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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拜泉县睿轩医药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231MA18YA1Q8A |
法定代表人 | 孟繁录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拜市监处罚〔2024〕3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违法行为 |
违法事实 | 2023年12月21日,拜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拜泉县睿轩医药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药店销售药品石家庄四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安邦”牌阿奇霉素分散片,该药品外包装标注:产品批号AQ23011101,生产日期202301.11,有效期至2025.01.10,规格0.25g(25万单位),5盒未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执法人员当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予以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3年12月26日执法人员再次来到该药店进行检查,经现场核对库存,发现该药店销售药品石家庄四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安邦”牌阿奇霉素分散片,该药品外包装标注:产品批号AQ23011101,生产日期202301.11,有效期至2025.01.10,规格0.25g(25万单位)又售出2盒仍未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至案发时,共销售5盒。 经局长批准,于2023年12月26日予以立案。 调查认定的事实:拜泉县睿轩医药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3日,从齐齐哈尔宏佳泰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石家庄四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安邦”牌阿奇霉素分散片,该药品外包装标注:产品批号AQ23011101,生产日期202301.11,有效期至2025.01.10,规格0.25g(25万单位),共计50盒,进价7元以8元/盒的价格售出5盒。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3年12月26日执法人员再次来到该药店进行检查,经现场核对库存,发现该药店销售药品石家庄四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安邦”牌阿奇霉素分散片,该药品外包装标注:产品批号AQ23011101,生产日期202301.11,有效期至2025.01.10,规格0.25g(25万单位)又售出2盒仍未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至案发时,共销售5盒。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2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2.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3.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处罚的事实;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的事实; 5.随货同行单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药品的来源、批号、进货数量、进货价格、有效期、生产日期的相关情况; 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7.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8.孟繁录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9.委托书1份,证明委托人授权代理人的权限 10.代理人李岩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代理人身份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
处罚依据 |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的违法行为。虽然当事人的经责令改正仍未改正,但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我局采取过罚相当、处罚与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综合裁量,根据《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本规则规定的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其他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为一般处罚情形,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
罚款金额(万元) | 0.02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无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30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7-1-30 |
处罚机关 | 拜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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