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天津福圆康富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221MA05LA687D住所(住址):天津市宁河区潘庄镇潘庄村潘塘路商业街中段西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赵强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2023年9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黄锦超、朱雯婧对天津福圆康富医药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执法人员现场调取该公司计算机系统销售记录,系统显示该公司于2023年8月3日至2023年9月7日期间销售了处方药阿奇霉素干混悬剂(生产厂家:辉瑞制药有限公司,批号:8145905)6盒,该公司现场不能提供销售该药品时的全部处方,经对当事人负责人询问调查,当事人承认未凭处方销售了阿奇霉素干混悬剂。我局当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津宁市监潘责改〔2023〕1号),要求其立即整改并给予当事人警告行政处罚(津宁市监潘当罚〔2023〕1号),要求立即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2023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黄锦超、朱雯婧再次对天津福圆康富医药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再次发现其销售的头孢拉定胶囊未凭处方销售。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为查清事实,我局于2023年9月14日,立案调查。经核实,2023年9月7日因当事人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阿奇霉素干混悬剂的行为,我局给予警告行政处罚(津宁市监潘当罚〔2023〕1号),2023年9月12日执法人员再次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处方药头孢拉定胶囊涉嫌存在未凭处方销售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赵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李凤伟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授权委托情况。3.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李凤伟身份证、执业药师注册证、公司的聘书、公司的组织架构图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任职情况。4.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拍摄的照片6张、药品销售处方2张,药品购进票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处方药的现场情况;5.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津宁市监潘责改[2023]1号)复印件1份,《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宁市监潘当罚〔2023〕1号)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因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情形。6.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对该公司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李凤伟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随货同行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仍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情节。2023年1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宁市监潘罚告〔2023〕22号),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属于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于2023年9月7日因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已被我局给予过行政处罚,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及《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行政处罚:(二)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当事人同一年内两次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符合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建议对当事人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依法给予从重行政处罚》。综上,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2023年11月2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伊宁县吐尔逊那衣西医诊所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2654021MA79WUR65H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吐尔逊那衣·阿地力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伊县市监处罚〔2023〕128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主要违法事实: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种类:警告处罚内容:警告罚款金额:0.00元没收金额:0.00元决定机关名称:伊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3/11/21处罚有效期:2023/11/21公示日期:2023/11/28公示截止期:2024/2/28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伊宁县华仁堂药品销售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1654021MA78FFUA2W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白秀丽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伊县市监处罚〔2023〕136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警告处罚内容:警告罚款金额:0.00元没收金额:0.00元决定机关名称:伊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3/11/21处罚有效期:2023/11/21公示日期:2023/11/28公示截止期:2024/2/28备注: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伊犁康之源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伊宁县第二百零一分店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1654021MA79F4TU0M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刘海昌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伊县市监处罚〔2023〕137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处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警告处罚内容:警告罚款金额:0.00元没收金额:0.00元决定机关名称:伊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3/11/21处罚有效期:2023/11/21公示日期:2023/11/28公示截止期:2024/2/28备注: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属于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企业名称抚顺海清中医骨病医院企业类型医疗机构制剂室检查时间2023年11月01日-2023年11月01日所在地市抚顺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检查事项药品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存在问题在机构和人员方面存在未按计划开展培训的问题;在设备管理方面存在未按照规程对个别设备定期检查的问题;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个别工序未计算物料平衡的问题。处理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企业名称抚顺市中医院企业类型医疗机构制剂室检查时间2023年10月19日-2023年10月19日所在地市抚顺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检查事项药品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存在问题在机构和人员方面存在培训内容不全面的问题;在设备管理方面存在个别设备无使用、维修、保养记录的问题;在质量管理方面存在个别对照品未标明使用有效期的问题。