].[18]GB/T 13810-2017,《外科植入物用钛及钛合金加工材》[S].[19]GB/T 16886.1-201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S].[20]GB/T 19077-2016,《粒度分布激光衍射法》[S].[21]GB/T 35021-2018,《增材制造工艺分类及原材料》[S].[22]GB/T 35022-2018,《增材制造主要特性和测试方法零件和粉末原材料》[S].[23]GB/T 35351-2017,《增材制造术语》[S].[24]YY 0621.1-2016,《牙科学匹配性试验第1部分:金属-陶瓷体系》[S].[25]YY/T 0268-2008,《牙科学用于口腔的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单元:评价与试验》[S].[26]YY/T 0287-2017,《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的要求》[S].[27]YY/T 0316-20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S].[28]YY/T 0466.1-2016,《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第1部分:通用要求》[S].[29]ISO 13322-1:2014,Particle size analysis — Image analysis methods — Part 1: Static image analysis methods[S].[30]ISO 13322-2:2006,Particle size analysis — Image analysis methods — Part 2: Dynamic image analysis methods[S].[31]ISO 4490:2014,Metallic powders-Determination of flow rate by means of a calibrated funnel (Hall flowmeter) [S].[32]ISO 22674:2016,Dentistry - Metallic materials for fixed and removable restorations and appliances[S].[33]ASTM E354-14,Standard Test Methods for Chemical Analysis of High-Temperature, Electrical, Magnetic, and Other Similar Iron, Nickel, and Cobalt Alloys[S].[34]ASTM F1877-16,Standard Practice for Characterization of Particles [S].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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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省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公示(202206)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经审核,以下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符合注册、延续和变更注册条件,拟核发《医疗器械注册证》。现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2年3月3日至3月9日止。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序号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企业注册形式1手腕式电子血压计RX-650、RX-650L、RX-651抚州市瑞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抚州市高新区)注册2手臂式电子血压计RX-860、RX-860L、RX-861抚州市瑞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抚州市高新区)注册3医用红外额温计RX-520、RX-520L、RX-521抚州市瑞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抚州市高新区)注册4医用纱布敷料*南昌市惠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南昌市进贤县)延续5医用纱布敷料*江西中赣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南昌市进贤县)延续6定制式活动义齿(大、小)弯制支架可摘局部义齿、(大、小)铸造支架可搞局部义齿、树脂基托总义齿(胶托、隐形义齿)、铸造基托总义齿南昌东森牙科器材有限公司(南昌市高新区)注册7一次性使用无菌阴道扩张器轴转式、推拉式;大号、中号、小号南昌飞翔乳胶制品有限公司(南昌市进贤县)延续8一次性使用无菌阴道扩张器型号:A型聚丙烯、B型聚苯乙烯、轴转式、推拉式;规格:大号、中号、小号南昌市佳辉医疗保健用品有限公司(南昌市进贤县)延续9一次性使用无菌阴道扩张器A型(轴转式)、B型(推拉式);大号、中号、小号南昌卫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南昌市进贤县)延续/变更通讯地址:南昌市北京东路1566号邮  编:330029    电  话:0791-88158031     电子邮件:ylqxzcc@mpa.jiangxi.gov.cn特此公示。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3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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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工作,国家药监局组织对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26号)进行修订,形成了《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附件1),现公开征求意见。  请填写反馈意见表(格式见附件2),于2022年3月31日前反馈至电子邮箱:ylqxzc@sina.cn。邮件主题请注明“备案公告反馈意见”。    附件:1.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反馈意见表(格式)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2年2月2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附件1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为做好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工作,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现就第一类医疗器械(含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医疗器械备案是指医疗器械备案人(以下简称备案人)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交的备案资料存档备查的活动。二、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备案人向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交备案资料。进口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备案人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备案资料。三、按照《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以下统称目录)和有关分类界定通知等判定为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备案人向相应的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未列入目录或有关分类界定通知的,根据相关工作程序申请分类界定,明确为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向相应的备案部门办理备案。判定产品管理类别时,应当结合产品实际情况,根据《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等规定中产品描述、预期用途和品名举例进行判定。四、备案人应当按要求编制进行备案医疗器械的产品技术要求。五、办理医疗器械备案,备案人应当按照附件1的要求提交备案资料,获取备案编号。备案人应当确保提交的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六、备案人提交符合附件1规定的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对备案的医疗器械,备案部门应当自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布《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或《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信息表》(见附件3)中登载的有关信息。