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959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有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452905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夏学明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1月27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959号2022年6月22日,我局根据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人民政府移送的线索,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1月委托纯沅(佛山)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了“臻颜滋养套盒(5件套)”化妆品4,670盒,于2022年3月至4月期间以198元/盒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获得销售收入924,660元。当事人于2022年4月再次委托纯沅(佛山)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了上述化妆品2,100盒,计划以198元/盒的价格对外销售,但尚未销售被佛山市三水区大塘市场监督管理所查获。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化妆品货值金额1,340,460元,违法所得924,660元。上述化妆品为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人广州有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生产企业纯沅(佛山)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该化妆品外包装正面显著位置标注有“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技术支持”、“专利号:ZL 2011 1 0163192.4 ZL 2011010157776.0”的字样。当事人承认,上述化妆品的生产和销售过程与中国科技大学并无任何关系,且无法提供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同意以其名义进行产品宣传的证明材料。鉴此,上述产品标签上“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技术支持”字样属于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我局于2023 年10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待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专利号为ZL 2011 1 0163192.4 、ZL 2011010157776.0的专利原所有权人为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当事人已获得现该专利所有人的授权使用该项专利技术,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经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后,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上述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924,660元;二、罚款134,046元。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2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海市监处罚〔2023〕756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海珠区龙济药房注册号44010500046594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李靖违法行为类型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1月27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海市监处罚〔2023〕756号当事人:广州市海珠区龙济药房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MA59AKMW50类型:个人独资企业住所(住址):广州市海珠区礼岗路4号之一105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靖2023年10月12日,本局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礼岗路4号之一105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黄体酮软胶囊、氢溴酸右美沙芬颗粒”。经领导批准,于2023年10月16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实,当事人在2023年2月19日至2023年9月23日期间未凭处方销售了1盒处方药“黄体酮软胶囊(国药准字号:H20031099;品批号:20220615)”和7盒处方药“氢溴酸右美沙芬颗粒(国药准字号:H10940288;产品批号:221001)”,销售总金额为229元,即违法所得为229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李靖、被委托人黎先华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广东东健医药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广东英达辉药业有限公司出库复核销售凭证》、《成品检验报告书》、销售小票等复印件及《广州市海珠区龙济药房药品销售明细》打印件。3.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询问笔录。2023年11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海市监罚告〔2023〕54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上述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29元。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2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961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帅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425992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陈富燕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1月27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961号2023年7月11日,我局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和未取得批准文号特殊用途化妆品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委托广州市发爵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帅影染发膏(浅亮黑)”(批号:20210918 0201)。上述产品外包装标示国妆特字G20210870,生产企业(注册人)为当事人,实际生产企业为广州市发爵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当事人于2021年9月18日委托生产了592盒,其中广州市发爵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留样4盒和自检消耗2盒,当事人以8.2元/盒的价格销售了586盒,获得销售收入4,805.2元。当事人作为涉案化妆品注册人,应承担全部产品的生产责任,鉴此上述化妆品货值金额4,854.4元,违法所得4,805.2元。上述化妆品经监督抽检(报告书编号:A23ZG00242),检出产品标签与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不一致;检出产品标签未标示的染发剂;未检出产品标签标示的染发剂;未检出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标示的染发剂。 我局于2023年11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委托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和未取得批准文号特殊用途化妆品违法行为不存在牵连或相互吸收关系,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分别给予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当事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以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构成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4,805.2元;二、罚款15,000元。当事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特殊用途化妆品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4,805.2元;二、罚款70,000元。鉴此,综合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4,805.2元;二、罚款85,000元。罚没款合计89,805.2元。