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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药监稽处〔2023〕762023000034号 |
案件名称 | 上海百联云商商贸有限公司涉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百联云商商贸有限公司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000MA1K30X03B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王晓琰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3年6月12日,我局在对i百联电商平台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i百联电商平台内经营的“自营联华”店铺内,销售kuk氨基酸多效平衡卸妆液化妆品,该化妆品备案已被取消。 2023年7月4日,我局对当事人指定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上述kuk氨基酸多效平衡卸妆液化妆品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警告,罚款(20000元) |
行政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23年10月27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机构代码:2020051028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药监稽处〔2023〕762023000034号
当事人:上海百联云商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K30X03B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南路2420号8幢地下一层3772 B01 011商铺
法定代表人:王晓琰
2023年6月12日,本局在对i百联电商平台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i百联电商平台内经营的“自营联华”店铺内,销售kuk氨基酸多效平衡卸妆液化妆品。2023年6月29日,本局对当事人指定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询问,发现当事人在经营上述kuk氨基酸多效平衡卸妆液化妆品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依法取得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
经查,当事人为i百联电商平台内“自营联华”店铺的实际经营者,kuk氨基酸多效平衡卸妆液为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为粤G妆网备字2018186039。2021年4月26日起,当事人在经营kuk氨基酸多效平衡卸妆液时,直接根据消费者订单需求,由供货商发货给消费者,共销售上述化妆品15件。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亦未查验上述化妆品供货者资质、产品备案凭证等材料。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相关人员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材料、销售发票、联营协议、结算协议书、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网络监测及电子数据取证文书及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3年9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沪药监稽罚告〔2023〕76202300003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该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
本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4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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