七、已备案的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中登载内容及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发生变化,备案人应当向原备案部门变更备案,并提交变化情况的说明及相关文件。对变更备案的医疗器械,备案部门应当将变更情况登载于备案信息表“变更情况”栏中,并自变更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布变更情况相关信息。对《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中产品描述包含“不应含有发挥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作用的成分”的产品,如涉及变更成分,备案人应当取消原备案,另行申请备案。八、备案部门应当按照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操作规范(见附件5)开展备案工作。九、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编号的编排方式为:×1械备××××2××××3。其中:×1为备案部门所在地的简称:进口第一类医疗器械为“国”字;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为备案部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加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简称(无相应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时,仅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2为备案年份;××××3为备案流水号。特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26号)同时废止。附:1.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资料要求及说明  2.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表(格式)  3.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和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信息表  4.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操作规范附1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资料要求及说明一、备案资料(一)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表(二)关联文件1.境内备案人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复印件。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应当提供受托企业资格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委托合同和质量协议。2.境外备案人提供:(1)境外备案人企业资格证明文件:境外备案人注册地所在国家(地区)公司登记主管部门或医疗器械主管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境外备案人存续且具备相应医疗器械生产资格的证明文件;或第三方认证机构为境外备案人出具的能够证明境外备案人具备相应医疗器械生产资格的证明文件。(2)境外备案人注册地或生产地址所在国家(地区)医疗器械主管部门出具的准许该产品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备案人注册地或生产地址所在国家(地区)未将该产品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备案人需提供相关文件,包括备案人注册地或者生产地所在国家(地区)准许该产品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未在境外备案人注册地或生产地所在国家(地区)上市的创新医疗器械可以不提交。(3)境外备案人在中国境内指定代理人的委托书、代理人承诺书,代理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产品技术要求产品技术要求应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编制,主要包括医疗器械成品的可进行客观判定的功能性、安全性指标和检测方法。(四)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应为产品全性能自检报告或委托检验报告,检验的产品应当具有典型性。(五)产品说明书及最小销售单元标签设计样稿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说明书中产品性能应当与产品技术要求中的相应内容一致。进口产品应当提交境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认可的说明书原文及其中文译本。(六)生产制造信息对生产过程相关情况的概述。无源医疗器械应明确产品生产加工工艺,注明关键工艺和特殊工艺。有源医疗器械应提供产品生产工艺过程的描述性资料,可采用流程图的形式,是生产过程的概述。体外诊断试剂应概述主要生产工艺,包括:固相载体、显色系统等的描述及确定依据,反应体系包括样本采集及处理、样本要求、样本用量、试剂用量、反应条件、校准方法(如果需要)、质控方法等。应概述研制、生产场地的实际情况。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应当列出受托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七)符合性声明1. 声明符合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相关要求;2. 声明本产品符合有关分类的要求及依据,包括《第一类医疗器械目录》或《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的有关内容;3. 声明本产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提供符合标准的清单;4. 声明所提交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八)其他资料(必要时)“09-02-03物理降温设备”备案时,除前述备案资料外,还需提供试验资料证明备案产品可达到为人体降温的作用(蓄冷作用)。二、变更备案资料(一)变化情况说明及相关关联文件变化情况说明应附备案信息表变化内容对比表。涉及产品技术要求变化的,应提供产品技术要求变化内容对比表及产品检验报告。(二)关联文件如变更事项涉及备案的关联文件变化的,应当提交新的关联文件。(三)符合性声明1. 声明符合医疗器械备案相关要求;2. 声明本产品符合有关分类的要求及依据,包括《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或《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的有关内容;3. 声明所提交备案资料的真实性。三、备案资料内容要求1. 产品名称(产品分类名称)产品名称(不包括体外诊断试剂)原则上应当直接使用《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中“品名举例”所列举的名称,并应当采用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及相关命名指导原则的名称。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分类名称应当采用《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中的产品分类名称。2.产品描述、预期用途“产品描述”和 “预期用途”应当符合《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和《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以下统称目录)中相应要求,不应超出目录中“产品描述”和 “预期用途”和相关内容的范围。《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中产品描述项下使用“通常由……组成”时,相关内容只是给出了产品的代表性组成结构。备案时,可以根据备案产品的实际情况,描述结构组成;描述时,不可使用“通常由……组成”,而应使用“由……组成”,并写明具体的组成。有“一次性使用”“重复性使用”“无源产品”“粘贴部位为完好皮肤”“不具有剂量控制功能”“非无菌提供”等限定性表述的,备案产品“产品描述”应当明确。3.型号/规格型号/规格不应包含存在明示或暗示治疗疾病、夸大预期用途或者其他具有误导性欺骗性的内容。4.备案人名称、住所:境内备案人备案表中的备案人名称、住所应当与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一致。境外备案人备案表中的备案人名称、住所、生产地址、规格型号应当与境外关联文件一致。5.境外备案人指定代理人的委托书、代理人承诺书中的委托、承诺内容,应当与备案内容一致。6.