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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点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医疗器械违法广告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浦处〔2024〕152023004415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点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15787832467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沈捷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广告含有表述该产品处于“热销”、“抢购”、“试用”等的内容。行政处罚内容罚款0.450000万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01-19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3371143473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浦处〔2024〕152023004415号银行输入码:1523004415当事人:上海点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878324671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云汉路979号2楼法定代表人:沈捷经查,当事人注册地址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云汉路979号2楼,主要在京东平台上开设店铺“美龄宝旗舰店”(商家ID:59534,店铺ID:55446),从事医用排便清肠器的零售经营活动。当事人销售的“美龄宝排便清肠器全透明视窗锂电池充电款触控数显便秘灌肠器DM835+型”(产品备案号:沪青械备20150017号)产品详情页描述有“热销爆款”的用词,而当事人不能提供该产品的销量排名依据。上述产品于2023年6月12日上架,涉及广告费用共计1500元。事发后,当事人对发布的违法广告进行了整改。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广告设计制作合同书、页面整改截图等证据证实。本局于2024年1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浦〔2023〕15202300441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视为其放弃上述权利。本局认为,当事人对涉案医疗器械宣传“热销爆款”用词的广告内容,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得包含下列情形:(六)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规定,应当依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的规定进行处罚。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和《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当事人对违法行为主动进行整改,符合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属于应当从轻行政处罚因素。此外,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等2项情形属于从轻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1年、在执法机关介入后主动整改等2项情形属于一般裁量因素。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罚款人民币4500元。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肆仟伍佰元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京东平台上发布公开更正声明,持续时间为99日,版面面积不小于涉案违法广告版面面积。留存刊发播放公开更正声明的书面或者视频资料,并提交给本局,证明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的处罚已履行完毕。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需要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微信搜索“上海复议”小程序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上海市司法局微信公众号右下方“复议申请”或官方网站中的“行政复议服务”提交申请。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01月19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提前停止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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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颜容化妆品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浦处〔2024〕152023004365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颜容化妆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15332724478J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朱远鹏违法行为类型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行政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0.310475万元,罚款3.000000万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01-22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3371151476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浦处〔2024〕152023004365号银行输入码:1523004365当事人:上海颜容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332724478J住所(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北路5658号515B室法定代表人:朱远鹏在2023年国家化妆品抽样检验中,当事人上海颜容化妆品有限公司经营的“unna美甲功能胶底胶”(批号BY03045)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检出《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中的禁用原料1,2-二氯乙烷。后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复检,上述批次产品仍检出上述禁用原料。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25日从产品备案人义乌市佰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处采购涉案化妆品共计150瓶,于2023年5月7日交付入库,通过在天猫网站开设的“UNNA旗舰店”进行对外销售。2023年5月9日至2023年5月14日期间,涉案产品全额共计3761.56元;销售单价为20.90元/瓶-43.33元/瓶不等,货值金额共计3761.56元;后在召回过程中产生退款14瓶,实际销售金额共计3423.46元,扣除已缴纳税费,获违法所得共计3104.75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化妆品抽样检验报告、复检报告、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购销合同、销售凭证、进货查验制度及物料放行单等。本局于2024年1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浦〔2024〕15202300436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或者危害人体健康、无社会影响等4项情形属于从轻裁量因素;涉案化妆品风险一般、销售量较小等2项情形属于一般裁量因素。故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104.75元;2.罚款30000元。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叁万元整、违法所得叁仟壹佰零肆元柒角伍分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需要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微信搜索“上海复议”小程序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上海市司法局微信公众号右下方“复议申请”或官方网站中的“行政复议服务”提交申请。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01月22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提前停止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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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镁养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未备案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杨处〔2024〕102023002345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镁养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10MABPH7Q31P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张落阳违法行为类型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行政处罚内容罚款0.300000万元,没收违法产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01-18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2562132637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杨处〔2024〕102023002345号银行输入码:2023002345当事人:上海镁养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MABPH7Q31P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安浦路615号201-1、201-2室法定代表人:张落阳2023年10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至当事人处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为一家生活美容院,店内经营使用的甲油胶未标注备案号等信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我局遂于2023年10月12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从2023年6月开始在上海市杨浦区安浦路615号201-1、201-2室经营美甲服务,店内经营使用的“恩妮诗梦幻动感猫眼甲油胶”等属于普通化妆品,涉案产品共有32种,分别为“镭射猫眼06”、“梦幻动感猫眼05”、“梦幻动感猫眼04”等,在国家药监局数据库查见的产品备案号仅有一个:粤G妆网备字2022097588。