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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中医药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中医药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2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十四五”中医药发展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2022年3月3日(此件公开发布)“十四五”中医药发展规划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医药工作的决策部署,明确“十四五”时期中医药发展目标任务和重点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一、规划背景“十三五”期间,中医药发展顶层设计加快完善,政策环境持续优化,支持力度不断加大。2017年,中医药法施行。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召开全国中医药大会。中医药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截至2020年底,全国中医医院达到5482家,每千人口公立中医医院床位数达到0.68张,每千人口卫生机构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数达到0.48人,99%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8%的乡镇卫生院、90.6%的社区卫生服务站、74.5%的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设置中医临床科室的二级以上公立综合医院占比达到86.75%,备案中医诊所达到2.6万家。中医药传承发展能力不断增强,中医药防控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等重大慢病及重大传染性疾病临床研究取得积极进展,屠呦呦研究员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持续完善,中成药和中药饮片产品标准化建设扎实推进,第四次全国中药资源普查基本完成,公民中医药健康文化素养水平达20.69%。中医药开放发展取得积极成效,已传播到196个国家和地区,中药类商品进出口贸易总额大幅增长。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坚持中西医结合、中西药并用,中医药全面参与疫情防控救治,作出了重要贡献。当前,全球新冠肺炎疫情仍处于大流行状态,新发传染病不断出现,我国慢性病发病率总体呈上升趋势,传统传染病防控形势仍然严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活水平提高,人民群众更加重视生命安全和健康质量,健康需求不断增长,并呈现多样化、差异化特点。有效应对多种健康挑战、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迫切需要加快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更好发挥其在健康中国建设中的独特优势。同时也应看到,中医药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中医药优质医疗服务资源总体不足,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仍较薄弱,中西医协同作用发挥不够,中医药参与公共卫生和应急救治机制有待完善,传承创新能力有待持续增强,中药材质量良莠不齐,中医药特色人才培养质量仍需提升,符合中医药特点的政策体系需进一步健全。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中西医并重,传承精华、守正创新,实施中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补短板、强弱项、扬优势、激活力,推进中医药和现代科学相结合,推动中医药和西医药相互补充、协调发展,推进中医药现代化、产业化,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和走向世界,为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更好保障人民健康提供有力支撑。(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加强服务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治未病、重大疾病治疗、疾病康复中的重要作用,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坚持遵循发展规律。正确把握继承与创新的关系,坚持中医药原创思维,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注重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和方法,深入发掘中医药精华,在创新中形成新特色新优势,促进中医药特色发展。坚持深化改革创新。破除体制机制和政策障碍,完善政策举措和评价标准体系,持续推进中医药领域改革创新,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服务体系、服务模式、管理模式、人才培养模式,推动中医药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坚持统筹协调推进。坚持中西医并重,提升中西医结合能力,促进优势互补,共同维护人民健康。统筹谋划推进中医药服务、人才、传承创新、产业、文化、开放发展、深化改革等工作,形成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合力。(三)发展目标。到2025年,中医药健康服务能力明显增强,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政策和体系进一步完善,中医药振兴发展取得积极成效,在健康中国建设中的独特优势得到充分发挥。——中医药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融预防保健、疾病治疗和康复于一体的中医药服务体系逐步健全,中医药基层服务能力持续提升,中西医结合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中医药参与新发突发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显著增强。——中医药特色人才建设加快推进。中医药教育改革深入推进,具有中医药特色的人才培养模式逐步完善,人才成长途径和队伍结构持续优化,队伍素质不断提升,基层中医药人才数量和质量进一步提高。——中医药传承创新能力持续增强。中医药传承创新体系进一步健全,有利于传承创新的政策机制逐步完善,基础理论和重大疾病防治研究取得积极进展,临床与科研结合更为紧密,多学科融合创新持续推进。——中医药产业和健康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取得积极成效。中药材质量水平持续提升,供应保障能力逐步提高,中药注册管理不断优化,中药新药创制活力增强。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有序发展,中医药与相关业态持续融合发展。——中医药文化大力弘扬。中医药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更为优质丰富,中医药博物馆事业加快发展,文化传播覆盖面进一步拓宽,公民中医药健康文化素养水平持续提高,中医药文化影响力进一步提升。——中医药开放发展积极推进。中医药积极参与重大传染病防控国际合作,助力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的作用更加显著。中医药高质量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国际交流不断深化,服务贸易积极发展。——中医药治理水平进一步提升。中医药领域改革持续深化,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的治理体系逐步完善,中医药信息化、综合统计、法治、监管等支撑保障不断加强,中医药治理水平持续提升。主要发展指标三、主要任务(一)建设优质高效中医药服务体系。1.做强龙头中医医院。依托综合实力强、管理水平高的中医医院,建设一批国家中医医学中心,在疑难危重症诊断与治疗、高层次中医药人才培养、高水平研究与创新转化、解决重大公共卫生问题、现代医院管理、传统医学国际交流等方面代表全国一流水平。将全国高水平中医医院作为输出医院,推进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在优质中医药资源短缺或患者转外就医多的省份设置分中心、分支机构,促进优质中医医疗资源扩容和均衡布局。2.做优骨干中医医院。加强各级各类中医医院建设,强化以中医药服务为主的办院模式和服务功能,规范科室设置,推进执行建设标准,补齐资源配置不平衡的短板,优化就医环境,持续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建设一批中医特色重点医院。提升地市级中医医院综合服务能力。支持中医医院牵头组建医疗联合体。3.做实基层中医药服务网络。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四五”行动计划,全面提升基层中医药在治未病、疾病治疗、康复、公共卫生、健康宣教等领域的服务能力。