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6〕851号处罚类别:罚款罚款金额(万元):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从广州市巨孚达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晟世六味地黄丸浓缩丸(720丸*1瓶)”,并于2021年9月3日起通过其淘宝平台网店“康药师大药房旗舰店”进行销售,同时在该商品宣传页面上发布带有“早泄治疗”文字内容。经查证,当事人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擅自发布上述文字内容,且该文字内容与药品说明书上的功能主治不符。当事人销售的“晟世六味地黄丸浓缩丸(720丸*1瓶)”(生产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20043325)为非处方药。当事人在第三方平台发布广告从事广告宣传,我局认定其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当事人自发布上述广告内容起至被我局查获时止,共销售“晟世六味地黄丸浓缩丸(720丸*1瓶)”2417盒,销售金额为55368.46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正)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处罚内容:我局于2026年5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穗云市监罚告〔2026〕752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其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被查处前就积极整改,主动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五)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规定,同时,当事人向我局提交《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陈述其经营困难和长期亏损等情况,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通知》第三条第(二)项、第(四)项“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二)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四)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的规定,遵循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十一条“根据案件情况,需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经局负责人集体讨论给予人减轻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有牵连关系的违法行为,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同时存在两个或以上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的违法行为,并案处理,按数行为中法定处罚最重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可以从重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广告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类型:药品,化妆品,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广告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康药师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088158629P法定代表人:郑建伟处罚决定日期:2026-06-08公示截止期:2026-09-08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6〕853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3年6月21日获得“逐本清欢”注册商标使用权并于2024年12月28日、2025年1月12日、2025年3月12日受广州美润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分别生产带有“逐本清欢”商标的植萃水感洁颜油3个批次(批号:AQ20241228、限用日期:20271227)、(批号:AQ20250312C1、限用日期:20280311)、(批号:AQ20250112、限用日期:20280111),每个批次2001盒,共计6003盒。至被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以2元/盒的价格销售给广州美润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共5985盒,销售额为11970元,余下18盒留样被我局现场查获。综上,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12006元。使用在国际分类第3类商品(化妆品)的“逐本”商标,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商标注册证为第39717130号,注册有效期限自2020年03月14日至2030年03月13日止。注册人为杭州舒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获授权使用生产的“逐本清欢”商标(注册号为第54511962号),因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与注册号为第39717130号“逐本”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于2024年6月13日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为予以无效宣告。故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带有“逐本清欢”商标的植萃水感洁颜油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处罚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规定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一、没收、销毁侵犯“逐本”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植萃水感洁颜油”18盒;二、罚款30000元。违法行为类型:商标侵权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奥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MA5CWW3H7Y法定代表人:马超处罚决定日期:2026-06-08公示截止期:2027-06-08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行政相对人名称:普定县民康药房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MAAK9X2G6M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普定市监处罚〔2026〕18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销售劣药行为违法事实:2026年3月5日,我局收到安顺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转办的工单。投诉人反映于2026年3月4日晚上七点左右在安顺市普定县马场镇街上的民康药房购买到了过期的“利福平滴眼液”,恳请相关职能部门核查处理。2026年3月11日上午,投诉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过期“利福平滴眼液”的购买付款记录、有效期信息及药品追溯码。2026年3月11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对普定县民康药房进行核查,在店内阴凉药品区,找到投诉人所购过期药品“利福平滴眼液”的标价签,但未见该药品。该店负责人黄本荣陈述自己已将剩余四盒过期的“利福平滴眼液”下架销毁,并主动提供了2026年3月4日销售“利福平滴眼液”时的店内监控视频、药品追溯码以及该批“利福平滴眼液”销售记录等证据,经查明,普定县民康药房于2026年3月4日各销售出了一盒过期的“利福平滴眼液”(批号:24030308;生产厂家:武汉五景药业有限公司;药品规格:5mg:10mL;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2022693)。