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企业名称经营地址/ 仓库地址企业类型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结果1安徽丽高医药有限公司六安市叶集区皖西中路9号批发企业2024.1.16蔡启文、马丽符合要求检查结果:1.符合要求;2.基本符合要求;3.不符合要求。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企业名称昌图昌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检查时间2024年1月24日-2024年1月26日所在地市铁岭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飞行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SP情况存在问题在人员与培训方面存在缺少关键人员岗前培训,在收货与验收方面存在个别药品未验收,储存与养护方面存在个别药品混放等问题。处理措施责令立即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企业名称铁岭市药材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间2024年1月22日-2024年1月24日所在地市铁岭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飞行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SP情况存在问题在收货与验收方面存在个别药品未验收,储存与养护方面存在养护员未有效监测库房温湿度、个别药品混放等问题。处理措施责令立即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深圳鸿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用红外额温计,生产批号为HYF012212002,经抽检发现产品不符合技术要求,深圳鸿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决定发起主动召回。深圳鸿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其生产的医用红外额温计(注册证号:粤械注准20192070842 生产批号:HYF012212002)主动召回。召回级别为三级。涉及产品的型号、规格及批次等详细信息见《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2024年2月1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9号)等相关规定,注销妇宁胶囊等47个医疗机构制剂品种的批准文号。特此公告。2024年2月19日(此件主动公开)注销批准文号的医疗机构制剂品种名单(按注册单位拼音排序)序号品种名称批准文号注册单位注销原因1妇宁胶囊津药制字Z20070170号天津滨海泌尿专科医院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注册申请2海正胶囊津药制字Z20070183号天津滨海泌尿专科医院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注册申请3洁康洗液津药制字Z20070187号天津滨海泌尿专科医院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注册申请4克林胶囊津药制字Z20070197号天津滨海泌尿专科医院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注册申请5排石颗粒津药制字Z20070214号天津滨海泌尿专科医院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注册申请6清肾解毒颗粒津药制字Z20070234号天津滨海泌尿专科医院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注册申请7右归胶囊津药制字Z20070287号天津滨海泌尿专科医院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注册申请8回春壮阳胶囊(Ⅰ)津药准字Z20070069号天津曺开镛中医医院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注册申请9回春壮阳胶囊(Ⅱ)津药准字Z20070070号天津曺开镛中医医院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注册申请10回春壮阳胶囊(Ш)津药准字Z20070071号天津曺开镛中医医院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注册申请11回春壮阳胶囊(Ⅳ)津药准字Z20070072号天津曺开镛中医医院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注册申请12活力生精胶囊津药准字Z20070073号天津曺开镛中医医院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注册申请13消凝助育胶囊津药准字Z20070078号天津曺开镛中医医院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注册申请14消炎舒清胶囊(Ⅰ)津药准字Z20070079号天津曺开镛中医医院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注册申请15消炎舒清胶囊(Ш)津药准字Z20070081号天津曺开镛中医医院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注册申请16液化胶囊津药准字Z20070082号天津曺开镛中医医院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注册申请17固本补肺胶囊津药制字Z20070088号天津河北红星门诊部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注册申请18固本益肾胶囊津药制字Z20070089号天津河北红星门诊部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注册申请19灭感灵水丸津药制字Z20070093号天津河北红星门诊部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注册申请20脑萎康丸津药制字Z20160003号天津河东光华医院已转为备案管理21密骨丸津药制字Z20160004号天津河东光华医院已转为备案管理22溶岩胶囊(Ⅰ)津药制字Z20070116号天津市北辰区中医医院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注册申请23溶岩乳津药制字Z20070117号天津市北辰区中医医院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注册申请24苏氏伤科膏津药制字Z20070120号天津市北辰区中医医院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注册申请25镇痫胶囊(Ⅰ)津药制字Z20070125号天津市北辰区中医医院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注册申请26镇痫胶囊(Ⅱ)津药制字Z20070123号天津市北辰区中医医院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注册申请27镇痫胶囊(Ⅲ)津药制字Z20070124号天津市北辰区中医医院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注册申请28血脉通胶囊津药制字Z20070349号天津市和平区劝业场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注册申请29肌瘤化消胶囊津药制字Z20070328号天津市和平区中医医院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注册申请30咳喘宁口服液津药制字Z20070329号天津市和平区中医医院