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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仁道坤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市监处罚〔2023〕3040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仁道坤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344332914J工商注册号110106019219756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相对人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赵金海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播放PPT广告,该广告有“李超 丽水工作站 患有严重的牛皮癣,服用郢天破壁维生素E硒,在不到一年的时间皮肤状况恢复到正常一样。”的宣传字样。 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商品“郢天破壁维生素E硒”为保健食品,备案号为食健备G202132100507。食品经营许可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限保健食品***。当事人在推销“郢天牌硒维生素E片”保健食品宣传中有“治疗功能、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宣传内容。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328元罚款金额(万元)0.2328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11-27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4-2-27处罚机关北京市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23-11-27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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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莞市健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东莞市健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1900MA51T8322T44***********40法人代表姓名:林培珊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市监处罚〔2023〕121127002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8月10日在“东莞市康科堂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涉诉化妆品“诺方洲芦荟护肤甘油”(生产日期:2021年8月8日)56瓶和“诺方洲美国护肤甘油”(生产日期:2020年12月5日)39瓶,并于2022年9月1日开始在其淘宝平台网店“医健达”上架销售,进货价均为2.7元/瓶,销售价均为12元/瓶,货值金额为1140元。当事人提供了上述两种涉诉普通化妆品进货凭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第三方检验合格报告及备案信息证明。执法人员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数据查询,发现上述两种产品均由备案部门于2022年09月14日取消备案,产品不得继续上市销售。上述两种涉诉化妆品进货时间为取消备案前。至分别2023年3月8日和2023年3月15日被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在取消备案前共售出35瓶、20瓶,在取消备案后共售出21瓶、19瓶,当事人已退还购物款给购买者共24元(12元/瓶×2瓶),违法所得为456元(12元/瓶×21瓶+12元/瓶×17瓶),涉案货值金额为480元(12元/瓶×21瓶+12元/瓶×19瓶),上述经营情况由当事人自行陈述统计,我局予以采信。当事人已构成经营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一、没收违法所得肆佰伍拾陆元(¥456元);二、对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处肆仟元(¥4000元)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肆仟肆佰伍拾陆元(¥4456元)。罚款金额(万元):0.4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0.0456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11-27公示截止期:2026-11-27处罚机关: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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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百色市腺沅堂医疗器械销售经营部虚假宣传案(百市监处罚〔2023〕32号)

    当事人:百色市腺沅堂医疗器械销售经营部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2MABQR8608P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城乡路28号投资人:韦世成身份证件号码:45222319XXX2022年7月22日,本局对百色市腺沅堂医疗器械销售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通过多种方式对所销售的商品作虚假宣传,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调查,期间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一、本机关查明的主要事实经查,当事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后,于2023年7月1日开始,在百色市右江区城乡路28号对外经营腺元堂红光治疗仪和腺元堂“腺元堂调腺肽”、“腺元堂清腺茶”、“腺元堂鹿鞭丸”等预包装食品,为了推销产品,在店门外悬挂“十代传承”“百年古方”字样的招牌,在店内悬挂印有“腺元堂四步调理:无激素、无副作用、操作简单、解决根源、三天见效”内容的KT板挂图,以及在公众场所发放含有“四步疗法——迄今为止世界上最强的疗法”、“腺元堂•四步疗法最神奇!”、“使用90天,让你做三号好人(肾好、腺好、床上好),寿命延长20年”、“获得权威认可:造福男人,获得荣誉无数”、“获得‘传世秘方畅销品牌’、‘百姓口碑金奖品牌’、以及‘全国保健品行业先锋品牌’”内容的宣传单页5000份,通过上述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信息的方式,对产品的性能、功能及荣誉做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达到欺骗、误导消费者购买其产品的目的。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笔录及图片、询问笔录、营业执照等证据材料证明,并经当事人签名认可。2023年9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百市监罚告〔2023〕32号),当事人于同日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1、第一次做生意,且案发后立即整改;2、疫情影响,做生意没有经验,一直处于亏本状态;3、本人有哮喘、两个小孩读书,父亲有肺结核慢性病,长期吃药,家庭花费大,负担重;4、首次违法,要求给予警告处罚。经核查,本局认为当事人所陈述的理由1、4本局在告知时已充分考量,陈述的理由2、3不属于法定减轻、从轻处罚事由,故不予采纳。二、本机关处理决定、理由及依据本局认为当事人为推销产品做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所指的“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存续时间较短,案发后,能及时将店门外的虚假标语和店内的含有虚假内容的KT板挂图进行刷掉和拆除,并停止发放宣传单页,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本着过罚相当和综合裁量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减轻行政处罚: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以下指定银行缴清上述款项,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铁道支行,户名: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45050167610200000523 。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百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23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特殊食品 企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 江苏和生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麸炒山药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江苏和生堂药业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MA1NF49Q2L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顾杰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1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泰检处字〔2023〕 09号违法行为类型《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违法事实生产销售的麸炒山药(批号:220501)二氧化硫超标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给予减轻处罚: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罚款金额(万元)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11-22处罚有效期2024-4-22公示截止期2024-2-21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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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欧亚立日化有限公司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江苏欧亚立日化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2564337856X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曹大康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4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扬处字〔2023〕38号违法行为类型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违法事实江苏欧亚立日化有限公司,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应予处罚。