该批“利福平滴眼液”是2025年1月14日从湖北亿昊药业有限公司购入,共十盒,其中五盒在有效期内售出,一盒过期售出,四盒下架销毁。该批“利福平滴眼液”生产日期为2024年3月21日,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该药品有正规合法的购进票据,并提供有相应的供应商资质。该药品进价为6.16元/盒,售价为8.00元/盒,根据涉案药品的数量及进售价计算,违法所得为1.84元。在调查期间,当事人黄本荣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证据,并及时下架销毁过期药品。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一十七条 /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壹元捌角肆分(¥1.84); 2.罚款伍仟圆整(¥5000.00)。处罚金额(元):5000.00000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金额(元):1.840000暂扣或吊销证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6-06-09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日期:2026-09-09处罚机关:安顺市普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527322019468D数据来源单位:安顺市普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527322019468D备注:入库日期:2026-06-11 08:31:42最后一次更新日期:2026-06-11 20:05:52公示日期:2026-06-11 08:31:39报送部门:安顺市普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名称:普安新兴医院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33088822303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普安市监处罚〔2026〕30号违法行为类型: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劣药的行为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5年7月5日从宣威市大维气体有限公司购进了医用氧(40L)11瓶(由罗甸县泰润气体有限公司配送),(购进单价:130元/瓶),共计花费1430元,当事人购进的医用氧气主要用于缺氧患者,收费项目名称为(新)间断吸氧诊疗,收费标准为2.55元/小时。当事人2026年1月3日至2026年4月13日期间,对张春贵等29人次患者开展(新)间断吸氧诊疗项目,单价:2.5500,其中:数量2小时,收费5.1元的6人次,数量3小时,收费7.65元的有8人次,数量4小时,收费10.02元8人次,数量5小时,收费12.75的1人次,数量6小时,收费15.3的3人次,数量共计109小时,费用合计277.95元。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一楼病房11(42-45床)内发现的医用氧气的出厂编号为20335234,生产批次为20250704-0055,最近一次充气日期:2025-07-04 23:07,有效期为2026年1月03日,氧压表显示压力6.8Mpa,该氧气瓶身上挂有一塑料湿化瓶,内装蒸馏水,起到加湿及温化作用,瓶身上贴有一张白色纸标记“13/4 8:00-14/4 8:00”字样是指在4月13日早上8点到4月14日早上8点期间内使用,当事人提供了上述医用氧气的生产单位、配送单位的资质,并提供了购进凭证、发票和检验报告。当事人提供的《诊疗项目汇总统计》未对医用氧气生产批号、有效期等信息作记录,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用氧气的病患数量和价格无法查实,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一十七条 /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整处罚金额(元):10000.00000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金额(元):0.000000暂扣或吊销证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6-06-10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日期:2026-09-10处罚机关: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323322093764G数据来源单位: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323322093764G备注:入库日期:2026-06-11 08:31:42最后一次更新日期:2026-06-12 08:31:00公示日期:2026-06-11 08:31:39报送部门: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名称:惠水县人民医院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2731430350107R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惠医保处字〔2026〕第004号违法行为类型:行政违法违法事实: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期间,惠水县人民医院肝胆普外科、骨神经外科等科室在开展手术措施_使用高频电刀加收、四肢血管彩色多普勒超声、血清胰岛素测定、丁苯酞氯化钠注射液用药等诊疗服务中,存在未按照手术措施_使用高频电刀加收计价单位收费、超过二根血管的部分仍按“四肢血管彩色多普勒超声”的全价进行收费、开展胰岛素释放试验诊疗项目时,重复收取“血清胰岛素测定”的费用,超限定天数使用丁苯酞氯化钠注射液药品、将健康查体费用纳入医保报销等违规问题,涉及违规医药费用总额50872.41元,造成医保基金损失37228.28元。处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38条/款/项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处造成损失金额37228.28元1倍的罚款37228.28元.处罚金额(元):37228.28000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金额(元):暂扣或吊销证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6-06-04处罚有效期:2028-06-03公示截止日期:2028-06-03处罚机关:惠水县医疗保障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731MB18042031数据来源单位:贵州省司法厅数据来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0000093905194备注:入库日期:2026-06-11 08:40:48最后一次更新日期:2026-06-12 11:11:41公示日期:2026-06-11 08:40:43报送部门:惠水县医疗保障局
行政相对人名称:金沙县百姓缘药店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MA6E8KPH7Y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金市监处罚〔2026〕41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销售劣药行为违法事实:当事人药店于2017年08月25日经注册登记成立,经营地址位于金沙县沙土镇光明路,主要经营范围为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医疗器械销售。办理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黔DB857d00123,有效期至2030年08月12日。经对该药店负责人何满会询问及调查得知,1.庆大霉素普鲁卡因维B12颗粒是在贵州鼎圣药业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10盒,销售了8盒,还剩2盒,购进价格为7.6元/盒,销售价格为10元/盒;2.黄连上清丸是在贵州广奕医药物流集团销售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5盒,销售了3盒,还剩2盒,购进价格为5.5元/盒,销售价格为10元/盒;3.