持续加强县办中医医疗机构建设,基本实现县办中医医疗机构全覆盖。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科室建设,力争实现全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设置中医馆、配备中医医师,100%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80%以上的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实施名医堂工程,打造一批名医团队运营的精品中医机构。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鼓励有条件的中医诊所组建家庭医生团队开展签约服务。推动中医门诊部和诊所提升管理水平。4.健全其他医疗机构中医药科室。强化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中医临床科室、中药房建设,有条件的二级以上公立综合医院设立中医病区和中医综合治疗区。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中医药科室。(二)提升中医药健康服务能力。1.彰显中医药在健康服务中的特色优势。提升疾病预防能力。实施中医药健康促进行动,推进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升级。开展儿童青少年近视、脊柱侧弯、肥胖等中医适宜技术防治。规范二级以上中医医院治未病科室建设。在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推广中医治未病理念和方法。继续实施癌症中西医结合防治行动,加快构建癌症中医药防治网络。推广一批中医治未病干预方案,制定中西医结合的基层糖尿病、高血压防治指南。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优化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鼓励家庭医生提供中医治未病签约服务。持续开展0—36个月儿童、65岁以上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的中医药健康管理,逐步提高覆盖率。增强疾病治疗能力。开展国家中医优势专科建设,以满足重大疑难疾病防治临床需求为导向,做优做强骨伤、肛肠、儿科、皮肤科、妇科、针灸、推拿及脾胃病、心脑血管病、肾病、肿瘤、周围血管病等中医优势专科专病,巩固扩大优势,带动特色发展。制定完善并推广实施一批中医优势病种诊疗方案和临床路径,逐步提高重大疑难疾病诊疗能力和疗效水平。加强中药药事管理,落实处方专项点评制度,促进合理使用中药。鼓励依托现有资源建设中医医疗技术中心,挖掘整理并推广应用安全有效的中医医疗技术。大力发展中医非药物疗法,充分发挥其在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防治中的独特作用。加强护理人员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开展中医护理门诊试点。强化特色康复能力。实施中医药康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依托现有资源布局一批中医康复中心,二级以上中医医院加强康复(医学)科建设,康复医院全部设置传统康复治疗室,其他提供康复服务的医疗机构普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探索有利于发挥中医药优势的康复服务模式。促进中医药、中华传统体育与现代康复技术融合,发展中国特色康复医学。针对心脑血管病、糖尿病、尘肺病等慢性病和伤残等,制定推广中医康复方案,推动研发中医康复器具。大力开展培训,推动中医康复技术进社区、进家庭、进机构。2.提升中医药参与新发突发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完善中医药参与应急管理的制度。在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修订中,研究纳入坚持中西医并重以及中西医结合、中西药并用、加强中医救治能力建设等相关内容,推动建立有效机制,促进中医药在新发突发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发挥更大作用。加强中医药应急救治能力建设。依托高水平三级甲等中医医院,建设覆盖所有省份的国家中医疫病防治基地,依托基地组建中医疫病防治队伍,提升中医紧急医学救援能力。三级公立中医医院和中西医结合医院(不含中医专科医院)全部设置发热门诊,加强感染性疾病、急诊、重症、呼吸、检验等相关科室建设,提升服务能力。强化中医药应急救治支撑保障。加强中医药应急科研平台建设,合理布局生物安全三级水平实验室。加大国家中医药应对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和疫病防治骨干人才培养力度,形成人员充足、结构合理、动态调整的人才库,提高中医药公共卫生应急和重症救治能力。完善中药应急物资保障供应机制。3.发展少数民族医药。加强少数民族医医疗机构建设,提高民族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少数民族医药服务能力。改善少数民族医医院基础设施条件,加强少数民族医医院专科能力、制剂能力和信息化能力建设。建立符合少数民族医医疗机构自身特点和发展规律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加大少数民族医药防治重大疾病和优势病种研究力度,有效传承特色诊疗技术和方法。鼓励和扶持少数民族医药院校教育、师承教育和继续教育。加大对少数民族医药的传承保护力度,持续开展少数民族医药文献抢救整理工作,推动理论创新和技术创新。4.提高中西医结合水平。推动综合医院中西医协同发展。在综合医院推广“有机制、有团队、有措施、有成效”的中西医结合医疗模式,将中医纳入多学科会诊体系,加强中西医协作和协同攻关,制定实施“宜中则中、宜西则西”的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将中西医协同发展工作纳入医院评审和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推动三级综合医院全部设置中医临床科室,设立中医门诊和中医病床。打造一批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旗舰”科室,开展重大疑难疾病、传染病、慢性病等中西医联合攻关。加强中西医结合医院服务能力建设。建立符合中西医结合医院特点和规律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修订中西医结合医院工作指南。加强中西医结合医院业务用房等基础设施建设,强化设备配置。开展中西医结合学科和专科建设,促进中西医联合诊疗模式改革创新。提升相关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水平。引导专科医院、传染病医院、妇幼保健机构规范建设中医临床科室、中药房,普遍开展中医药服务,创新中医药服务模式,加强相关领域中医优势专科建设。优化妇幼中医药服务网络,提升妇女儿童中医药预防保健和疾病诊疗服务能力。5.优化中医医疗服务模式。完善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功能,优化服务流程和方式,总结推广中医综合诊疗模式、多专业一体化诊疗模式和集预防、治疗、康复于一体的全链条服务模式。推进智慧医疗、智慧服务、智慧管理“三位一体”的智慧中医医院建设。建设中医互联网医院,发展远程医疗和互联网诊疗。持续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五个一”服务行动。构建覆盖诊前、诊中、诊后的线上线下一体化中医医疗服务模式,让患者享有更加便捷、高效的中医药服务。(三)建设高素质中医药人才队伍。1.深化中医药院校教育改革。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动中医药教育改革与高质量发展。建立以中医药课程为主线、先中后西的中医药类专业课程体系,优化专业设置、课程设置和教材组织,增设中医疫病课程,增加经典课程内容,开展中医药经典能力等级考试。强化中医思维培养,建立早跟师、早临床学习制度,将师承教育贯穿临床实践教学全过程。加大对省(部)局共建中医药院校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推动建设100个左右中医药类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加强中医临床教学能力建设,提升高校附属医院和中医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教学能力。实施卓越中医药师资培训计划。依托现有资源,支持建设一批中医药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和专业(群)。2.强化中医药特色人才队伍建设。实施中医药特色人才培养工程(岐黄工程)。打造岐黄学者品牌,持续开展岐黄学者培养、全国中医临床优秀人才研修等项目,做强领军人才、优秀人才、骨干人才梯次衔接的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一批高水平中医药重点学科。构建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人才培养模式,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建立高年资中医医师带徒制度,与职称评审、评优评先等挂钩,持续推进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全国基层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建设。