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2022年1月5日至1月14日,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市政府门户网站(“首都之窗”)和本单位门户网站对《关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经统计,共收到社会各界意见建议2条,经逐条认真分析研究,现将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序号 | 涉及条款及内容 | 建议内容 | 是否采纳及 原因 |
1 | 自2022年1月1日起,首次注册和变更注册的注册证有效期起始日执行《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 修改建议: 自2022年1月1日起,首次注册的注册证有效期起始日为注册证上的生效日期,变更注册的注册证有效期起始日与批准日期相同,有迭代关系的变更部分,有效期起始日以最新批准日期的批件为准。 | 采纳 |
2 | 注册申请人开展自检工作应当具备相应自检能力,并经过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确认能力后方可提交自检报告。 | 修改建议: 建议进一步明确逻辑关系,注册时提交自检报告后,方可开展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 | 采纳 |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0日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