说明书说明书中涉及产品描述的内容(包括“主要组成成分”、“预期用途”、使用方式、注意事项等涉及产品描述的部分)不得超出其他备案资料中的相应内容。如产品使用前由使用机构根据说明书进行灭菌或消毒,在备案时提交的产品说明书中应提供经验证的灭菌或消毒方法。四、备案资料形式要求(一)备案资料完整齐备。备案表填写完整。(二)各项文件除关联文件外均应以中文形式提供。如关联文件为外文形式还应提供中文译本并由代理人签章。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三)境内产品备案资料如无特殊说明的,应当由备案人签章。“签章”是指:备案人盖公章,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四)进口产品备案资料如无特别说明,原文资料均应当由备案人签章,中文资料由代理人签章。原文资料“签章”是指:备案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名,或者签名加组织机构印章;中文资料“签章”是指:代理人盖公章,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五)进口产品备案资料中由境外备案人提供的关联文件、符合性声明以及说明书、标签应当提交由备案人所在地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件。公证件可以是通过电子公证模式办理的,但应当同时提交由境外备案人出具的关于新公证模式的说明文件。(六)备案资料应当有所提交资料目录,包括备案资料的一级和二级标题,并以表格形式说明每项的卷和页码。五、其他要求1. 对于接触人体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人应当根据临床需求确定产品的微生物控制水平。对于出厂时为非无菌提供的、但临床使用时应达到无菌或使用前应消毒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产品描述”项下应当写明“非无菌提供,使用前由使用机构根据说明书进行灭菌”或“非无菌提供,使用前由使用机构根据说明书进行消毒”;“产品说明书”中应当提供灭菌或消毒方法,所提供的灭菌、消毒方法和产品可以承受的灭菌、消毒次数应经过确认。对于出厂时为非无菌提供的、但临床使用时应具有一定的微生物水平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产品描述”项下应当写明需符合的微生物限度要求;“产品技术要求”中应当写明需符合的微生物限度要求;“生产制造信息”中应当写明:已对该产品进行了哪些消毒处理程序,目前符合哪项标准规定的微生物限度要求,为何产品具有的微生物限度水平能够满足临床需求。2.《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中“09-02-03物理降温设备”“09-03-08光治疗设备附件”“14-10-02创口贴”“20-03-11穴位压力刺激器具”等四种产品,不能含有《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附录中的禁止添加成分。备案时在产品描述项下应当详细列明产品的具体组成成分,不可使用“所含成分不具有药理学作用。所含成分不可被人体吸收”或者类似笼统描述。《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09-02-03物理降温设备”备案时,产品名称应当直接使用目录“品名举例”所列举的名称,预期用途不得超出目录规定的预期用途。3.关于组合包类产品由需配合使用从而实现某一预期用途的一种以上医疗器械组合而成的产品,若组合中所有产品均为第一类医疗器械(不得含有任何形式的非医疗器械产品),且组合后不改变各组成器械的预期用途,可按照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其产品名称应体现组合特性,原则上按其主要临床预期用途命名,名称的组成内容应在所属目录“产品类别(一级或者二级)”、所含各产品的“预期用途”范围内,如上肢内固定手术器械(包)、膝关节手术器械(包)等。同时,“产品描述”应包含所有组成的医疗器械,并说明各组成医疗器械的“产品描述”和“预期用途”,且其基本内容均应与目录中的相应内容一致。附2备案编号: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表(格式)产品名称(产品分类名称):备案人:填表说明1.本表用于进口和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备案。2.要求填写的栏目内容应使用中文、打印完整、清楚、不得空白,无相关内容处应填写“∕”。因备案表格式所限而无法填写完整时,请另附附件。3.境内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只填写备案人名称、住所和生产地址中文栏。进口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备案人的住所和生产地址中文栏自行选择填写。进口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备案人名称、进口医疗器械产品名称(体外诊断试剂为产品分类名称,以下同)中文栏必填。4.进口医疗器械产品名称、备案人名称、住所和生产地址原文栏必填,原文填写内容应与备案人住所或生产地址所在国家(地区)医疗器械主管部门出具的允许产品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中载明内容和文种一致。5.境内医疗器械备案人应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进口医疗器械产品名称、备案人名称、住所和生产地址英文栏必填。如原文非英文,英文内容必须与原文一致。7.所填写各项内容应与所提交备案材料内容相对应。8.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编码均使用《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的分类编码,分类编码填写为“子目录编号-一级产品类别编号-二级产品类别编号”,一级或二级产品类别如无法与目录准确对应,可填写“00”,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编码为“6840”。9.备案人、代理人住所栏填写备案人和代理人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性文件上载明的住所。10.备案人、代理人所在地系指备案人和代理人住所所在国家(地区)或省(区、市)。11.如有其他需要特别加以说明的问题,请在本表“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栏中说明。注:填表前,请详细阅读填表说明产品名称(产品分类名称)中文原文英文分类编码结构特征有源□ 无源□ 体外诊断试剂□型号/规格(包装规格)产品描述(主要组成成分)预期用途产品有效期(体外诊断试剂适用)备案人名称中文原文英文住所中文原文英文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邮编备案人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产地址中文原文英文受托企业名称(如适用)代理人名称住所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代理人所在地应附资料1.关联文件2.产品技术要求3.产品检验报告4.产品说明书及最小销售单元标签设计样稿5.生产制造信息6.符合性声明7.其他资料(必要时)□□□□□□□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备案人/代理人(签章)日期: 年 月 日附3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备案编号:备案人名称备案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境内医疗器械适用)备案人住所生产地址代理人(进口医疗器械适用)代理人住所(进口医疗器械适用)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产品描述(主要组成成分)预期用途备注备案部门和日期***(备案部门名称)备案日期: 年 月 日变更情况****年**月**日,**变更为**。……委托生产的,备注栏应当标注受托企业名称。备案人应当确保提交的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可追溯。备案人实际生产产品应当与备案信息一致。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信息表备案编号:备案人名称备案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境内体外诊断试剂适用)备案人住所生产地址代理人(进口体外诊断试剂适用)代理人住所(进口体外诊断试剂适用)产品分类名称包装规格产品有效期预期用途主要组成成分备注备案部门和日期***(备案部门名称)备案日期: 年 月 日变更情况****年**月**日,**变更为**。……委托生产的,备注栏应当标注受托企业名称。备案人应当确保提交的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可追溯。备案人实际生产产品应当与备案信息一致。附4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操作规范一、备案(包括变更备案)(一)备案人向相应的备案部门提交备案资料。(二)备案部门应当结合备案人提交的备案资料,判断产品是否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资料是否符合规定。