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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普安新兴医院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23233088822303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普安市监处罚〔2026〕3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劣药的行为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于2025年7月5日从宣威市大维气体有限公司购进了医用氧(40L)11瓶(由罗甸县泰润气体有限公司配送),(购进单价:130元/瓶),共计花费1430元,当事人购进的医用氧气主要用于缺氧患者,收费项目名称为(新)间断吸氧诊疗,收费标准为2.55元/小时。当事人2026年1月3日至2026年4月13日期间,对张春贵等29人次患者开展(新)间断吸氧诊疗项目,单价:2.5500,其中:数量2小时,收费5.1元的6人次,数量3小时,收费7.65元的有8人次,数量4小时,收费10.02元8人次,数量5小时,收费12.75的1人次,数量6小时,收费15.3的3人次,数量共计109小时,费用合计277.95元。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一楼病房11(42-45床)内发现的医用氧气的出厂编号为20335234,生产批次为20250704-0055,最近一次充气日期:2025-07-04 23:07,有效期为2026年1月03日,氧压表显示压力6.8Mpa,该氧气瓶身上挂有一塑料湿化瓶,内装蒸馏水,起到加湿及温化作用,瓶身上贴有一张白色纸标记“13/4 8:00-14/4 8:00”字样是指在4月13日早上8点到4月14日早上8点期间内使用,当事人提供了上述医用氧气的生产单位、配送单位的资质,并提供了购进凭证、发票和检验报告。当事人提供的《诊疗项目汇总统计》未对医用氧气生产批号、有效期等信息作记录,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用氧气的病患数量和价格无法查实,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一十七条 /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整 |
处罚金额(元): | 10000.00000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金额(元): | 0.000000 |
暂扣或吊销证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6-10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日期: | 2026-09-10 |
处罚机关: | 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522323322093764G |
数据来源单位: | 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522323322093764G |
备注: | |
入库日期: | 2026-06-11 08:31:42 |
最后一次更新日期: | 2026-06-12 08:31:00 |
公示日期: | 2026-06-11 08:31:39 |
报送部门: | 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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