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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药监稽处〔2023〕762023000051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上海晶典化妆品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118798935496W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马艳 |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 ||
行政处罚内容 | 没收违法所得1.082388万元,罚款5.000000万元,没收违法产品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1-13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机构代码:2020051028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药监稽处〔2023〕762023000051号
当事人:上海晶典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798935496W
住所:上海市青浦区新桥路868号
法定代表人:马艳
2023年3月20日,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标示当事人生产的水循环零感清透防晒乳(批号:20250616ACAJ,规格:50ml/瓶)进行抽样,经青海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未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标示的防晒剂:水杨酸乙基己酯(检验报告编号:QH202370143)。2023年7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2023年7月19日,本局收到当事人提供的《化妆品监督抽检异议复检受理通知书》。2023年8月4日,本局在国家化妆品抽检信息系统上查见当事人放弃复检。
2023年7月19日,本局收到河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何市监协查【2023】3号),反映标示当事人生产的水循环鱼子精华液净颜透润黑膜(批号:20260219AFCJ,规格:28ml/盒)标签与国家局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系统上传的标签不一致。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依法取得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期间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水循环零感清透防晒乳为国产特殊化妆品(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213114),注册人和生产企业均为当事人。水循环鱼子精华液净颜透润黑膜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编号:沪G妆网备字2017034963),备案人和生产企业均为当事人。
2022年6月17日,当事人生产水循环零感清透防晒乳993瓶(批号:20250616ACAJ,规格:50ml/瓶)。后销售932瓶,附赠61瓶,销售单价为9.9元/瓶(含税)。因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操作失误,致使在生产过程中漏添加原料水杨酸乙基己酯。2023年7月20日至9月4日,当事人对上述批次化妆品实施召回,共召回50瓶,现库存50瓶。上述批次化妆品的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9830.7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人民币7727.25元。
2023年2月20日,当事人生产水循环鱼子精华液净颜透润黑膜1000盒(批号:20260219AFCJ,规格:28ml/盒)。后销售800盒,附赠80盒,销售单价为4.86元/盒(含税),库存120盒。因印刷错误,致使上述批次化妆品标签标示的“产品执行的标准编码:沪G妆网备字2017009519”与该化妆品的备案编号不一致。2023年8月10日至9月4日,当事人对上述批次化妆品实施召回,共召回80盒,现库存200盒。上述批次化妆品的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486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人民币3096.63元。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相关人员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材料、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协助调查函、水循环零感清透防晒乳的注册凭证、水循环鱼子精华液净颜透润黑膜的备案凭证、批生产记录、入库单、销售出库单、电子发票打印件、产品批号管理制度、自查报告、召回材料、退换货出库单、当事人的情况说明、现场笔录及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3年11月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沪药监稽听告〔2023〕76202300005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并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一)当事人生产的水循环零感清透防晒乳(批号:20250616ACAJ,规格:50ml/瓶)经抽检未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标示的防晒剂:水杨酸乙基己酯,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仟柒佰贰拾柒元贰角伍分;
2.没收违法生产的化妆品:水循环零感清透防晒乳50瓶(批号:20250616ACAJ,规格:50ml/瓶);
3.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二)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水循环鱼子精华液净颜透润黑膜(批号:20260219AFCJ,规格:28ml/盒)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的规定。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零玖拾陆元陆角叁分;
2.没收违法生产的化妆品:水循环鱼子精华液净颜透润黑膜200盒(批号:20260219AFCJ,规格:28ml/盒);
3.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合并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零捌佰贰拾叁元捌角捌分;
2.没收违法生产的化妆品:水循环零感清透防晒乳50瓶(批号:20250616ACAJ,规格:50ml/瓶)、水循环鱼子精华液净颜透润黑膜200盒(批号:20260219AFCJ,规格:28ml/盒);
3.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和没收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履行没收违法产品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3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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