对于医疗器械(不包括体外诊断试剂),备案表中“产品名称”“产品描述”“预期用途”与《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相比,结构组成与目录内容相同或者少于目录内容、预期用途在目录内容之内的,直接判定为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名称”“产品描述”“预期用途”超出目录所列内容的,应当结合产品实际情况,根据目录中产品描述、预期用途和品名举例进行综合判定,判断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资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无法判断是否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备案人应当根据相关工作程序申请分类界定,明确为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向相应的备案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对于体外诊断试剂,备案表中“产品分类名称”“产品描述”和“预期用途”与《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所列内容相同或者少于目录内容的,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超出目录内容的,备案人应当根据相关工作程序申请分类界定,明确为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的,向相应的备案部门提交备案资料。(三)备案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备案资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四)备案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五)备案部门按本部门档案管理程序对备案资料予以归档。二、信息公布对备案的,备案部门应当自收到符合规定的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其网站公布备案信息表中登载的有关信息,省级药监部门按要求将境内第一类备案信息及时上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信息平台。对变更备案的,备案部门将变更情况登载于备案信息表变更情况栏中,自收到符合规定的变更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其网站公布变更备案的有关信息,省级药监部门按要求将境内第一类变更备案信息及时上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信息平台。三、备案后管理(一)管理要求承担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工作的备案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备案后的检查,重点对备案资料的规范性进行回顾性检查。发现备案资料不规范,或者备案人生产产品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应当责令备案人限期改正;备案人未按要求限期改正的,应当公告取消备案。已备案的医疗器械管理类别调整为第二类、第三类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注册;备案人应当主动取消备案。备案人开展产品再评价工作的结果表明,已上市产品不能保证安全、有效的,备案人应当主动取消备案。已备案的医疗器械调整为不再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备案人应当主动取消备案。备案人未按要求取消备案的,备案部门可以公告取消备案。取消备案后不得再继续生产相应医疗器械。第一类医疗器械上市后监管执行上市后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予以处罚。(二)工作指导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产品备案管理自查工作,并于每年1月份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产品备案工作自查总结报告。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备案工作中遇到产品管理类别、备案信息不明确等问题时,应当及时与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沟通,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第一类备案工作的指导。设区的市级备案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不是同一个部门时,设区的市级备案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信息提供给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附件2《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注:表格填写不下的,可另附页)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联系人:联系电话:序号条款号反馈意见涉及的条款内容(注:如涉及整段条款,此栏无需填写)修改建议修改理由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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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关于发布增材制造金属植入物理化性能均一性研究指导原则的通告(2022年第4号)

    为进一步规范增材制造金属植入物理化性能均一性研究的管理,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组织制定了《增材制造金属植入物理化性能均一性研究指导原则》,现予发布。特此通告。附件:增材制造金属植入物理化性能均一性研究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2年2月28日增材制造金属植入物理化性能均一性研究指导原则增材制造(也称三维打印、3D打印)是一个涉及多物理场相互耦合作用的制造过程,其制造产品的质量稳定性受较为复杂且繁多的因素所影响。增材制造金属植入物理化性能均一性是指经增材工艺(包括热处理、表面处理)制造的金属植入物产品(以下简称“植入物”)打印质量的一致性,主要体现于植入物在成形室的不同位置、不同成形方向、同一工艺参数下同批次内、不同批次间生产的产品间,以及产品质量与设计预期间的一致性,以下简称质量均一性。为指导注册申请人对增材制造金属植入物的质量均一性更好地进行风险识别和控制,同时为审评机构对注册申报资料的技术审评提供参考,助力该类产品的创新发展,特制定本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是对增材制造金属植入物注册申报时产品质量均一性的一般要求,不对其具有约束性,注册申请人需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如实体、多孔、表面质量、特定结构等)和临床实际使用情况确定本指导原则各项要求的适用性,并针对产品特性充分考虑最差情形、可接受的偏差范围进一步充实和细化注册申报资料的相关内容。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需在遵循相关法规和标准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采用粉末床熔融工艺,包括选区激光熔融(SLM)、电子束熔化(EBM)制造的用于患者匹配医疗器械的金属植入物。其他增材制造工艺和定制式医疗器械不属于本指导原则范围,但相关产品或情形可参照本指导原则的适用部分。二、质量均一性的基本要求质量均一是为了确保在同一增材制造工艺参数下,植入物产品间及产品与设计预期的质量差异在可接受的偏差范围内。注册申请人需明确所评价或对比产品的典型性、一致性(如在成形室的不同位置、不同方向、不同批次等),并确定可接受的偏差范围。在性能研究中,注册申请人需对产品在化学成分、几何结构、显微组织、力学性能等方面的一致性进行评价或对比。具体包含:化学成分、尺寸、多孔结构、内部质量(缺陷、金属粉末残留等)、显微组织、表面质量(表面缺陷、表面粗糙度)、动静态力学性能(剪切性能、压缩性能、拉伸性能、弯曲性能、扭转性能)、耐腐蚀性和金属离子析出等。注:增材制造金属植入物在进行质量均一性评价时,成形方向和位置的描述可参考ISO/ASTM 52921中的规定,并在各研究中详细记录试样成形位置、成形方向以及取样方向等信息。(一)化学成分提供植入物化学成分信息及符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如有相关标准),提供由相关标准推荐方法进行的化学成分测试结果。对于无适用标准产品,还需提供化学成分含量接受限制定依据并开展化学成分检测方法学研究和验证。产品间化学成分的波动需在可接受的质控范围内。(二)尺寸明确植入物的尺寸,用通用量具、专用检具或测量仪器检测,不同产品均需符合相应的设计尺寸及公差要求。(三)多孔结构评价植入物的多孔结构特征,如孔单元形态、孔径大小及分布、丝径、孔隙率、平均孔隙截距、孔隙梯度、内部连通性等,不同产品均需符合质控要求。(四)内部质量采用合适的方法进行内部质量(缺陷、金属粉末残留等)的检测,并记录样品成形方向及摆放位置,不同产品的测试结果均需符合质控要求。(五)显微组织明确植入物显微组织特征(适用于含有全致密实体结构的植入物)。需明确样品在热处理等工艺过程与植入物产品实现过程的一致性。