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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仙桃君康诊所未按规定储存养护药品且拒不改正案(仙桃市监处罚[2023]658号)

    当事人:仙桃君康诊所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9004MA4CU048XH经营场所:仙桃市陈场镇潘场街道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略联系电话:略联系地址:略2023年07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仙桃市陈场镇潘场街道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在该诊所经营场所内,部分药品直接摆放在地面上,未离地离墙,部分药品未按药品说明书标明的储存要求进行储存,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仙市监责改〔2023〕15-56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和仙市监当罚〔2023〕15-56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在2023年08月03日前按规定储存养护药品,按药品说明书标明的储存要求储存药品,并当场给予了行政警告的处理。2023年1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诊所经营场所内,2箱“达力新®”注射用头孢呋辛钠直接放置于地面上,贴地贴墙放置,其中1箱呈已开箱状态,11箱葡萄糖注射液和氯化钠注射液离地但贴墙放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药品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药品储存及管理需要,配备下列相应的药房(库)设施、设备:(一)保持药品与地面、墙面之间有适当距离的药架等设施;”之规定。于2023年11月14日报请市局立案调查,市局批准立案调查。经查明,2023年07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仙桃市陈场镇潘场街道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在该诊所经营场所内,部分药品直接摆放在地面上,未离地离墙,部分药品未按药品说明书标明的储存要求进行储存,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仙市监责改〔2023〕15-56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和仙市监当罚〔2023〕15-56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在2023年08月03日前按规定储存养护药品,按药品说明书标明的储存要求储存药品,并当场给予了行政警告的处理。2023年1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诊所经营场所内,2箱“达力新®”注射用头孢呋辛钠直接放置于地面上,贴地贴墙放置,其中1箱呈已开箱状态,11箱葡萄糖注射液和氯化钠注射液离地但贴墙放置。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仙市监责改〔2023〕15-56号《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仙市监当罚〔2023〕15-56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储存养护药品及未按药品说明书标明的储存要求储存药品和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08月03日前改正的事实。2、《送达回证》1份计1页,证明执法人员送达仙市监责改〔2023〕15-56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和仙市监当罚〔2023〕15-56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事实。3、2023年11月13日,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计3页,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储存养护药品且拒不改正的事实。4、2023年10月23日,询问笔录1份计3页,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储存养护药品且拒不改正的事实。5、营业执照照片和诊所备案凭证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和诊所备案登记信息。6、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其个人身份信息。7、《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授权委托涂琼的事实。8、现场检查照片5张,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2023年1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仙桃市监罚告 〔2023〕674号,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的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药品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药品储存及管理需要,配备下列相应的药房(库)设施、设备:(一)保持药品与地面、墙面之间有适当距离的药架等设施;”之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储存养护药品且拒不改正的违法事实。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态度诚恳,未造成不良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三)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根据《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药品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许可证:(三)未按规定储存、养护药品的;”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罚款5000.00元,上缴国库。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分行(帐户:仙桃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17313901040000839)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仙桃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仙桃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定情形除外。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 章)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湖北省省直辖县级行政区划仙桃市
  • 广州市爱莲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花市监处罚〔2023〕931号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3.9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9562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未依照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未依照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行为的处罚。;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处罚。;生产、经营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化妆品;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的行为的处罚。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四条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处罚内容: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爱莲化妆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KHWDX0注册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拥军路21号1栋法定代表人:曾令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此案交由我局管辖,根据相关线索,本局依法对广州市爱莲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开展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伊露莹深海泥控油净透洁面乳(批号:A.01.24)”经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丙烯酰胺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报告编号:2023CKH0050),经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复检,结论仍为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2023A07031)。当事人2021年1月24日生产“伊露莹深海泥控油净透洁面乳(批号:A.01.24)”1400支,其中留样及出厂检测7支,其余1393支,于2023年以1元/瓶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实际收款1393元。当事人曾组织召回,但实际召回数量为0。全部留样4支于2023年1月5日被我局抽样检测,当事人免费提供样品。另查明,广州欧博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2021年7月9日生产“泊泉雅海藻颗粒面膜(批号:2021.07.09,限期使用日期:2024.07.08,规格:200g/瓶)”150瓶,其中出厂检验及留样共3瓶,其余147瓶全部交给委托方广州欧博化妆品有限公司,结算单价是1元/瓶,共计147元。该批次产品,经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项目“菌落总数”被检出“410000CFU/g”、“霉菌和酵母菌总数”被检出“910CFU/g”,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广州欧博化妆品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召回,当事人留存的3瓶样品都被委托方召回了。据此,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1550元,违法所得为1540元。另查明,当事人广州市爱莲化妆品有限公司2020年3月18日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备案“佰珍堂烟酰胺香氛滋润沐浴露”,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0034486,当事人在2022年7月21日、2022年7月22日、2022年7月23日生产的“佰珍堂烟酰胺香氛滋润沐浴露”(批号:A070712),投料成分与“佰珍堂烟酰胺香氛滋润沐浴露”(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0034486)备案的成分不符。