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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金太阳生化药业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规定的肌苷注射液(批号2306072)案(皖药监药处罚﹝2024﹞3-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安徽金太阳生化药业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738907020P法定代表人徐三能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药监药处罚﹝2024﹞3-1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决定日期2/20/24处罚内容1.没收召回的药品“肌苷注射液”(批号2306072)10366支和违法所得34511.08元;2.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41010元(不足十万元按十万元计算)2.6倍罚款26万元;罚没款合计294511.08元。罚款金额(万元)26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3.451108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违法事实2023年11月2日,安徽省药监局第三分局收到安徽省药监局《关于转办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的函》(药监综便函〔2023〕446号)及附宁德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3CH0956):标示金太阳公司生产,规格:2ml:100mg,批号2306072的“肌苷注射液”,【检查】项下,“可见异物”,不符合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处罚机关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数据来源单位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状态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安徽省
  • 北京足鼎记健康管理中心销售超过限制使用日期的倾意舒缓按摩精油案(京石市监处罚〔2024〕5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市监处罚〔2024〕59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足鼎记健康管理中心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MACGU9P86Y工商注册号110107035908418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相对人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吴祥库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六十条第(五)项违法事实当事人开业时从其它门店(当事人无法提供具体门店)转来30瓶倾意舒缓按摩精油(生产日期:2018年08月18日,保质期:3年)并在店内大厅进行展示未在日常经营中使用也未对该商品进行销售。2023年12月05日,本局收到2名举报人提供的在当事人处购买倾意舒缓按摩精油(生产日期:2018年08月18日,保质期:3年)的购买视频,付款凭证和商品照片。执法人员经向当事人展示,当事人对举报人提供的证据认可,承认2023年11月29日和11月30日确实分别销售过1瓶倾意舒缓按摩精油(生产日期:2018年08月18日,保质期:3年),当事人无法向本局提供该商品的供货商资质等材料在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当事人已经对剩下的精油销毁。综上,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当事人供述,当事人共售出超过限制使用日期的上述倾意舒缓按摩精油(生产日期:2018年08月18日,保质期:3年)2瓶,货值金额为178元,违法所得为178元。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六十条第(五)项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500元;没收违法所得:178元;罚款金额(万元)0.0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178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2/19处罚有效期2099/12/30公示截止期2024/5/19处罚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24/2/20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北京市市辖区石景山区
  • 昭苏孟克巴衣蒙医医院从不具备《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证》的企业购进药品案(伊昭市监处罚〔2024〕9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昭苏孟克巴衣蒙医医院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2654026MA788JYF1L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孟克巴衣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伊昭市监处罚〔2024〕9号违法行为类型:从不具备《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证》的企业购进药品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170元(壹仟壹佰柒拾元整); 2、罚款160000元(拾陆万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61170元(拾陆万壹仟壹佰柒拾元整)。罚款金额:160000.00元没收金额:1170.00元决定机关名称:昭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2/8处罚有效期:2025/2/18公示日期:2024/2/19公示截止期:2025/2/19备注:经查,2023年9月5日,昭苏孟克巴衣蒙医医院经营者孟克巴衣通过其医院的雄那从青海省黄南州河南县尕布藏传统藏医门诊部工作人员处购进案涉的二味“藏药”(章松阿格嘉巴丸、嘎布尔尼尔阿丸),通过微信转账5682元,收款方微信昵称为“忠周”,通过快递方式邮寄至昭苏孟克巴衣蒙医医院。阿日居哇丸是经营者孟克巴衣的同学从青海省西宁市带给孟克巴衣,未支付钱款。河南县尕布藏传统藏医门诊部,位于青海省黄南州河南县优干宁镇巴彦乌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32324MABR2YED06,成立日期2022年7月8日,目前为存续状态。该藏医门诊部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许可证编号:青20210008Z。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单位使用。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第三款“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之规定。该藏医门诊部配制的医疗机构制剂仅限本医疗机构内或调剂使用。该藏医门诊部配制的医疗机构制剂未批准调剂给昭苏孟克巴衣蒙医医院使用。2023年11月2日,昭苏孟克巴衣蒙医医院经营者孟克巴衣对就诊的患者江力生·苏力且亚尔开具处方笺,销售案涉三“藏药”章松阿格嘉巴丸、阿日居哇丸、嘎布尔尼尔阿丸各60粒,通过微信收款1170元。关于违法货值金额的认定: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5日通过微信转账5682元购买了案涉三种“藏药”。故货值金额为5682元。关于违法所得的认定: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日向患者销售案涉三种“藏药”,销售额为1170元,故违法所得为1170元。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事实。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