取样时,需从相应产品或随炉样上取样,记录试样成形位置、成形方向,以及取样方向,取样观察面需至少包含沿成形方向面和垂直成形方向面,不同观察面的差异需在明确的可接受范围内。(六)表面质量需明确植入物表面为非机加工还是机加工表面(不包括内表面),对有质量不均一风险的表面予以临床可接受性评价,确保差异在可接受质控范围内。(七)表面粗糙度需明确植入物实体外表面部分的表面粗糙度,测试结果需符合设计要求和临床需求。(八)力学性能需对植入物的力学性能进行评价,包括动静态力学性能(剪切性能、压缩性能、拉伸性能、弯曲性能、扭转性能等),注册申请人可根据植入物特性选择测试项目开展检测和研究,测试项目需覆盖临床需求。测试结果需符合所制定的可接受标准,同时需明确该接受标准的临床可接受性。取样时需考虑选取不同方向及位置的测试样品进行测试对比,阐述不同方向及位置力学性能的差异。上述性能指标测试时可在植入物上直接取样,也可采用同炉批次样块、可代表植入物的打印试样等替代植入物开展检测,阐述选择样块/试样与植入物的一致性,检测样块需可代表植入物化学成分、多孔结构等方面特征。对需经表面处理、热处理等工艺的植入物,需选择与其工艺一致的样块进行检测。(九)耐腐蚀性和金属离子析出植入物的表面形貌、物相组成与成形方向相关,从而导致耐腐蚀性存在差异,因此需对植入物的耐腐蚀性和金属离子析出的可能性及行为进行研究,不同摆放情形均需满足临床可接受性。三、质量均一性的工艺要求在性能研究中,注册申请人需对增材制造所使用的软件、设备、粉末原材料、增材制造工艺及后处理工艺、人员等方面可能造成质量不均一的典型要素进行阐述,说明影响因素、可能的风险、质控指标等。注册申请人需明确经验证的数值可波动范围及临床可接受性。此部分研究需结合本指导原则第二部分的要求开展。(一)植入物质量均一性工艺要求相关要素1.软件增材制造所使用的模型文件需符合GB/T 35352的要求,需对三维设计软件输出的模型文件进行验证,包括不同软件输出模型的一致性(如适用)以及输出模型文件与增材制造设备之间的兼容性,确保输出模型数据的正确性、完整性和可重复性,需明确所使用软件名称和版本号。对软件更新或升级的情况,必要时进行再次确认。2.设备需明确增材制造过程及热处理、表面处理所使用的设备,并建立完善的设备安装确认、操作确认、性能确认等制度,确保符合要求的设备在规定的的环境中被正确地使用。定期对设备的控制程序进行验证,阐述控制程序的验证方法,避免由控制程序的错误而引起的不良后果。若设备的控制程序更新或升级,需及时确认。需阐述不同设备(如适用)使用同一工艺参数进行制造产品质量之间的差异性,并明确差异的控制方法和临床可接受性。3.粉末原材料粉末作为产品成形的原材料,其特性直接影响产品的各项性能。需提供详细的材质单,包括粉末成分、粒度、粒径分布、球形度、松装密度、振实密度、流动性等,并需明确其所符合的标准(如适用)。若原材料外购,需明确原材料供应商并附其资质证明文件、供销关系证明文件(如供销协议)、质量标准及验证报告。注册申请人需对粉末可回收次数、新旧粉末混合比例(如适用)等进行规定,并提供同批次粉末连续使用以及不同批次粉末对打印过程和产品质量均一性影响的验证资料。(二)植入物质量均一性相关工艺参数要求1.增材制造工艺参数根据选用的增材制造工艺并结合植入物性能要求,明确增材制造工艺参数,并对工艺参数进行验证,评估使用该参数制造的产品性满足预期性能要求情况,并验证增制造工艺的稳定性。如果工艺参数发生变化,需论证相关性能不低于原有要求。研究下列参数对植入物质量均一性的影响,包括植入物在打印空间中的能量源功率密度、放置位置、成形方向、打印层厚、放置间距,以及打印支撑物的位置、类型和数量等,并考虑多批次连续/不连续加工对工艺稳定性的影响。2.后处理工艺参数因增材制造的成形原理与传统的机加工成形原理不同,导致其生产的产品性能受到一定影响,例如:极高的冷却速度使Ti-6Al-4V中生成了小晶团尺寸的针状α'结构,这延迟了塑性变形的开始,从而造成了Ti-6Al-4V的高强度和较低的延展性,需通过热处理工艺来优化金相结构,使其具备更好的力学性能。增材制造产品需要热处理提升机械性能或解决制造缺陷的情况下,热处理工艺作为特殊工艺,注册申请人需结合自身产品的性能要求,选择合适方法并进行验证。后处理还可能包括机加工、热等静压、支撑物或残留粉末的去除、清洗及表面处理等。需评估后处理工艺对植入物质量均一性的影响,并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方法和流程。四、参考文献[1] GB/T 5168, α-β钛合金高低倍组织检验方法[S].[2] GB/T 10128, 金属材料 室温扭转试验方法[S].[3] GB/T 13298-2015, 金属显微组织检验方法[S].[4] GB/T 13810, 外科植入物用钛及钛合金加工材[S].[5] GB/T 18851.1, 无损检测 渗透检测 第1部分:总则[S].[6] GB/T 35351-2017, 增材制造 术语[S].[7] GB/T 35352-2017, 增材制造 文件格式[S].[8] GB/T 37698-2019,增材制造 设计 要求、指南和建议[S].[9] GB/T 36984-2018, 外科植入物用多孔金属材料X射线CT检测方法[S].[10] YY 0117.2, 外科植入物 骨关节假体锻、铸件ZTi6A14V钛合金铸件[S].[11] YY 0117.3, 外科植入物骨关节假体锻、铸件钴铬钼合金铸件[S].[12] YY 0605.12, 外科植入物 金属材料 第12部分:锻造钴-铬-钼合金[S].[13] HB 6573-1992, 熔模钢铸件用标准参考射线底片[S].[14] ISO 5832-3:2016, Implants for surgery–Metallic materials–Part 3: Wrought titanium 6-aluminium 4-vanadium alloy[S].[15] UNI EN ISO 16371-2:2017, “Non-destructive testing —Industrial computed radiography with storage phosphor imaging plates General principles for testing of metallic materials using X-rays and gamma rays”[S].[16] ISO17296-4-2014, Additive manufacturing‐general principles–part 4 overview of data processing[S].[17] ASTME539-11, 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Analysis of Titanium Alloys by X-Ray Fluorescence Spectrometry[S].[18] ASTME1409, 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Determination of Oxygen and Nitrogen in Titanium and Titanium Alloys by Inert Gas Fusion[S].[19] ASTME1447-09,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Determination of Hydrogen in Titanium and Titanium Alloys by Inert Gas Fusion Thermal Conductivity/Infrared Detection Method[S].[20] ASTM E1941 –10, 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Determination of Carbon in Refractory and Reactive Metals and Their Alloys by Combustion Analysis[S].[21] ASTM E2371-13,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Analysis of Titanium and Titanium Alloys by Direct Current Plasma and Inductively Coupled Plasma Atomic Emission Spectrometry (Performance-Based Test Methodology) [S].[22] ASTMF136-13, Standard Specification for Wrought Titanium-6Aluminum-4Vanadium ELI (Extra Low Interstitial) Alloy for Surgical Implant Applications (UNS R56401) [S].[23] ASTMF2924-12, Standard Specification for Additive Manufacturing Titanium-6 Aluminum-4 Vanadium with Powder Bed Fusion[S].[24] ASTMF3001-14, Standard Specification for Additive Manufacturing Titanium-6 Aluminum-4 Vanadium ELI (Extra Low Interstitial) with Powder Bed Fusion[S].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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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关于发布增材制造聚醚醚酮植入物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22年第3号)