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案发后当事人已立即停止使用该批涉案化妆品。上述事实,有现场笔录、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材料为证。2024年1月10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沪市监杨罚告〔2024〕10202300234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行政处罚内容以及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此权利。综上所述,当事人经营未备案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减轻行政处罚如下:一、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二、没收剩余未备案化妆品32瓶。现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于收到处罚决定书当日履行没收剩余未备案化妆品32瓶的行政处罚。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杨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18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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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德妃化妆品有限公司发布化妆品虚假广告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闵处〔2024〕122023008845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德妃化妆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000MAC1JMCP4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SEOLYOONBOK违法行为类型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行政处罚内容罚款0.300000万元,没收违法产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01-19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888264365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闵处〔2023〕122023008845号当事人:上海德妃化妆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C1JMCP47;住所:上海市闵行区新龙路500弄16、17、22、25号306室;法定代表人:SEOL YOONBOK;2023年10月20日,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对上海德妃化妆品有限公司的举报称其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经本局网络数据排查,发现天猫平台上店铺名称为“dermafirm德妃旗舰店”的店铺由上海德妃化妆品有限公司开设。经查明,天猫店铺“dermafirm德妃旗舰店”由上海德妃化妆品有限公司运营,在其店铺销售的产品“韩国德妃虾青素赋活爽肤水正品春夏季滋润补水化妆水护肤品旗舰店”的宝贝链接https://detail.tmall.com/item.htm?id=667609320791)中,当事人在宝贝详情页面上宣传“适用任何肤质”,经查,当事人该产品的核心成分是高浓度虾青素、烟酰胺等,这些成分并非任何肤质都适用,当事人提供的人群测试报告中也排除了敏感肌等人群。该广告为当事人自行制作发布,无广告费用。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发布上述广告,本案无其他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当事人涉案商品上架时间为2023年9月22日,于2023年10月20日已将宣传页面删除,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持续期间,当事人通过网络销售涉案商品数量517件,销售额总计人民币34702元。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举报材料、调查笔录、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护照、电子数据取证文书、情况说明等。以上书证均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具备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特征,已构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能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对应处罚的情节。2024年1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闵罚告〔2023〕122023008845号),告知了当事人拟将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具体内容以及享有的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在其天猫店铺“dermafirm德妃旗舰店”销售的产品“韩国德妃虾青素赋活爽肤水正品春夏季滋润补水化妆水护肤品旗舰店”的宝贝链接(https://detail.tmall.com/item.htm?id=667609320791)中宣传“适用任何肤质”,经查,该宣传与实际使用情况不符,该宣传会误导消费者错误购买不适合自己的产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本案中,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违背了最基础的诚信信用原则。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态度诚恳,认识深刻,决定对当事人减轻罚款。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七条:“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公示。”的规定,决定并对当事人上海德妃化妆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人民币叁仟元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需要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微信搜索“上海复议”小程序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上海市司法局微信公众号右下方“复议申请”或官方网站中的“行政复议服务”提交申请。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19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提前停止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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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封美宝空分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汴顺市监处字〔2024〕6号当事人:开封美宝空分医院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统一代码:524102005803126598法定代表人:王文芳身份号码:410203********1022业务范围:以救治烧伤创疡疾病为龙头的综合性医疗机构,开设科室有:预防保健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妇女保健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急诊医学科、医学影像科、中医科、养老服务及居家养老服务。住所:开封市公园路28号根据“开封美宝空分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群众举报线索,本局于2023年10月31日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住院部三楼23-26床病房正在使用的医疗器械——多参数监护仪已超过使用期限,其生产许可证编号为京食药监械生产许20030112号,生产日期为2017年9月2日,使用期限为2022年9月1日之前。本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经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调取相关账目、进货单据等提取了相应证据材料。在立案调查过程中,本局采取了扣押过期医疗器械的行政强制措施。现查明:被查获的这台多参数监护仪,是当事人于2018年01月16日从河南优之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买的,产品型号MB526T12,产品编号MR709608026T12,企业名称\注册人北京麦邦光电仪器有限公司,采购价格10050元。当事人在这台医疗器械超过使用期限后没有采取报废处理,仍然继续使用14个月时间并收取相关费用。其收费标准为1元/小时,病人根据病情每次使用时间不固定,分别为1小时、2小时、4小时、6小时不等。