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注册申请31清肺止咳糖浆津药制字Z20070336号天津市和平区中医医院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注册申请32清咽润喉袋泡茶津药制字Z20070340号天津市和平区中医医院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注册申请33祛风通络胶囊津药制字Z20070337号天津市和平区中医医院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注册申请34溶石灵胶囊津药制字Z20070342号天津市和平区中医医院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注册申请35疏肝利胆片津药制字Z20070344号天津市和平区中医医院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注册申请36刀伤药津药制字Z20070538号天津市南开医院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注册申请37醋酸曲安奈德尿素软膏津药制字H20070450号天津市南开医院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注册申请38复方含碘水杨酸薄荷搽剂津药制字H20070422号天津市南开医院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注册申请39复方维生素E乳膏津药制字H20070424号天津市南开医院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注册申请40复方薄荷脑滴鼻液津药制字H20070196号天津市天津医院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注册申请41复方水杨酸甲酯搽剂津药制字H20070202号天津市天津医院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注册申请42妇科外用涂剂津药制字H20070743号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注册申请43复方维生素E尿素乳膏津药制字H20070764号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注册申请44风痛炎颗粒津药准字Z20070173号天津中西医结合津华风湿类疾病医院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注册申请45类强炎颗粒津药准字Z20070202号天津中西医结合津华风湿类疾病医院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注册申请46祛寒镇静胶囊津药准字Z20070224号天津中西医结合津华风湿类疾病医院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注册申请47消肿散结颗粒津药准字Z20070285号天津中西医结合津华风湿类疾病医院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注册申请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加强医疗器械质量监管,保障医疗器械产品安全有效,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2023年医疗器械监督抽检计划,完成全部质量监督抽检工作,现对第三阶段发现的11批次不符合规定产品予以公告。附件:2023年云南省医疗器械监督抽检质量不符合规定产品名单.xlsx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2月18日附件2023年云南省医疗器械监督抽检质量不符合规定产品名单(第3期)序号报告编号产品名称批号规格标示生产企业抽样单位被抽样单位综合判定不合格项备注1Q20230105医用防护口罩20221110F折叠型 大号 (16cm*10.5cm)河南易生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丽江市永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永胜县医药公司东大街第一门市部不符合过滤效率标示医疗器械注册人(生产企业)认为非其产品,相关情况正在调查核实中2Q20230182医用防护口罩F22100201折叠头戴型河南圣士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楚雄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不符合过滤效率标示医疗器械注册人(生产企业)认为非其产品,相关情况正在调查核实中3Q20230196医用一次性防护服22102205无菌连体式 175河南省凯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昭通市盐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昭通锦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不符合无菌标示医疗器械注册人(生产企业)认为非其产品,相关情况正在调查核实中4Q20230232医用红外额温计20220115GP-300深圳市乐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昭通市威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威信县宏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不符合最大允许误差5Q20230384医用外科口罩20221102A17.5cm×9.5cm 无菌平面耳挂式河南省佳康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保山市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施甸县普裕药房不符合压力差标示医疗器械注册人(生产企业)对抽样样品存疑,相关情况正在调查核实中6Q20230576医用防护口罩20221101非无菌折叠式 16cm×11cm(±1cm)广东泰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彝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彝良县利君药店不符合过滤效率7Q20230598医用外科口罩22081002A无菌平面挂耳型17.5cm×9.5cm新乡市中原卫生材料厂有限责任公司德宏州陇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德宏康源百姓大药房陇川同心路店不符合口罩带断裂强力标示医疗器械注册人(生产企业)认为非其产品,相关情况正在调查核实中8Q20230736医用防护服17221116连身式 180河南省科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云南薇恩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不符合无菌标示医疗器械注册人(生产企业)认为非其产品,相关情况正在调查核实中9Q20230790医用外科口罩22B53202无菌型挂耳式平面形口罩17.5cm×9.5cm河南彼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普洱市思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普洱博爱医院不符合口罩带断裂强力10Q20230857医用外科口罩202208c无菌耳挂式 大号 