石杏痰咳片是在贵州智发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20盒,销售了4盒,还剩16盒,购进价格为14.8元/盒,销售价格为28元/盒;4.复方氨酚甲麻口服液是在贵州广奕医药物流集团销售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20盒,销售了1盒,还剩19盒,购进价格为0.01元/盒,销售价格为25元/盒;5.感冒软胶囊是在迪康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30盒,销售了23盒,还剩7盒,购进价格为8.5元/盒,销售价格为18元/盒;6.颈康胶囊是在贵州鼎圣药业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5盒,未销售,购进价格为8元/盒,销售价格为12元/盒;7.碳酸氢钠片是在贵州鼎圣药业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5盒,销售了1盒,还剩4盒,购进价格为16.41元/盒,销售价格为32元/盒;8.维生素AD软胶囊在贵州鼎圣药业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10盒,销售了5盒,还剩5盒,购进价格为6.95元/盒,销售价格为10元/盒;9.格列美脲片是在贵州鼎圣药业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10盒,销售了8盒,还剩2盒,购进价格为6.19元/盒,销售价格为15元/盒;10.菊梅利咽含片在贵州鼎圣药业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5盒,销售了4盒,还剩1盒,购进价格为9.54元/盒,销售价格为12元/盒;11.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是在贵州鼎圣药业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10盒,销售了9盒,还剩1盒,购进价格为8元/盒,销售价格为10元/盒;12.非那雄胺片是在贵州鼎圣药业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10盒,销售了9盒,还剩1盒,购进价格为5.55元/盒,销售价格为15元/盒,2026年1月30日,根据消费者提供的药品图片得知消费者投诉的药品为消糜栓,批号为2302025,该药品有效期为2026年1月31日,属于临期药品,未过期,且消费者当时未付款,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的过期药品货值金额为2×10+2×10+16×28+19×25+7×18+5×12+4×32+5×10+2×15+1×12+1×10+1×15=1394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一十七条 / 第一款处罚类别: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一)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玖佰肆拾元整(¥13940.00)上缴国库。 (二)没收超过有效期药品:1.庆大霉素普鲁卡因维B12颗粒,数量2盒;2.黄连上清丸,数量2盒;3.石杏痰咳片,数量16盒;4.复方氨酚甲麻口服液,数量19盒;5.感冒软胶囊,数量7盒;6.颈康胶囊,数量5盒;7.碳酸氢钠片,数量4盒;8.维生素AD软胶囊,数量5盒;9.格列美脲片,数量2盒;10.菊梅利咽含片,数量1盒;11.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数量1盒;12.非那雄胺片,数量1盒。处罚金额(元):13940.00000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金额(元):0.000000暂扣或吊销证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6-06-09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日期:2029-06-08处罚机关:金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4243222923410数据来源单位:金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4243222923410备注:入库日期:2026-06-11 08:31:43最后一次更新日期:2026-06-12 08:31:00公示日期:2026-06-11 08:31:39报送部门:金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名称:安顺市信任医疗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422MA6H7R1W3M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行政相对人类别:个体工商户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普定市监处罚〔2026〕19号违法行为类型: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行为违法事实:经调查核实,投诉举报人反映的普定信任诊所,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登记名称为安顺市信任医疗有限公司,医疗机构诊所备案登记名称为普定信任诊所。安顺市信任医疗有限公司系由原普定信任诊所更名设立,已于 2026 年 2 月 9 日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完成营业执照名称变更登记手续。其诊所备案名称变更相关申请及资料已报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目前仍在审核阶段,尚未审批完成。 经查,当事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诊所备案凭证》,正常开展诊疗服务,诊疗科目为内科,从事常见病诊疗、防治,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于 2025年11月13日从贵州康华医药有限公司以0.85元/瓶的价格购进氯化钠注射液(名称:氯化钠注射液,规格:100ml:0.9g,产品编号:C25051606,生产日期:2025.5.22,批准文号:国药字H20033974,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生产企业:贵州科伦药业有限公司)3600瓶。于2025年11月17日从贵州康华医药有限公司以0.26元/支的价格购进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名称: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生产批号:25070101,生产日期:20250701,失效日期:20280630,规格:5ml,生产许可证编号:川药监械生产许可20170033号,产品注册编号:国械注20183141511,注册人/生产企业/售后服务单位名称:四川普瑞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800支。2026年1月10日,投诉举报人未到该公司执业医师处接受诊疗,直接前往药房购买上述批次药品及医疗器械。当事人药房当班人员在未审核处方及医嘱的情况下,直接向其销售上述批次“氯化钠注射液”2瓶(销售价格为2元/瓶)和“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1支(销售价格为1元/支)。综上所述:当事人无证经营药品“氯化钠注射液”货值金额4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五条规定,其违法所得计算为2.3元(计算公式:销售收入4元-进货金额1.7元);当事人无证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货值金额1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五条规定,其违法所得计算为0.74元(计算公式:销售收入1元-进货金额0.26元),当事人对上述调查认定的事实均予以承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一十五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 / 第八十一条 / 第一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其他-责令改正处罚内容:对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药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元叁角(¥2.30); 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对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角肆分(¥0.74); 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综上,建议对当事人合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元零肆分(¥3.04);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合并罚没金额:人民币贰仟零叁元零肆分(¥2003.04)。