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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卫尔康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00397307624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卫医保罚决字(2026)第2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6-11
处罚内容:
经案委会集体讨论和第15次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本机关对该院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对该院重复收费、过度诊疗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违法行为处造成损失金额111584.2元1倍罚款111584.2元。
处罚金额(万元):
11.1584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0
金额(万元):
违法行为类型:
该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
违法事实:
2026年4月16日-17日,我局组织人员对该院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组通过查阅病历、查看设备、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发现该院存在重复收费、过度诊疗、内部管理问题三大类十一小类问题,涉及总违规金额748264.00元,基金损失总金额589346.88元,其中:自查自纠主动退回违规使用医保基金477762.68元,剩余违规使用医保基金111584.2元。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4月20日立案调查,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发现该院存在收取“精神科监护"费用同时收取“抗精神病药物治疗监测”费用7569.79元、收取“精神科A类量表测查(药物副作用量表)"费用同时收取“抗精神病药物治疗监测”费用9920.85元、收取“精神科监护费用同时收取“冲动行为于预治疗”费用2276.25元、过度开展“脑电生物反馈治疗"费用18009.27元、过度开展"精神科监护"费用6717989元、过度开展“脑地形图"费用6628.15元,共计违规使用医保基金111584.2元。
处罚依据: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宁医保规发[2024]1号)第九条“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造成损失金额不超过30万元的(含30万元),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的罚款;造成损失金额超过30万元,处造成损失金额1.5倍的罚款;造成损失金额超过30万元,且造成损失的金额占上年度分统筹区医保统筹基金结算金额3%以上的,处造成损失金额2倍的罚款”的规定
处罚机关:
中卫市医疗保障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642300MB1849292P
数据来源单位:
中卫市医疗保障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
11642300MB1849292P
码: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