175mm×95mm河南盛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楚雄科伦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不符合口罩带断裂强力11Q20230878血氧检测仪KE-6004-230102KE-6004广西凯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德宏州梁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云南龙马药业有限公司梁河勐底路连锁店不符合外部标记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轮台县花汐美甲美睫店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2652822MA77DM2Q2J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臧海梅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巴轮市监处罚〔2024〕2号违法行为类型:药械化妆品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主要违法事实:药械化妆品违法行为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对当事人上述行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经营的96瓶软性亲水接触镜;2、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处5万元罚款。罚款金额:3000.00元没收金额:3000.00元决定机关名称:轮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未涉及处罚决定日期:2024/2/9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日期:2024/2/18公示截止期:2024/5/18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长处〔2024〕052023001262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盼荷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05065980097Q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赵福杰违法行为类型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行政处罚内容罚款5.000000万元,责令停止发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01-29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 2231743620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长处〔2024〕052023001262号当事人:上海盛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65980097Q住所:上海市闵行区景洪路3369号2幢208室法定代表人:赵福杰2023年7月28日,我局接上级交办线索,反映上海盛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销售保健食品“展望生命牌保尔胶囊”时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经初步核查,当事人在上述产品介绍页面发布的广告内容无法提供相应依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8月10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实际经营地址位于昆山市花桥镇徐公桥路2号361室。当事人为拼多多“展望生命旗舰店”、天猫“展望生命保健食品旗舰店”、京东“盛立保健品专营店”经营主体,通过上述自营网店销售保健食品“展望生命牌保尔胶囊”[卫食健字(2002)第0334号](以下简称保尔胶囊)。当事人作为广告主,为推销保尔胶囊,于2023年6月1日起在上述自营网店保尔胶囊销售页面内发布广告进行宣传。其中,广告内容“全国31个省600多万受益者发出一致的声音,欧米伽3选保尔胶囊”、“三倍生物效能,300%吸收率”为当事人虚构,无数据统计依据及印证资料;广告内容“原料选自北纬高寒地带,格陵兰岛深海鱼,北高加索亚麻籽”与事实不符,经核实保尔胶囊原料为国产亚麻籽和秘鲁深海鱼油;广告内容“实际检测纯度高达70%以上”与实际不符,经我局监督抽查显示保尔胶囊纯度为63.6%(批次:20220803,报告编号2023-LT-长-220);广告内容“国际欧米伽3研究优秀人物西莫普勒斯参与研制欧米伽3保尔胶囊”与实际不符,经核实保尔胶囊研发团队成员为罗正年、孙瑞椒和美国营养学家汤·波西曼。另查,保尔胶囊规格为500mg/粒,当事人综合美国FDA指导原则《Size,Shape,andOtherPhysicalAttributesofGenericTablets and Capsules Guidance for Industry》及T/CNPPA3008-2020《空心胶囊规格尺寸及外观质量》团体标准等相关内容发布广告“研究证明500mg的胶囊更为适合中老年人的规格,易吞服,防止胶囊卡在喉咙!”,但未在页面醒目位置表明引证内容出处。再查,当事人为推销保尔胶囊在上述页面内使用医师形象进行产品推荐,包含“医学博士实力推荐”文案、医师照片及“医学博士、内科副主任医师、执业药师”个人介绍等内容。因涉案广告系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并发布,故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案发后,当事人已于2023年8月9日删除涉案广告。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证据提取单、网络监测电子数据取证文书、购销合同及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检验检测报告、发明专利证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2024年1月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沪市监长听告〔2023〕052023001262号),拟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当事人广告内容与实际不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所指虚假广告,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整改,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当事人未表明广告引证内容出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且案发后主动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理如下: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使用医师形象推荐保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得包含下列情形:……(二)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规定。