  • 上海家奕欣丞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黄处〔2024〕012023001631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家奕欣丞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01MA1FPM5Y9G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行政处罚内容没收物品,罚款1.000000万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01-24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2351243552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黄处〔2023〕012023001631号当事人:上海家奕欣丞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MA1FPM5Y9G住所:上海市黄浦区打浦路15号2508-1室法定代表人:陈洁2023年10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上海市黄浦区打浦路15号2508-1室的上海家奕欣丞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正在营业中,店招为“猫猫酱”,当事人从事生活美容服务。在其营业场所内查见过期的化妆品2款:(1)产品名称:MEMOREAL凝脂甲油胶(净含量:4g)生产日期20210930,保质期20230929,共7罐;(2)产品名称:利芙光疗凝胶(净含量:4g),保质期:三年,生产日期:2019.10.01,共11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及第四十二条,构成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故本局于2023年10月13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营业场所的橱窗内查见两款过期化妆品,分别为:(1)产品名称:MEMOREAL凝脂甲油胶(净含量:4g)生产日期20210930,保质期20230929,共7罐;(2)产品名称:利芙光疗凝胶(彩胶)(净含量:4g),保质期:三年,生产日期:2019.10.01,共11罐。上述两款化妆品均由当事人从上海XX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进货,检查当日,上述两款化妆品均已过期。另查明,调取的当事人后台销售记录显示MEMOREAL凝脂甲油胶用于制作店内销售的“日本ACE光疗胶LEAF光疗单色”项目,自2023年9月30日该产品过期后,共销售38份。我局于2023年11月2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黄罚告〔2023〕012023001631号】,告知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鉴于涉案化妆品数量较少,案发后当事人主动配合案件调查,积极整改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如下:1、没收过期化妆品共计18罐,其中MEMOREAL凝脂甲油胶(净含量:4g)共7罐,利芙光疗凝胶(彩胶)(净含量:4g)共11罐;2、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现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人民币壹万元交至本市各大国内商业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30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上海市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山西万里药业有限公司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通告(〔2024〕12号)

    山西万里药业有限公司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为防控药品质量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和《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一条规定,现决定对该企业采取暂停销售的风险控制措施。待企业整改结束,通过省局组织的现场检查后解除风险管控措施。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2月18日延伸阅读: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山西万里药业有限公司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函(晋药监函〔2024〕62号)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山西省
  • 泉州市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劣药天麻案(闽药监厦稽办〔2023〕2-01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闽药监厦稽办〔2023〕2-011号案件名称泉州市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劣药天麻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泉州市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31881438E法定代表人姓名华崇理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的劣药天麻(规格:野生一等/0.5kg/袋,产地:四川,批号:220501,生产日期:2022年5月19日,生产企业:福建铭远制药有限公司),经泉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监督检验和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复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药品标准中“应不得少于400mg/kg”的标准规定。本办认定本案违法所得为实际销售药品总额与购入药品总额、报损药品金额、被抽样单位(泉州市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鲤城新城分店)已被没收的违法所得的合计差价9118.69元。经复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规定的天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为劣药。