将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等医疗机构中医药人才纳入各类中医药人才培养项目。按照“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的要求,加强基层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需求合理确定中医专业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生规模,在全科医生特岗计划中积极招收中医医师。推广中医药人员“县管乡用”,探索推进轮岗制与职称评审相衔接。适当放宽长期服务基层的中医医师职称晋升条件,表彰奖励评优向基层一线和艰苦地区倾斜,引导中医药人才向基层流动。3.完善落实西医学习中医制度。开展九年制中西医结合教育试点。增加临床医学类专业中医药课程学时,将中医药课程列为本科临床医学类专业必修课和毕业实习内容,在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考试中增加中医知识。落实允许攻读中医专业学位的临床医学类专业学生参加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考试和中医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政策要求。在高职临床医学类专业中开设中医基础与适宜技术必修课程。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接受必要的中医药继续教育,综合医院对临床医师开展中医药专业知识轮训,使其具备本科室专业领域的常规中医诊疗能力。加强中西医结合学科建设,培育一批中西医结合多学科交叉创新团队。实施西医学习中医人才专项,培养一批中西医结合人才。(四)建设高水平中医药传承保护与科技创新体系。1.加强中医药传承保护。实施中医药古籍文献和特色技术传承专项,编纂出版《中华医藏》,建立国家中医药古籍和传统知识数字图书馆。加强对名老中医学术经验、老药工传统技艺等的活态传承,支持中医学术流派发展。推动出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数据库、保护名录和保护制度。2.加强重点领域攻关。在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科技计划中加大对中医药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深化中医原创理论、中药作用机理等重大科学问题研究。开展中医药防治重大、难治、罕见疾病和新发突发传染病等诊疗规律与临床研究。加强中医药临床疗效评价研究。加强开展基于古代经典名方、名老中医经验方、有效成分或组分等的中药新药研发。支持儿童用中成药创新研发。推动设立中医药关键技术装备项目。3.建设高层次科技平台。依托现有资源,建设一批国家级中医药研究平台,研究布局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推进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心、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和中国中医药循证医学中心建设。发挥中国中医科学院“国家队”作用,实施中医药科技创新工程。4.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建设一批中医药科技成果孵化转化基地。支持中医医院与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加强协作、共享资源。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建立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在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团队组建等方面赋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五)推动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1.加强中药资源保护与利用。支持珍稀濒危中药材人工繁育。公布实施中药材种子管理办法。制定中药材采收、产地加工、野生抚育及仿野生栽培技术规范和标准。完成第四次全国中药资源普查,建立全国中药资源共享数据集和实物库,并利用实物样本建立中药材质量数据库,编纂中国中药资源大典。2.加强道地药材生产管理。制定发布全国道地药材目录,构建中药材良种繁育体系。加强道地药材良种繁育基地和生产基地建设,鼓励利用山地、林地推行中药材生态种植,优化生产区域布局和产品结构,开展道地药材产地和品质快速检测技术研发,集成创新、示范推广一批以稳定提升中药材质量为目标的绿色生产技术和种植模式,制定技术规范,形成全国道地药材生产技术服务网络,加强对道地药材的地理标志保护,培育一批道地药材知名品牌。3.提升中药产业发展水平。健全中药材种植养殖、仓储、物流、初加工规范标准体系。鼓励中药材产业化、商品化和适度规模化发展,推进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鼓励创建以中药材为主的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和以中药材为主导的农业产业强镇。制定实施全国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继续推进中药炮制技术传承基地建设,探索将具有独特炮制方法的中药饮片纳入中药品种保护范围。加强中药材第三方质量检测平台建设。研究推进中药材、中药饮片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强化多部门协同监管。加快中药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建设,加强技术集成和工艺创新,提升中药装备制造水平,加速中药生产工艺、流程的标准化和现代化。4.加强中药安全监管。提升药品检验机构的中药质量评价能力,建立健全中药质量全链条安全监管机制,建设中药外源性有害残留物监测体系。加强中药饮片源头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劣中药饮片、中成药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中成药监测、预警、应急、召回、撤市、淘汰的风险管理长效机制。加强中药说明书和标签管理,提升说明书临床使用指导效果。(六)发展中医药健康服务业。1.促进和规范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发展。促进中医健康状态辨识与评估、咨询指导、健康干预、健康管理等服务规范开展。推广太极拳、八段锦等中医药养生保健方法和中华传统体育项目,推动形成体医结合的健康服务模式。鼓励中医医疗机构为中医养生保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支持中医医师依照规定提供服务。2.发展中医药老年健康服务。强化中医药与养老服务衔接,推进中医药老年健康服务向农村、社区、家庭下沉。逐步在二级以上中医医院设置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开展老年病、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推动二级以上中医医院与养老机构合作共建,鼓励有条件的中医医院开展社区和居家中医药老年健康服务。鼓励中医医师加入老年医学科工作团队和家庭医生签约团队,鼓励中医医师在养老机构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服务。推动养老机构开展中医特色老年健康管理服务。在全国医养结合示范项目中培育一批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医养结合示范机构,在医养结合机构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3.拓展中医药健康旅游市场。鼓励地方结合本地区中医药资源特色,开发更多体验性强、参与度高的中医药健康旅游线路和旅游产品,吸引境内外消费者。完善中医药健康旅游相关标准体系,推动中医药健康旅游高质量发展。4.丰富中医药健康产品供给。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功能性化妆品、日化产品为重点,研发中医药健康产品。鼓励围绕中医养生保健、诊疗与康复,研制便于操作、适于家庭的健康检测、监测产品及自我保健、功能康复等器械。(七)推动中医药文化繁荣发展。1.加强中医药文化研究和传播。深入挖掘中医药精华精髓,阐释中医药文化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内在联系。加强中医药学与相关领域协同创新研究。实施中医药文化传播行动,推动建设体验场馆,培育传播平台,丰富中医药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推动中医药文化贯穿国民教育始终,进一步丰富中医药文化教育。加强中医药机构文化建设。加大对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传承力度。加强中医药科普专家队伍建设,推动中医医疗机构开展健康讲座等科普活动。建设中医药健康文化知识角。开展公民中医药健康文化素养水平监测。2.发展中医药博物馆事业。开展国家中医药博物馆基本建设,建成国家中医药数字博物馆。促进中医药博物馆体系建设,强化各级各类中医药博物馆收藏研究、社会教育、展览策划和文化服务功能,加强数字化建设,组织内容丰富的中医药专题展览。3.做大中医药文化产业。鼓励引导社会力量通过各种方式发展中医药文化产业。实施中医药文化精品行动,引导创作一批质量高、社会影响力大的中医药文化精品和创意产品。