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和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2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968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百爱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05468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杨堂龙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1月27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968号当事人:广州市百爱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876544729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夏良东路77号法定代表人:杨堂龙综调查,认定广州市百爱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2023年5月14日至2023年8月29日期间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且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违法行为,其涉案产品货值为990元,违法所得为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营业执照、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生产批记录、出货单、宝姿公司生产批记录、委托加工合同、经销协议、原料、包材送货单等证据证明。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建议适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量化细化基准表》从轻级别进行处罚。我局已于2023年11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处以罚款60000元。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2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970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神彩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05650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刘民琪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1月27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970号2023年3月23日广东省药监局对当事人开展飞行检查,5月17日我局根据飞行检查后处理工作要求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并立案调查。6月8日,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再次开展飞行检查,随后我局对当事人开展补充调查并案处理。经查明:2023年3月23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开展飞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其他重点项目不符合规定6项,一般项目不符合规定13项,检查结论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2023年6月8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开展飞行检查,发现当事人:1、卡佛尼炫彩染发露(自然黑)(批号:***********)在生产全程未经质量安全负责人审核批准和放行;2、质量安全负责人(刘民琪)未履行对KAFONI染发膏(植物调理型)棕色1号剂(批号:2023060101)和卡佛尼炫彩染发露(自然黑)(批号:***********)等产品的放行(审核签名)职责;3、卡佛尼炫彩染发露(自然黑)1剂(半成品批号:***********)生产操作记录表不完整,没有记录生产后的清洗步骤,生产主管(李运红)未签字;以及关键项目不符合规定1项,其他重点项目不符合规定5项,一般项目不符合规定9项,检查结论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 上述卡佛尼炫彩染发露(自然黑)(批号:***********)为国产特殊化妆品,证号:国妆特字G20210005,当事人于2023年4月28日生产了786盒,其中4盒留样已由当事人自行销毁处理、2盒用于自检消耗、余下780盒于5月26日以3.5元/盒单价全部销完毕,尚未收取货款,应收账款2,730元。上述KAFONI染发膏(植物调理型)棕色(批号:***********)为国产特殊化妆品,证号:国妆特字20220325,当事人于2023年6月1日生产了942盒,其中4盒留样已由当事人自行销毁处理、2盒用于自检消耗、余下936盒于6月5日以3.5元/盒单价全部销完毕,尚未收取货款,应收账款3,276元。鉴此,当事人生产上述3款化妆品货值共计6,048元,违法所得6,006元。我局于2023 年11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存在减轻、从轻或从重情节,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6,006元;二、罚款35,000元。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2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978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名匠化妆品厂注册号44011160017035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王国辉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1月27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978号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名匠化妆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L00863060H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下窜宗润北街50号法定代表人:王国辉2023年1月9日,我局根据上级交办线索立案。经查明:2021年12月29日,当事人生产名匠染发膏(MJ2022012501)1000盒,除自用10盒外,次年1月3日向客户交付990盒并按1.2元/盒收取加工费1188元。该批产品单价1.9元/盒、货值金额1900元。2022年6月5日,当事人生产名匠染发膏(2022060501)5000盒,除自用10盒外,6月8日向客户交付4990盒并按1.1元/盒收取加工费5489元。该批产品单价1.8元/盒、货值金额9000元。2022年12月22日,当事人生产名匠染发膏(2022/12/22)240盒,其中库存及留样234盒、自检2盒,另有4盒被抽检并按7.5元/盒收费30元,该批产品货值金额1800元。2022年8月17日、10月14日,广东省药检所和湛江市食药检所分别对名匠染发膏(2022060501、MJ2022012501)出具检验报告,认定检出产品标签及批件未标识的间氨基苯酚、苯基甲基吡唑啉酮。2023年2月3日,广东质检院对名匠染发膏(2022/12/22)出具检验报告,认定检出产品标签和批件均未标识的间氨基苯酚及产品批件未标识的苯基甲基吡唑啉酮,未检出产品批件标识的4-氨基-2-羟基甲苯。故上述三批产品因产品成分或保质期与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不一致,均认定为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2023年3月18日,当事人召回名匠染发膏(2022060501)2703盒并退款2973.3元,剩余所得2515.7元。当事人生产三批名匠染发膏6240盒的货值金额12700元,违法所得3733.7元。我局于2023年11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依规按从轻级别处罚。因当事人无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故对上述物品不予以没收。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三批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依据该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决定:一、没收违法所得3733.7元;二、没收名匠染发膏(2022060501)2706盒、名匠染发膏(MJ2022012501)3盒、名匠染发膏(2022/12/22)234盒;三、罚款196850元。罚没款合计200583.7元。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2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980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歌兰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08223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陈志柱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1月27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980号当事人:广州歌兰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973915542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夏良路夏良三社工业区6号法定代表人:陈志柱2023年9月8日,我局根据上级交办中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牙膏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当事人生产菌落总数超标的牙膏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461.6元;二、罚款12000元。合计罚没13461.6元。