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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杭州北干大药房销售劣药案(杭萧市监处罚﹝2024﹞226号)

    主体名称杭州北干大药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萧市监处罚﹝2024﹞226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时间2024-2-28处罚内容没收药品、生产专用设备及原料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处罚款。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拘留。罚款金额(万元)3没收违法所得0.08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杭州北干大药房销售劣药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八条 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8日从浙江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购入山东鲁润阿胶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仁和阿胶5盒,购入单价为380元/盒。上述仁和阿胶产品上标注“[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174078、252克、【生产企业】企业名称:山东鲁润阿胶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0200905、【生产日期】20200916、【有效期】至20230915”等内容,属药品。2023年12月8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有上述批号的仁和阿胶产品,通过查询当事人进销存系统发现,上述批号的仁和阿胶产品当事人于2021年10月30日销售1盒、2022年1月16日销售1盒、2023年7月1日销售3盒。2023年12月5日,消费者在当事人店内以800元的价格购买1盒上述批号的仁和阿胶产品,购买时直接扫码付款未通过当事人进销存系统进行结算,购买时产品已超过有效期。综上,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货值金额为800元。在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已主动协商处理好消费纠纷事宜,消费者也提供了和解书撤回相关投诉举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9日提交了整改报告,希望能酌情处理。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所指的销售销售劣药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涉案药品系从正规渠道取得且货值金额较小,能积极妥善处理消费纠纷事宜并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浙江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试行)》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800元,并处罚款30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10909998650XL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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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瑞安市一笑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瑞市监处罚﹝2024﹞215号)

    主体名称瑞安市一笑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瑞市监处罚﹝2024﹞215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时间2024-2-29处罚内容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罚款金额(万元)3没收违法所得0.26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瑞安市一笑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有关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从网上等非法渠道购进司美格鲁肽注射液及熊去氧胆酸胶囊等13批次药品,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方的信息,无法出具上述药品购进票据及合法来源资料。以上合计经营无合法来源药品货值金额7008元,违法所得2640元。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没收无合法来源的司美格鲁肽注射液及熊去氧胆酸胶囊等13批次药品,没收违法所得2640元,罚款3000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32640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810990318186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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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瑞安市富民大药房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瑞市监处罚﹝2024﹞233号)

    主体名称瑞安市富民大药房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瑞市监处罚﹝2024﹞233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3-4处罚内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罚款金额(万元)0.5015没收违法所得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瑞安市富民大药房有限公司其它违法行为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2月1日,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说明身份,表明来意,依法对当事人瑞安市富民大药房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仙降街道江溪坊额底村永安路86、88、90号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正常经营,现场执法人员查看店内销售记录,发现一款名称为“牛黄解毒片”的处方药(批号:2306006),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商品依照处方销售的相关凭证,执法人员遂拍照取证,并制作现场笔录。上述检查过程由当事人负责人董某某全程陪同,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 经查明,当事人2024年1月9日因未按处方销售处方药被责令整改并被开具责令整改通知书(瑞市监责字(2024)11401),限期至2024年1月31日前完成整改。2024年2月1日,当事人仍有一款名称为“牛黄解毒片”的处方药(批号:2306006)于2024年2月1日15点34分未按处方销售。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之规定。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二)以买药品赠药品或者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直接或者变相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从轻处罚如下处罚款5015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810990318186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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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诸暨市春圆大药房有限公司未经执业药师审核调配销售处方药案(诸市监处罚﹝2024﹞228号)

    主体名称诸暨市春圆大药房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诸市监处罚﹝2024﹞228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3-4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对相关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罚款金额(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诸暨市春圆大药房有限公司未遵守GSP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2月14日当事人诸暨市春圆大药房有限公司在未经执业药师审方调配的情况下,销售了“头孢克洛颗粒”、“磷酸奥司他韦胶囊”、“枸橼酸西地那非片(郎美)”等处方药,且执业中药师马某某、执业药师杨某某均未在岗在位。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经执业药师审核调配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681307304121J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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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华易健堂医药有限公司发布未经审查的药品广告案(金婺市监处罚﹝2024﹞86号)

