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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黑龙江利百群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联合店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208MA1CL8M49F |
法定代表人 | 闫富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齐梅市监处罚〔2024〕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
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8日,从黑龙江利百群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购进的吉林省银诺克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断血流胶囊(国药准字Z20050521),规格12粒*4板/盒,共购进2盒,批号20230301,有效期至2026年3月26日,进价14元/盒,以16元/盒的价格售出1盒。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齐梅市监责改〔2023〕D05号)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齐梅市监当罚〔2023〕D03号),给予警告。2023年12月28日执法人员再次来到该药店进行检查,经现场核对库存,发现该药店销售吉林省银诺克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断血流胶囊,该药品外包装标注:产品批号20230301,生产日期2023年03月27日,有效期至2026年3月26日,12粒*4板/盒,又售出1盒,仍未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至案发时,共销售2盒。 |
处罚依据 |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500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0.05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无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3-11 |
处罚有效期 | 2027-3-11 |
公示截止期 | 2027-3-11 |
处罚机关 |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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