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伍佰肆拾陆圆肆角整;处以罚款壹万伍仟圆整。罚款金额(万元)1.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546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11-27处罚有效期2024-5-27公示截止期2026-11-27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公示截止期依据文件: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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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扬州名妍日化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扬州名妍日化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6MA1Y0DKA4R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孙宝余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3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扬处字〔2023〕18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违法事实扬州名妍日化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应予处罚。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叁仟叁佰壹拾圆整;处以罚款叁万陆仟圆整。罚款金额(万元)3.6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331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11-27处罚有效期2024-5-27公示截止期2026-11-27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公示截止期依据文件: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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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扬州晶品日化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扬州晶品日化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605021615XR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张程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1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扬处字〔2023〕22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违法事实扬州晶品日化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应予处罚。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贰佰陆拾圆整;处以罚款壹万陆仟圆整。罚款金额(万元)1.6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26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11-27处罚有效期2024-5-27公示截止期2026-11-27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公示截止期依据文件: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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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扬州市欣扬日化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扬州市欣扬日化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6MA1MJXFN6D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杨皓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X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扬处字〔2023〕32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违法事实扬州市欣扬日化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应予处罚。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壹仟贰佰陆拾圆整;处以罚款壹万陆仟圆整。罚款金额(万元)1.6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126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11-27处罚有效期2024-5-27公示截止期2026-11-27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公示截止期依据文件: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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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壹零柒陆药房有限公司广州光明南路分店销售劣药案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穗番市监(市桥)罚字〔2023〕65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对生产、销售劣药行为的处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处罚内容:1.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药品“罗浮山膏药消炎镇痛膏”、“昌協聚夏枯草胶囊”各1盒;2.罚款30000元。违法行为类型: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东壹零柒陆药房有限公司广州光明南路分店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MA9UXT2D94-----法定代表人:徐伟处罚决定日期:2023-11-17公示截止期:2026-11-17处罚机关: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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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洁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案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增市监(大敦)罚字[2023]17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0.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处罚依据:对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医用外科口罩)生产活动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小,产品未流入市场,违法行为轻微,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可以减轻处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处罚内容:本局认定: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以及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小,产品未流入市场,违法行为较为轻微,及时整改,可以减轻处罚。根据处罚与教育的原则,结合当事人目前处于停工停产的情况,综合考虑,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医用外科口罩(产品名称:医用外科口罩,型号规格:挂耳式K9503)2250个;2.罚款5000元。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广州市区县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进行刷卡缴纳罚没款,也可以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具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收款人全称:广州财政代收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增城区人民政府(增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园圃路29号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2166323),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法规处;电话:020-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增城区人民政府统一行使我区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增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洁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MA5D7KU28R-----法定代表人:徐广处罚决定日期:2023-11-23公示截止期:2026-11-23处罚机关: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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