促进中医药与动漫游戏、旅游餐饮、体育演艺等融合发展。培育一批知名品牌和企业。(八)加快中医药开放发展。1.助力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积极参与全球卫生健康治理,推进中医药参与新冠肺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控国际合作,分享中医药防控疫情经验。在夯实传播应用基础上,推进中医药高质量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实施中医药国际合作专项,推动社会力量提升中医药海外中心、中医药国际合作基地建设质量,依托现有机构建设传统医学领域的国际临床试验注册平台。指导和鼓励社会资本设立中医药“一带一路”发展基金。推进在相关国家实施青蒿素控制疟疾项目。2.深化中医药交流合作。巩固拓展与有关国家的政府间中医药合作,加强相关政策法规、人员资质、产品注册、市场准入、质量监管等方面的交流。鼓励和支持有关中医药机构和团体以多种形式开展产学研用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文化海外传播与技术国际推广相结合。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采用市场化方式,与有合作潜力和意愿的国家共同建设一批友好中医医院、中医药产业园。加强与港澳台地区的中医药交流合作,建设粤港澳大湾区中医药高地,打造高水平中医医院、中医优势专科、人才培养基地和科技创新平台。3.扩大中医药国际贸易。大力发展中医药服务贸易,高质量建设国家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推动中医药海外本土化发展,促进产业协作和国际贸易。鼓励发展“互联网+中医药贸易”。逐步完善中医药“走出去”相关措施,开展中医药海外市场政策研究,助力中医药企业“走出去”。推动中药类产品海外注册和应用。(九)深化中医药领域改革。1.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评价体系。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中医医疗机构、特色人才、临床疗效、科研成果等评价体系。健全公立中医医院绩效考核机制,常态化开展三级和二级公立中医医院绩效考核工作。完善各类中医临床教学基地标准和准入制度。建立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人才评价体系,强化中医思维与临床能力考核,将会看病、看好病作为中医医师的主要评价内容。研究建立中医药人才表彰奖励制度。研究优化中医临床疗效评价体系,探索制定符合中医药规律的评价指标。通过同行评议、引进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完善有利于中医药创新的科研评价机制。2.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立体现中医医院特点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推动公立中医医院发展方式从规模扩张转向提质增效和中医内涵式特色发展,运行模式从粗放管理转向精细化管理,资源配置从注重物质要素转向更加注重人才技术要素。推进公立中医医院人事管理制度和薪酬分配制度改革,落实“两个允许”要求。落实公立中医医院总会计师制度。建立完善中医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推进中医病案质量控制中心和中药药事管理质控中心建设。完善中医医院院感防控体系。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改善中医医务人员工作环境和条件,在全社会营造尊重中医的良好氛围。3.完善中医药价格和医保政策。建立以临床价值和技术劳务价值为主要依据、体现中医药特点的中医医疗服务卫生技术评估体系,优化中医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在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中重点考虑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机构炮制使用的中药饮片、中药制剂实行自主定价,符合条件的按程序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改善市场竞争环境,引导形成以质量为导向的中药饮片市场价格机制。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和中药按程序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探索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遴选和发布中医优势病种,鼓励实行中西医同病同效同价。一般中医诊疗项目可继续按项目付费。继续深化中医药参与按床日付费、按人头付费等研究。支持保险公司、中医药机构合作开展健康管理服务,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中医治未病等保险产品。4.改革完善中药注册管理。优化中药临床证据体系,建立中医药理论、人用经验和临床试验“三结合”的中药注册审评证据体系,积极探索建立中药真实世界研究证据体系。探索中药饮片备案、审批管理,优化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注册管理。推进古代经典名方目录制定发布,加快收载方剂的关键信息考证。5.推进中医药领域综合改革。建设10个左右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鼓励在服务模式、产业发展、质量监管等方面先行先试,打造中医药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高地。开展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创建工作。开展医疗、医保、医药联动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试点,发扬基层首创精神,完善更好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医改政策。(十)强化中医药发展支撑保障。1.提升中医药信息化水平。依托现有资源持续推进国家和省级中医药数据中心建设。优化升级中医馆健康信息平台,扩大联通范围。落实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要求,推进中医医院及中医馆健康信息平台规范接入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数据应用服务的安全防护,增强自主可控技术应用。开展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和医院信息互联互通标准化成熟度测评。鼓励中医辨证论治智能辅助诊疗系统等具有中医药特色的信息系统研发应用。2.建立国家中医药综合统计制度。逐步完善统计直报体系,建立与卫生健康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综合统计人才队伍建设,构建统一规范的国家中医药数据标准和资源目录体系,建设国家、省级中医药综合统计信息平台,建立统计数据定期发布机制,稳步推动数据资源共享开放。3.加强中医药法治建设。深入推进中医药法贯彻实施,完善中医药法相关配套制度。推动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地方性法规建设的指导。进一步推进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医药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落实工作。建立不良执业记录制度,将提供中医药健康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诚信经营和执业情况依法依规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强化中医药监督执法工作,健全长效机制,落实执法责任,加强人员培训,完善监督执法规范,全面提高中医药监督能力和水平。4.深化中医药军民融合发展。加强军地双方在中医药学科建设、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合作,完善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畅通信息交流渠道,加快军事中医药学科全面建设与发展,提高军队中医药整体保障水平。四、强化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国务院中医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统筹职能,加强工作协调,及时研究和推动解决中医药发展重要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完善中医药工作跨部门协调机制,支持和促进中医药发展,推动将中医药相关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建立健全省、市、县级中医药管理体系,合理配置人员力量。(二)强化投入保障。各级政府通过现有资金渠道积极支持中医药发展,落实对公立中医医院的办医主体责任。支持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渠道,推进符合条件的公立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引导社会投入,打造中医药健康服务高地和学科、产业集聚区。