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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松雨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花市监处罚〔2024〕188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松雨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2100281847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石庆国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02月07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花市监处罚〔2024〕188号当事人:广州松雨化妆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XNMQ71W 法定代表人:石庆国住所(住址):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新花路18号C-1厂房1四楼B区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经查:2023年7月10日至2023年7月12日,当事人生产了“兰极光皙世花容防晒乳(2号)、净含量:60克、标注生产日期:2023/03/25、标注生产企业:广州伽美化妆品有限公司”450盒,每盒货值2.3元,货值金额1035元。该产品属于特殊化妆品,当事人未取得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当事人在涉案产品上标注的厂名是“广州伽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厂址是“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金盆南路127号之二301二楼201、三楼”。与该公司的厂名“广州松雨化妆品有限公司”和厂址“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新花路18号C-1厂房1四楼B区”不一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结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法情节属于一般的情形,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兰极光皙世花容防晒乳(2号)、净含量:60克、标注生产日期:2023/03/25、标注生产企业:广州伽美化妆品有限公司”450盒。2、罚款83000元。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02月0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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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厦门澳丝宝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生产不符合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311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厦门澳丝宝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注册号44011100058713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雷成国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02月07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4〕311号当事人生产经营抽检不合格的“AILOICE 二硫化晒去屑洗发液”(备案人:厦门澳丝宝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批号:ASB23B2802,限用使用时期:2026/02/27)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AILOICE 二硫化晒去屑洗发液”(备案人:厦门澳丝宝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批号:ASB23B2802,限用使用时期:2026/02/27)2513瓶;二、没收违法所得9549元;三、罚款人民币120000元;罚没款合计129549元。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立即改正。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02月0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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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仁和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劣药“乌鸡白凤丸”案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穗番市监(市桥)罚字〔2023〕104号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172141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分别于2022年3月26日、4月18日、5月25日从广东方和药业有限公司合计购进1700盒“乌鸡白凤丸”(批号:A06027,规格:每袋装6克,生产企业:广州白云山陈李济药厂有限公司)用于销售,购进金额为36600元;截止2022年10月25日第一次召回时,当事人已全部售出上述批次“乌鸡白凤丸”,销售金额为39404.28元。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5日至2023年9月18日期间,合计召回231盒上述批次“乌鸡白凤丸”并退回供货商广东方和药业有限公司。经核算,当事人涉嫌销售劣药“乌鸡白凤丸”的货值金额为39404.28元,牟取违法所得为1721.41元。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1721.41元。违法行为类型: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仁和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7418655973法定代表人:黄振顺处罚决定日期:2024-2-6公示截止期:2027-2-6处罚机关: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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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山西万里药业有限公司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函(晋药监函〔2024〕62号)

    山西万里药业有限公司:你公司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为防控药品质量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暂停销售的风险控制措施。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2月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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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义乌市品派美甲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浙药监处罚〔2023〕2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浙药监处罚〔2023〕27号违法行为类型义乌市品派美甲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浙江省级化妆品监督抽检中,发现当事人生产经营的PINPAI印花甲油5(标识生产日期:2023.3.15)、PINPAI印花甲油15(标识生产日期:2023.3.15)、PINPAI印花甲油17(标识生产日期:2023.3.15)、PINPAI印花甲油19(标识生产日期:2023.3.15)、PINPAI指甲油06(标识生产日期:2023.4.1),PINPAI指甲油07(标识生产日期:2023.4.1),依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均检出禁用原料1,2-二氯乙烷。涉案产品检出禁用原料系因原料色浆带入,当事人存在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委托生产涉案产品9280瓶,销售4242瓶,库存5038瓶,涉案产品货值金额7794.86元,当事人违法所得5340.38元。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的PINPAI印花甲油(标识生产日期:2023.3.15) 和PINPAI指甲油(标识生产日期:2023.4.1)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综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PINPAI印花甲油5(标识生产日期:2023.3.15)1155瓶、PINPAI印花甲油15(标识生产日期:2023.3.15)1797瓶、PINPAI印花甲油17(标识生产日期:2023.3.15)159瓶、PINPAI印花甲油19(标识生产日期:2023.3.15)498瓶、PINPAI指甲油06(标识生产日期:2023.4.1)84瓶、PINPAI指甲油07(标识生产日期:2023.4.1)1345瓶;2.没收违法所得5340.38元人民币;3.并处罚款30000元人民币。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物品;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决定日期2024-02-04处罚机关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8024354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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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24年第14期)

