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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6〕851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万元): | 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从广州市巨孚达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晟世六味地黄丸浓缩丸(720丸*1瓶)”,并于2021年9月3日起通过其淘宝平台网店“康药师大药房旗舰店”进行销售,同时在该商品宣传页面上发布带有“早泄治疗”文字内容。经查证,当事人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擅自发布上述文字内容,且该文字内容与药品说明书上的功能主治不符。当事人销售的“晟世六味地黄丸浓缩丸(720丸*1瓶)”(生产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20043325)为非处方药。当事人在第三方平台发布广告从事广告宣传,我局认定其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当事人自发布上述广告内容起至被我局查获时止,共销售“晟世六味地黄丸浓缩丸(720丸*1瓶)”2417盒,销售金额为55368.46元。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正)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处罚内容: | 我局于2026年5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穗云市监罚告〔2026〕752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其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被查处前就积极整改,主动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五)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规定,同时,当事人向我局提交《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陈述其经营困难和长期亏损等情况,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三条第(二)项、第(四)项“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二)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四)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的规定,遵循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十一条“根据案件情况,需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经局负责人集体讨论给予人减轻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有牵连关系的违法行为,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同时存在两个或以上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的违法行为,并案处理,按数行为中法定处罚最重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可以从重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广告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化妆品,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广告违法行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康药师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088158629P |
| 法定代表人: | 郑建伟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6-08 |
| 公示截止期: | 2026-09-08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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