    主体名称金华易健堂医药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金婺市监处罚﹝2024﹞86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3-5处罚内容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罚款金额(万元)0.12没收违法所得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金华易健堂医药有限公司未经审查发布药品广告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十四)项;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被处罚人于2017年8月份申请注册“金华***”的公众号,并一直使用至今。公众号认证服务费为300元。被处罚人于2020年12月18日发布的文章《别问......》里有红底白字连续重复3条的文字“12月19日-12月21日,东阿阿胶活动价850元/盒”,上述文字下方还有“老人吃阿胶的好处:1、强心补肺,2、强筋健骨,3、延年益寿;女性吃阿胶的好处:1、补气益血,2、调经安胎,3、延缓衰老;男性吃阿胶的好处:1、改变精力衰,体质虚,力不从心,2、改善前列腺炎症”等文字内容;另于2022年10月17日发布的文章《某某某阿胶......买阿胶送辅料》里有“阿胶与核桃仁、黑芝麻、桂圆肉等相互协同,相得益彰,在养血补肾的同时,可润五脏、强筋骨、益气力、乌发养颜、润肠通便,有祛病强身、延年益寿的保健功能”、“当然,手上没有阿胶的市民也不用着急,现场会提供阿胶供大家购买”等文字内容。被处罚人在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发布上述两篇文章。对于两篇文章内阿胶的功效描述,被处罚人无法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也无法做出科学、合理的解释,并承认其中部分内容表述过于夸大。两篇文章的内容均由被处罚人的工作人员制作。截止案发,被处罚人发布的广告费用为300元。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擅自发布宣传销售东阿阿胶的文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属于未经审查发布药品广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其使用的**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中宣传“老人吃阿胶的好处:1、强心补肺,2、强筋健骨,3、延年益寿;女性吃阿胶的好处:1、补气益血,2、调经安胎,3、延缓衰老;男性吃阿胶的好处:1、改变精力衰,体质虚,力不从心,2、改善前列腺炎症”等广告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发布的药品广告中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的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对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药品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人民币600元整;2、对当事人发布的药品广告中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人民币600元整。上述两项共计处罚款人民币1200元整,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702307346049W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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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广誉为大药房有限公司违规发布处方药广告案(台椒市监处罚﹝2024﹞115号)

    主体名称浙江广誉为大药房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台椒市监处罚﹝2024﹞115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3-8处罚内容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罚款金额(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浙江广誉为大药房有限公司处方药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在京东平台上开设网店:广誉为大药房旗舰店,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活动。2023年8月1日至9月28日,当事人在京东网店的“虎阳;生力片”商品页面上标有“立即抢购”字样,期间,当事人共售出“虎阳生力片”240盒,销售金额合计4563元。2023年10月17日至11月17日,当事人在上述商品页面上标有“疯狂开抢”字样,在此期间当事人共售出“虎阳生力片”31盒,销售金额合计581.8元。上述销售金额合计5144.8元。“虎阳;生力片”的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20093633,为处方药。另查明,2023年12月11日至12月28日,当事人在“聚荣安神补脑液”商品页面上标有“品质安全”字样。在此期间当事人未售出“聚荣安神补脑液”。“聚荣;安神补脑液”的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20083001,为非处方药。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在药品“虎阳生力片”的商品页面中使用“立即抢购”、“疯狂开抢”字样的行为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属发布含诱导性内容的药品广告的违法行为。另,“虎阳生力片”为处方药,当事人在京东平台上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违规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使用的广告模板为京东平台提供的,发布违法广告的主观故意性较轻微,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在京东平台上发布违法药品广告,并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款贰万元(¥20000)。当事人在“聚荣安神补脑液”商品页面中使用“品质安全”字样的行为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属发布含有安全性保证内容的药品广告的违法行为。鉴于“聚荣安神补脑液”广告的发布时间较短,广告发布期间当事人未售出“聚荣安神补脑液”,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当事人及时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100200267333XB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浙江省
  •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等有关企业信息的公告(2024年第14号)