处理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报告,由于涉及产品可能会出现因磁体失超期间氦气意外压力过大,Panorama HFO系统组件的结构完整性失效等问题,生产商Philips Medical Systems Nederland B.V. Business Unit Magnetic Resonance-site Best 对其生产的医用磁共振成像系统(注册证号:国食药监械(进)字2012第3282359号)主动召回。召回级别为一级。涉及产品的型号、规格及批次等详细信息见《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2023年11月2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和我市商事登记情况,以下3家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人商事主体已注销(详见附件1)。现公告取消其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及其名下6个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详见附件2)。附件:1.取消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名单(2023年第7批)2.取消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名单(2023年第7批)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21日取消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名单(2023年第7批)序号备案号备案人备注1粤穗食药监械生产备20210080号广州大辉生物有限公司企业已注销2粤穗食药监械生产备20200233号广州侨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已注销3粤穗食药监械生产备20200100号广州精艺达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已注销取消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名单(2023年第7批)序号产品名称备案号备案人1免疫显色试剂粤穗械备20210621号广州大辉生物有限公司2免疫显色试剂粤穗械备20210622号广州大辉生物有限公司3三棱针粤穗械备20220002号广州侨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4免疫显色试剂粤穗械备20201044号广州侨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5数码生物显微镜粤穗械备20210304号广州侨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6输卵管通液器粤穗械备20220651号广州精艺达科技有限公司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安徽旭松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095383808N法定代表人易云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药监药处罚﹝2023﹞2-250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决定日期2023/11/27处罚内容1.没收炒酸枣仁(批号220413-2)21.043kg;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贰拾柒万柒仟捌佰伍拾肆元壹角(1277854.1元);3.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303350元)1倍的罚款计壹佰叁拾万叁仟叁佰伍拾元(1303350元);罚没款共计贰佰伍拾捌万壹仟贰佰零肆元壹角(2581204.1元)。罚款金额(万元)130.33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127.78541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违法事实接省局《国家药品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函》(药监综便函〔2023〕124号),标示为安徽旭松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炒酸枣仁(批号220413-2)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YP20231411。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处罚机关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数据来源单位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状态 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桂药监来分妆罚〔2023〕2号案件名称广西象州县一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易丹壹坊茶麸原浆洗发乳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广西象州县一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45132259323478E法定代表人姓名龙宗慧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易丹壹坊茶麸原浆洗发乳的行为已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主动召回售出产品,消除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年修订版)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一款(四)项、第十三条第一款(一)、(七)项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 2023年12月7日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2日备注附件:广西瀚林医药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桂药监来分药罚决[2022]06号.PDF附件西瀚林医药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桂药监来分药罚决[2022]06号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东莞市德平堂医药有限公司望牛墩朱平沙分店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1900MA53HJ4M9H44***********52法人代表姓名:邹高发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市监处罚[2023]221124001号违法行为类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索取、留存销售凭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本条前款规定留存的资料和销售凭证,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已领取《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从事药品、预包装食品、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当事人销售的维生素B12片(生产批号:F191204,生产日期20191203,有效期至2021.11.15)有效期至2021.11.15,氨茶碱片(生产批号:191129,生产日期19.11.15,有效期至20211202)有效期至2021.12.02,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销售劣药行为。维生素B12片进货价是1.2元/瓶,零售价是3元/瓶,过期后没有售出,没有经营额,库存1瓶,库存货值3元,氨茶碱片进货价是3元/瓶,零售价是5元/瓶,过期后没有售出,没有经营额,库存1瓶,库存货值5元,上述药品总货值为8元。另查明,当事人经营“风热感冒颗粒”(批号:ZDA2109)、维生素B12片(生产批号:F191204,生产日期20191203,有效期至2021.11.15)、氨茶碱片(生产批号:191129,生产日期19.11.15,有效期至20211202)等药品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能提供供货商的经营资质、进货凭证,检验报告,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未按照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行为。综上所述,未查获当事人违法所得,案值8元,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于2022年2月16日被我局查获。当事人之前未因同类违法行为被处罚。处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一、警告。二、没收当事人超过有效期维生素B12片(生产批号:F191204,生产日期20191203,有效期至2021.11.15)1瓶、氨茶碱片(生产批号:191129,生产日期19.11.15,有效期至20211202)1瓶。三、对当事人销售劣药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圆整(¥3000)。罚款金额(万元):0.3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11-24公示截止期:2026-11-24处罚机关: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