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及我局具有管辖权;证据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及委托书一份,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及权限;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现场检查,发现开封美宝空分医院住院部正在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现场检查情况;证据四、询问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事实;证据五、过期医疗器械使用明细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事实;证据六、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经营使用过期医疗器械事实;证据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过期医疗器械实施并延长强制措施的事实;证据八、北京麦邦光电仪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多功能多参数监护仪MB526T12注册证、河南优之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河南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采购多功能多参数监护仪MB526T12的事实;证据九、开封美宝空分医院设备巡检表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日常对多参数监护仪的日常管理情况。以上证据均有出证人签字确认。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3年12月2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汴顺市监罚告字(2023)第6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多参数监护仪超过使用期限仍然继续使用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之规定,构成了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没有因使用上述医疗器械引发医疗事故,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9.1.6“违法情形:裁量等级为从轻,违法情形: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2.9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9.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1.11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标准,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已过期的医疗器械:多参数监护仪MR709608026T12一台。2、罚款人民币50250元。现要求你单位: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起十五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人民币50250元交至本市各大国内商业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如果需要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http://www.shunhequ.gov.cn/网站提交申请。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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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贝尔乐森(浙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医疗器械广告中以任何非医疗器械产品名称代替医疗器械产品名称进行宣传案

    主要违法事实:现查明,当事人为宣传公司情况,对生产的产品作广告宣传,于2023年6月25日在微信注册公众号,名称贝尔乐森。2023年7月初,当事人为扩大影响,对生产的轻养时光舱做广告宣传,请员工杨某负责设计制作广告,10月25日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在广告中,当事人宣称“远离亚健康,激活自愈力,提升免疫力”,“舱内坐享30分钟=慢跑10公里”,“一通,通肠道,通血脉,通经络,二排,排湿寒,排血毒,排肠毒,三调,调阴阳,调气虚,调五脏,四补,补精,补气,补血,五固,固本培元”。宣称调理效果“三天,睡眠质量提高,血液循环加快,胃口好,骨关节疼痛缓解,身体有轻松感。”第3排写“一周,鼻炎改善,手脚冰凉消失,面部红润有光泽,手脚有劲,肩周炎减缓”;“一周,鼻炎改善,手脚冰凉消失,面部红润有光泽,手脚有劲,肩周炎减缓”;“一个月,便秘明显改善,感冒次数减少,气血明显改善,记忆力提升,肺功能好转,血压稳定,头晕目眩消失,静脉曲张好转”;“三个月,血糖明显改善,腹部赘肉减少,面部色斑消退,风湿好转,听力功能改善,月经正常”;“六个月,慢性病用药减少,痔疮消失,老人斑淡化,尿酸指标降低,血脂指标降低,肝肾功能好转,慢性胃炎好转”;“一年,眼睛明亮,身体炎症消失,身体轻盈,精力充沛,口气清新,白发转黑发,皱纹淡化,提升免疫力”;“长期,头脑清新,远离癔症,内分泌正常,抗衰老,检测指标正常”。宣称常坐轻养舱的九大好处”精力充沛、免疫强大、气色美好、身材苗条、皮肤紧致、骨骼强壮、代谢旺盛、睡眠香甜和轻松自在“。调理的特点”1、安全性好,无副作用,2、方便简单,3、综合调理(富氧水、负氧离子空气),4、见效快“。实际该产品非医疗器械。广告设计制作费用2023年7月19日预付450元,8月3日支付1140元,计1590元。员工韩某某负责管理维护,11月工资2917.21元,12月2996.31元,合计广告费用7503.52元。2023年12月8日,被本局查获。案发后,当事人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在非医疗器械广告中宣传治疗功能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属于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如下:罚款15007.04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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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温州汇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2月13日,被处罚人温州汇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昆阳镇新欣村(生产车间二)销售的美飘扬染发啫喱(棕黑色)(植物滋润型)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418元;2、处以11000元罚款,两项合计11418元,上缴财政。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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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州南浔南林假日宾馆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主要违法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标签存在瑕疵的洗发露且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化妆品标签应当清晰、持久,易于辨认、识读,不得有印字脱落、粘贴不牢等现象。”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存在瑕疵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依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化妆品标签存在下列情形,但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处理:……(三)化妆品标签不清晰难以辨认、识读,或者部分印字脱落或者粘贴不牢的;”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如下处理: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仟元整),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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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州南浔发祥庭宾馆经营未经备案的化妆品案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使用未经备案的JUN Hotels沐浴露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属于经营使用未经备案的化妆品的行为。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鉴于当事人是首次发现经营使用未经备案的化妆品,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违法经营时间较短且按规定积极开展整改。另外,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情形,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建议依法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圆整),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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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化春耕超市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经营场所进门右侧第三个货架上有一类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品名:活泼小兔儿童保湿唇膏,限用日期至2023年6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210。上述化妆品在经营期间已超过使用期限且于2023年12月14日被我局检查发现并扣押。上述超过安全使用期的产品共计货值金额4.5元。当事人无销售台账,故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查证。经询问当事人,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执法办案系统,未发现当事人有同一性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所指的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此案当事人是初次违法,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且案涉货值金额较小。根据《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轻微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作如下处罚:一、没收当事人违法经营的化妆品,品种及数量如下:活泼小兔儿童保湿唇膏,1盒。二、罚款2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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