鼓励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为符合条件的中医药领域项目提供金融支持,进一步完善中医药发展多元化投入机制。(三)健全实施机制。加强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规划衔接。强化规划编制实施的制度保障,建立监测评估机制,监测重点任务、重大项目、重大改革举措的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末期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重要问题,确保本规划顺利实施。(四)注重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和培训,加强正面宣传和科学引导,大力宣传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成效,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及时总结提炼地方好的做法和经验,加强典型报道,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中医药发展的良好格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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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注册备案和质量安全负责人等有关事宜的通告

    通告〔2022〕3号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备案办法》)有关规定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要求,现就本市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事项和质量安全负责人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原注册备案平台已注册备案产品信息补充填报  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在原注册备案平台已经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以下简称“历史产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2022年5月1日前提交产品执行的标准等相关资料。国家药监局2022年4月8日发布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四)》明确,在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补充资料为原由企业存档备查的注册备案资料,并未对注册人、备案人增加新的要求。补充填报资料作为证明相关产品符合《条例》及其配套规定的必要条件,对未按要求进行补充填报资料的产品,在完成补充填报之前,不得继续生产、进口。  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相关注册人、备案人无法在2022年5月1日前完成历史产品信息补充填报的,应当向住所地址所在辖区的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并附相应证明材料,在疫情影响消除后3个月内完成补充填报,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  未在顺延期限内完成补充填报的,承担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责令限期改正。相关备案人如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按要求完成补录的,可以继续生产、进口。如相关产品不再生产或进口,相关备案人未计划补充填报的,应当在改正期限内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主动申请注销备案产品,或向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提交书面申请取消备案,已上市产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逾期不改正的,依据《注册备案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取消备案。  二、关于产品功效宣称依据摘要  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的公告》(2021年第50号),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于2022年5月1日前,按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相关注册人、备案人未能按要求在2022年5月1日前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摘要的,企业应当向住所地址所在辖区的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提供书面说明并附相应证明材料,产品功效宣称依据摘要上传时间应当在本市疫情影响消除后3个月内完成,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  三、关于质量安全负责人的要求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鉴于药品、医疗器械、特殊食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的原则与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的原则基本一致,在监管实践中,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在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的前提下,其所具有的药品、医疗器械、特殊食品生产或者质量管理经验可以视为具有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  特此通告。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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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普通化妆品备案有关事宜的通告

    为支持我省化妆品企业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保障化妆品生产经营秩序稳定,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部署,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复函》(药监综妆函〔2022〕226号)有关要求,现将普通化妆品备案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关于产品功效宣称依据摘要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  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相关备案人、境内责任人无法在2022年5月1日前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摘要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药监局稽查处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在疫情影响消除后3个月内完成产品功效宣称依据摘要上传,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化妆品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应当及时对备案产品进行自查和整理,不再开展相应功效宣称评价工作的备案产品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或者注销。  二、关于原备案平台历史备案产品资料补录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  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相关备案人、境内责任人无法在2022年5月1日前完成历史产品备案资料补充填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药监局稽查处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在疫情影响消除后3个月内完成补充填报,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  特此通告。