    企业名称沈阳恒生医用科技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4年01月23日-2024年01月23日所在地市沈阳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停产确认)存在问题无处理措施无整改情况无企业名称沈阳倍优科技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4年01月31日-2024年01月31日所在地市沈阳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存在问题无处理措施无整改情况无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辽宁省
  • 贵州九州通达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乌鸡白凤丸”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黔药监行罚〔2024〕3号案件名称贵州九州通达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乌鸡白凤丸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贵州九州通达医药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08278846XT法定代表人姓名贺威主要违法事实销售劣药乌鸡白凤丸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计人民币壹仟玖佰捌拾伍元陆角捌分(¥1985.6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2月2日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贵州省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标注北京金紫竹科技有限公司等七家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失效的公告(公告〔2024〕6号)

    按照《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 38号)及《北京市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京食药监药械〔2018〕10号)的要求,我局对北京金紫竹科技有限公司等七家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上述公司不符合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的相关要求,目前已向我局主动申请取-1-消备案,现我局对上述公司的《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详见附件)标注失效。被标注失效《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的企业,自标注失效之日起应当停止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经营活动。特此公告。附件:《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标注失效信息表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2月8日附件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北京市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标注北京慧智真科技有限公司等十五家企业《药品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失效的公告(公告〔2024〕5号)

    按照《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58号)及《北京市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京药监发〔2023〕238号)的要求,我局对北京慧智真科技有限公司等十五家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上述公司不符合药品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的相关要求,目前已向我局主动申请取消备案,现我局对上述公司的《药品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详见附件)标注失效。被标注失效《药品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的企业,自标注失效之日起应当停止药品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经营活动。特此公告。附件:《药品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标注失效信息表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2月8日附件《药品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标注失效信息表序号单位名称备案编号备案日期网站名称网站域名网站客户端应用程序名标注原因1北京慧智真科技有限公司(京)网药平台备字〔2022〕第000002号2022年12月21日北京慧智真科技有限公司99medical.cn北京慧智真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主动申请2北京网医联盟科技有限公司(京)网药平台备字〔2023〕第000001号2023年1月11日网医联盟www.bjwylm.com无企业主动申请3北京圆心医药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京)网药平台备字〔2023〕第000005号2023年3月9日圆心健康yuanxinyiyao.com圆心健康企业主动申请4北京予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京)网药平台备字〔2023〕第000016号2023年5月31日DUCG智诊助理ducg.cn企业主动申请5妙医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京)网药平台备字〔2023〕第000017号2023年6月1日水滴健康mymiaoyi.com水滴健康企业主动申请6北京在水医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京)网药平台备字〔2023〕第000022号2023年7月28日方方健康hospf.com企业主动申请7北京维众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京)网药平台备字〔2023〕第000023号2023年8月23日北京维众人力资源weizhonghr.com.cn企业主动申请8蜂采优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京)网药平台备字〔2023〕第000025号2023年9月12日蜂采优选www.beeselect.net企业主动申请9北京春雨天下软件有限公司(京)网药平台备字〔2023〕第000026号2023年9月13日春雨医生chunyuyisheng.com春雨医生企业主动申请10中御信港科技有限公司(京)网药平台备字〔2023〕第000027号2023年9月18日应急保障储备社会化数字协同平台cesmap.cn企业主动申请11北京移山科技有限公司(京)网药平台备字〔2023〕第000030号2023年11月22日北京移山科技有限公司wanhuys.com企业主动申请12北京导医通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京)网药平台备字〔2023〕第000031号2023年11月22日北京导医通daoyitong.com导医通企业主动申请13喜健(北京)互联网医院有限公司(京)网药平台备字〔2023〕第000034号2023年12月21日喜健(北京) 互联网医院有限公司xijianhlwyy.com企业主动申请14扁鹊在线互联网有限公司(京)网药平台备字〔2023〕第00035号2023年12月29日扁鹊在线bianquezaixian.com扁鹊在线个人端、扁鹊在线商户端、扁鹊在线医生端企业主动申请15北京中博科远科技有限公司(京)网药平台备字〔2023〕第000032号2023年11月24日中博科远bjzbky.com无企业主动申请16北京中博科远科技有限公司(京)网药平台备字〔2024〕第000002号2024年1月11日中博科远bjzbky.com快手企业主动申请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北京市
  • 河南润正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用防护口罩案(豫药监械处罚〔2024〕2-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药监药处罚﹝2024﹞2-1号处罚名称河南润正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用防护口罩案处罚类别1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河南润正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用防护口罩处罚依据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相对人名称河南润正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9F18952T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王曼处罚结果1.没收违法所得9000元;3.罚款36000元。以上罚没合计44000元(大写:肆万肆仟圆整)。处罚决定日期2024-01-31处罚机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前状态正常地方编码410000数据更新时间2024-01-31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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