当事人2022年7月21日、2022年7月22日、2022年7月23日共生产“佰珍堂烟酰胺香氛滋润沐浴露”(批号:A070712)4899瓶,自检3瓶,留样9瓶,其余共计4887瓶均以1.174元/瓶的价格销售给客户,共收款5737.5元,当事人曾组织召回,但实际召回数量为0。据此,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5751.43元,违法所得为:5737.5元。另查明,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广州市爱莲化妆品有限公司检查时,未发现当事人2022年7月21日、2022年7月22日、2022年7月23日生产的“佰珍堂烟酰胺香氛滋润沐浴露”(批号:A070712)成品留样,亦未发现该批次产品的留样记录。经调查,该公司生产“佰珍堂烟酰胺香氛滋润沐浴露”(批号:A070712)未按规定留样。另查明,当事人广州市爱莲化妆品有限公司2020年3月18日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备案“佰珍堂烟酰胺香氛滋润沐浴露”,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0034486,该备案已于2022年10月12日被广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取消。当事人于2022年11月6日按照粤G妆网备字2020034486备案成分及该备案包装,生产“佰珍堂烟酰胺香氛滋润沐浴露”(批号:A071030)1016瓶,留样3瓶,并于2022年11月12日将该批次产品1013瓶以1.174元/瓶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实际收款1188.5元。当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计量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市爱莲化妆品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MA59KHWDX0-----法定代表人:曾令春处罚决定日期:2023-11-24公示截止期:2026-11-24处罚机关: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 广州市恭喜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案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945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13.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98365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生产、经营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化妆品;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的行为的处罚。;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处罚内容:经查明: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恭喜染发霜(棕色)”(批号:GXE052001)、“恭喜染发霜(灰色)”(批号:GXE070801)、“恭喜染发霜(绿色)”(批号:GXE070505)、“恭喜染发霜(棕色)”(批号:GXE092601)和“恭喜染发霜(灰色)”(批号:GXF111301)五款产品的货值共计为9108元,违法所得为9007.2元。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恭喜染发霜(黄色)”(批号:GXG030301)和“柚惑香氛飘逸洗发水”(批号:GXG032202)产品货值共计为4762.1元,违法所得为829.3元。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鉴于其违法时间从2021年5月持续到2023年2月,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采用从重级别处罚。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鉴于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采用从轻级别处罚。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恭喜染发霜(灰色)”(批号:GXF111301)产品4盒;二、没收违法所得9007.2元;三、罚款125000元。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办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恭喜染发霜(黄色)”产品(批号:GXG030301)4盒和“柚惑香氛飘逸洗发水”(批号:GXG032202)产品3瓶;二、没收违法所得829.3元;三、罚款10000元。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分别处罚,合并执行,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恭喜染发霜(灰色)”(批号:GXF111301)产品4盒、“恭喜染发霜(黄色)”产品(批号:GXG030301)4盒和“柚惑香氛飘逸洗发水”(批号:GXG032202)产品3瓶;二、没收违法所得9836.5元;三、罚款135000元。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和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市恭喜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11565960797J法定代表人:戴彩辉处罚决定日期:2023-11-24公示截止期:2026-11-24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 广州领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从市监处罚〔2023〕284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8325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生产、经营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化妆品;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的行为的处罚。;处罚依据: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处罚内容: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437)。当事人生产的K.GILE修护抗皱多肽冻干粉套盒(批号:E8KN-B)(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3027579)包装右下方上印有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标志“”,标志周边还印有“专利配方淡化细纹”的字样,对消费者购买该产品产生了实质性的误导,当事人存在利用国家机关的名义作推荐的违法行为。K.GILE修护抗皱多肽冻干粉套盒(批号:E8KN-B)内含两种产品,包括K.GILE修护抗皱多肽冻干粉和修护抗皱多肽溶媒液各10支。其中修护抗皱多肽溶媒液是当事人于2023年4月11日发布生产指令,于2023年4月19日生产出中间品32kg,于2023年5月3日灌装出成品10010支,K.GILE修护抗皱多肽冻干粉于2023年4月29日发布生产指令,于2023年5月2日生产出半成品12kg,于2023年5月3日灌装出成品10010支,在包装成品前取各取10支样品做成品检测,于2023年5月11日包装出成品987套,当事人取1套作为留样,以7.5元每套的价格销售出986套,当事人于2023年8月25日开展召回工作,共召回875套。当事人与客户协商决定退回货款6562.5元。综上,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7395元,违法所得为832.5元。当事人在化妆品标签上利用国家机关的名义作推荐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九)项:“化妆品标签禁止通过下列方式标注或者宣称:(九)利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公益性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聘任的专家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的规定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整改,符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二)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主要证据材料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从轻行政处罚。依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化妆品标签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依法予以处罚。”的规定,我局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K.GILE修护抗皱多肽冻干粉套盒(批号:E8KN-B)876盒;2、没收违法所得832.5元;3、罚款10000元。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领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16304692720J-----法定代表人:王宏处罚决定日期:2023-11-24公示截止期:2026-11-24处罚机关: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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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采奴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958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63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未依照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未依照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行为的处罚。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处罚内容:当事人:广州市采奴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37181088U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罗岗村七星岗工业区八号法定代表人:房创业2023年7月22日,我局根据抽检发现广州市采奴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违法行为,遂于2023年7月31日依法立案调查。省局转来不符合规定或问题化妆品核查函(函号:粤药监稽查专函〔2023〕547号)标识广州采奴化妆品有限公司受委托生产名称为“CYNOS伊诺思染发焗油膏(黑色)”(批号:2021101001、限用日期:20241009、规格:100ml、检验机构: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报告书编号:HZCY20230216)”产品抽检不合格。