当事人销售劣药天麻(规格:野生一等/0.5kg/袋,产地:四川,批号:220501,生产日期:2022年5月19日,生产企业:福建铭远制药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销售涉案批次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理如下: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二、没收涉案批次药品违法所得9118.69元(人民币玖仟壹佰壹拾捌元陆角玖分)。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根据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自行选择缴款方式。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2023年12月18日。备注-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药监厦稽办〔2023〕2-011号当事人:泉州市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31881438E住所:泉州市鲤城区常泰街道新塘社区常泰路598号主楼第二层西侧法定代表人:华**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泉州市鲤城区常泰街道新塘社区常泰路598号主楼第二层西侧一、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3年10月10日,我办收到《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泉市监二函﹝2023﹞4-10号),函中显示泉州市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鲤城新城分店经营的天麻(生产商:福建铭远制药有限公司,产地:四川,批号:220501,生产日期:2022.05.19,规格:0.5Kg/袋)经泉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监督检验和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复验,检验结论不符合规定。经查,该批劣药是当事人配送至泉州市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鲤城新城分店。当事人为我辖区企业。2023年10月12日,本办对当事人注册地址和仓库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查验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提取涉案批次药品的购销存记录及票据、供购货单位档案等相关材料。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涉案批次药品库存,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023年10月16日,本办对当事人涉嫌销售劣药天麻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二、调查认定的事实:(一)涉案批次药品为劣药。经查,涉案批次药品为天麻(规格:野生一等/0.5kg/袋,产地:四川,批号:220501,生产日期:2022年5月19日,生产企业:福建铭远制药有限公司),经泉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监督检验和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复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药品标准中“应不得少于400mg/kg”的标准规定。当事人经营的涉案批次药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为劣药,被抽样单位为泉州市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鲤城新城分店。(二)涉案批次药品的采购、收货、验收情况。当事人于2022年9月16日、2022年9月23日、2022年10月9日、2022年11月1日从供货单位福建泰和医药有限公司采购涉案批次药品,分别于2022年9月20日、9月28日、10月11日、11月3日收货、入库检查验收,采购数量合计15kg,采购单价198元/kg,采购金额2970元。涉案批次药品的储存、养护情况。经查,涉案批次药品入库后,当事人将涉案批次药品存放在中药饮片库,存放库位号为ZL0600102和ZL0600503,对应的温湿度监测点位编号为0052072P07、0054042P15,储存期间未出现报警记录。中药养护员根据养护计划分别于2022年11月7日、11月28日对上述批次药品进行养护。(四)涉案批次药品的销售、召回情况。当事人按公司经营质量管理要求于2022年9月22日-2022年12月17日将上述批次药品分27次进行销售、出库复核后配送给鲤城新城分店等22家门店。2023年6月8日,当事人接到鲤城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所通知,称该批次药品经泉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监督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规定,于当日发出《产品召回指令》,门店报损总数量0.0894kg,向各门店召回上述批次药品3.803kg,实际销售数量为11.1076kg,因部分门店销售价会根据当店的实际情况做调整,门店具体销售的时候也会存在会员折扣之类的差异,销售总金额为12630.75元。当事人将上述召回的3.803kg药品退回供货单位福建泰和医药有限公司。福建泰和医药有限公司分别于2023年7月7日、2023年10月13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编号:01751098、01895944)给当事人。当事人发现已售出药品有质量问题时,立即通知购货单位停售、追回。截至目前,当事人涉案批次药品库存为0。当事人实际销售总金额12630.75元,实际进价11.1076kg*198元/kg等于2199.30元,上述批次药品的售价与进价的差价为10431.45元。门店报损部分的涉案药品即0.0894kg*198元/kg等于17.70元作为成本扣除。同时,根据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16日对本案被抽样单位泉州市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鲤城新城分店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泉市监二处罚〔2023〕61号),该分店涉案批次药品违法所得为:销售金额1455.12元,实际销售药品的采购总价为0.8084kg*198元/kg等于160.06元,该分店涉案批次药品的售价与进价的差价1295.06元。综上,本办认定本案违法所得为:实际销售药品总额与购入药品总额、报损药品金额、被抽样单位(泉州市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鲤城新城分店)已被没收的违法所得的合计差价9118.69元。(五)执行药品GSP情况。经对质量负责人、验收员进行询问调查,对当事人药品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执行药品质量管理体系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对涉案批次药品的进货渠道合法、药品采购与收货记录、入库检查验收记录真实完整,药品的储存、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运输未违反有关规定且有真实完整的记录,未发现当事人有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行为。三、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现场检查笔录、对质量负责人询问笔录、学历证书复印件和执业药师证复印件、对验收员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和执业药师证复印件等材料,证明当事人销售劣药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质量管理情况。