处罚金额(元):2000.00000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金额(元):3.040000暂扣或吊销证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6-06-09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日期:2029-06-08处罚机关:安顺市普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527322019468D数据来源单位:安顺市普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527322019468D备注:入库日期:2026-06-11 08:31:41最后一次更新日期:2026-06-12 08:31:00公示日期:2026-06-11 08:31:39报送部门:安顺市普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卫卫尔康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00397307624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卫医保罚决字(2026)第2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日期:2026-06-11处罚内容:经案委会集体讨论和第15次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本机关对该院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对该院重复收费、过度诊疗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违法行为处造成损失金额111584.2元1倍罚款111584.2元。处罚金额(万元):11.1584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0金额(万元):违法行为类型:该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违法事实:2026年4月16日-17日,我局组织人员对该院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组通过查阅病历、查看设备、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发现该院存在重复收费、过度诊疗、内部管理问题三大类十一小类问题,涉及总违规金额748264.00元,基金损失总金额589346.88元,其中:自查自纠主动退回违规使用医保基金477762.68元,剩余违规使用医保基金111584.2元。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4月20日立案调查,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发现该院存在收取“精神科监护"费用同时收取“抗精神病药物治疗监测”费用7569.79元、收取“精神科A类量表测查(药物副作用量表)"费用同时收取“抗精神病药物治疗监测”费用9920.85元、收取“精神科监护费用同时收取“冲动行为于预治疗”费用2276.25元、过度开展“脑电生物反馈治疗"费用18009.27元、过度开展"精神科监护"费用6717989元、过度开展“脑地形图"费用6628.15元,共计违规使用医保基金111584.2元。处罚依据: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宁医保规发[2024]1号)第九条“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造成损失金额不超过30万元的(含30万元),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的罚款;造成损失金额超过30万元,处造成损失金额1.5倍的罚款;造成损失金额超过30万元,且造成损失的金额占上年度分统筹区医保统筹基金结算金额3%以上的,处造成损失金额2倍的罚款”的规定处罚机关:中卫市医疗保障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2300MB1849292P数据来源单位:中卫市医疗保障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11642300MB1849292P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鉴于湖北同美医药有限公司注销进行兼并重组,经我局审查,准予该公司申请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新申报核发湖北霖轩药业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现已经过我局现场认证检查,符合规定要求,准予新核发。现将有关注销和核发信息予以公告,详见附件,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特此公告。附件:注销和核发信息表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05月18日附件:注销和核发信息表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经营方式经营地址仓库地址经营范围发证日期有效期至证书编号备注湖北同美医药有限公司郭照强郭照强刘晓静批发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枫树三路116号第四层东侧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枫树三路116号第四层东侧中成药、化学药。2025/12/22030/12/1鄂AA027i00138注销湖北霖轩药业有限公司谢满生秦俊杰金凤批发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西路与中航大道交汇处1号3#楼(A2)三楼302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西路与中航大道交汇处1号3#楼(A2)三楼302中药饮片、中成药(含冷藏药品)、化学药(含冷藏药品)、生物制品(含冷藏药品)。2026/5/182031/5/17鄂AA710b00706新核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鉴于湖北冠宏药业有限公司注销进行兼并重组,经我局审查,准予该公司申请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新申报核发南京医药襄阳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现已经过我局现场认证检查,符合规定要求,准予新核发。现将有关注销和核发信息予以公告,详见附件,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特此公告。附件:注销和核发信息表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05月27日附件:注销和核发信息表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经营方式经营地址仓库地址经营范围发证日期有效期至证书编号备注湖北冠宏药业有限公司赵宏彬赵宏彬石林批发湖北省襄阳市老河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横二路东端南侧1号楼一、二层湖北省襄阳市老河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横二路东端南侧1号仓库一、二层中药饮片、中成药(含冷藏药品)、化学药(含冷藏药品)、生物制品(含冷藏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含冷藏药品)。2025/11/142030/11/13鄂AA710g00643注销南京医药襄阳有限公司肖帮圃杨红涛艾飞批发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开发区大力大道98号中电襄阳智谷8栋3层301室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开发区大力大道98号中电襄阳智谷8栋3层301室中药饮片、中成药(含冷藏药品)、化学药(含冷藏药品)、生物制品(含冷藏药品)。2026/5/272031/5/26鄂AA710j00708新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