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2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增市监处罚〔2023〕850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东金健保芝林医药健康有限公司新塘长堤路分公司注册号44012500256026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阮秀婷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1月27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增市监处罚〔2023〕850号当事人:广东金健保芝林医药健康有限公司新塘长堤路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YKKP9L;法定代表人:阮秀婷;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广州市增城新塘镇建设路2号;成立日期:2019年09月23日;营业期限:2019年09月23日至长期;经营范围:零售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http://cri.gz.gov.cn/。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23年11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货架上在售的保健用品“活洛油”(黔卫健用证字【2016】第0002号)与医疗器械同在医疗器械货架上陈列,当事人涉嫌未将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产品分开陈列,本局于当日立案调查。现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9月11日向广东英达尔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了24盒“活洛油”(卫生许可证号:黔卫健用证字【2016】第0002号),购进单价为31.80元/盒,上述产品为非医疗器械产品。2023年11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于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将上述非医疗器械产品“活洛油”陈列在专用于摆放医疗器械的待售货架上,与其他医疗器械混放在一起,未将非医疗器械和医疗器械分开陈列。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上述“活洛油”的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和进货单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未将医疗器械和非医疗器械分开陈列的行为。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药品经营许可证及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阮秀婷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份;2、2023年11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6张;3、2023年11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法定代表人阮秀婷进行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4、2023年11月14日,当事人提供的“活洛油”进货单据照片打印件、供货商《营业执照》(副本)照片打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照片打印件各1份。2023年11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本局认定:当事人未将其经营的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产品分开陈列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兼营非医疗器械产品的,应当分开陈列,有明显隔离,并设置明显的区分标示。”依据《广州市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产品未分开陈列、未作明显隔离或者未设置明显区分标示的;”可以从轻处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广州市区县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进行刷卡缴纳罚没款,也可以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具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收款人全称:广州财政代收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增城区人民政府(增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园圃路29号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2166323),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法规处;电话:020-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增城区人民政府统一行使我区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增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2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滁州爸爸的选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MA2RRK2R0N法定代表人周亚许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药监械处罚﹝2023﹞5-4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决定日期2023-11-22处罚内容1、没收召回的批号为20221101的医用防护服(型号规格:连身式185)1200套;2、没收违法所得1890元,并处货值金额1.5倍罚款31679.55元,罚没合计叁万叁千伍佰陆拾玖元伍角伍分(33569.55元)。罚款金额(万元)3.16795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189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违法事实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办不合格医疗器械检验报告的函》(药监综便函〔2023〕272号)所附,标识为滁州爸爸的选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221101的医用防护服(型号规格:连身式185)经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依据GB19082-2009《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检验,“无菌”项目不符合规定,综合结论不合格,(报告编号:YLJY202300182)。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批号产品在包装上标志有“经环氧乙烷灭菌”、“适用于有无菌要求的防护”字样,与当事人经注册的医用防护服医疗器械注册证(皖械注准20202140203)结构及组成“由连帽上衣和裤子组成。为非无菌产品。”不一致。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处罚机关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数据来源单位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状态-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安徽省扬子医疗仪器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152746776M法定代表人任宏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药监械处罚﹝2023﹞5-5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决定日期2023-11-22处罚内容没收召回的批号为20230317的玻璃体温计(型号规格:CR.W11 型口腔棒式)2957 支;2、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伍佰叁拾陆元(25536 元)。罚款金额(万元)2.5536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违法事实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五分局收到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办不合格医疗器械检验报告的函》(药监综便函〔2023〕176 号),所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 报告编号:2023QZ0111-JD,标示为安徽省扬子医疗仪器有限公司生产的玻璃体温计(皖械注准20172070047)批号:20230317,型号规格:CR.W11型口腔棒式,被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被检样品按GB1588-2001《玻璃体温计》检验所检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经江苏省医疗器械检验所复检,结果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2023FY0029。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39 号)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处罚机关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数据来源单位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状态-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