依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罚;构成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一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整改,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综上,决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整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等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16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提前停止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本文书一式贰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青处〔2024〕292023004417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业素化妆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18MA1JL4PC9E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李永来违法行为类型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行政处罚内容罚款0.100000万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02-01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8802843660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青处〔2024〕292023004417号当事人:上海业素化妆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码:91310118 MA1JL4PC9E住所: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9565号1幢2层S区271室法定代表人:李永来经营范围:销售化妆品、食用农产品(不含生猪产品)、日用百货、服装服饰、鞋帽、箱包、针纺织品、工艺礼品、文化办公用品、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商务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23年11月12日,我局收到全国12315平台举报件,举报人反映其在上海业素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美臣洗护企业店”网店购买的“美白类化妆品”,收到产品为后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局”查询,该化妆品是非特殊化妆品备案信息,却宣称具有“美白”的特殊功效,要求我局调查处理。经初步调查,淘宝网店“美臣洗护企业店”为当事人所有,当事人在上述网店内销售“美露华牛奶润肤沐浴露”商品,并在商品页面内广告宣传“功能:滋润舒缓肌肤美白清洁”等内容,而实际上述商品为普通化妆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2023年11月29日,我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系从事化妆品销售的企业,主要通过其开设的淘宝平台的店铺“美臣洗护企业店”(网址:https://shop149600579.taobao.com/?spm=2013.1.0.0.98ba74e7qwEgFx)进行销售。2017年9月,当事人在上述网店内上架了一款“美露华牛奶润肤沐浴露”商品,名称是“美露华牛奶润肤沐浴露400ml清洁肌肤”(网址:https://m.tb.cn/h.5kRWIhM?tk=GxBBW3T9JLV)的商品。2022年7月,当事人在上述商品页面内上传了“美白”等广告宣传内容,而实际上述化妆品是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无美白功效。2023年11月20日,当事人将上述商品做下架处理。期间,当事人共销售“美露华牛奶润肤沐浴露”8件,销售金额为190.82元。至案发,上述淘宝网店商品页面是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并上传,广告费用无法计算。上述事实,由询问笔录、网络监测及电子数据取证文书、下架后的网页截图、订单截图、实物照片、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以及检测报告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2024年1月1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青罚告〔2024〕29202300441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减轻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壹仟圆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人民币(大写)壹仟圆整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银行输入码:2923004417。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青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提前停止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根据江西心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现场检查和综合评定,认为本次检查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其附录要求,具体信息如下:企业名称生产地址检查范围检查日期检查结论江西心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地址2: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青峰大道188号委托江西科睿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阿普米司特片(国药准字H20233781、国药准字H20233782)(152车间片剂B线)2023年12月16-18日本次检查委托江西科睿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阿普米司特片(国药准字H20233781、国药准字H20233782)(152车间片剂B线)符合药品GMP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2月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浙药监处罚〔2023〕30号违法行为类型东阳群婕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在2023年浙江省级化妆品监督抽检中发现当事人生产的HUDAMOJI爱就购仁风十色眼影(标识生产日期:2021/11/02),依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检出其中两种色块铅含量为249mg/kg、743mg/kg,超过标准规定≤10mg/kg,结果不符合规定。经查,当事人生产入库涉案产品1350盒,赠送1016盒,库存334盒,留样17盒,涉案产品未销售,以涉案产品成本价格4.3元/盒计算,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5805元,当事人无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的HUDAMOJI爱就购仁风十色眼影(批号:20211026,生产日期:2021年11月02日)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综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HUDAMOJI爱就购仁风十色眼影(批号:20211026)351盒;2.并处罚款20000元人民币。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物品;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决定日期2024-02-04处罚机关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8024354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