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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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区域检查分局:《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以下简称《生产办法》)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现就贯彻执行《生产办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对《生产办法》的学习宣贯和培训,并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切实落实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要协调本辖区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组织对辖区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开展培训,切实提高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履行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意识和能力。二、建立辖区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信用档案并及时更新。三、加强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的管理,督促其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编写指南》,认真组织开展自查,编写年度自查报告,并于次年3月31日前上报。要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年度自查报告进行评估,查看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对自查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整改到位,对存在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的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对未按要求上报年度自查报告的,要依法予以处置,并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四、我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在省内跨市委托其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医疗器械的,由注册人、备案人所在市检查分局和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市检查分局参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医疗器械跨区域委托生产协同监管工作的意见》协同进行监督管理。五、《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由“鲁食药监械生产许XXXXXXXX号”调整为“鲁药监械生产许XXXXXXXX号”。对于在有效期内申请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变更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保持不变。新核发或批准延续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编号按照新的编排方式发放。六、自《生产办法》实施之日起,不再受理医疗器械委托生产备案申请,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开展委托生产的,受托生产企业直接按注册人制度相关规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备案。七、自《生产办法》实施之日起,不再受理医疗器械出口产品相关信息备案事项。特此通知。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9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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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湘药监发〔2022〕8号)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湖南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已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28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湖南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全省药品监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落实法治政府建设责任,根据国家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全国药品监管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精神,结合全省药品监管实际,制定本规划。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宣贯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及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提高药品监管法治化水平为目标,以持续提升药品监管人员、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法治素养为重点,以提高普法针对性和实效性为工作着力点,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为十四五时期全省药品监管事业和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助推我省“三高四新”战略、建设现代化新湖南。(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把全省药品监管领域法治宣传与普法教育有机结合、与药品安全治理实践有机融合,突出重点,利用好互联网、新媒体等多形式、多方法广泛开展法治宣传工作,让普法内容更鲜活更及时,进一步增强药品监管领域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进一步提升我省药品监管法治化水平,确保药品监管领域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氛围明显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明显提升,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对法律法规的知晓度、法治精神的认同度、法治实践的参与度明显提升。(三)工作原则1.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是法治宣传教育最根本的保证,把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领导贯彻到全省药品监管法治宣传教育全过程各方面,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普法理念和工作导向,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和易于接受的方式开展宪法和药品监管法治宣传教育,坚持依法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夯实全省药品安全依法治理的社会基础,增进人民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3.坚持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突出重点,立足于保障药品质量安全和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谋划并落实好法治宣传教育各项任务,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湖南药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4.坚持深度融合。全方位开展普法工作,坚持把药品监管领域普法融入立法、执法、监督、投诉处理、行政检查、行政受理和日常监管等法治实践各环节、各项工作中,教育引导药品监管人员、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全面提升法治素养,增强法治意识。二、重点内容(一)突出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各级党委(支部)学习的重要内容,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践行。结合药品监管工作实际,重点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加快构建科学完善的药品安全治理体系、用法治维护好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等一系列重要论述,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入脑入心、走深走实。