    为进一步规范增材制造聚醚醚酮植入物的管理,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组织制定了《增材制造聚醚醚酮植入物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现予发布。特此通告。附件:增材制造聚醚醚酮植入物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2年2月28日增材制造聚醚醚酮植入物注册审查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增材制造聚醚醚酮植入物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审评提供技术参考。本指导原则是对增材制造聚醚醚酮植入物注册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需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使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需在遵循相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采用聚醚醚酮材料经增材制造工艺生产,作用于骨、关节及口腔硬组织的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采用以聚醚醚酮为主体的复合材料增材制造的植入产品可参考本指导原则适用部分。二、注册审查要点(一)监管信息1.产品名称增材制造聚醚醚酮植入物产品的命名需采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通用名称,或以产品结构和预期目的为依据命名,需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无源植入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产品特征词可包括“增材制造”“聚醚醚酮”。2.分类编码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分类编码为13或17,请结合具体产品预期用途,完善二级和三级分类编码。管理类别为Ⅲ类。3.注册单元划分的原则和实例产品注册单元的划分需符合《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要求。4.型号规格需提供产品各型号规格的划分原则。对于存在多种型号、规格的产品,需明确各型号、规格的区别。需采用对比表及带有说明性文字的图片、图表,对各种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功能、产品特征、性能指标等方面加以描述。5.结构组成需提供所含组件描述、选用材料及符合标准、材料牌号信息、表面处理方式、交付状态及有效期信息。(二)综述资料1.器械及操作原理描述1.1提供产品各型号的几何结构外形图,充分描述产品结构信息。1.2申报资料中需明确相关材料牌号/商品名及符合的标准。进口产品的材料牌号/商品名及符合标准不应超过原产国上市证明文件/说明书批准的范围。1.3提供增材制造聚醚醚酮植入物的关键尺寸信息,如长度、宽度、高度、直径等体现产品设计特征的尺寸及公差。1.4明确各型号产品的划分依据。1.5提供产品工作原理/作用机理。1.6提供产品结构及关键尺寸的设计依据。2.产品的适用范围、适用人群、禁忌证产品的适用范围、适用人群、禁忌证需与申报产品的性能、功能相符,并需与临床评价资料结论一致。适用范围的描述需清晰准确。注册申请人需根据申报产品的设计特征,进一步说明其具体的适用人群、预期使用环境等信息。描述产品的禁忌证(包括绝对禁忌证、相对禁忌证),如不适宜使用的人群、疾病等情形。3.包装说明提供产品的包装信息,可包括包装形式、包装材料、包装工艺以及无菌屏障系统等信息。(三)非临床资料1.产品风险管理资料注册申请人需对产品全生命周期实施风险管理,提交风险管理资料(参照YY/T 03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注册申请人在产品注册上市前,需对风险管理过程进行评审。评审需至少确保:风险管理计划已被适当地实施,综合剩余风险是可接受的。评审结果需形成风险管理报告。申报资料格式需符合现行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要求。对于增材制造聚醚醚酮植入物,注册申请人还需关注产品设计研发、生产制造环节的相关风险,具体可参考附录《增材制造聚醚醚酮植入物产品风险管理资料要求》。2.产品技术要求的主要性能指标产品技术要求需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应要求。在此基础上,注册申请人需根据产品的特点,制定保证产品安全、有效的技术要求。产品技术要求中试验方法需依据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制订,或经过验证。2.1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的说明列表说明产品的型号、规格,明确产品型号、规格的划分说明。需包含以下产品相关信息:2.1.1明示产品的组成、各组成部分的材料牌号/商品名及符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2.1.2提供各型号产品的结构图并标识关键尺寸。2.1.3提供产品关键尺寸信息,如长度、宽度、高度、直径等。2.2性能指标产品技术要求的主要性能指标需包括以下适用内容:2.2.1产品表面质量,包括外观、表面缺陷和表面粗糙度。2.2.2产品重要部位尺寸和公差。2.2.3产品的力学性能,如硬度,强度等。2.2.4多孔结构形貌,如多孔结构的孔径、丝径、孔隙率、平均孔隙截距、孔隙梯度、孔内部连通性、多孔结构的厚度等。2.2.5灭菌产品的无菌性能。2.2.6若灭菌使用的方法涉及出现残留,需对允许的残留量进行规定,如采用环氧乙烷灭菌的产品的环氧乙烷残留量的要求。2.3检验方法产品的检验方法需根据技术性能指标设定,检验方法需优先采用公认的或已颁布的标准检验方法;自建检验方法需提供相应的方法学依据及理论基础,同时保证检验方法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重现性,必要时可附相应图示进行说明,文本较大的可以附录形式提供。2.4附录如产品结构图示复杂,则注册申请人可以资料性附录形式提供产品的结构图示。3.同一注册单元内检验典型性产品确定原则同一注册单元内所检验的产品应当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并提供典型性检验样品的确定依据。4.研究资料4.1物理和机械性能研究根据产品适用范围,结合产品植入部位承力模式、适用的具体产品技术审查指导原则要求,明确植入物各项动、静态力学性能要求,提供性能验证报告。并提供性能指标的确定依据和临床可接受性论证资料。例如,个性化颅骨修复体需要评价抗冲击性能。4.2化学/材料表征研究明确终产品材料的物理和化学性能指标,包括但不限于红外光谱、玻璃化转变温度、熔融温度、冷却结晶温度、黏度、重金属总量、结晶度、密度等。同时,提供各项性能指标要求的确定依据及可接受性论述。同时,需关注聚醚醚酮合成工艺可能产生的单体残留和溶剂残留,以及生产过程中各种加工助剂的残留。必要时,依据《医疗器械已知可沥滤物测定方法验证及确认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对植入物原材料及加工过程引入的可沥滤物的分析和评价。4.3生物学特性研究根据GB/T 16886系列标准要求,结合植入物的物理和化学信息、与人体接触性质和时间等,对终产品满足生物学要求进行评价,生物学评价终点通常可能包括细胞毒性、致敏反应、刺激或皮内反应、材料介导的致热性、急性全身毒性、亚慢性全身毒性、植入反应、遗传毒性、致癌性。必要时开展生物学试验。增材制造聚醚醚酮植入物应重点关注可沥滤化学物质的存在及毒性的可接受性。4.4细菌内毒素需要针对细菌内毒素进行验证。4.5清洁、灭菌研究描述用于保证产品无菌的质量保证体系,明确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和无菌保证水平(SAL)。增材制造聚醚醚酮植入物的无菌保证水平(SAL)需达到10-6。4.5.1生产企业灭菌对于灭菌包装交付产品,需提供灭菌工艺验证报告。对于经辐照灭菌的产品,需明确射线种类、辐照剂量及相关的验证报告(其中具体的剂量确定依据可参照GB 18280系列标准)。对于经环氧乙烷灭菌的产品,需提供灭菌结果确认和过程控制报告(具体可参照GB 18279系列标准)。需评价灭菌方法(包括不同辐照源)对于产品性能的影响,并提供验证性能的确定依据、验证方案及报告以及接受指标的确定依据。若使用的灭菌方法涉及残留物,需明确残留物信息、控制指标及应采取的具体处理方法和条件,论述可接受性并提供研究资料。4.5.2最终使用者灭菌对于非灭菌包装交付产品,需明确非灭菌产品推荐采用的灭菌方法,并提供非灭菌包装产品推荐灭菌工艺验证报告。4.6动物试验研究请根据《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第一部分:决策原则》要求,结合动物试验“替代、减少和优化”原则及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原则判定开展动物试验的必要性。如需开展动物试验,请参照《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第二部分:实验设计、实施质量保证》进行研究方案设计和实施质量保证工作。具体产品适用情形还可参考相关医疗器械产品技术审查指导原则。4.7稳定性研究4.7.1货架有效期注册申请人需参照《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货架有效期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提供产品货架有效期的验证资料。4.7.2运输稳定性注册申请人需提交运输稳定性验证资料,证明在规定的运输条件下,运输过程中环境条件(例如:震动、振动、温度和湿度的波动)不会对医疗器械的特性和性能,包括完整性和清洁度,造成不利影响。