(二)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验收员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受委托人、验收员身份及其权限。(三)当事人提供的供应商资质的相关文件(含《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供货单位销售人员授权委托书及审核证明、药品合格证明),证明当事人进货渠道合法。(四)涉案批次药品的采购收货记录截图、验收记录截图、随货同行单、采购发票,证明当事人涉案批次药品采购与收货记录、入库检查验收情况。(五)涉案批次药品的普通养护记录截图、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仓库平面图、温湿度历史曲线图(2022年9月20日-2022年12月17日)、温湿度历史曲线图(2023年6月13日-2023年8月3日)、计算机温湿度系统中监测点位编号为0052072P07、0054042P15的报警记录查询截图、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批次药品期间的储存、养护情况。(六)涉案批次药品的销售记录截图(包括总部销往门店和门店销售记录)、出库复核记录截图、运输记录截图、配送至泉州市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鲤城新城分店的配送清单、采购退货单、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退回发票等,证明涉案批次药品的销售情况、销售退回情况。(七)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16日对本案被抽样单位泉州市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鲤城新城分店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泉市监二处罚〔2023〕61号),证明当事人该分店涉案批次药品违法所得已被没收。(八)涉案批次药品的商品质量召回通知单、供货单位福建泰和医药有限公司药品召回通知、商品召回处理情况汇总表、门店报损记录截图、门店退货记录截图、门店退货单等,证明当事人发现已售出药品有质量问题时,及时立即通知购货单位停售、追回的事实。(九)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泉市监二函﹝2023﹞4-10号)、泉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3CDZ0100)、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3C1345、复验)、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证明涉案批次药品“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规定。2023年12月8日,我办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直接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经复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规定的天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为劣药。当事人销售劣药天麻(规格:野生一等/0.5kg/袋,产地:四川,批号:220501,生产日期:2022年5月19日,生产企业:福建铭远制药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药品购销过程中程序合法,票据、上游供应商资料齐全,履行了药品资质审核、购进验收和储存养护义务,未发现当事人存在主观故意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以及《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实施细则(试行)》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二、没收涉案批次药品违法所得9118.69元(人民币玖仟壹佰壹拾捌元陆角玖分)。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根据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自行选择缴款方式。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2023年12月18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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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福建省
  • 福建泰和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天麻案(闽药监厦稽办〔2023〕2-01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闽药监厦稽办〔2023〕2-012号案件名称福建泰和医药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劣药天麻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福建泰和医药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694398278F法定代表人姓名周宝忠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的劣药天麻(规格:野生一等/0.5kg/袋,产地:四川,批号:220501,生产日期:2022年5月19日,生产企业:福建铭远制药有限公司),经泉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监督检验和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复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药品标准中“应不得少于400mg/kg”的标准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为劣药。实际销售药品的差价为实际销售药品金额3234.5元减去进价3045.03元,等于189.47元。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规定的天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为劣药。当事人销售劣药天麻(规格:野生一等/0.5kg/袋,产地:四川,批号:220501,生产日期:2022年5月19日,生产企业:福建铭远制药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药品购销过程中程序合法,票据、上游供应商资料齐全,履行了药品资质审核、购进验收和储存养护义务,未发现当事人存在主观故意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以及《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实施细则(试行)》第八条的规定,依法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销售涉案批次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理如下: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二、没收涉案批次药品违法所得189.47元(人民币壹佰捌拾玖元肆角柒分)。没收涉案批次药品违法所得189.47元(人民币壹佰捌拾玖元肆角柒分)。