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4日开始生产上述“CYNOS伊诺思染发焗油膏(黑色)”(批号:2021101001、限用日期:20241009)产品,由于内部管理问题,在实际生产过程中采用了“采奴染发焗油膏(金属灰)”(国妆特字G20213004)技术要求,造成了实际成分与标签标示成分不一致的情况。上述批次产品共生产成品304支,留样3支,自检1支,对外销售300支,产品单价为2.1元/支。当事人于2023年7月27日向客户发出召回通知单,召回上述批次产品数量25支,并于2023年8月3日完成标签整改,于2023年9月1日原路发货回客户,未产生退款费用。上述批次产品总货值为638.4元,违法所得为577.5元。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提供涉案产品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等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其违法行为适用从轻级别进行处罚。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为577.5元;二、罚款10000元。(罚没款共计:10577.5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答复不服,可在接到答复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市采奴化妆品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11737181088U-----法定代表人:房创业处罚决定日期:2023-11-24公示截止期:2026-11-24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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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明澄雅日用化工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957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10746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未依照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未依照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行为的处罚。;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处罚内容:当事人:广州市明澄雅日用化工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66105471T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工业区自编1号法定代表人:陈相栋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3月2日生产“明澄雅防脱洗发水”(生产批号:M***********)共计2036盒,留样3盒,自检3盒,销售了2030盒,销售单价为1.8元/盒(该价格包含原料费、人工费、利润),销售金额为3654元。因包材由客户提供,瓶子和泵头价格为0.85元/套,故上述产品货值为2.65元/盒。实际生产过程中剩余的包材由于损耗而被当事人报废处理。当事人于2023年4月29日向客户发出召回通知书,召回了1433盒上述批次产品,有发生退款费用,退款费用为2579.4元。上述批次产品包括留样产品在内1436盒于2023年9月7日被我局执法人员全部扣押。因上述批次产品标签标识的成分与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上的配方成分不一致,但经核实其实际投料记录与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上的配方成分一致,故我局认定其存在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行为,当事人生产上述批次产品货值金额为5395.4元,违法所得为1074.6元。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提供涉案产品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等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其违法行为适用从轻级别进行处罚。当事人无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原料、包装材料已使用完毕,故不对工具、设备等物品进行没收。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明澄雅防脱洗发水”(生产批号:M***********)化妆品1436瓶;二、没收违法所得为1074.6元;三、罚款10000元。(罚没款共计:11074.6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答复不服,可在接到答复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市明澄雅日用化工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11766105471T-----法定代表人:陈相栋处罚决定日期:2023-11-24公示截止期:2026-11-24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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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粤药监稽化罚〔2023〕300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惠州市******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钟*惠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药监稽化罚〔2023〕3001号违法行为类型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违法事实2023年6月2日,我局对当事人生产场所开展飞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西崇头皮清洁液”生产工艺规程配方与产品备案配方不一致(产品备案配方组分包括“肥皂草提取物”,但生产工艺规程配方组份缺少“肥皂草提取物”,且擅自增加了“白桦树皮提取物”),认定当事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并于同日对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共生产了涉案化妆品“西崇头皮清洁液”一批次2500瓶(批号2303003),销售了2500瓶,每瓶2元,销售金额5000元。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罚款25000元。罚款金额(万元)2.5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1月20日处罚有效期1年处罚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MB2D034421数据来源单位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MB2D034421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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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粤药监械罚〔2023〕500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药监械罚〔2023〕5002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的定制式活动义齿(型号规格:胶托排牙),经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检验结果为“外观及尺寸”项目不符合技术要求相关规定。当事人上述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罚款3.5万元罚款金额(万元)3.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1月23日处罚有效期3年处罚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MB2D034421数据来源单位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MB2D034421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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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粤药监械罚〔2023〕500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药监械罚〔2023〕5003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的定制式活动义齿(型号规格:树脂基托可摘全口义齿,产品编号:202304245),经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检验结果为“基本要求及技术要求”项目不符合技术要求相关规定。当事人上述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罚款3.5万元罚款金额(万元)3.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1月23日处罚有效期3年处罚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MB2D034421数据来源单位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MB2D034421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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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华盛医药有限公司经营劣药款冬花(蜜款冬花)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川药监罚决〔2023〕402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四川华盛医药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3MA6250J40B法定代表人李先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川药监罚决〔2023〕4026号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劣药“款冬花(蜜款冬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内容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393.44元。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39344处罚决定日期2023/11/16处罚机关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000MB1808933T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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