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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黑龙江省祥宁新药特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祥盛店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230MA1C4ELH2U |
法定代表人 | 鲍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克东市监处字〔2024〕2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 |
违法事实 | 经过对该企业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2023年11月21日销售的“枸橼酸钾颗粒”(批号20230710)祥宁新药特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是在讷河市白盛医药有限公司购进,2023年11月17日由总部调拨10盒,共销售1盒,购进价格每盒9.50元钱,销售价格每盒10.20元钱;2023年12月20日销售的“苯磺酸氨氯地平片”(批号8159536)是在黑龙江省常乐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由总部调拨20盒,共销售1盒,购进价格每盒23.00元钱,销售价格每盒23.90元钱。以上两种药品没有凭医师处方销售,现场对电脑销售记录导出留存,经核实、询问当事人得知该公司涉嫌经营活动中有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及当事人的身份; 2.供货企业《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各一份;《随货同行单》、《检验报告》各两份,证明:该药品是在有资质的企业购进; 3.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2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询问笔录1份、电子出库复核凭证、销售凭证、现场检查照片两份 ,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处罚内容 | 黑龙江省祥宁新药特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祥盛店在销售处方药时未凭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处方药,给予警告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依据《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景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第(四)项“经教育,或已经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拒不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予以从重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依据《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景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第(四)项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处以罚款人民币800.00元整。 |
罚款金额(万元) | 0.08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无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29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7-1-29 |
处罚机关 | 克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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