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根据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自行选择缴款方式。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2023年12月20日。备注闽药监厦稽办〔2023〕2-012号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药监厦稽办〔2023〕2-022号当事人:福建泰和医药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694398278F住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福建省南安市霞美镇山美村(南安市霞美许哲辉服装加工厂第2幢第3层)法定代表人:周**身份证号码:***一、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3年10月13日,我办对当事人注册地址和仓库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天麻(规格:野生一等/0.5kg/袋,产地:四川,批号:220501,生产日期:2022年5月19日,生产企业:福建铭远制药有限公司)经泉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监督检验和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复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药品标准,为劣药。经查,涉案批次药品是当事人向供货单位福建铭远制药有限公司采购,销售给泉州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等9家客户。执法人员现场查验了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提取了涉案批次药品的购销存记录及票据、供购货单位档案等相关材料。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涉案批次药品库存,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023年10月16日,本办对当事人涉嫌销售劣药天麻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二、调查认定的事实:(一)涉案批次药品为劣药。经查,涉案批次药品为天麻(规格:野生一等/0.5kg/袋,产地:四川,批号:220501,生产日期:2022年5月19日,生产企业:福建铭远制药有限公司)。涉案批次药品经泉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监督检验和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复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药品标准中“应不得少于400mg/kg”的标准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为劣药,被抽样单位为泉州市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鲤城新城分店。(二)涉案批次药品的采购、收货、验收情况。当事人于2022年7月22日从供货单位福建铭远制药有限公司采购涉案批次药品,于2022年7月22日收货、入库检查验收,采购数量合计20kg,采购单价188元/kg,采购金额3760元。涉案批次药品的储存、养护情况。经查,上述批次药品标示的贮藏条件为“常温”,上述批次药品存放在中药饮片库,入库货位为ZY-88,对应的温湿度监测点位编号为8350020、8350021、8350022、8350024。中药养护员根据药品养护计划分别于2022年8月16日、9月10日、10月5日、10月31日、11月25日、12月20日对上述批次药品进行养护。(四)涉案批次药品的销售、召回情况。当事人于2022年9月16日-2023年1月5日将上述批次药品分13次进行销售、出库复核后配送到泉州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等9家客户,销售总数量为20kg,销售单价为190-210元/kg,销售总金额3987.5元。2023年6月8日,当事人接到供货单位《产品召回指令》,于当日发出《药品召回通知》,共计向客户召回上述批次药品3.803kg,召回金额为753元。当事人发现已售出药品有质量问题时,立即通知购货单位停售、追回。截至目前,当事人涉案批次药品库存为0。当事人实际销售药品金额为销售总金额3987.5元减去召回金额753元,等于3234.5元。当事人于2023年6月20日将上述库存的3.612kg药品退回供货单位。2023年10月11日接到客户反馈0.191kg未退回,立即跟踪处理,并于2023年10月12日完成退回手续。供货单位分别于2023年8月5日、2023年10月24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编号:3505832308001514、3505832310009829)给当事人,退回金额合计714.97元,实际销售药品的进价为购进金额3760元减去退回金额714.97元,等于3045.03元。实际销售药品的差价为实际销售药品金额3234.5元减去进价3045.03元,等于189.47元。(六)执行药品GSP情况。经对当事人药品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执行药品质量管理体系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质量负责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对涉案批次药品的进货渠道合法、药品采购与收货记录、入库检查验收记录真实完整,药品的储存、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运输未违反有关规定且有真实完整的记录,未发现当事人有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行为。三、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现场检查笔录、对质量负责人提取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劣药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质量管理情况。(二)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受委托人身份及其权限。(三)当事人提供的供应商资质的相关文件(含《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供货单位销售人员授权委托书及审核证明、药品合格证明),证明当事人进货渠道合法。(四)涉案批次药品的采购计划查询截图、收货记录查询截图、购进验收查询截图、购进入库查询截图、福建铭远制药有限公司商品销售清单、采购发票,证明当事人涉案批次药品采购与收货记录、入库检查验收情况。(五)涉案批次药品的养护记录截图、当事人提供的《天麻情况说明》、仓库平面图、温湿度历史曲线图(2022年7月21日-2023年1月5日、2023年6月19日-2023年6月21日、2023年10月12日)、温湿度超限报警记录情况说明、计算机温湿度系统中监测点位编号为8350020、8350021、8350022、8350024的报警超限处置记录(2022年7月21日-2023年1月5日)、计算机温湿度系统中监测点位编号为8350020、8350021、8350022、8350024的报警记录系统截图(2023年6月19日-2023年6月21日、2023年10月12日),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批次药品期间的储存、养护情况。(六)涉案批次药品的销售、出库复核记录和销售退回记录,包括随货同行单、销售记录截图、销售发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退回发票、销售退回入库查询截图、销售退回验收查询截图、销售出库复核查询截图、运输记录截图等,证明涉案批次药品的销售情况和销售退回情况。