    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庆阳瑞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予以注销。同时,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取消庆阳瑞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经营资格。特此公告。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11日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基本信息一览表序号企业名称经营类型签发日期到期日期许可证号1庆阳瑞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批发2021-04-012024-01-23甘AA934H69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甘肃省
  •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西安大恒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通知的函(陕药监函〔2024〕109号)

    西安大恒制药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1月24日至1月26日,省局派出检查组对你公司位于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绛帐镇科技工业园区的中药前处理及提取生产线和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创新路16号的软胶囊剂生产线进行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经综合评定,认为你公司上述范围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11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陕西省
  •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陕西去病药业有限公司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通知的函(陕药监函〔2024〕112号)

    陕西去病药业有限公司:2023年12月19日至12月21日,省局派出检查组对你公司位于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世纪大道东段046号的丸剂(蜜丸、浓缩丸)(仅限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受托生产)生产线进行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经综合评定,认为你公司上述范围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特此通知。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13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陕西省
  • 北京汉方淑华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销售产品时存在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京市监处罚〔2024〕5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市监处罚〔2024〕58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汉方淑华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695047226P工商注册号110104012218662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相对人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魏佳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六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六十条第(四)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六十条第(五)项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8年11月21日完成国产普通化妆品淑美华隔离修护滋养霜备案(备案号为:京G妆网备字2018010287),于2022年11月17日注销备案。期间于2018年12月11日委托生产淑美华隔离修护滋养霜(合格 EXP:2021/12/23 CS20181224D002,50g/盒)2500盒,当事人总计销售并赠送上述产品2442盒,剩余58盒产品由当事人封存在库房。当事人在销售上述产品时存在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事实:1.当事人从2021年6月14日开始,在每一次接到网上订单后,由当事人负责库管及发货的员工将当次订单中淑美华隔离修护滋养霜(合格 EXP:2021/12/23 CS20181224D002,50g/盒)原外包装上显示的“合格 EXP:2021/12/23 CS20181224D002”用酒精擦掉后,使用手持型喷码机重新在产品外包装上喷印“合格 2021/10/08 2024/10/08”后发货。涉及更改生产日期并销售的产品共36盒,销售金额3613.84元,违法所得3613.84元,货值金额6444.00元。2.淑美华隔离修护滋养霜(合格 EXP:2021/12/23 CS20181224D002,50g/盒)的保质期是3年,实际生产日期是2018年12月23日,限用日期是2021年12月24日,当事人2021年12月24日后,在明知涉案产品已经超过使用期限的情况下,销售上述产品28盒,销售金额2829.64元,货值金额5012.00元。3.《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原特殊用途化妆品过渡期管理等有关事宜的公告(2021年 第150号)》要求“该公告发布之前已经完成备案但产品配方中使用了《化妆品禁用植(动)物原料目录》更新后新增的禁用原料的化妆品,化妆品备案人可以通过变更配方,替换或删除相应禁用原料的方式,保留原注册或备案编号。拟保留原注册或备案编号的,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于2022年5月1日前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备案变更程序,提出配方变更申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逾期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相关产品不得继续上市销售”。当事人在没有完成淑美华隔离修护滋养霜备案资料变更的情况下,于2022年5月1日后销售含有万寿菊(TAGETES ERECTA)花提取物的淑美华隔离修护滋养霜(合格 EXP:2021/12/23 CS20181224D002,50g/盒)21盒,销售金额2131.56元,货值金额3759.00元。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六十条第(二)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六十条第(四)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六十条第(五)项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合并处罚: 没收淑美华隔离修护滋养霜(合格 EXP:2021/12/23 CS20181224D002,50g/盒)58盒;罚款:7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613.84元;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7.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1.39958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3/11处罚有效期2099/12/30公示截止期2024/6/11处罚机关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24/3/13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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