(四)临床评价资料该产品尚未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评价的医疗器械目录,注册申请人需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根据产品的适用范围、技术特征、已有临床数据等情形,选择恰当的临床评价路径,包括同品种医疗器械评价路径和/或临床试验路径。(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要求编制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1.详述产品的生产工艺和步骤,提供生产工艺流程图。提交产品生产工艺概述、生产工艺过程中需要进行控制和测试的环节及相关证明性资料。确认关键工艺点,并对生产工艺的可控性、稳定性进行确认。2.明确特殊过程和关键工序,提供特殊过程的确认资料以及关键工序的验证资料。对于可能影响终产品性能的内容,如打印工艺,后处理工艺,清洗工艺等,需提供详细的工艺验证资料。3.明确原材料及生产工艺中涉及的各种加工助剂的质量控制标准。三、参考文献[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2]《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Z].[3]《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第64号) [Z].[4]《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5号)[Z].[5]《定制式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规定(试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2019年第53号)[Z].[6]《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监局2021年第121号)[Z].[7]《无源植入性骨、关节及口腔硬组织个性化增材制造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9年第70号)[Z].[8]《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Z].[9]《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Z].[10]《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Z].[11]《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04号)[Z].[12]《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87号)[Z].[13]《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食药监办械函〔2009〕519号文)[Z].[14]《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货架有效期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2017年修订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7年第75号)[Z].[15]《个性化匹配骨植入物及工具医工交互质控审查指导原则》(2020年第62号)[Z].[16]《定制式个性化骨植入物等效性模型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20年第48号)[Z].[17]《骨科金属植入物有限元分析资料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20年第48号)[Z].[18]《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第一部分:决策原则(2021年修订版)》(国家药监局2021年第75号通告)[Z].[19]《医疗器械动物实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第二部分:试验设计、实施质量保证》(国家药监局2021年第75号通告)[Z].[20]《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1年第73号)[Z].[21]《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2021年第73号)[Z].[22]《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等同性论证技术指导原则》(2021年第73号)[Z].[23]《医疗器械注册申报临床评价报告技术指导原则》(2021年第73号)[Z].[24] GB/T 12417.1-2008《无源外科植入物骨接合与关节置换植入物第1部分:骨接合植入物特殊要求》[S].[25] GB/T 35351-2017《增材制造术语》[S].[26] GB/T 39329-2020《增材制造测试方法标准测试件精度检验》[S].[27] YY/T 0640-2016《无源外科植入物通用要求》[S].[28]YY/T 0660-2008《外科植入物用聚醚醚酮(PEEK)聚合物的标准规范》[S].[29]ISO F2026-17 Standard Specification for Polyetheretherketone (PEEK) Polymers for Surgical Implant Applications[S].[30]YY/T 1707-2020 《外科植入物植入医疗器械用聚醚醚酮聚合物及其复合物的差式扫描量热法》[S].[31]GB/T 1033.1-2008《塑料非泡沫塑料密度的测定第1部分:浸渍法、液体比重瓶法和滴定法》[S].[32]ISO 19227-2018 Implants for surgery—Cleanliness of orthopedic implants—General requirement[S].附录:增材制造聚醚醚酮植入物风险管理资料要求注册申请人应提供产品上市前对其风险管理活动进行全面评审所形成的风险管理报告以及相关的产品风险管理资料。该风险管理报告应说明:-风险管理计划已被适当地实施;-综合剩余风险是可接受的;-已有恰当的方法获得与本产品相关的包括出厂后流通与临床应用的信息。除此之外,风险管理报告还应扼要说明:-在产品研制的初期阶段,对风险管理活动的策划,和所形成的风险管理计划;-说明已识别了产品的有关可能的危害,并对其危害产生的风险进行了估计和评价;-在降低风险措施方面,考虑了相关安全标准和相关产品标准,并有针对性地实施了降低风险的技术和管理方面的措施;-通过产品性能、成分等测试、生产工艺检验、相关文件的审查、试生产等活动对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实施验证;注册申请人对设计开发,生产制造等过程中有关可能的危害识别,相关风险控制措施实施举例如下:一、设计开发风险与质控(一)医工交互设计开发中医工交互过程的风险,例如医学团队不能掌握工程团队的制造能力,或工程团队在设计中难以理解医学需求等。为避免此类的风险,注册申请人需按照《个性化匹配骨植入物及工具医工交互质控审查指导原则》对增材制造聚醚醚酮植入物的设计开发中医工交互全流程进行质量控制,确保设计开发中各个环节的可追溯性,建议注册申请人及企业建立互联网交互平台实现设计开发中的医工交互及其可追溯性;(二)影像数据采集和重建注册申请人需根据《无源植入性骨、关节及口腔硬组织个性化增材制造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明确医学影像采集使用的软硬件设备及采集和重建过程的关键要素。例如,CT数据采集需明确切片间距/层数、扫描层厚、单层分辨率/像素数、视野和体位;三维重建需明确阈值分割、图像修正(如降噪、平滑、填充等)、被简化或省略的几何特征及其原因。(三)植入物结构设计验证建议根据GB/T 12417.1第4.1节所述功能特性,结合产品特性对植入物的结构与功能特性进行描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植入物能否恢复患者植入部位的外形和功能。例如,个性化胸肋骨替代假体用于治疗胸骨肿瘤切除造成的胸肋骨缺损的修复,起到保护脏器、恢复胸壁外观效果的功能。个性化颅骨修复体适用于填补颅骨缺损、恢复外轮廓形态,保护颅脑的功能;2.植入物是否为自体骨/异体骨或其他填充材料预留了空间;3.植入物设计是否考虑了与周围骨组织和其他组织结构的连接和固定。例如,颅骨修复体需与颅骨接骨板钉、颅骨锁等部件配合固定;4.植入物设计是否存在缺陷,例如:引发积液风险。(四)植入物力学性能验证注册申请人需对植入物的力学性能进行验证。对于患者匹配产品,植入物的性能验证需涵盖其注册申报的所有尺寸范围。可通过有限元分析、等效模型台架试验或二者结合的形式验证。有限元分析报告中需根据植入物的解剖位置、应用范围、使用条件、预期性能、预期寿命和失效后果,明确植入物的额定安全系数及其评判方式。鉴于植入物种类的多样化,注册申请人需自行提供个性化植入物的安全系数计算报告及额定安全系数的取值依据。对于不同类型植入物,建议安全系数的计算原理如下:对于替代部分骨骼、长期直接承担人体载荷的植入物,需以材料的疲劳极限为破坏应力进行安全系数计算;对于短期承担部分人体载荷或不直接替代承载骨骼的植入物,以材料的屈服极限或强度极限为破坏应力进行安全系数计算。有限元模型的建立和分析方法建议遵照《定制式个性化骨植入物等效性模型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和《骨科金属植入物有限元分析资料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在植入物力学性能研究资料中,还需明确植入物在人体内与骨或其他组织结构之间的即刻和远期固定方式,并证明连接方式的可靠性。