(七)涉案批次药品的药品召回通知(闽泰和﹝2023﹞019号)、供货单位福建铭远制药有限公司产品召回指令、停售召回通知回执、销售退回入库单、销售退回到货请验通知单截图、销售退回按品种查询截图、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退回入库查询截图、销售退回验收查询截图、福建铭远制药有限公司证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编号:3505832308001514、3505832310009829)等,证明当事人发现已售出药品有质量问题时,及时立即通知购货单位停售、追回的事实。(八)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泉市监二函﹝2023﹞4-10号)、泉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3CDZ0100)、《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3C1345、复验)、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复印件等,证明涉案批次药品“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规定。2023年12月12日,我办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直接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规定的天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为劣药。当事人销售劣药天麻(规格:野生一等/0.5kg/袋,产地:四川,批号:220501,生产日期:2022年5月19日,生产企业:福建铭远制药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药品购销过程中程序合法,票据、上游供应商资料齐全,履行了药品资质审核、购进验收和储存养护义务,未发现当事人存在主观故意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以及《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实施细则(试行)》第八条的规定,依法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二、没收涉案批次药品违法所得189.47元(人民币壹佰捌拾玖元肆角柒分)。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根据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自行选择缴款方式。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2023年12月20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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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市戴唯妃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未建立并执行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产品销售记录制度案(渝药监妆处罚〔2023〕8号)

    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渝药监妆处罚〔2023〕8号案件名称重庆市戴唯妃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未建立并执行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产品销售记录制度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名称重庆市戴唯妃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327793137F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代春会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建立并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制度;未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未建立并执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内容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4713.2元;2.没收违法生产化妆品3878盒(精华霜1106盒,精华乳1333盒,柔肤水1439盒);3.罚款20000.00元。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000.00元。综合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4713.2元;3.没收违法生产化妆品3878盒;4.罚款25000.00元。决定机关名称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决定日期2024.02.19公示日期2024.02.19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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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陕西西岳制药有限公司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的函(陕药监函〔2024〕73号)

    陕西西岳制药有限公司:2023年11月14日至17日,省局派出检查组对你公司位于陕西省华阴市建设西路药厂西岳生产区的原料药(甘羟铝)生产线进行了现场检查。经综合评定,认为你公司上述范围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2月8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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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西安信百欣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通知的函(陕药监函〔2024〕74号)

    西安信百欣医药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12月6日,省局派出检查组对你公司委托湖南金健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规格:50ml:左氧氟沙星(按C₁₈H₂₀FN₃O₄计)0.25g与氯化钠0.45g;100ml:左氧氟沙星(按C₁₈H₂₀FN₃O₄计)0.5g与氯化钠0.9g)委托方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结合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20日至11月22日,对位于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街道办事处德山大道326号的受托生产线:大容量注射剂二车间E线(多层共挤膜输液用袋E线)现场检查结果,经综合评定,认为该品种生产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2月8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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