(二)突出学习宣传宪法。坚持深入持久开展宪法宣传活动,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加强国旗法、国歌法等宪法相关法的学习宣传,结合“国家宪法日”,部门法律法规宣传周、宣传月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全省药品监管人员、行业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三)突出学习宣传民法典。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宣传民法典,将民法典专题讲座纳入机关大讲堂内容,落实民法典普法工作,引导广大干部职工做学习、遵守、维护民法典的表率,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公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和水平。(四)突出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引导全省药品监管人员、行业从业人员学习宣传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公平竞争、反不正当竞争等法律法规,持续推进政务服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大力宣传专利法、知识产权保护法等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法律法规,促进科技强国建设;大力宣传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国家安全法、生物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等,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和风险防控能力;深入学习宣传刑法、程序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五)突出学习宣传药品监管法律法规。组织引导全省药品监管领域人员深入学习宣传药品管理法、中医药法、疫苗管理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提高监管人员依法行政水平和执法能力,强化药械化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主体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结合监督检查、执法工作开展普法宣法。(六)突出学习宣传党内法规。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新要求,切实加大党内法规学习宣传力度。突出学习宣传党章、党规,教育广大党员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尊崇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把学习掌握党内法规作为合格党员的基本要求,列入党组织“三会一课”必学内容,在党员评议、年度评先评优时注意了解相关情况,促进党内法规学习宣传常态化、制度化。三、主要任务(一)全力加强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抓住“关键少数”落实好各级普法精神和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将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放在普法工作首位,引导药品监管领域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二)着力提高药品监管普法针对性实效性。继续做好药品监管“两法两条例”等新颁布法律法规及配套文件的宣传学习培训,通过举办知识竞赛、专题培训班、高端研讨会等形式对新颁布法律法规进行专题宣传培训,保障顺利实施。把普法融入执法过程中,加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相关法律的普法宣传,把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普法融入具体执法办案过程中,实现执法办案的全员普法、全程普法。在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中加强普法宣传,增进社会公众对药品监管执法的认同感。加大以案普法力度,落实以案释法制度和典型案例发布制度,健全以案普法长效机制,通过典型案例发布、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社会热点案件法治解读、微普法等形式,推动个案处理变成普法公开课,使行政执法和法律服务的过程成为普法的过程。(三)大力推进普法与依法治理有机融合。深化“法律进企业”活动,引导药品企业加强法治文化建设,防范法律风险,提高企业人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能力,提升企业管理法治化水平。支持药品相关行业依法制定规约、章程,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实现行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依法维护成员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风险。四、工作措施(一)健全普法工作体制机制。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书记、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组员的局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政策法规处。统筹领导全省药品监管领域“八五”普法工作,履行普法责任,强化政策、制度、机制保障,发挥工作合力,推动各部门分工负责,各司其责,形成齐抓共管的普法工作格局。二是健全工作机制。发挥局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作用,充分发挥法律顾问、法律专家、公职律师队伍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的作用,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队伍建设,大力提升队伍的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三是制定普法规划。把习近平法治思想、宣传宪法、民法典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及药品监管“两法两条例”的宣传教育作为法治建设年度计划的重要内容,明确年度普法重点任务。四是加强经费保障。把法治宣传教育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管理,根据年度工作需要,安排法制宣传、培训教育、普法活动工作经费,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保障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正常开展。(二)健全普法责任制。按照“谁执法谁普法”原则,明确普法责任分工,各级党组织要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切实履行学习宣传党内法规的职责,把党内法规作为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正面典型引导作用和反面案例警示作用,为党内法规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氛围。各处室(单位)要在加强本单位人员学法用法,落实普法责任的同时,还要结合工作实际,在监管和服务中重点对执法队伍、监管对象、社会公众,宣传业务领域内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加强行政执法案例整理编辑工作,推动典型案例公开发布制度。鼓励支持协会、学会、技术机构结合实际为企业、从业人员提供形式多样的法律宣传教育服务。(三)完善学法用法制度。把法治观念、法治素养作为干部德才的重要内容,把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依据。一是健全党组中心组学法制度。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把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列入局党组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每年不少于2次集体学法。局党组书记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带头讲法,做学法表率。逐步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把领导干部学法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二是加强法律法规培训。