建议在力学分析中对连接部件的安全性予以体现,或单独验证连接部件的可靠性。此外,由于增材制造产品在性能调控方面的优势和特殊性,需考虑台架试验、有限元模型中各部件材料属性与终产品或模拟体内受力环境中采用各材料的一致性。(五)个性化设计优化和验证增材制造聚醚醚酮植入物的设计开发可能需通过有限元分析方法对植入物的结构进行优化设计和强度验证,其风险主要来自于模型与实际情况的差异性以及模型的误差,包括但不限于:1.有限元模型的几何模型、材料属性、边界条件、载荷、接触属性等要素与植入物在体内的实际力学环境的一致性与差异性;2.对于增材制造产品,力学性能各向异性不可避免且在设计中难以预知,可能会导致在实际服役过程中沿力学性能薄弱方向破坏或失效;3.有限元模型的数值误差。二、生产制造风险(一)原材料需选取与增材制造工艺匹配的聚醚醚酮原材料,可能包括丝材、粒料或粉末,风险包括:1.原材料需满足植入医疗器械的生物相容性要求;2.在不同增材制造工艺中,聚醚醚酮原材料的理化性能的稳定性可能带来风险,例如挤出成形工艺中的熔体流动速率、粉末床熔融工艺中的粉末流动性;3.原材料应在良好生产质量体系下生产,质量可控且批次稳定。需选用与增材制造工艺匹配的聚醚醚酮原材料,可能为丝材、粒料或粉末。提供原材料物理和化学性能质控要求、确定依据和验证资料,至少包括YY/T 0660标准中红外光谱、重金属总量、黏度和相变温度参数和要求。粉末需至少包括外观、颗粒形貌、堆积密度、流动性。(二)增材制造成形1.工艺类型和步骤需根据GB/T 35351标准要求明确所使用的增材制造工艺类型。目前常用的工艺方法有材料挤出增材制造工艺和粉末床熔融增材制造工艺,材料挤出工艺的典型代表为熔融沉积成形。同时,明确后处理(热处理、机械处理等)各步骤的工序。2.增材制造能力匹配2.1成形尺寸和精度成形尺寸和精度需要满足产品设计要求。尺寸和精度测试应选取能够代表申报产品规格尺寸范围的最差情形的标准试样进行测试。精度测试可参考GB/T 39329标准所规定内容实施。2.2成形密度明确工艺成形实体样件的密度。建议依据GB/T 1033.1《塑料非泡沫塑料密度的测定第1部分:浸渍法、液体比重瓶法和滴定法》进行聚醚醚酮标准试样的密度测试。根据测得密度与YY/T 0660标准所述的聚醚醚酮的最大密度相比,其比值为增材制造聚醚醚酮的相对密度。相对密度测试需选取能够代表申报产品规格尺寸范围的最差情形的标准试样进行测试。3.工艺稳定性为避免不同批次的增材制造聚醚醚酮植入物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学性能变化的风险,需证明制备聚醚醚酮植入物所使用的所有增材制造设备和工艺的稳定性,确保增材制造过程中的杂质控制。制造装备和工艺的稳定性具体可表现在对于环境、加工精度和性能的控制。3.1环境涉及到医疗器械的生产,所使用聚醚醚酮植入物增材制造设备的加工生产区域(包括增材制造设备的外环境和后处理、组装、包装等)的洁净度需满足《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增材制造设备内部的洁净度需不低于加工生产区域,设备内部洁净度需保证长期稳定。3.2精度需对不同批次增材制造精度稳定性进行评测,依据GB/T 39329标准要求在每个校准周期对样件精度进行测试,用后一次测得的精度数据与前一次测得的精度数据之间的相对误差表征增材制造精度均一性。3.3性能需对不同批次的增材制造性能进行验证,依据产品设计的具体性能要求,根据已有标准对每个校准周期样件的力学性能进行测试,用后一次测得的性能数据与前一次测得的性能数据之间的相对误差表征增材制造性能均一性。4.力学性能评价增材制造逐层叠加原理使制件存在力学性能各向异性,可能导致植入物在力学性能薄弱方向被破坏,评价增材制造聚醚醚酮样件的力学性能时需考虑各向异性问题,并确保结果在可接受范围内。需结合植入物实际受力情况,选取适用的测试项目验证制件力学性能满足要求。如后处理工艺可能会影响产品力学性能,需在增材制造和后处理工艺后进行力学测试。表增材制造聚醚醚酮力学性能测试依据的标准测试项目标准拉伸GB/T 1040.1压缩GB/T 1041弯曲GB/T 9341扭转GB/T 15047短梁剪切GB/T 30969层间剪切GB/T 1450.1冲击GB/T 1843拉-拉疲劳GB/T 35465.1磨损ASTM G99(三)清洁和灭菌工艺增材制造聚醚醚酮植入物的灭菌和包装需使用符合YY/T 0640标准第9章和第10章的相关规定。在清洗、灭菌过程中,需考虑包括多孔微结构的产品的孔隙率、比表面积对工艺有效性的影响,提供相应的验证资料。对于以聚醚醚酮为主体的复合材料植入物,还需确认所使用的清洗、灭菌方法对复合材料的适用性。三、影响安全有效的其他因素(一)个性化手术植入物在临床应用前可借助数字模型或实物模型对手术植入物过程进行模拟,确保其可植入性。临床手术风险主要来自于手术植入过程中定位的准确性,手术定位取决于医生操作和配套的个性化手术导板的使用,因此术前还需考察增材制造聚醚醚酮植入物是否有配套手术工具。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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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22年国家医疗器械抽检产品检验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相关检验机构: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2022年国家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的通知》(药监综械管〔2021〕108号),现将2022年国家医疗器械抽检产品检验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检验工作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应当按照2022年国家医疗器械抽检品种检验方案(附件1)组织相关检验机构按照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注册产品标准)开展检验工作。二、复检工作要求2022年国家监督抽检的复检受理部门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者进口产品代理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同一检验报告的复检申请只办理一次。受理复检申请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2022年国家医疗器械抽检复检机构名单(附件2),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不得拒绝。对检验方案中明确为风险监测抽检的,不予复检。自2022年起,列入复检机构名单的检验机构,应当持续保持其相应品种及项目的检验能力、检验资质,有义务承接省级抽检和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法工作中的复检工作。复检机构应当主动公开复检联系方式,为复检工作提供便利。有关复检工作的具体要求详见2022年国家医疗器械抽检复检工作要求(附件3)。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且无法通过复检验证的,可以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申诉书面申请,具体时限及流程按照《国家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程序》(药监综械管〔2021〕46号)中有关异议申诉规定办理。三、其他要求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被抽样单位收到产品不符合规定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风险控制措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置,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附件:1.2022年国家医疗器械抽检品种检验方案2.2022年国家医疗器械抽检复检机构名单3.2022年国家医疗器械抽检复检工作要求国家药监局综合司2022年2月2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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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公开《医疗器械标准目录汇编(2022版)》的通知

    为便于更好地应用医疗器械标准,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组织对现行1851项医疗器械国家和行业标准按技术领域,编排形成《医疗器械标准目录汇编(2022版)》,见附件。该目录汇编分为通用技术领域和专业技术领域两大类,通用技术领域包括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医疗器械包装、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医用电气设备通用要求、消毒灭菌通用技术及其他7个部分,专业技术领域包括外科手术器械、医用生物防护、医用X 射线设备及用具、医学实验室与体外诊断器械和试剂等32个部分。现予以公开。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2022年2月21日【附件】附件1:《医疗器械标准目录汇编(2022版)》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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