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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6〕853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罚款金额(万元): | 3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于2023年6月21日获得“逐本清欢”注册商标使用权并于2024年12月28日、2025年1月12日、2025年3月12日受广州美润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分别生产带有“逐本清欢”商标的植萃水感洁颜油3个批次(批号:AQ20241228、限用日期:20271227)、(批号:AQ20250312C1、限用日期:20280311)、(批号:AQ20250112、限用日期:20280111),每个批次2001盒,共计6003盒。至被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以2元/盒的价格销售给广州美润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共5985盒,销售额为11970元,余下18盒留样被我局现场查获。综上,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12006元。使用在国际分类第3类商品(化妆品)的“逐本”商标,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商标注册证为第39717130号,注册有效期限自2020年03月14日至2030年03月13日止。注册人为杭州舒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获授权使用生产的“逐本清欢”商标(注册号为第54511962号),因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与注册号为第39717130号“逐本”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于2024年6月13日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为予以无效宣告。故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带有“逐本清欢”商标的植萃水感洁颜油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规定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一、没收、销毁侵犯“逐本”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植萃水感洁颜油”18盒;二、罚款30000元。 |
| 违法行为类型: | 商标侵权违法行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奥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MA5CWW3H7Y |
| 法定代表人: | 马超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6-08 |
| 公示截止期: | 2027-06-08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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