及时发布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制度汇编,落实公职人员“如法网”学法考法,落实新进人员培训学法,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学法,组织开展法治讲座、专题培训等活动,确保公职人员年度学法不少于60学时,并把学法情况作为年度国家公职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有效提升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律素质。三是严格依法履职。严格执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信息公开制度,落实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努力提高执法案卷质量和执法水平。四是完善考核评估机制。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把年度法治学习情况、重大事项依法决策情况、依法履职情况等作为年度述职的重要内容。(四)推动普法工作创新。在利用传统媒体的基础上,注重新技术的开发使用,利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推进“互联网+智慧普法”,拓展局门户网站、微信、微视频、手机APP等新媒体普法渠道,大力宣传药品监管法律法规。一是打造药品监管普法品牌。大力开展安全用药月、医疗器械安全宣传周、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等活动,面向社会公众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提高“两品一械”安全使用基本知识、法律基本知识宣传效果。二是打造药品监管普法阵地。以申报国家药监局第二批“药品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培育单位为契机,结合国家宪法日、宪法宣传周,在局政务服务窗口把药品监管普法宣传与政务服务有机结合,把药品安全知识和法律知识,以及“两法两条例”的配套文件精神贯穿到政务服务的全过程,充分发挥窗口法治宣传阵地作用,向来访办事群众开展宣传,为来访群众排忧解难,为社会公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三是创新药品监管普法载体。以高层论坛、在线访谈、新闻发布会、主题开放日、在报纸媒体刊发领导署名文章和专访等形式,宣传药品监管部门执法工作成果,提升社会公众对药品监管法律法规的知晓度、参与度。五、工作步骤和安排湖南药品监管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从2021年开始实施,到2025年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一)宣传发动阶段。从2021年下半年开始,组织制定“八五”普法规划,报省政府和国家药品监管局普法办备案。(二)组织实施阶段。从2022年至2025上半年,全省各级药品监管职能部门要依据规划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明确工作重点,认真组织实施年度普法工作,并于2023年下半年对“八五”普法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将自查报告报省药品监管局政策法规处备案,省局将适时对工作效果进行中期调度、督导,确保全省药品监管领域“八五”普法工作深入开展。(三)总结、验收阶段。从2025年下半年开始,省药品监管局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全省药品监管领域“八五”普法工作进行验收。做到部署及时、指导有力、措施有效、督促到位,确保全省药品监管领域“八五”普法规划全面贯彻落实。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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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图读懂】山西省2022年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工作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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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图读懂】2022年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监督检查工作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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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宣布《药品经营许可证》无效的通告(2022年4月15日)

      重庆辰之铭医药有限公司未按《责令改正通知书》(渝药监检三责改〔2022〕004号)要求办理变更手续。其药品经营许可条件发生了变化,不符合许可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庆辰之铭医药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渝AA0231123)无效。  特此公告。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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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

      按照《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有关问题的复函》(药监综妆函〔2022〕224号)、《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复函》(药监综妆函〔2022〕226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于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在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的前提下,其所具有的药品、医疗器械、特殊食品生产或者质量管理经验可以视为具有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  二、关于原备案平台历史备案产品资料补录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  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确无法在2022年5月1日前完成历史产品备案信息补录的,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应当向属地检查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在疫情影响消除后3个月内完成补充填报,原则上不得超过2022年12月31日。  三、关于产品功效宣称依据摘要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  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确无法在2022年5月1日前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摘要的,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应当向属地检查局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在疫情影响消除后3个月内完成产品功效宣称依据摘要上传,原则上不得超过2022年12月31日。  特此通告。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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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药监政策速览(第31期)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十四五”国家药品安全及促进高质量发展规划》提出,加强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持续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一方面,加强对防控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应急研发、检验检测、体系核查、审评审批、监测评价等工作的统一指挥与协调,完善协助药品医疗器械紧急研发攻关机制,对防控所需疫苗、治疗药物、医疗器械设立专门绿色通道,随报随审。另一方面,加强防控所需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做好储备和供应。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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